结合高中历史必修1概述我国古代中央官制,地方制度,监察体制,选官制度的演变。

作者&投稿:奚裴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演变的原因~

选官制度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典章制度之一,是中央集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主要包括奴隶社会的王位世袭制、两汉的察举制、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和隋唐的科举制。

1. 王位世袭制

从禹的儿子启开始,禅让制的惯例被破坏,从此王位世袭制代替了禅让制。王位世袭制的确立,是一次重大的历史变革,它标志着原始社会的“天下为公”为奴隶社会的“家天下”所取代。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它是历史的进步,其根源在于生产力的发展。

2. 察举制

秦朝以后,封建的选官制度有了发展。汉武帝时建立和发展了一整套选官制度用来选拔人才,其内容包括地方察举和皇帝征召等,其中自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是两汉选官的最主要途径之一。各方面人才的涌现是汉武帝时期出现鼎盛局面的重要原因。

东汉时期继续实行察举制,但前后有所变化。初期主要依据人才在地方上的声望,称为“乡举里选”。中期以后,豪强地主势力开始恶性膨胀,门第族望成为选举的主要依据。在选官制度日趋腐朽的情况下,出现了一批世代为官、把持中央或地方政权的豪门大族,累世公卿的世家地主因此形成并发展起来。后期,宦官把持用人大权,选官制度更加腐朽,出现“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的腐朽居面。

3. 九品中正制

九品中正制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重要选官制度。三国时开始实行,隋唐时被废除。东汉末年的军阀混战打破了原有的统治秩序,使汉代的察举制度无法继续实行下去。曹操为发展自己的势力,采用“唯才是举”的用人政策,曹丕当政时创立了九品中正制。具体做法是:中央选择“贤有识鉴”的官员兼任本州的中正官,察访士人,评列九品,作为官吏除授的依据;中正评定士人,家世、才能并重。曹魏后期,尤其到了晋朝,九品中正制发生了变化,不再是选拔人才的途径。由于中正官一职为世家大族所垄断,选官任人唯看门第家世,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等级森严的局面。九品中正制是东汉以来世家大族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加速了魏晋以来士族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4. 科举制

第一,隋唐科举制的创立和完善。隋朝兴起:隋文帝废除九品中正制,开始使用分科考试的方法选拔官吏;隋炀帝时开始设立进誓愫闷,科举制形成。唐朝完善:唐太宗时,增加了考试科目,以进士、明经两科为主;武则天时,大量增加科举取士人数,还首创了武举和殿试;唐玄宗时任用高官主持考试,提高了科举考试的地位。

科举制与九品中正制的明显区别是选拔官吏不再以家族名望而是以考试成绩为依据,选官的权力不在地方而是收归中央。科举制的创立是封建选官制的一大进步:它抑制了门阀世族势力,扩大了官吏来源,实质上反映了隋唐时期阶级关系的变化;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有利于政治的清明;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局的稳定。需要指出的是,科举制虽然扩大了官吏的来源,但它仍然是地主阶级的选官制度,是为地主阶级服务的。

第二,宋朝科举制的发展。宋代科举制比唐代有了进一步发展,而且具有自己的特色,这主要表现在殿试成为定制和“糊名法”的实行,采取的名额也比唐朝大大增加了。科举制的发展为地主阶级各阶层进入仕途开辟了道路,也进一步扩大了北宋的统治基础,还起到了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

第三,明清时期科举制度的变化。明清时期实行八股取士,以四书五经的文句命题,解释以朱熹的集注为依据,文章格式为八股文,不能随意发挥。八股取士的实质是一种文化专制制度,它禁锢了人们的思想,严重地阻碍了文化科学的发展,是造成近代中国科学技术落后于西方的重要原因。清末戊戌变法曾改革科举制,废八股,改试策论。科举制在中国古代选官史上存在了近一千三百年,直到1905年才被废除。


在官僚系统中,地方官员,无论是临民之官,还是封疆大吏,如何选用,事关统治根基的稳固与否,受到历代统治者重视。纵观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之演进,地方官的选用,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秦汉至隋唐以前,地方官选任以察举和荐举为主,以“贤能”为标准,地方权力较大。从选拔上看:在先秦时,实行乡里举荐的制度,在血缘与地缘政治相结合的情况下,基层举荐实际上跳不出“荐人唯亲”的框框。汉代实行察举制度,规定由地方主要长官每年推荐一定数量的人为官,推选的标准以德行、经学、乡闾清议为主。察举实行荐举者与被荐举者连坐的制度,制度之初还是比较严慎的,但由于察举的标准笼统,主观评价的成分多,容易出现请托舞弊,弄虚作假的现象,被举荐者多为“门生故吏”,无真才实学,随着吏治的败坏,到东汉末年此制也败坏不堪了。魏晋以后实行九品中正制,选拔推荐的权力不再交由地方官,而是由朝廷统一任命“中正”官,专门负责举士选才。这些中正官担任本籍州郡的大小“中正”,由他们把地方人才划分为九个等级,上报给中央,由中央任用。中正官评价人才的标准包括了察举制度所规定的内容,还增加了“家世”和“才实”等条目,注重品德与能力相结合,比汉代较为完善,一时间“儒雅并进”,起到一定积极的效果。但此制度也存在缺陷:一是选官的人,即“中正”官,多为本地的豪族大家所把持;二是选拔标准多以家世出身为重,造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选才结果,阻塞了寒素人才入仕。

从任用上看:从秦代起地方上长史一级的官员就要由中央任命,以后历代一直延续,秦汉地方层级分郡、县两级制,地方主官,都由中央下派,郡守如此,县令也如此。但同时也规定,地方长官有自辟僚属的权力,郡守、县令都可以在自己所管辖的区域内选择任用官员。

第二阶段从隋唐至明清,选任方式以科举为主,以“考试”为标准,用人权完全收归中央。从选拔上看:隋唐实行开科取士,隋炀帝以科举制取代了九品中正制,成为选拔各级官员的主要方式。全国各地的士子不用通过荐举,直接报名考试,经过公开的逐级考试,由官府择优录取。士子在通过逐级政府和中央的笔试之后,要由吏部再进行面试,内容是考察“身、言、书、判”即身体容貌、言语应对、书法笔迹和判词书写。科举考试的内容以儒学为主,兼及见识才能。大致说来,科举考试由礼部考才学,吏部考能力。明朝中期出现八股文,这是一种严格的排偶分股的应考文体,考生易于掌握格式,评卷标准也较为客观。科举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有过立废之争,朱元璋就曾一度下诏停止科举,但始终未能找到一种超过科举的有效选官方式,所以,不得不在停科举九年后再次恢复。科举制度以相对公正、公平、公开的形式选拔和收揽人才,为整个政治机体输送新鲜血液,在政治发展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从任用上看:地方主官仍然由中央统一任用,这一点一直未变。变化的是,取消了地方主官自辟僚属的权力,地方官不能再自行任命属下官员,所有进入流品的地方官员都由中央政府任用,《文献通考》中记载,隋朝时“海内一命之官并出于朝廷,州郡无复辟署之事”。从隋朝起,地方主官的用人权被中央收回。 古代地方官员选任制度对政治的影响

地方官的选任,不仅仅是一项文官管理制度,它关涉到整个政治的兴亡存废。从秦始皇废除封建,建立郡县后,中国的政治问题,从结构上说,就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其中地方官的选任事关政治结构稳定与否的大问题。用好的用人方法用好人,则政治稳定,国家强盛;反之,则陷入分裂与争战,这是被漫长的历史发展无数次证明了的,可以说,地方官的选任制度是政治发展的生命线。

首先,大一统既是传统治理的前提也是目的,地方主官由中央选任,是实现大一统国家的客观要求。

从秦到清两千多年的吏治发展中,地方官员的选任制度不断演变,但有一点始终未变,那就是地方主官一律由中央任免。秦始皇结束封建割据的局面,海内一统,地方设置为郡、县两级,郡、县主印官郡守和县令都由中央任免,成为定制,以后历代尽管行政区划不断调整,地方官权力也时有伸缩,但地方主官一直由中央任命。之所以有这样的制度安排,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其一,大一统政权的建立必须有一个稳固的中央,有一套由中央统一安排的人事组织体系。中国的特点是民族众多,地域辽阔,区域间的差别较大,给大一统的实现带来挑战;但如果不实现大一统,四方割据,各自为政,就会使整个国家陷入杀伐争夺、混乱黑暗的灾难之中。要想保证大一统的政治体制稳定,关键问题,是要有一个稳固的中央政权体系,在用人上,要由中央统筹安排,特别是作为执政根基的地方政权,其人事任免要由中央掌握。

其二,大一统的维护,要由中央的权威宏观调控,避免陷入地方性。从汉代起就有地方官员任职回避的限制,就是说本郡县的人不能在本地为官,一方面是防止本族本亲的地方势力坐大,利用国家政权合法施暴;另一方面也为了避免各地方之间相互隔绝,不能很好的融合,陷入狭隘的地方性。为了增强不同区域间的融合、交流和发展,保证大一统的局面得以维持,就要推行全国范围内选才,异地为官的制度,而这一制度只有在中央的宏观调控下才能得以实现。

其三,大一统政权的存在,要求国家权力能有效制约地方势力。地方官是国家权力的代表,是政令下达和民情上达的关键环节,必须脱离地方豪强势力,并对其进行制约。中国古代的基层组织往往是在血缘和地缘结合的情况下建立的,人们依靠土地为生,很少迁徙,乡里组织从结构上讲一般比较稳定,地方豪强容易坐大。如汉代就有“宁负二千石(郡守),无负豪大家”之说。乡间豪族势力如不加控制,往往猖狂:兼并土地、荫庇人口、收养私从,当社会发生动荡时就会由患而生乱,与国家利益发生直接的冲突。所以,古代治理中十分强调慎选临民官,一方面是考虑到要对民众进行善治,另一方面就是要加大对地方豪族势力的控制。

其次,中央权威的树立是社会稳定的保证,中央掌握人事权,收回地方自辟僚属的权力,统一官制。

秦汉地方长官可以自辟僚属,实际上是将地方的部分用人权交给了地方主官。地方主官可以在所管辖的区域内选官,虽然还要经过考试,达到一定的标准,但由于是“自辟”,权力大,很容易使地方主官用自己的亲信组成官府体系,当地方割据时,就成为脱离于中央的职能机构。汉代的削藩、魏晋南北朝的战乱,都是因为地方权力太大,关键是地方有用人权,所用都是自己的人,中央是天高皇帝远的虚制,地方则是现用现管的实利,中央权威受到威胁。

从文官管理制度的角度讲,秦汉地方可以自辟僚属,选用之官虽然属于中央官制系列,但与地方官有更强的依附关系,出现管理的“双轨制”,政行两端,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减弱。隋朝时,中央收回地方自辟僚属的权力,统一了官制。可以说在地方官的选任上,古代社会至隋朝才开始走上中央集权的道路。隋朝推行了两项制度,使中央集权得到彻底加强。一是,科举制取代九品中正制,中央用制度化的标准选拔人才,地方大族不能再操纵选举;二是,取消州郡地方官自辟僚属权,由中央在选官后统一任命,升迁黜免依凭于中央统一考核。

用科举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选官,继以铨选制度量能授官,再以考核制度评定政绩以供进退黜免,完善了统一的文官管理,既保障了中央的权威,又稳定了地方的秩序。

再次,制度化的选官标准,为实现长治久安的政治理想,提供了高素质的地方官队伍。从历史上看,地方官员的选拔,如果没有具体的、可执行的标准,就会被人为的好恶亲疏所左右,所以,传统治理的经验是选官标准明确化和制度化。凭借个人情感的选择往往是非理性的,容易出错和不稳定的;而制度化的标准则是理性的、公正的和稳定的。

如果人事选举不能公开进行,就会形成集团利益,进而使人事权不归于公门,而落入私家之手,必然会导致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人事混乱。隋唐发展起来的科举制度,则以统一的、客观的、制度化的标准,开放了政权,广泛吸收了人才。统一的测试标准为天下所有读书人提供了一个博取功名、进入仕途的机会,也为国家最大限度的制度化吸收人才搭建起一个平台。此外,全国集中考试,降低了政府在人才选拔上的成本。通过集中考试,以制度化的形式使社会精英在同一时间内以最大的可能聚集在一起,以供拔擢,实现最有效的制度化选才。唐太宗李世民在玄武门上看到士人成群结队地进入考场,兴奋地说“天下英雄尽入吾彀中矣”,公开选拔,广用贤能,也是旷古盛世之所以能在唐朝出现的关键。

中央集权 君主专制
确立-秦
巩固-汉 背景1.
2
完善-隋唐
加强-宋元
强化并衰落-明清 明 明
清 清
基本矛盾
发展趋势三 君主专制政体的演进与强化

[教学目的] 知识与能力:
1、了解中国古代君主专制与帝王权力逐步强化

2、了解中国古代王朝设置监察机构,而这种监察体制的实际效能是有限的

3、掌握古代选官制度的演进经历了“世官制”“察举制”“科举制”三个阶段

4、培养利用历史资料分析、处理的能力,通过讨论与思考,初步培养学生用历史眼光和历史意识来理解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影响。
5、通过事实的学习学生掌握从西汉到宋中国的政治制度屡经变化,其中中央官制变化的趋势及反映出来的本质问题,从而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认识君主专制制度对古代中国社会的影响。

过程与方法:

1、明了从西汉到清朝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体制不断加强的过程中,存在着中央与地方、君权与相权的斗争,涉及着中央官制和地方政治制度的演变,在阅读理解的基础上让同学们自己制作这一演变和发展的简表。在制作简表的基础上采用讨论法解决一些基本问题。
2、总结中央集权制发展的趋势和本质。培养学生的总结历史规律,把握历史脉络的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使学生认识到我国从西汉到宋朝1千多年,每个朝代都采取了维护中央集权的制度,从而对中国的政治制度的演变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从而使学生认识到我国古代曾经有的政治文明,了解我国先人的政治上之精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有许多优良的部分是值得我们传承和发扬的。学生了解现在的政治措施有一个基本基础,增强学习历史的兴趣。
2、经济发展不等于国家富强,发展经济的同时也要革新政治。当前国际竞争的实质是以经济和科技实力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较量,大政治反作用于经济,在增强经济、科技实力的同时,还要不断深化政治、经济和军事体制的改革,提高政府机构的办事效率,加快国防现代化建设,更大限度地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

[教学重点] 从西汉到元,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不断加强的过程中,经历了中央与地方权力的争夺,皇权与相权的争夺,理清各朝为加强中央集权的主要措施。

[教学难点] 说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及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影响。

[课时安排] 两课时

[教学过程] 在影视作品中我们常看到有些人为了当皇帝六亲不认不择手段,他们为什么要当皇帝?

一、皇帝制度

1、皇帝制度的特征:皇权独尊、皇帝至上、皇位世袭

2、中国古代政治定律

回顾前节内容:郡县制度、三公九卿制度。打开秦王朝政治组织图,引导学生回答皇帝在金字塔中的地位,从而引导出中国古代政治定律:君主主宰国家政治而没有其他任何力量可以对他有所制约。

3、官僚体制的基本原则

皇帝制度的特点,决定了官僚体制的变化原则:维护皇权、服务于皇帝。

二、君权和相权

1汉代:“中朝”与“外朝”、

(1)汉初,任命功臣为相,丞相作为皇帝的高级助手,丞相掌握行政实权;

(2)汉武帝时,频繁任相,设立“中朝”(中朝的概念:由随侍皇帝左右的、出身低微的、皇帝亲自任命和直接指挥的近臣亲信和将领组成,是决策机构)对抗“外朝”(外朝:丞相、御史大夫为首的朝廷官僚组)形成“中外朝”汉武帝故意提拔布衣亲信组成“中朝”,并有中朝对国家政事先做出决策,将原属丞相的决策权分割给了中朝,“中朝”拥有决策权,“外朝”变为执行机构。由此达到了削弱相权、强化军权的作用。

概括汉朝政治特征:汉武帝用内朝官来压抑外朝官以侵夺相权,是汉代中央政治制度发展的一个突出特征。

2、唐朝时期的相权:三省六部制

出示三省六部制示意图,解释三省的职责,中书省,决策;门下省,审核;尚书省,执行。

决策、执行,以前都是丞相的职责。唐朝将其分开,同时增加了审核部门,即门下省,进一步分化相权。将相权一分为三。三省相互牵制,相互配合,首长均为丞相。同时,唐朝还设置政事堂,参政议政。各省长官和被冠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头衔的官员,即可进入政事堂议事。凡进入参政堂议政的都是丞相。这些被冠以头衔的官员,由于本官品位都不高,因而进退较易,在使用上显得便利。这既有利于发挥臣下才智,又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帝的权力。

3、宋朝:“二府”

统治者鉴于唐朝后期割据混乱局面教训,不断削弱和分割相权,以进一步加强皇权。三省六部有名无实,设中书门下、参知政事。宋朝从三大方面来削弱相权:设副宰相参知政事,分割宰相的行政权;设枢密院,分割宰相的军权;设三司,分割宰相的财政权。

引导学生总结君权和相权互动的趋势:皇帝制度不断加强,在君权与相权这对矛盾中,君权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相权却处在不断被削弱的过程中。

三、中国监察体制的变化

引导学生回顾秦时期的监察部门:御史大夫。

西汉:刺史,十三州,六百石制约二千石,中国古代政治智慧的体现,有利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州从临时性转变地方行政单位。东汉末年,地方三级行政机构:州-郡-县。

东汉-元,御史台;明,都察院。

皇帝设置监察机构的目的:官员之间相互监督,以便于皇帝对官僚机构的控制。但是皇权却没有人监督和控制,因此,专制制度的存在势必影响监察的效能。

结合当代中国领导人加强自我监督,真正推行依法治国。

四、选官制度的变化

过渡:皇帝要维护专制政权,必须要不断输入新鲜血液,为其服务。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建立了哪些变化?

世官制度、察举制度、科举制度。

1、世官制

以天子-三公九卿-郡县制立体图,说明世官制度的运行情况。世官制不等于分封制:一无土地,二官职不能世袭。

分析世官制的弊端:政权为世家大族控制,底层优秀人才无法进入政权参政。

2、察举制

察举制作为选官制度,即选官要先经官吏察访,然后推荐给中央予以任用,举荐的标准是看德行和才能。

(1)汉武帝征召

解决世官制的弊端,向底层征召优秀人才。张謇的故事。

征召的弊端,插入东汉时期民谣: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清素清白浊如泥,高门良将怯如鸡。说明征召制度到了后期,弊端丛生,征召权利被世家大族控制,形成了士族。寒族人士很难跻身上层,不利于统治。

(2)曹魏九品中正制

建立上中下三等九品制度。考核有了一定的参考标准。如,才学、相貌等等。比征召制要公正客观一些。但后期还是显露出一系列弊端。

3、科举制度

科举制是考试选官的制度。这一制度产生于隋,确立于唐,发展于宋,成熟、衰亡于明清。与察举制相比,科举制是一种更完备、更合理的选官制度。科举制通过考试择优录取,显然要把察举制时代仅凭现任官僚的主观印象取官要合理得多。

科举制的优点,考试一视同仁,官僚子弟和平民子弟站在了一条起跑线上,给底层民众参政提供了机会,打破了贵族垄断官场的情形,扩大了统治基础。同时也有利于中央集权。从追求公平公正的角度来看有一定合理性,保证有相当文化素养的士人从政,为行政效率提高创造了条件,有益于社会形成重学风的风尚。

扩大了统治基础。

分析科举制的弊端:科举考试的内容多不出儒学经典范围,特别是八股取士被选拔的多是缺乏进取和创造精神的人。

五、地方政治制度的演变

秦地方行政区划:郡、县(道);西汉初郡国并行制;东汉地方行政区划:州、郡、县;

唐地方行政区划:道、州、县;

宋地方行政区划:路、州、县;

元代:行省制度。

行省是行中书省的简称,或简称为省。

行省即中书省派到地方的临时机构。出示元朝地图,地域辽阔,如果都到首都汇报工作,非常的不方便,因此设立行省。

行省官员原本代表中央到地方执行政务,因此可以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但是它和中书省不同,重大民政事务权、军政要务权、赋税权被剥夺,官员定期到中央觐见,汇报工作。后来它从临时暂住转变为地方行政机构。

行省制度创立的意义:行省制度加强了中央集权统治,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行省制度的创立,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变革,是中国省制的开端,影响深远。

介绍明清的地方行政区划:明地方行政区划:省、府、县;清地方行政区划:省、道、府、县。

中央对地方管理的方式:设立监察机构进行监督;省官互迁制度。

总结地方行政区划变迁过程,引导学生概括变迁的目的:一、维护多民族国家的统一。二、保证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加强中央集权。

[课堂小结]

从秦汉至元统治制度总的趋势是皇权不断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日益加强,这样有利有弊,有利是加强了封建中央集权,维护了封建国家统一;弊端则是地方没有自治权,人浮于事,行政效率低。

  一、秦汉中央管制——三公九卿制
  三公为丞相(最高行政长官)、御史大夫(最高监察长官)和太尉(最高军事长官),分掌行政、监察和军事。九卿为中央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行政长官:奉常为九卿之首,掌宗庙礼仪及文化教育;郎中令掌宫殿门户守卫,为宿卫侍从长官;卫尉为宫门警卫之官;太仆掌皇帝车马,兼掌全国马政;廷尉为中央最高司法长官;典客掌民族事务及朝聘;宗正专管皇室亲属事务;治粟内史职责为征收盐铁钱谷租税和国家财政收支;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和官府手工业制造,以供应皇室。 汉武帝为加强皇权,削弱丞相权力,建立中朝制,即选用一批地位较低的内廷人员参与朝政。
  汉成帝时,大司马(武帝时由太尉改称)、大司空(成帝时由御史大夫改称)和丞相(哀帝时改称大司徒)三公权力进一步削弱。尚书权力扩大,尚书令为主管,设五曹。东汉时尚书权力进一步扩大,尚书机构称台,有令、仆射各1人,尚书6人,分掌三公、吏、民、客、二千石及中都官等六曹,分割或取代了九卿部分职权。东汉至魏晋,中央政务逐步由三公向三省转移,行政事务渐由九卿向六部过渡。

  二、隋唐中央官制——三省六部制度
  三省即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由中书省决策,通过门下省审核,经皇帝御批,然后交尚书省执行。六部为尚书省直接下辖的行政部门。吏部(官僚人事任命)、礼部(全国考试、外交礼仪以及国家大典制度)、户部(民事户口经济)、刑部(法律刑法实行)、工部(建筑)、兵部(军事)。

  三、宋元中央官制——
  宋朝的中央机构在神宗元丰前后有很大的不同。元丰以前,虽仍有三省六部,但形同虚设。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真宰相之任,参知政事为副相,总揆行政;又设枢密院掌军事,转运使司、铁盐使司、度支使司等三司掌财政,这样形成行政、军事、财政三权分立的局面,宰相的权力大大削弱。六部的权力也被不断增设的机构所侵夺。如吏部,权归审官东院、流内铨、审官西院、三班院;户部,权归三司;礼部,权归礼仪院;兵部,权归枢密院;刑部,权归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工部,权归三司修造案等。九寺五监中部分寺、监权力的转移也有类似的情形。神宗元丰五年(1082),实行中央官制改革,罢去三司及一切丛杂机构,基本恢复到唐代三省六部的格局。与唐代不同的是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之事、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之职,为宰相之任(后改称左右丞相);此外,枢密院职任得以保留。元朝中央行政制度变唐、宋的三省制为一省制——中书省,以中书省为最高政务机关,六部为其所属。

  四——明代中央官制——内阁学士
  洪武十三年,朱元璋废除丞相制度、废除中书省,独揽大权。但是由于政务十分繁忙,永乐皇帝即位后,派解缙、胡广、杨荣等入午门值文渊阁,参预机务,称为“内阁”。仁宗时,任用杨士奇、杨荣为华盖殿、谨身殿大学士,权力加重。明世宗时,改华盖殿为中极殿,谨身殿为建极殿,将大学士的朝位班次,列在六部尚书之前,地位大大提高。明代之内阁大学士虽无宰相之名,实有宰相之权。

  五,清代中央官制——军机处
  军机处的设立是清代中枢机构的重大变革,标志着清代君主集权发展到了顶点。军机处成立于雍正七年(1729年),初名“军机房”,不久改称“办理军机处”,乾隆以后省去“办理”二字,遂简称为“军机处”了。军机处本为办理军机事务而设,但因它便于发挥君主专制独裁,所以一旦出现之后,便被皇帝抓往不放,不但常设不废,而且其职权愈来愈扩大。军机处的职官有军机大臣,俗称“大军机”,有 军机章京,俗称“小军机”。军机大臣由皇帝从满、汉大学士、尚书、侍郎等官员内特选,有些也由军机章京升任。军机大臣之任命,其名目为“军机处行走”,或“军机大臣上行走”。所谓“行走者”,即入值办事之意。军机大臣没有定额,军机处初设时为三人,以后增加到四、五人至八、九人,最多至十一人。军机章京初无定额,至嘉庆初年,始定为满、汉章京各十六人,共三十二人,满、汉章京又各分两班值班,每班八人。军机章京之任命,或称为“军机司员上行走”,或称为“军机章京上行走”。

  中国古代地方制度
  秦汉郡县制。后来汉末成为州、郡、县三级。
  宋代统一中原后,除收军权于中央外,地方行政机构采取分路而治,成为路—府、州、军、监—县三级政区。路以水陆转运使为行政长官,又置安抚使、刑狱使、常平使,分掌兵、刑、市场平□与盐铁专卖,恢复秦汉以来地方分权而治的状况。府州机构沿袭唐代。军原为五代时的军区,后因兼理民政而成为行政区,仍保留军的旧名。监多半设于工矿地区,以加强矿产开发的管理。为进一步控制地方,北宋朝廷常派京师供职官员到州县执行中央政令,其职衔为知府、知州、知县等。同时在各府州置通判,规定一切政令须经通判副署,通判并可随时向朝廷奏报府州情况。于是各级官吏层层牵制,事事听命于朝廷,地方无主动性可言,并使机构臃肿,冗官充塞,行政费用猛增。县以下行政机构,隋唐为乡里制,北宋一度推行保甲制,但因新旧党争而时行时废。

  元代“行省制。后来各代基本沿用了这一制度。

  监察制度
  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

  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

  清代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作用与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①组织独立,自成系统。自两汉后,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②历代对官吏的监察渗透于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③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④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元代的监察制度带有民族压迫的性质。元世祖时明确规定:“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以论诛之,且没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纪》),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开的监察机构六科和都察院外,厂卫等秘密的特务机构也成为监察网的组成部分。

  选官制度 : 两汉 察举制。举孝廉。也就是各地推荐孝顺、廉洁品行好的人做官。
  两晋南北朝:j九品中正制:社会上人分九品,九品之内不通婚,各自继承。社会没有阶层间的流通。
  隋代以后:科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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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集权不断加强,地方权力不断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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