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职员以同事为原型创作发上网被判赔,如何判定文学作品侵权的界限?

作者&投稿:百典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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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某单位的一名职员在网上发布了一篇自己写的文章,在这篇文章中出现的人物有一些被发现是以自己一个单位的同事为原型写的文章。因为文章中的人物的形象并没有那么的好,所以,原型在知道了之后就把写这篇文章的作者给告上了法庭。而这件案件也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因为这种以现实中真的人物为原型写出来的文章具有一定的侵权行为。

       通过了解这篇文章里面的人物形象之后,我们能够大概的指导这两个人物并不是很正面,在道德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缺陷。与现实中的原型有着很大的差距。而且,这样的差距也就造成了诽谤的可能。并且,因为这篇文章在网上的传播,也造成了现实中对于原型的生活状况。

       其实,这种以现实中的人物为原型创作的一些文章,或者小说,也都是非常正常的一种文学现象。通常情况下,有原型的人物在被读者知道之后,就会忍不住把文章中的一些故事情节,或者是里面人物发生的一些事情,甚至在文章里面所塑造的人物形象就会不由自主的让人以为现实中的原型也是这个样子的,会对人造成误解。如果和现实是差不多的情况还好,如果歪曲的特别严重的话,就会对现实中的人物造成困扰。

        而如果想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的话,我们可以在写有原型的文章的时候,注重不要歪曲形象,不能因为是文章就肆意的虚构或者歪曲,不能凭空的捏造一些根本不存在的事情,这样容易对原型人物造成困扰。还要争取原型人物都同意,不能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人物肆意描述。



这个是没有明显的划分的,最主要的还是和影响有关系,如果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影响是非常大的,肯定是构成侵权的。

根据相关的证据,根据影响确定的,一些以别人为原型的文学创作形象,确实会给这个人带来很严重的影响的。

首先就是不能出现大面积抄袭的情况,抄袭的范围不能达到50%以上,还有就是在文学作品当中不能出现真实生活当中存在的人物或者是事情。

需要看是不是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是不是进行了抄袭,是不是存在不正确的描述,这样的方式才可以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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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一个职员以同事为原型,所创作出的作品,本身对于这件事情就已经是有了公开的情况,那么他所触犯到的第1个权益就是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即便他所描述的事情是属于事实,但是也会给对方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自然也是触犯了对方的隐私权。在作品进行创作的过程中,作品之中所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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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单单以身边人的故事为原型写网文,并不算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只能算是一种艺术加工。而且我们也知道以身边人的故事为原型,其实这件事情是一个很难界定的问题,举个例子,小刘身边的同事小王出轨了,如果小刘在自己的网文写作中创作出一个角色也出轨了,而且出轨的情形和自己同事小王出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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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这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名誉权和声誉权,影响和当事人的个人形象和商业信誉。信誉、名誉和声誉,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必不可缺的。人没有了信用,就难以在社会上立足。而这位职员在发表文时,随意的破坏了事实的真相,在违背事实真相的基础之上添油加醋。互联网的力量是强大的,在没有隐藏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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