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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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猪肉及制品质量。防止疫病传播,保护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主猪屠宰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农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协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第四条 全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验)、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农民、便于管理的原则规划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报经所在区(市)县农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第五条 申办定点屠宰场(点)的单位和个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办的屠宰场(点)地址,必须符合规划布局;
  (二)有生猪屠宰的场地、设施;
  (三)有相应的供水、排水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四)有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屠宰技术人员。第六条 申办定点屠宰场(点)的单位或个人,须先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区(市)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申办单位或个人需从事猪肉经营(销售)的,还应持《生指定点屠宰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并向税务部门申办税务登记。
  国有屠宰厂和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生猪,不再办理定点屠宰场申办手续。第七条 屠宰生猪必须在定点屠宰场(点)进行。自养自食的生猪,可不进场(点)屠宰。
  定点屠宰场(点)应建立、健全并公开兽医卫生和经营管理等制度,为屠宰生猪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良好的屠宰条件或代宰服务。第八条 定点屠宰场(点)提供屠宰条件或代宰服务。可按消耗的人力、物力收取成本费用。收费标准由县级物价部门核定。第九条 定点屠宰场(点)屠宰、加工、储运各环节必须符合兽医卫生要求。宰前、宰后检疫检验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执行。第十条 定点屠宰生猪实行集中检疫检验制度。检疫检验工作,由县级以上农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或其委托单位负责。
  国有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生猪的检疫检验,由厂方负责。第十一条 屠宰生猪应依法交纳有关税、费。经检验合格的猪肉胴体,必须加盖肉品验讫印章上市销售。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场(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屠宰加工销售来自封锁疫区的、无检疫证明的、检疫证不符合规定的生猪;
  (二)不得屠宰加工销售染疫、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三)不得屠宰加工销售其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生猪;
  (四)不得屠宰加工销售人工引流取胆汁猪,或屠宰加工销售使用过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促进生长的生猪。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擅自设立屠宰场(点)宰杀生猪的,由农牧部门没收屠宰工具和非法所得,取缔私设场(点)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农牧部门依照《家畜家属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可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法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同时可对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对偷漏税费、违法乱收费的分别由税务、物价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 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第十八条 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法定内容、方法程序秉公执法,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和没收财物。按《成都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同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四川不能在自家杀年猪过年了。在市面上的生猪,必须要到屠宰场接受正规检疫,由专业的屠宰厂进行消毒捕杀。这也是为了防疫的需求,减少猪病毒扩散。同时也是为了保证人们可以吃到安全放心的猪肉,从而保证人民的身体健康。四川是猪肉的消耗大省,出台了最严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规定进入市场的猪肉,必须要在定点的屠宰场指定人员捕杀。这一条款出台,有很多个人的屠宰场关门停业,争相办理许可证明。等到市场逐渐正规化以后,相信市面上销售的猪肉更加安全放心了。

一、任何人任何单位在没有取得屠宰证的条件下,绝对不允许私自在家杀猪售卖
中国的农村总是会流传着这样一项风俗,在过年的时候,杀一只自繁自养的生猪,满足过年吃肉的准备。大多数的家庭,一整只猪是绝对吃不完的。还会将一些猪肉送给亲朋好友,用来恭贺新年的到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了私人在没有取得屠宰证的情况下,是不可以持刀杀猪的。若是有人违背条款,私下将猪捕杀,这些猪肉也不允许拿到市面上售卖。

二、生猪必须要运送到正规的屠宰厂,接受检疫之后,确认没有问题,才可以由专业人员捕杀
在市面上售卖的猪肉,必须要经过屠宰厂的正规检疫,还要具备相应的捕杀证件,才有杀猪的资格。国家出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也是为了让居民吃上放心肉。有毒有病的猪肉绝对不允许在市面上售卖,患病的生猪也不允许个人捕杀,来保证四川省居民的健康。

那么,你知道病猪对人体的危害有哪些吗?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生猪屠宰必须在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内进行,禁止场外私自屠宰;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生猪定点屠宰活动的日常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第五条 农牧、卫生、工商、税务、环保、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生猪屠宰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必须符合全市统一规划,坚持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
  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建成区内不再新设定点屠宰厂(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可设一个,其他乡(镇)可设一至二个,偏远山区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可增设一个。第七条 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厂(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区(市)县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经区(市)县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核,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定点屠宰标志牌,同时由区(市)县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报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经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厂(场),必须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方可开展屠宰经营活动。第八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和动物防疫等规定,符合城市或村镇建设规划,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充足的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第十条 定点屠宰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屠宰厂的建筑和布局要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设计与建设规范和卫生标准,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具备冷藏设备、消毒设备;
  (二)待宰间设待宰圈和病猪隔离圈,圈舍设有通风、饮水、淋浴等设施,圈容量应大于日宰量;屠宰间有必要的生猪屠宰设备,以及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猪产品专用器具;急宰间的出入口必须设有消毒池;
  (三)有病猪、死猪以及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物排放处理设施;
  (四)配有防尘或吊挂设备的运送生猪产品的专用车辆;
  (五)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并经专业培训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
  (六)有配备理化、微生物等常规检测仪器的化验室;
  (七)有完善的卫生管理、品质检验、卫生消毒制度;
  (八)符合动物防疫法规的其他防疫条件。第十一条 定点屠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或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盛放生猪产品的专用器具;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照明、供水、排水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药品和消毒设施以及健全的卫生制度;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并经专业培训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
  (五)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第十二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生猪屠宰技术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应经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生猪屠宰技术人员应经区(市)县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取得《生猪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

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定点屠宰厂(场)内屠宰生猪。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生猪,...

大连市生猪屠宰及产品流通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
对于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疫、检验人员如违规出具不合格证明或盖章,将受到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处分,并可能承担因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生猪屠宰和产品流通的监督检查人员以及...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南京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生猪产品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凡上市生猪必须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猪肉卫生质量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屠宰生猪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自养自宰自食的除外。本办法所指生猪定点屠宰是指进入流通领域的...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市或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规定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内屠宰生猪。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村地区自...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若干规 ...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规范肉类市场经营行为,保证肉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

2019年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实施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宁波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16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加工、运输、销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遵循统一...

河口区19655605338: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 -
剧施雷克: 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

河口区19655605338: 乡镇生猪屠宰场需要什么证件 -
剧施雷克: 第一步 1、在市城区申请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向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在县城区申请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2、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在乡(镇)设置生猪定点...

河口区19655605338: 猪肉跨区域销售应遵循哪些法律条款? -
剧施雷克: 1.猪肉跨区销售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鲜、冻肉生产良好操作规范》(GB/T20575-2006)、《畜禽产品流通卫生操作技术规范》(SB/T10395-2005)、《鲜、冻肉运输条件》(GB/T20799-2006)等以及其它部门制定的相关生产、卫生、运输标准. 2.生猪产品在运输环节,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由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管;销售、肉食品加工以及餐饮经营服务和集体伙食环节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其职责进行监管. 此复.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二O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河口区19655605338: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什么内容?
剧施雷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 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 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制定.

河口区19655605338: 禽兽屠宰证还有防疫证好办吗?怎么办?? -
剧施雷克: 第一条 为规范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的管理,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包括: (一)《屠宰执法监督检查证》、《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肉品...

河口区19655605338: 西安旅游集团致力于在秦岭北麓为西安市民打造“后花园”,集团... - 上学吧
剧施雷克: 您好,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

河口区19655605338: 生猪屠宰实行什么制度?
剧施雷克: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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