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1修订)

作者&投稿:廖邦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或者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在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骨、血液、头、蹄、皮等。第四条 自治区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农牧、工商、卫生、税务、价格、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第六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农牧、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商务、农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并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书面征求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在获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作出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屠宰厂(场)。

  屠宰厂(场)竣工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商务、农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

  申请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除家庭自宰自食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屠宰生猪。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具有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屠宰现场依法进行检疫,并对生猪产品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验讫印章。第十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第十一条 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方可出厂(场);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厂(场)可以自行收购生猪,也可以提供代宰服务,代宰加工服务费用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第十四条 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划定服务范围,客户可以任意选择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十五条 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运输生猪产品,应当使用密闭吊挂车辆,或者采用其他防止污染措施。第十七条 销售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餐饮业、集体伙食单位和从事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个人,不得购进、加工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骨、脏器、血液、头、尾、蹄、皮等。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本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以及下列分工,履行管理职责,负责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的相关工作:
  (一)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生猪及生猪产品的防疫、检疫,组织对违禁药物含量等进行检测;
  (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以及食堂采购、使用生猪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屠宰场所的违法建(构)筑物和占道经营生猪产品行为的查处;
  (四)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肉制品加工的经营者采购、使用生猪产品的监督管理;
  (五)公安部门负责对抗拒、阻碍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执法、以暴力或者威胁手段扰乱生猪产品流通秩序和强买强卖的行为,以及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中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的行为的防范和查处;
  (六)规划、国土、环保、物价、税务、经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的综合监督,并组织查处生猪产品安全方面的重大事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督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村民委员会等城乡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自治范围内清查违法屠宰场所和自办市场违法销售生猪产品的行为。第五条 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的需要,组织联合执法。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参与联合执法。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经费予以保障。第七条 本市鼓励生猪屠宰企业和生猪产品经营者在自愿的原则下成立行业组织,进行行业自律,树立行业诚信。第八条 本市鼓励生猪产品生产企业创立品牌进行经营。
  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诚信记录好的生猪产品生产企业予以表彰和给予必要的扶持。第二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第九条 生猪屠宰依照国家规定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屠宰生猪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屠宰场所、屠宰工具、运输工具、运输服务和仓储设施。
  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屠宰厂(场)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立。屠宰厂(场)开办权不得擅自转让。
  屠宰厂(场)的开办者由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公开招标确定。中标者应当在招投标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开办屠宰厂(场)。逾期未开办的,由政府无偿取消开办权,另行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办者。第十一条 屠宰厂(场)的选址、设立条件和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家关于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动物防疫条件等方面的要求。第十二条 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第十三条 生猪产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自主选购生猪,委托本市屠宰厂(场)屠宰。
  屠宰厂(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屠宰。第十四条 屠宰厂(场)接受委托代宰生猪,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禁止自定收费项目或者超出标准收费。第十五条 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畜牧兽医)、卫生、环保等部门定期对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要求及条件的屠宰厂(场),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和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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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牲畜屠宰管理,确保肉食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猪、牛、羊等牲畜屠宰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上市牲畜的屠宰,必须在经依本条例设立的屠宰场进行。本条例所称屠宰场是指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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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未经定点,除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立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间和屠宰设备;(二)有...

私自屠宰猪属于犯法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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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即可。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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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成都市生猪屠宰管理,确保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健康,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成都...

漳平市14734559398: 私自在家杀猪罚多少
其之舒泰: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漳平市14734559398: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 -
其之舒泰: 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

漳平市14734559398: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什么内容?
其之舒泰: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 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 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制定.

漳平市14734559398: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怎么样定义自宰自吃 -
其之舒泰: 您好,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

漳平市14734559398: 对于违反生猪屠宰条例第八条如何处罚
其之舒泰: 按照生猪屠宰条例中后面的处罚条款执行.违反第八条即: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

漳平市14734559398: 屠宰场的肉品品质检验有什么标准? -
其之舒泰: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肉品检验内容包括①传染病和寄生虫以外的疾病,②有害腺体,③屠宰加工质量,④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⑤有害物质,⑥公母猪及晚阉猪,也就是说以上检验项目应由企业承担并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疫人员从事此项工作

漳平市14734559398: 宰猪犯法吗 -
其之舒泰: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如果发现有人擅自屠宰和出售,可以向当地的商务局举报.商务局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执法和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漳平市14734559398: 非法屠宰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
其之舒泰: 非法屠宰属于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管理,依法可以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具体规定如下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漳平市14734559398: 屠宰场和生猪批发可以在一起吗合法吗 -
其之舒泰: 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自己收购的生猪可以叫屠宰场代宰的. 现在屠宰市场上有代宰和批发两种形式,如果养猪户希望代宰,与定点屠宰场协商好,核定代宰费.但销售的前提是猪肉一定要具备“二证”、“二章”,即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产品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动物产品检验合格验讫章,以及瘦肉精检验报告.

漳平市14734559398: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条有何内容?
其之舒泰: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条内容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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