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违规操作中标的违规行为有哪些?

作者&投稿:兴钩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请问招标公司在招标活动中违规操作,应该向什么部门反映?~

发现招标公司在招标活动中违规操作,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但要保证以下2个前提:1.你要有充分证据;2.你必须是招标活动中的当事人,如果不是,你就没有投诉权利。招标公司违规操作如何投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投诉分为两种情况:1、招标人可以自查自纠的事宜,可以采用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2、违法事项属于如果异议事项是由于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不公正招评标造成的,或者招标人基于自身限制而无法查证的,应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认定。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相关部门办公厅印发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相关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因此投诉不能仅因为投诉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还必须有明确的要求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对此做了详细的规定。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从而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从而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从而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从而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5、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
6、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7、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从而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9、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1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11、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

在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及其处理规则进行分析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作一个简要解析。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同样要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法》规定,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据此规定,投标人投标的行为应属于要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应属于承诺。招标投标行为不仅具有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一般法律特征,同时,因其是一种竞争机制的合同订立方式,故其还具有许多的特殊性,所以说招标投标行为是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正是基于此,《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才对招标、投标和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行为作出了不完全相同于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更加具体的要求和更加严格的限制。现在我们转换一个视角,通过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及其处理规则的分析,以达到加深理解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则,同时可以更好地分清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正确掌握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则,规范合法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减少招标投标纠纷的发生。

因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违法程度和法律后果不同,其处理规则也不尽相同。

现按照招标投标的程序和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的不同处理规则,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进行以下分类分析。

一、 有关招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一)招标无效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招标无效。被认定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二)招标赔偿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有关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一)招标人不予受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二)按照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报两份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送投标方案的除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三)招标人有权拒绝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拒绝:

1、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

3、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变化使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

三、违反禁止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

(一)中标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重新招标: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以上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以上行为的受益人的;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的,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以上行为的受益人的;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以上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下列行为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招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行为。

(二)责令改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可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1、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3、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4、任何单位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为:

(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列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结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2)单项合同结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指:

(1)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

(2)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3)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四、有关评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3、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五、有关中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一)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拒绝提交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二)不履行订立合同义务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改变或放弃中标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并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违规招标的五种方式

案例一:先斩后奏

某化学公司为了扩大生产,想在某地区内建造一新厂房,于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为了赶工期,在各项审批未批准前,该公司对新厂房的建设进行了招标。公司请了代理公司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有6家单位看了招标文件后,决定参与投标。于是潜在投标人在踏勘了现场后,认真地制作了标书。在投标的当日,6家潜在投标人按时来到了投标地点,却被化学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由于该项目的审批未批准,故本次招标取消。原来新厂房的厂址临近市区,由于污染问题,市政府不批准在该地区建立化工厂。

案例二:度身招标

某大型国营煤矿对修建职工宿舍进行招标,其内部已经选定了几家以前曾经在本单位做过工程的关系较好的施工单位进行投标,于是在招标公告中其公布参加投标的条件中有一条:曾经在本煤矿有过工程业绩。最后,除了已经确定的那几家施工单位,其他施工单位均无法参加投标。

标准规定资格条件的设置应当具有针对性,即针对招标项目实施的需求而制定;应当具有必要性,即这些资格条件应当是实施招标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标准根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资格审查程序规定相对缺乏的情况,参照评标程序的有关规定要求招标人应设置严谨的资格审查程序,以保障资格审查过程中的公平与公正。

案例三:倾向招标

据某知情人士透露,一家国有企业在办公楼项目招标时,在招标开始前就内定了一个关系比较好的单位作为中标单位,但通过公开招标竞争的方式并不能保证其中标。于是,作为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该国有企业的一位副总在评标过程中介绍各家投标单位情况时,介绍其他投标单位时这位副总只是简单介绍一下,而在介绍那家内定的中标单位时说,这家投标单位曾经跟我们合作过,在工程管理和人员配备上比较合适,各方面跟我们都配合得很好,对这方面招标人是非常看重的,请评委充分考虑。最后评标结果出来时,这位副总所重点提到的那家单位是中标单位。

案例四:隐性公告

某招标项目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标。因某种原因,该项目的招标人希望A单位中标。但如果通过正常途径进行招标,招标人无法掌控招标的结果,于是招标人利用了公告发布这一环节:招标人将招标公告只发布在了某一发行量不大的不知名的地方报纸上。结果只有少数几家单位来投标,除了A单位,其他两家投标单位的实力比较弱。在评标的时候,评委推荐A单位中标,招标人如愿以偿地让自己事先内定的A单位中标。

案例五:借鸡生蛋

林某自己有一个建筑企业,人员、设备、施工技术等方面实力均比较欠缺。沈某是一个大型建筑企业的老总,该企业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很高。林某和沈某是高中同学,关系甚密。一次,某单位为修建办公大楼招标,公告中公布的该工程投标单位的资质条件、公司业绩等要求,林某的公司均不能满足。于是林某找到沈某,请沈某的公司前去投标,中标后由林某的公司实施该工程,由林某的公司付给沈某的公司一笔“感谢费”。结果沈某的公司成为该工程的中标单位,但实际是林某的公司在修建该工程。最终因林某公司的承建能力问题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法,工期延误。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

未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时间不足: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法定工作日数(如少于五个工作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

违反招标方式规定: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未履行核准手续: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要求: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

其他违规行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招标单位可以使用查重工具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测,能有效避免抄袭剽窃串标围标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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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比内容包括文字和图片,和招标文件相同内容将过滤剔除

6、文本对比报告分为相似句子和相似段落,标红的则为相同或高度相似句子或相似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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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点击打印报告可自行打印成PDF版报告保存

二、投标人的违规行为

串通投标:投标者之间互相勾结,操纵投标价格或结果。

虚假投标:提交不真实或误导性信息的投标文件。

转包或违法分包:未经允许擅自将承包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超范围经营:超出企业资质等级或经营范围参与投标。

伪造、变造证件:制作或更改假证件参与投标。

行贿受贿:涉及金钱或其他利益交换以谋取中标优势。

恶意低价竞标:故意提出异常低的报价以排挤竞争对手。

其他不正当手段:利用黑市手段影响评标过程。违反规定接受预付款。滥用行政权力干预招投标。违反公开透明原则,隐瞒信息、拒绝公布评标过程等。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应当保密的评标情况等敏感信息。



壹、确定管辖

在寻求司法救济时,起诉的一方当事人面临的首要问题即是案件的管辖。本文仅就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管辖问题进行探讨。

我们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纠纷的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那么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纠纷,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我们认为,可以分两种情况:

第一,起诉时双方早已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而投标保证金纠纷是双方就建设施工合同众多争议问题中的一个,此时不宜将投标保证金纠纷单独列出要求当事人另案起诉,而应当作为整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一个环节,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一并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无可厚非应当适用建设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第二,起诉时双方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此时纠纷出现在招投标阶段,那么应按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则进行处理,即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贰、确定案由

查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涉及招投标相关的案由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项下);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项下)。除此之外,如招投标纠纷属建设施工纠纷的其中一项诉请,还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如既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也不属于上述的案由,可以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因为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虽然并不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其中对于投标保证金等先合同义务的内容形成了一个合同;此外,还存在以不当得利作为案由的可能;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也可作为案由。

叁、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请求权基础

1、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依据

第一,招标人中止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31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即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签订书面合同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超过投标有效期且未获得中标通知书。虽然实施条例中没有这一条规定,但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3.3.2条:“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可见,投标有效期届至,意味着投标作为一种要约,要约本身的特征和效力具有有效期,有效期内未获得中标通知书,则要约的效力即已失去,投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超出上述三点的情形。我们认为虽然招标文件属要约邀请,但是对于部分有关先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属于一个要约,故一般投标文件会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内容通盘接受,故一旦投标截止,则对于部分先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双方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所以招标文件中的此部分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是否可以要求利息

我们注意到,上述实施条例的三条规定(第31、35、57条)中,招标人撤回招标及合同签订两种情况下,规定了返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而投标人撤回的情况下则没有规定退还利息。所以,如果招标文件中对于是否一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进行了约定,则该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如果没有约定,则可以参照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来适用。

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法定

对于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有五种法定情形。

第一,投标截止后撤销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第三,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上述第二、三、四点的依据均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这一点的依据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到,此处与实施条例第74条有一个细小的差别,即增加了第五种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况。

2、意定

在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外,是否存在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呢?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引发的争议非常多,最为常见的就是主张“投标文件内容虚假”及“投标人存在串标、围标、低价中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两种情况应当也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根据我们的案例检索以及对投标保证金的担保内容的理解,我们认为这两种情况只有在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反之,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进行约定,则不能主张,但是招标人可以通过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等来要求投标人赔偿损失。




招标违规操作中标无效的事由是如何的?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从而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2、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从而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3、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

招标违规操作中标的违规行为有哪些?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以上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以上行为的受益人的;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

招标代理违规操作应处什么责任
招标代理违规操作的责任有:1.行政处罚:招标代理机构可能面临罚款、警告、责令整改、暂停或撤销资质等处罚,受到行业监管机构的惩戒,如吊销资质、限制参与招标等。2.民事责任:受损方可以向招标代理机构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利益损失和其他相关损失。3.刑事责任:严重的违规操作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行...

发现招标方违规操作怎么办?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招标代理违规操作应处什么责任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邀请投标违规操作中标后怎么办
解决方法如下:1、主动认错:承认错误,及时与招标人沟通,解释违规操作的过失。2、可以作罢:如实情给予对方选择撤回中标或重新招投标。3、接受处罚:按照相关法规承担违规后果。

评标委员会有哪些违规操作的行为?
5.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6.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7.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8.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

全面解析招投标中的违规现象和审计核查策略
3. 未按规定重新招标 当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或投标人少于三个时,未按规定重新进行招标。当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数或最终投标人数不足时,按规定应重新组织招标,但实践中却有直接指定中标人的现象。审计需核实此类情况,确保程序的公正性。4. 虚假招标行为 部分项目存在先施工后招标的违规操作,审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其他
第五章罚则规定,对于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确保公平竞争与法律执行。如果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中标无效的情况,如违规操作,县级以上政府建设部门会宣布中标无效,要求重新招标,并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维护招标的公正性。对于未按规定...

投标过程中出现暗箱违规操作属于哪种类型犯罪怎样判刑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灵石县13916637829: 投标人(中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有哪些呢?
鄹衬丹香: ①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53条); 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54条); ③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招标投标法》58条); 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招标投标法》59条); ⑤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招标投标法》60条).

灵石县13916637829: 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鄹衬丹香: 投标者之间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串通投标: (一)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先内定中标人,再参加投标; (四)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招标者与投标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相互勾结,排斥竞争对手公平竞争: (一)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 (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其他投标者的投标条件; (三)招标者与投标者商定,中标后给予额外补偿; (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人,以此确定中标者; (五)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处罚:当事人的中标无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灵石县13916637829: 招标人违规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
鄹衬丹香: 1. 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

灵石县13916637829: 企业或代理机构在招投标中的一般有哪些违规行为 -
鄹衬丹香: 为协助和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治理和遏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

灵石县13916637829: 如何处罚招投标违规行为? -
鄹衬丹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灵石县13916637829: 急求一篇关于《招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分析》的论文,高分 -
鄹衬丹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http://www.cin.gov.cn/zcfg/rdfl/200611/t20061101_3850.htmhttp://wenwen.sogou.com/z/q750141745.htm?si=10现按照招标投标的程序和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的不同处理规则,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进行以下分类...

灵石县13916637829: 不良的招投标现象有哪些?比如:围标串标、挂靠等等. -
鄹衬丹香: 围标---为满足最低3家投标人的要求而找3家公司来投标,内定其中一家实际中标. 串标----几家投标人商定一个价格投标,太高采购成本. 挂靠---无资格的公司挂靠有资格的公司获得投标资格. 虚假瞒报信息---虚报业绩、资格、获得荣誉等等为了达到投标资格. 恶意质疑、投诉----通过不停地质疑、投诉拖延开标或者达到其他目的. 以及其他现象.

灵石县13916637829: 什么是违规招标? 具体有哪些 -
鄹衬丹香: 招标公告发布及发布媒介、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提交投标书日期、评标专家选择、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一系列与招标有关的活动中只要存在违反法规的行为,均为违规招标. 关于招标法律法规很多,上面所说的连皮毛也算不上,再者也很笼统,如果你提出具体行为,可以帮你诊断一下.

灵石县13916637829: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人串标违法的情况主要有哪些?应如何处罚?
鄹衬丹香: 1.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标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

灵石县13916637829: 违规招投标应如何处罚? -
鄹衬丹香: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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