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评价法的作用?

作者&投稿:任饲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如何正确评价拿破仑~

拿破仑出身寒门,家里钱财不多,生活勉强维持,他性格孤癖,脾气有些古怪,有点暴躁,他学习于一所法国贵族军事学校,由于天生的科西嘉乡下口音,他屡次遭到同学们的嘲笑,他以一种敌对的眼光,从心里蔑视他们.他兴趣广泛,勤奋好学,他把它对知识的好奇心泛滥到他所感兴趣的各个学科,他博览群书,写下了大量研究笔记,他数学成绩优异,对炮兵,地理,历史,政治,哲学,都有着相当的研究,他鄙视他那些纨绔子弟的堕落行为,他绝不会跟这那些白痴们花天酒地,因为无论从家庭背景和性格上来说,他都不属于他们,正是这种环境培养了拿破仑孤高的气质,他虽沉默寡言,但对于自己了解的问题却能对答如流,他也曾为一位少女而痴情过,也曾追求过,但事实使他明白,现在,一切都不属于他,他唯一能把握的,只有自己感兴趣的书籍与学科,所以他愈发勤奋,他挑灯夜读,他永远都无法满足他那欲壑难填的好奇心,是这种对学习的热爱造就了他缜密的思维,也是这种对书籍的贪婪使他变得难以战胜
他是一个能力很强的炮兵,而在那样一个年代,这又是一个有着重大实用意义的特长,正是这种能力使拿破仑在土仑战役中大显身手,他的生命也因为这出山的头一次指挥而变得越来越精彩,他的能力得到了各级官员的赏识与肯定,他们肯定他是一个难得的军事人才,而这种才能这是他们迫不及待的利用对象.所以他的事业在开始便直步青天,在上流社会里,他也小有名气.
但那毕竟是一个动乱的年代,是一个杀人都可以逃脱法网的昏暗年代,由于热月政变,拿破仑被视为上任执政同党而被捕入狱,但由于他军事才能的良好口碑以及当时的各种错综复杂的利害关系,他终于有惊无险,他的军事才能在不久以后果然又得到了利用,他成功地帮助现任政府战胜了反叛军队,他用他那摆放精确的大炮粉碎了叛军的一次次进攻,他的名字又一次在人群中传唱.
真正使拿破仑解开辉煌篇章的当属他的远征意大利的计划,他凭借他过人的军事才能,以少量的破烂法军击败了装备精良,却缺乏训练,指挥不利的奥地利正规军,他在得不到本国支援的情况下,孤军深入意大利,终于缔造了一个奇迹.他成了一个掠夺者,他和他的军队带走了大量的战利品,他们满载而归,拿破仑也因此声名显赫,他的胜利震惊了整个欧洲,他从此变得不再平凡.但我们还是回头看看战争的背后是什么吧,他的征伐使不计其数的百姓流离失所,使原本富有的城市洗劫一空,被奸淫的妇女数不胜数,无数受伤的士兵在恶劣的治疗环境下眼睁睁等死,这便是战争,战争就是罪恶,无论它被披上多么神圣的外衣,战争添饱了军官们肥硕的肚皮,却坑苦了这手无寸铁的黎民百姓.
乱世出英雄,拿破仑就是生活在这么一个乱世,幸运的是他选择了作一名将军,由于他扎实的科学知识和稠密的军事思维,使他在这么一个乱世之中游刃有余,是战争造就了拿破仑,他无需感叹生不逢时,恰恰相反的是,他太过生逢其时.我想无论是什么报复,什么志向,都要先认真考察一下你所处的时代需要什么,如果说你的兴趣,你的特长能为这个社会需要所利用,那么你也将成为拿破仑,但如果真的想成就霸业,变得不可战胜,那么记住一点吧,博览群书,书中自有令你意想不到的答案.

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根据行为的不同主体,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一、指引作用1、对本人行为的指引对人的行为的指引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个别指引(或称个别调整),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或称规范性调整),即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或情况的指引。(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本人的行为。)2、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和义务性两种。这两种规范分别代表了规范性指引的两种指引形式。义务性规范代表确定的指引,即法律明确规定:人们应该这样行为(如应履行合同)或不应该这样行为(如在履行合同时不应有欺诈行为);并且一般还规定,如果违反这种规定,就应承担某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不予承认、加以撤消或予以制裁等)。授权性规范代表一种有选择的指引,即法律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而且一般还规定,如果人们这样行为,将带来某种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承认其有效、合法并加以保护或奖励等)。确定性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有选择的指引是指人们对法律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有选择余地,法律容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二、评价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评价作用。这里讲的评价作用的对象是指他人的行为。在评价他人行为时,总要有一定的、客观的评价准则。法是一个重要的普遍的评价准则,即根据法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合法。此外,作为一种评价准则,与政策、道德规范等相比,法律还具有比较明确、具体的特征。三、教育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还具有某种教育作用。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有人因违法而受到制裁,固然对一般人以至受制裁人本人有教育作用,反过来,人们的合法行为以及其法律后果也同样对一般人的行为具有示范作用。四、预测作用法律的预测作用,或者说,法律有可预测性的特征,即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之间将如何行为。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五、强制作用法的另一个规范作用在于制裁、惩罚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规范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法的强制行为不仅在于制裁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还在于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社会成员的安全感。(二)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两大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一、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目的是维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是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法在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和统治阶级及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二、执行社会公共事物的作用社会公共事物则是指与阶级统治相对称的活动,在各个阶级对立的社会中,这种社会公共事物及有关法律的性质、作用和范围是很不相同的。总的来说,执行这些活动的法律大体上有以下集中:1、为维护人类折回基本生活条件的法律,如有关自然资源、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通讯以及基本社会秩序的法律;2、有关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法律;3、有关技术规范的法律,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和对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的法律;4、有关一般文化事物的法律。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和执行社会事物的作用这两方面的法律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首先,顾名思义,前一种法律的对象是阶级统治,后一种是阶级统治以外的事务。这两种法律都是调整社会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其保护的直接对象是不同的。其次,维护阶级统治的法律当然仅有利于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则是剥夺和压迫;执行社会事务的法律,至少从客观上说,有利于全社会而不是仅有利于统治阶级一个阶级。再有,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作用的那些法律,即使在不同折回制度下,往往是相似的,是可以相互借鉴的。三、关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的性质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争论,大体上说有一下两种观点:一种是,凡法都有阶级性,即使是那些在客观上对整个社会有利的、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也有阶级性;法的社会性与阶级性是一致的,社会性是有阶级性的社会性,法的阶级性也是有社会性的阶级性。另一种观点是:从整体上看,法是有阶级性的,但具体到各组成部分说,有的阶级性强,有的阶级性弱,有的仿佛很难看除它与阶级的联系。(三)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的社会作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的社会作用有四个方面:1、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2、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3、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4、保障和促进对外交往。(政治理论角度)从法学角度出发,将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一、维护秩序,促进建设和改革开放,实现富强、民主与文明二、根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分配利益,确认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三、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即行使权力)的行为提供法律根据,并对他们滥用权力或不尽职责的行为实行制约四、预防和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机关之间的争端五、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六、为法律本身的运行与发展提供制度和程序四、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的作用近20年来,我国对法律重要性的认识逐步加深,这是经验的总结,我们必须正确理解法律的作用,注意改正对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总之,认为法律无用,可有可无,或认为法律万能,都是错误的。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根据行为的不同主体,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 理解法的作用必须首先注意:法的作用与法的本质及目标是紧密联系、相互作用的。唯物史观点认为:第一,法的作用体现在法语社会的交互影响中,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法在由社会所决定的同事,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一定意义上就体现在法能够促进或延缓社会的发展。第二,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无论是制定法还是习惯法、判例法,都是与国家权力相联系的。法律之所以能够调节人的行为,起到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就在于它是以股价权力为后盾的,与官方权威相联系的。这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同时,现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扩大,也是国家权力进一步扩大和加强的结果。所以,法律的作用与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互为表里。第三,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的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解决的。
编辑本段指引作用
1、对本人行为的指引对人的行为的指引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个别指引(或称个别调整),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或称规范性调整),即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或情况的指引。(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本人的行为。) 2、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和义务性两种。这两种规范分别代表了规范性指引的两种指引形式。义务性规范代表确定的指引,即法律明确规定:人们应该这样行为(如应履行合同)或不应该这样行为(如在履行合同时不应有欺诈行为);并且一般还规定,如果违反这种规定,就应承担某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不予承认、加以撤消或予以制裁等)。授权性规范代表一种有选择的指引,即法律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而且一般还规定,如果人们这样行为,将带来某种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承认其有效、合法并加以保护或奖励等)。 确定性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有选择的指引是指人们对法律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有选择余地,法律容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 二、评价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评价作用。这里讲的评价作用的对象是指他人的行为。 在评价他人行为时,总要有一定的、客观的评价准则。法是一个重要的普遍的评价准则,即根据法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合法。此外,作为一种评价准则,与政策、道德规范等相比,法律还具有比较明确、具体的特征。 三、教育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还具有某种教育作用。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有人因违法而受到制裁,固然对一般人以至受制裁人本人有教育作用,反过来,人们的合法行为以及其法律后果也同样对一般人的行为具有示范作用。 四、预测作用法律的预测作用,或者说,法律有可预测性的特征,即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之间将如何行为。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五、强制作用法的另一个规范作用在于制裁、惩罚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规范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法的强制行为不仅在于制裁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还在于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社会成员的安全感。 (二)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两大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一、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目的是维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是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 法在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和统治阶级及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二、执行社会公共事物的作用社会公共事物则是指与阶级统治相对称的活动,在各个阶级对立的社会中,这种社会公共事物及有关法律的性质、作用和范围是很不相同的。总的来说,执行这些活动的法律大体上有以下集中: 1、为维护人类折回基本生活条件的法律,如有关自然资源、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通讯以及基本社会秩序的法律; 2、有关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法律; 3、有关技术规范的法律,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和对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的法律; 4、有关一般文化事物的法律。 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和执行社会事物的作用这两方面的法律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首先,顾名思义,前一种法律的对象是阶级统治,后一种是阶级统治以外的事务。这两种法律都是调整社会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其保护的直接对象是不同的。其次,维护阶级统治的法律当然仅有利于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则是剥夺和压迫;执行社会事务的法律,至少从客观上说,有利于全社会而不是仅有利于统治阶级一个阶级。再有,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作用的那些法律,即使在不同折回制度下,往往是相似的,是可以相互借鉴的。 三、关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的性质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争论,大体上说有一下两种观点:一种是,凡法都有阶级性,即使是那些在客观上对整个社会有利的、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也有阶级性;法的社会性与阶级性是一致的,社会性是有阶级性的社会性,法的阶级性也是有社会性的阶级性。另一种观点是:从整体上看,法是有阶级性的,但具体到各组成部分说,有的阶级性强,有的阶级性弱,有的仿佛很难看除它与阶级的联系。 (三)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的社会作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的社会作用有四个方面: 1、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 革; 2、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 4、保障和促进对外交往。(政治理论角度) 从法学角度出发,将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维护秩序,促进建设和改革开放,实现富强、民主与文明 二、根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分配利益,确认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 三、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即行使权力)的行为提供法律根据,并对他们滥用权力或不尽职责的行为实行制约 四、预防和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机关之间的争端 五、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 六、为法律本身的运行与发展提供制度和程序四、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的作用近20年来,我国对法律重要性的认识逐步加深,这是经验的总结,我们必须正确理解法律的作用,注意改正对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总之,认为法律无用,可有可无,或认为法律万能,都是错误的。
编辑本段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评价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法的评价作用具有确定性,权威性,有效性。
编辑本段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预测作用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
编辑本段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教育作用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编辑本段强制作用
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约束违法犯罪行为。法的强制作用是法律其他规范作用的保证。其作用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根据行为的不同主体,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
  一、指引作用
  1、对本人行为的指引对人的行为的指引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个别指引(或称个别调整),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或称规范性调整),即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或情况的指引。(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本人的行为。)
  2、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和义务性两种。这两种规范分别代表了规范性指引的两种指引形式。义务性规范代表确定的指引,即法律明确规定:人们应该这样行为(如应履行合同)或不应该这样行为(如在履行合同时不应有欺诈行为);并且一般还规定,如果违反这种规定,就应承担某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不予承认、加以撤消或予以制裁等)。授权性规范代表一种有选择的指引,即法律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而且一般还规定,如果人们这样行为,将带来某种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承认其有效、合法并加以保护或奖励等)。
  确定性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有选择的指引是指人们对法律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有选择余地,法律容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
  二、评价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评价作用。这里讲的评价作用的对象是指他人的行为。
  在评价他人行为时,总要有一定的、客观的评价准则。法是一个重要的普遍的评价准则,即根据法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合法。此外,作为一种评价准则,与政策、道德规范等相比,法律还具有比较明确、具体的特征。
  三、教育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还具有某种教育作用。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有人因违法而受到制裁,固然对一般人以至受制裁人本人有教育作用,反过来,人们的合法行为以及其法律后果也同样对一般人的行为具有示范作用。
  四、预测作用法律的预测作用,或者说,法律有可预测性的特征,即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之间将如何行为。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五、强制作用法的另一个规范作用在于制裁、惩罚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规范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法的强制行为不仅在于制裁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还在于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社会成员的安全感。
  (二)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两大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一、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目的是维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是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
  法在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和统治阶级及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二、执行社会公共事物的作用社会公共事物则是指与阶级统治相对称的活动,在各个阶级对立的社会中,这种社会公共事物及有关法律的性质、作用和范围是很不相同的。总的来说,执行这些活动的法律大体上有以下集中:
  1、为维护人类折回基本生活条件的法律,如有关自然资源、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通讯以及基本社会秩序的法律;
  2、有关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法律;
  3、有关技术规范的法律,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和对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的法律;
  4、有关一般文化事物的法律。
  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和执行社会事物的作用这两方面的法律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首先,顾名思义,前一种法律的对象是阶级统治,后一种是阶级统治以外的事务。这两种法律都是调整社会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其保护的直接对象是不同的。其次,维护阶级统治的法律当然仅有利于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则是剥夺和压迫;执行社会事务的法律,至少从客观上说,有利于全社会而不是仅有利于统治阶级一个阶级。再有,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作用的那些法律,即使在不同折回制度下,往往是相似的,是可以相互借鉴的。
  三、关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的性质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争论,大体上说有一下两种观点:一种是,凡法都有阶级性,即使是那些在客观上对整个社会有利的、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也有阶级性;法的社会性与阶级性是一致的,社会性是有阶级性的社会性,法的阶级性也是有社会性的阶级性。另一种观点是:从整体上看,法是有阶级性的,但具体到各组成部分说,有的阶级性强,有的阶级性弱,有的仿佛很难看除它与阶级的联系。
  (三)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的社会作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的社会作用有四个方面:
  1、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
  革;
  2、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
  4、保障和促进对外交往。(政治理论角度)
  从法学角度出发,将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维护秩序,促进建设和改革开放,实现富强、民主与文明
  二、根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分配利益,确认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
  三、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即行使权力)的行为提供法律根据,并对他们滥用权力或不尽职责的行为实行制约
  四、预防和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机关之间的争端
  五、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
  六、为法律本身的运行与发展提供制度和程序四、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的作用近20年来,我国对法律重要性的认识逐步加深,这是经验的总结,我们必须正确理解法律的作用,注意改正对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总之,认为法律无用,可有可无,或认为法律万能,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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