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的附件1:《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解释

作者&投稿:俎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请问一下哪个有关于铁路钢纤维使用的设计公式详细解释哦?~

  ● 设计公式:

  1、钢纤维混凝土抗拉强度

  钢纤维混凝土抗拉强度,可通过试验所得的劈裂抗拉强度乘以强度折减系数0.80确定,劈裂抗拉强度试验方法按GB J81规定进行。
  钢纤维混凝土抗拉强度标准值fftk=ftk(1+αt·ρf·lf/df)
  fftk,ftk--钢纤维混凝土抗拉强度标准值,设计值;
  αt--钢纤维对钢纤维混凝土抗拉强度影响系数,宜通过试验确定;
  ρf--钢纤维体积率(即钢纤维掺量体积率)
  lf--钢纤维长度
  df--钢纤维直径或等效直径
  lf/df--钢纤维长径比

  2、钢纤维混凝土弯拉强度(抗折强度)

  钢纤维混凝土用于公路路面、机场道面、或其它采用弯拉强度为设计指标的结构时,与钢纤维混凝土相应的集体混凝土的弯拉强度设计值的分级和使用范围,可按国家现行有关水泥混凝土路面、机场道面等行业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钢纤维混凝土弯拉强度设计值fftm=ftm(1+αtm·ρf·lf/df)
  fftm,ftm--钢纤维混凝土弯拉强度标准值,设计值;
  αtm--钢纤维对钢纤维混凝土抗拉强度影响系数,宜通过试验确定;
  ρf--钢纤维体积率(即钢纤维掺量体积率)
  lf--钢纤维长度
  df--钢纤维直径或等效直径
  lf/df--钢纤维长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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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办理一个
物资采购市场准入证

1.企业综合情况登记表
2.申请准入物资品种范围
3.企业资信证明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人(国税)
(3)税务登记证人(地税)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开户许可证
4.银行颁发的资金信用证明
5.委托代理销售证书
6.资质文件
7.质量文件
8.业绩证明
9.售后服务及履约承诺

1.标题“伤亡事故”:系指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企业管理、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生产设备等有关的,违反劳动者意愿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注:本规则所称“伤亡事故”与“工伤保险”中的“工伤”分属不同的范畴。“工伤”指从业人员因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伤害或患有职业病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格。“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组织,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派员参加。)
2.标题“伤亡事故处理”:系指人身伤害、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及结案批复等项工作。
3.第二条“国家铁路企业”:系指铁路局(含已改制的集团公司)、铁路分局(含已改制的铁路总公司)、部属勘察设计院、物资总公司、铁通公司及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种货物运输中心、中国铁路对外服务总公司、铁道科学研究院等铁道部所属企业。
4.第五条“生产经营过程”:系指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或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岗位上,在劳动时间内,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并非仅指某个岗位的具体劳动过程。
“劳动时间”原则上以现行各种班制、乘务交路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企业规定的特殊工时制度为依据。若不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但属于因生产经营、劳动、工作需要而临时占用的时间,也视为劳动时间。
5.第六条“爆破”:对应国家现行规定中的“放炮”。
6.第七条“事故原因”第四项“其他”:系指除该条前三项之外国家规定的所有事故原因的总和,包括:
(1)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2)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3)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4)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5)劳动组织不合理;
(6)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7)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识;
(8)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第八条“重伤”:重伤的界定以《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CB/ T15499-1995)为依据查定,伤害部位及受伤害程度对应的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300天,或多处负伤其损失工作日合并计算等于或超过300天的,属于重伤。该标准未包括的,可参照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重伤范围的规定确定。
8.第八条“功能性损伤”:损伤系指机体受到外力或刺激等因素后发生的组织破坏和功能障碍。功能性损伤系指只有机能、代谢障碍而无形态变化的损伤,主要表现为机能性障碍。
9.第八条“器质性损伤”:系指有病理形态学损伤的伤害,多伴有相应的功能性变化,即肌体受到外力作用或刺激,造成细胞、组织、器官等的结构形态、功能、代谢等方面发生改变。
10.第八条“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系指短时间失去劳动能力,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经治愈后劳动能力可以恢复。
11.第八条“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系指从业人员在事故中导致伤残、死亡,造成劳动能力损失的程度,以工作日为度量单位。“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是根据临床经验,将各种伤害程度对人的劳动能力所造成的损失,经过统计分析后人为制定的标准值,与实际歇工天数不同。确定某种伤害的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数的具体数值,应以《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为依据查定。
12.第八条“功能障碍”:系指肢体或某些器官功能不可逆性丧失,或致使受伤者完全残废。
13.第九条“特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的,属于特大事故。
14.第九条“急性中毒事故”:按照《铁路急性职业中毒调查处理规程》(TB/T2320-92)规定,急性中毒事故分为一般、多人、Ⅱ级、Ⅰ级四类。中毒程度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中毒。
15.第九条“生产性毒物”:系指在生产中使用、接触的能使人体器官组织机能或形态发生异常改变而引起暂时性或永久性病理变化的物质。
16.第十条“事故报告”:系指企业向上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报告人员伤亡信息的工作程序,即24小时报告制度。
17.第十五条“有关部门”:系指劳动安全、工会、监察、社会保险、生产业务等部门。
18.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其组成及工作内容如下:
(1)调查取证组--由安全监察、公安、工会等人员组成。负责搜集事故现场物证、痕迹,测量并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工艺(作业)流程图,标注现场遗留物的尺寸、位置、特征、名称等。对事故现场全貌、方位、遗留物、致害物、痕迹、尸体、伤害部位等拍照、摄像。
核查有关文件、规章制度及有关证明、记录、台账,包括事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承(发)包合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记录等。
收取事故目击者、责任者、相关人员的口述、笔述、笔录及伤亡人员档案,并复制、拍照、建档。
对有涂改、灭失可能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相关证据,应登记封存,事故调查终结后,予以启封送还。
(2)技术分析组--由安全监察、工程技术等人员组成,负责收集有关设计、技术、工艺文件,工程日志和工作见证等,对有关设备、设施、器具、起因物 (指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物体)、致害物(指直接作用于人体引起伤害和中毒的物质、物体)、痕迹、现场遗留物等进行技术分析、检测和试验,并写出专题报告。
(3)伤员救治组--由医疗行政、工会等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医护人员救治伤员,取得伤员伤害程度诊断报告、死亡证明等。
(4)善后处理组--由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工会等人员组成,负责指导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和死亡人员的丧葬工作,核定抚恤、丧葬等费用,协调善后处理各项事宜。
19.第十六条“经济损失”:系指因伤亡事故造成的劳动力、财产等可以用货币度量的一切损失。其定义、计算方法、统计范围等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执行。
20.第十七条“从业人员”:系指参加铁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由铁路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所有人员,包括:
(1)在岗职工:长期职工,临时职工。
(2)其他从业人员:聘用、借用的离退休人员、企业外人员、兼职人员,使用的劳务工、协议工、轮换工、各种计划外用工以及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参加铁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与铁路用人单位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人员。
21.第十九条“生产性事故”:系指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并非仅指受伤害者的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企业管理、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生产设备等有关的伤亡事故。
22.第十九条“非生产性伤害”:系指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之外,或虽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之中,但与企业管理、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生产设备等无关的意外事件中造成的人身伤害。
23.第二十条“上下工”:系指从业人员点名、交接班后从驻地、派班室、公寓等与作业现场之间往返的过程。
24.第二十一条“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系指作业场所设备、环境不具备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的条件。如通风照明不良,安全通道不畅,机械设备没有安全防护装置,危险场所未设立警示、信号装置,脚手架、安全网架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等。
25.第二十一条“设备设施不良”:系指设备设施带病运转,存在酿成事故的隐患;未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装置等。
26.第二十一条“企业管理不善”:系指企业安全管理不落实,缺少有效的事故预防措施,未提供有效的安全防护、安全教育、管理控制手段,导致事故隐患未得到有效治理,现场管理失控,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防护能力不高等。
27.第二十七条“作业人员、间休人员等”包括:正在作业的人员及在宿营车中、施工车辆中、线路旁工棚、房舍中等间休的当班人员,为工作自行提前上班或推迟下班人员,在线路旁行走的上下工人员等。
28.第二十八条“间歇时间”:系指劳动过程中规定的短暂休息时间。
29.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擅自动用”:系指未经生产设备所属单位领导同意而动用该设备。
30.第二十九条 铁路公检法人员参加生产活动…”:系指铁路公检法人员参加职责范围以外的,属于生产岗位职责的活动,如线路除雪、清障、义务劳动等。
31.第三十条“单独核算”:系指企业内部实行的一种核算方式。因实行单独核算的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也不能承担事故统计、报告。
32.第三十条“违反有关规定承发包工程的”:包括不符合承包工程所要求的资质等级而越级承包的;或采用工序分包的;或以工程分包的名义实为雇佣劳务的;或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或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或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或总承包单位不经建设单位认可而将承包工程分包的;或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或违反铁道部有关工程分包的规定而超范围分包(如:承揽的铁路工程不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将特殊路基,高速路基,特大、大、中桥,顶进涵,隧道,制梁,铺轨架梁,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等工程,牵引变电所、通信站、信号楼设备安装工程,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既有线改造或增建第二线工程,有轨道作业,土石方爆破等工程进行分包等)的。
33.第三十一条“资质等级”:系指建筑企业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资格及等级。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总承包特级、一级及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照规定,申请铁路工程各专业特级、一级、二级资质必须经铁道部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34.第三十一条“技术简单的小型及小型临时工程”:系指路基土石方、小桥涵、挡护工程,单幢1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以及其他小型临时工程等。
35.第三十三条“临管铁路”:系指国家尚未正式验收,由铁路运输企业临时管理的铁路营业线。
36.第三十五条“处置不当”:系指未采用正确的、能保证安全行驶的处置措施。
37.第三十六条“施工便道,公路便道”:“施工便道”系指施工单位为方便运输而铺设的临时性土石道路。“公路便道”系指非正式道路。
38.第四十一条“职业禁忌症”:系指某个工作岗位因其特殊性而对可能造成事故的疾病作出限制的范围。如视力减退对于机车乘务员;恐高症、高血压对于电力工、架子工;高血压、心脏病对于巡道工、调车人员等均属职业禁忌症。
39.第四十二条“待定”:系指事故原因、责任尚未查清,需待认定的情况。事故件数暂时统计在发生月,若最后认定为非责任事故,则予以变更。
40.第四十三条“请假”:系指从业人员办妥请假手续后离开劳动岗位。其请假离岗的依据为考勤表、请假单、零星假登记表。零星假登记表应由请假者本人登记,批准人签认方为有效。口头请假或别人代写不予承认。
41.第四十四条“失踪”:系指发生事故后找不到尸体,如在河流湖泊中淹溺等,与出走不归等情况不同,无需经法院认定。
42.第四十五条“其他人员”:包括本企业非当班人员,在校实习生,代培生,学生,军人,公检法人员,外单位工作、参观人员,外来救护人员,居民,旅客,行人等。
43.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交叉作业”:系指分别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作业区域相互重叠,从业人员在同一作业场所各自作业,包括铁路从业人员在专用线内取送车等作业。
44.第四十九条“因正常手术治疗而加重伤害程度”:系指从业人员在事故中受伤后,为避免伤势恶化而必须实施截肢、器官摘除等手术措施,致使伤害程度加重的情况。如事故中伤及食指远节指骨(损失工作日为100天),在手术中为避免坏死而切除中节指骨(损失工作日为200天)。
45.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医院”:系指县以上行政区直属医院,包括铁路医院。
46.第五十三条“非当班人员”:系指在线路旁行走的铁路非当班人员,乘车的铁路便乘人员,持铁路免票乘车的铁路出差人员等。
47.第五十三条“社会抢险救灾”:系指发生自然灾害或波及面很大的社会性灾难之后,由政府、企业组织或群众自发的救助抢险活动。但不包括由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引起的灾难。
48.第五十四条“有关部门”:系指铁道部人事、建设管理、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及铁路总工会、地方人民政府等。
49.第五十四条“重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包括以下材料:
(1)事故责任单位逐级报送的《铁路企业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其格式、内容按原国家劳动部《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国劳定2表〕制作)、《重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
(2)事故调查组出具的调查报告。
(3)有关当事人、责任人的笔述(指由被调查人自己书写的事故经过、见证证言)或笔录(指由调查人员在专用纸上所做的调查人员询问和被调查人员回答的记录。该笔录完成后,应由被调查人认可并签字)。
(4)有关证明、证书、记录、台账、设计资料、工艺文件、规章制度的复制件。
(5)有关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指由事故调查组聘请、授权的,具有相应技术水平、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经现场采样、测量、拆解物证、痕迹检验、模拟实验等之后,经科学分析,出具的书面鉴定或报告)。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按国家标准GB6721-86规定执行)。
(7)现场图示(指事故调查组经细致的现场勘测,按一定比例绘制的,注明方向、位置、尺寸、路径、标识物等的现场平面图、侧视图、局部放大图)、照片 (指事故现场照片,包括俯视、侧视、远景、近景、特写)及伤亡人员照片(包括全身照片、伤害部位细部照片等)。
(8)伤情诊断书,死亡证明(指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正式诊断书、证明),既往病历(指伤亡人员以往就医使用的病历复制件),病理分析(危重病例讨论)记录(指承担救治的医院的医护人员对该伤员〔病人〕伤情、病程、病例进行讨论的原始记录的复制件)。
(9)公安部门的勘察记录(指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遗留物、痕迹等进行勘察的记录,需有勘察机关盖章以及勘察人员签名)、鉴定材料(指尸体解剖、尸表检验、笔迹鉴定、痕迹鉴定、遗留物鉴定等),公安、检察部门的通知书(指刑事案件立案通知书,起诉或不予起诉决定书等)、认定书(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若事故单位对“认定书”所作认定有异议,可申请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应提供书面意见和有关证据,供上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时参考;上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应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做出内部处理决定)。
(10)责任人、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由责任人、受处分人员自己撰写并签字)。
(11)根据事故调查组建议采取的事故防范措施。
(12)调查组组成名单(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调查组内职务,签名等)。
(13)其他有关材料。
死亡及以下事故结案材料,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在上述项目中选取。
50.第五十四条--五十七条“批复”:死亡事故批复,统一标题为《关于×××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重大死亡事故责任单位向铁道部报送待批的结案报告,统一标题为《关于××××重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指死亡者姓名,“××××”可以是事故单位、事故地点、事故发生日期等。“事故单位”系指铁路分局或以上一级企业名称。“事故地点”以容易区别的地理名称表示。“事故发生日期”以事故发生的月、日表示。
51.第六十一条“从业人员人数”:在实际填报中,可以使用报告期末到达人数。
52.第六十二条“暂时性失能伤害”:系指使劳动者短时间失去劳动能力,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经治愈后劳动能力可以恢复的伤害。
53.第六十二条“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系指使劳动者部分肢体、器官的部分功能永远丧失,不能恢复的伤害。
54.第六十二条“永久性全失能伤害”:系指使劳动者完全残废的伤害。
55.第六十四条“换算周转量”:按铁道部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56.第六十四条“营运部门”:系指铁路局内运输主业,包括车务(含客运、货运、装卸)、机务(含水电、供电)、工务、电务、车辆等单位,不含工程、大修、工业、房建、工副业、生活、教育、卫生、多经、科研所、机关、公检法等部门。
57.第六十五条“不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的”:系指所有故意阻挠、影响事故调查组顺利取证的行为。




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附件2:伤亡事故类别划分说明
1. 物体打击:由失控物体的重力或惯性力引发,如砖石、工具从高处落下,或施工中产生的碎物飞溅等。2. 提升、车辆伤害:涉及机动车辆和运输机械,如碰撞、倾覆、溜车等,适用于各类机动车辆和井巷提升设备。3. 机械伤害:由运转中的机械设备引起的伤害,包括绞、碾、碰等,适用于各种机床、工程机械等...

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附件3:伤亡事故原因、责任及性质判定说明_百 ...
铁路企业伤亡事故的处理规则中,详细规定了事故原因、责任及性质的判定方法。首先,事故原因的判定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包括驾驶员中止观察、未佩戴防护设备、违规侵入限界、酒后作业等,这些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间接原因则可能源于操作规程不完善、设计缺陷、培训不足等,它们是直接原因得以产生的...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三章 事故调查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程序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第三章中详细规定。对于轻伤和重伤事故,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会组织包括生产、技术、安全等多方面的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共同参与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确保全面了解情况(第九条)。死亡事故的处理更为严肃,涉及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相当级...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为几个等级?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为几个等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

企业伤亡事故责任及处理
法律分析: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

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1)
3.2.3 自然灾害事故:如一般自然灾害事故、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等。3.3 判定原则 3.3.1 凡属《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所列责任事故范围内的事故,及事故单位有违反铁道部规章制度行为的,都属于责任事故。3.3.2 由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包括突发地震、山洪、海啸、泥石流、风暴、沙尘暴...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章 事故报告
当接收到重伤、死亡或重大死亡事故的报告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重大。根据第六条,他们需在第一时间将此类严重事故上报给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以及工会,以确保信息的迅速传递和处理。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在接到死亡或重大死亡事故的报告后,必须迅速执行上报程序。根据...

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的附件1:《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
(注:本规则所称“伤亡事故”与“工伤保险”中的“工伤”分属不同的范畴。“工伤”指从业人员因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伤害或患有职业病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格。“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组织,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派员参加。)2.标题“伤亡事故处理”:系指人身伤害、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报告、...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伤亡事故,按照本规定,是指员工在执行劳动任务过程中遭遇的任何导致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的情况。这些事故的严重性不容忽视,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至关重要。在处理这些事故时,我们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尊重科学的方法和原则,以确保对事故的准确评估和有效应对。这样的处理方式旨在保护员工...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怎样报告,调查和处理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应当及时报告领导人并逐级报告有关部门。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对于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要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要立即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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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平区13510217434: 铁路交通法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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