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作者&投稿:澄性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贩卖生猪要什么手续吗~

需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出具的,标示某一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合格的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一种,
具体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适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适用省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其动物产品。
开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流程包括:接受养殖户报检、受理后到现场进行检疫,检疫合格后才能开具证明。现场检疫时,不仅要凭肉眼观察动物是否健康,还要检查动物耳标及其健康档案。检疫合格证明上,除了要填写检疫动物的数量,还要对其产地进行详细登记。

农业部关于毗邻国家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为防止口蹄疫、牛瘟等严重传染病通过进口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传入我国,禁止以任何形式进口越南等国家或地区生产的偶蹄类动物(含家养的和野生的)的肉类,禁止从越南以互市贸易形式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
扩展资料:
据南宁海关透露,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南宁海关共查获(包括与其他部门联合查获)生猪、活牛走私案件65起,查获生猪(包括大猪和乳猪)8918头、活牛232头。
但是还有相当多的走私生猪躲过了一家海关查验,流入国内市场。据2011年越南一家媒体报道,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兽医局报告称,通过谅山、广宁边界向中国出口的生猪日均约1600头,这些生猪主要在越南的青化、广义、平定、北江、永福、海洋等省收购。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广西检疫案揭越南生猪走私利益链 监管节节失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法律分析:有国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和国内中高风险区所在地区来(返)鄂人员,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至离开当地满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满后,实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国内其它地区,无论本地是否有疫情,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到住地24小时内开展1次核酸检测,落实14天社区健康监测,每7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对14天内来自无本土疫情省份的人员,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能提供的,到住地24小时内开展1次核酸检测。对14天内来自陆路边境口岸县(市、区)或发生本土疫情省份的人员,在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的管控地区的,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其它地区的,须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到住地24小时内开展1次核酸检测,落实14天社区健康监测,每7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组织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卫生、林业、渔业、公安、交通、环保、市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动物防疫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依法派驻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者特定区域的兽医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等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免疫、消毒、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自觉履行动物防疫义务。第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区域及业务范围内承担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责任。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全市范围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

  鼓励和支持大型动物饲养场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消毒等工作。第十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运输、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兽医机构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定期到城市社区、住宅小区和农村地区开展强制免疫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提供强制免疫服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兽医机构报告动物强制免疫情况,接受动物强制免疫指导和服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备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自行实施。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对已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加施畜禽标识,建立动物防疫信息免疫档案。第十一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对其饲养的动物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并报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备案。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应当有完备的记录。第十二条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密度和质量未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要求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采取整改措施,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整改。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共同制定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方案并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开展动物疫情分析评估。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情分析评估结果,及时发布动物疫情预警。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动物疫情预警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

重庆市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检疫管理,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保护畜牧业生产安全和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申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应当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检疫申报...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2021修改)
第十条 为补充种源、开发实验动物新品种或者科学研究需要捕捉、利用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等,并及时将动物名称、特征、数量及照片等有关资料报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和...

重庆市预防控制狂犬病办法
在农村狂犬病疫区、防护带饲养犬只,应当经当地镇(乡)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观赏犬的具体种类由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会同市公安行政部门确定、公布。第九条 限养区内饲养犬只应向公安行政部门领取犬只申请表,犬主持申请表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犬只预防接种和检测后,再由公安行政部门核发犬只准...

重庆市养狗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从事犬只经营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应急救援犬、海关缉私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

重庆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重庆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从事犬只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军用、警用犬只以及科研实验用犬只等特种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养...

动物防疫宣传标语
1、热烈庆祝《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自201x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2、认真贯彻实施《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3、贯彻《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4、认真贯彻防疫条例,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5、防疫就是增收,少死就能增效 6、畜禽养殖成败在防疫,效益在规模 7、依法治疫、科学防疫 8、履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
一、全面禁止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已明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全面禁止食用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二、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

贩卖生猪要什么手续吗
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一、县域内调运生猪的:调运前向当地畜牧兽医站申报检疫,凭检疫证明调运。二、市域内调运生猪的:1、屠宰用:凭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调运。2、饲养用(种用):调运前向输入地畜牧兽医站申请备案(可以电话申请或书面申请...

动物防疫宣传标语
动物防疫宣传标语 1、热烈庆祝《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2、认真贯彻实施《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3、贯彻《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4、认真贯彻防疫条例,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5、防疫就是增收,少死就能增效 6、畜禽养殖成败在防疫,效益在规模 7、依法治疫、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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寸狄爱欣: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 (一)持相关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二)携犬到牧业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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寸狄爱欣: 《动物防疫法》第十条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 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将动物疫病分为三类,即一类 疫病、二类疫病、三类疫病.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疫病发 生、发展...

锦州市19462007822: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畜禽养殖要具备什么条件 -
寸狄爱欣: 一、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

锦州市19462007822: 不按规定报告动物群体发病和死亡情况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寸狄爱欣: 本条适用对象是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动物疫情责 任报告人.本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行政处罚内容为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罚款;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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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19462007822: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什么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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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19462007822: 重大动物疫病紧急疫情的封锁要求有哪些?
寸狄爱欣: 动物疫情发生后,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发出封锁令,同时关闭疫区、受威胁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直到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进行监测、验收后,方可解除.

锦州市19462007822: 关于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和病原分离的规定是什么?
寸狄爱欣: 《条例》规定,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外的其他 单位和个人,未经省级以上兽医部门批准,不得采集病 料.这个规定是必要的:(1)隐患大.随意采集病料, 极易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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