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推荐丨钱叶六: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重要发展与立场选择

作者&投稿:村俭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在刑法学的探讨中,因果关系理论经历了一场重要的发展与选择。早期的条件说与相当因果关系说,虽试图界定责任归属,但都存在局限。条件说可能导致责任宽泛化和解释难题,而相当因果关系说则依赖于预测可能性,难以处理罕见异常情况。客观归责理论,如危险的现实化说,主张以行为的危险性作为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但如何平衡客观事实与主观认知,仍是学者们的焦点议题。

危险的现实化说强调,行为的实际危险性转化为结果即构成因果关系。例如,甲对乙施暴,即便乙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如果最初暴力行为直接引发了心脏问题的恶化,那么危险的现实化理论会认定第一行为对结果有决定性影响。然而,理论冲突和争议并未因此消失,如客观归责理论在处理复杂违法论和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挑战,以及特殊案例的解释分歧。

我国法学界对此进行深入探讨,如黎宏教授的理论,提出在涉及介入因素时,应着重考虑行为的危险性、异常性以及介入因素对结果的贡献度。客观归责理论虽然强调行为对结果的影响,但仍需处理主观认识与客观危险性的平衡,避免过于严苛或宽泛的归责。

以田某富案为例,妻子的同意并不能免除田某富的过失责任,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判定正是基于危险现实化理论对实行行为危险性的判断。在介入因素影响下,判断因果关系的关键是分析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实现了危险的现实化,而非简单归因。

值得注意的是,危险行为被允许的法理并非无责任的借口,比如酒驾事故中,即使行为人未超速,若预见可能的伤害而不采取行动,也需承担相应责任。而在他人实施危险行为的场合,如恐怖分子行为,责任主要落在行为人身上。

总结,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争论在于如何在客观性与主观性、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寻找平衡,以确保公正的司法实践。危险的现实化说提供了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但其全面接受仍需进一步讨论和完善。每一起案例都是一次对理论的检验,而法学界正是在这种争议中推动着理论的发展与进步。


尚权推荐丨钱叶六: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重要发展与立场选择
在刑法学的探讨中,因果关系理论经历了一场重要的发展与选择。早期的条件说与相当因果关系说,虽试图界定责任归属,但都存在局限。条件说可能导致责任宽泛化和解释难题,而相当因果关系说则依赖于预测可能性,难以处理罕见异常情况。客观归责理论,如危险的现实化说,主张以行为的危险性作为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钱叶六译作及论文
钱叶六博士在法学领域贡献丰富,其译作和论文涵盖了刑法、刑事政策、国际刑事立法等多个方面:《不法收益之剥夺——以没收、追缴制度为中心》, 于2009年发表在《中外法学》第5期,深入探讨了刑法中的剥夺非法收益问题。《论刑法中的构成要件过早实现——以日本判例及学说为中心》, 2009年《政治与法律》...

金家庄区15750991455: 3 - 18 -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1、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有刑事责任,但是
荆溥银杏: 1、甲的行为具有刑事可罚性,要负刑事责任,与有无因果关系无关 2、甲持刀追乙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为其中介入了独立的、非正常的介入因素--车将乙撞死.逼人自杀是故意杀人行为. 3、甲的行为当然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因果关系,甲将乙扎伤至乙流血过多而死,其中没有介入任何的介入因素,甲对乙的伤害是故意,对其死亡的结果至少是过失,因此存在因果关系.至于甲对乙的救助行为则只可能影响量刑.

金家庄区15750991455: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什么呢?
荆溥银杏: 因果关系是一种外部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其有无的判断标准是存在与危害结果外部的危害行为是否通过干预特定法益内部正常的变化过程,促使法益内部存在的出现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转化成现实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以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为基础的.对于定罪性的因果关系而言,这里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都是指构成要件性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对于量刑性的因果关系而言,则是指构成要件性的危害行为与非构成要件上的危害结果.

金家庄区15750991455: 大学生想去银行入职,需要准备哪些?要先考银行从业资格证? -
荆溥银杏: 单独对于考银行来说不一定需要,可以等到拿到某个银行的offer再去考都是可以的,不过尽量还是在应聘之前拿到这个证书,可以让自己的简历更好看一些.如果亲打算以后长期从事银行的工作的话,那银行从业资格证书是必须得有的. 下边小...

金家庄区15750991455: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荆溥银杏: 1. 既然是要报废的车辆,说明其已经不符合公安机关关于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相关... 不是你驾驶车辆而肇事,你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是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还有,过失...

金家庄区15750991455: 刑法上特殊情况的因果关系有哪些呢?
荆溥银杏: (1)因果关系的断绝.前条件必然会导致结果发生,在结果发生之前,后条件导致结果发生.前条件不是结果的原因. (2)因果关系的中断.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

金家庄区15750991455: 刑法论述题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荆溥银杏: 网上拷贝的,非原创.你自己找一下还有很多.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006-6-30 【大 中 小】 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一个重要范畴,它是指一种现象在一定的...

金家庄区15750991455: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怎样的?
荆溥银杏: 不作为犯罪的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着客观的联系,这种客观联系就是追究不作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研究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对于追究犯罪,正确量刑有着极其...

金家庄区15750991455: 刑事案件中的因果关系怎么鉴定?
荆溥银杏: 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必然联系.也就是说,如果因为行为人的初始行为给被害人的行为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危险性,并且这种危险性现实化为损害结果,则初始行为和损害结果就有了因果关系.

金家庄区15750991455: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案例: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
荆溥银杏: 你的"道理"不能服人.甲的诅咒不能产生雷;但原问题中丙与项聊天确实能导至项未及时关闭道口;丙可以用这种办法害项或黄. 楼主的这个想法的确存在可能,但题目的答案可能就会发生变化了. 就原题来说,丙找熟人项某聊天,项某过失致人死亡,丙和被害人之间当然没有因果关系.但项某的职务过失致人死亡行为构不构罪不好说,民法上的因果关系肯定是成立的. 楼主后来指出,丙可以用此方法来故意杀害被害人,那么他这种方法是否一定能够达到杀人的目的呢,只能说有可能,具体情况需要视当时的情况细节来确定.那么因果关系是有可能成立的. 但目前题目未给出上述情节的情况下,做题人想的太多反而不利,应该依照题意认为丙只是找人聊天,而没有杀人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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