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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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发生事故伤害后,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 申请。认定下来后再申请 工伤鉴定 ,最后才能计算赔偿额。 赔偿额是根据以下项目计算出来的: (一) 医疗费 。治疗 工伤 所需费用必须符合 工伤保险 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四) 康复治疗费。 (五) 辅助器具费。 (六) 停工留薪期 工资 。 (七) 生活 护理费 。 (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九) 伤残津贴 。 (十) 一次性 伤残 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一)丧葬补助金。 (十二) 供养亲属抚恤金 。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计算出赔偿额之后,如果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进行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 律师 来进行界定。

法律客观:

违约责任说:雇佣合同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雇佣合同中雇主与雇员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为提供劳务和给付报酬。但是受雇人处于从属地位,被纳入企业组织之内,服从雇主之指挥监督而提供劳务,因此雇主对其负有特定之保护照顾义务。其主要者有:注意工地安全卫生,以保障受雇人身心健康;对于受雇人携带至工地之物品,应注意保管,以免受侵害;其中雇主对于雇工的安全义务,为雇员受到伤害时候,对于雇主违约责任请求权的基础。侵权行为说:雇主对于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所受到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因为,雇员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而是机遇劳动保护所享有的;雇主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不是因违反雇佣合同所产生的义务,而是因其违反了法律赋予的一切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普遍义务;雇主所侵犯的权利客体是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不是雇员的债权。雇主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发展1、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形成于早期的罗马法的时代,《十二表法》才提及“过失”,成为一种归责的条件,这被视为过错责任的雏形。自《法国民法典》以来,各国民法均对过错责任作出规定,其基本的理由在于保障个人的活动自由。人们能够按照社会行为规范自觉地选择合理的行为,并能够通过控制自己的行为达到控制行为结果的目的;过错责任原则在本质上应是一种理性的自由法则。在工业时代初期,过错责任始终贯穿于对工业事故的处理中,究其原因在于,当时资本主义经济的社会总体目标在于促成经济的增长,过错责任能保护资本家进行自由竞争的利益,促进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因此,在对待雇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的事故损害时候,要求雇员能够证明雇主有过错,方能请求雇主进行赔偿;若雇员无法证明雇主有过错,因机器事故等造成的损害只能说明雇员没有照顾好自己,只能自己负责。2、无过错责任到了十九世纪,资本主义生产得以迅猛发展,当因大企业存在的新的危险造成损害时,对于受害人的救济就是不充分的这一现实,引起了受害雇员的反抗,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此情形下,如何修正过失责任主义,创设合理制度,实为各国(地区)法制所面临的共同课题。为救济近代大工业的受害人,从结果上说,必须即使在加害企业方面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场合,也要认定其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无过错原则的理论基础:1、为法国学者约瑟郎德首创“风险形成”理论,认为事故是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产生的,因而获得利润就应对其形成的风险负责,而不能只对过错负责;发生在从事危险活动过程中的事故责任,应当强加于从事危险活动的人,而不理会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这种理论主张“形成风险者责任的”责任格局,为其后民法理论上,“危险责任”归责原则的创立奠定了基础。2、报偿责任主义主张:“利益的归属之处也为损失的归属之所”,认为在取得利益的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者,从该利益中予以赔偿是公平的。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是现代民法之通例。德国1872年《国家责任法》第2条。法国1898年4月制定了《劳工赔偿法》规定了工业事故的无过失责任。1879年英国颁布了《劳工补偿法》,该法规定,即使受害的雇员以及其同伴和第三者对事故损害互有过失,而雇主仍应对雇员在受雇佣期间的伤害负赔偿责任。美国各洲在1910年以后,相继颁布了劳工赔偿条例。这些条例通常规定:不论雇佣人或者受雇人有无过失,雇佣人在对于所发生的伤害事件在雇佣上应承担风险。香港《雇员赔偿条例》规定,雇主对其雇员因工受伤所负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失责任。我国过去司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于雇主责任的承担,到底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没有明文规定,学者们的看法也不尽一致。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有运用过错责任原则来解决雇主对于雇员的赔偿责任的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年第1号发表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受理法院就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认定雇主对于雇员的赔偿责任的。有学者认为,该案受理法院适用民法过错责任原则,显属不当。因为,雇主对于雇员的赔偿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了雇主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损害赔偿到工伤保险18世纪工业革命之后,劳工执行职务遭受意外灾害者,原仅能依侵权行为法之规定,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前已论及。不合侵权行为要件者,劳工固无请求权,惟纵具备侵权行为要件,主张权利实际上亦有困难,其理由有二:(1)侵权行为法系采取过失责任主义,被害人证明加害人(尤其是雇主)之过失,殊非易事。(2)劳工靠出卖劳力谋生,欠缺提起诉讼之时间、精神以及能力。19世纪中叶之后,社会主义思想发达,工会运动兴起,各国政府为保护劳工,以谋社会安定,乃积极设法解决,大体言之,系分为两个方面进行:一为改进侵权行为法;二为创设劳灾补偿制度。其中以德国、英国法制之发展最具有创设性以及模式性,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仿效。然而,无过错责任并非万全之策,实践证明它的实行又引发了新的社会问题:一方面,无过错责任不以雇主的主观过错为前提,加重雇主赔偿责任,使得雇主成本增加,利润减少和竞争力降低,这对雇主是极为不利。尤其雇主为小业主时,无过错赔偿责任可能会令其陷入破产的困难境地。此外,由于雇员最终能否获得赔偿仍取决于雇主的经济能力,如果在雇主没有支付损害赔偿的资力时,即使根据无过失责任认定雇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不能得到满足的支付,从而成为有名无实的赔偿。因此有建议应该修改法律,使雇主负有危险责任,并规定强制责任保险,以资配合。然而当时执政之宰相俾斯麦认为要彻底保护劳工之权益,必须实施广泛之伤害保险制度。因此,德国政府于1884年7月6日制定劳工伤害保险法。德国劳工伤害保险制度实行迄今将近100年,对德国社会安定,经济发展,著有重大贡献。互相关系雇员执行职务遭受以外事故,依其情形一方面得依据侵权行为法之规定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得依“劳保条例”之规定,请求保险给付,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工伤保险请求权之关系如何?两者在补偿目的存在差异。人身损害赔偿目的是使受害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按其价值“恢复”、“填平”(并非人的身体和健康本身的价值);工伤待遇目的在于使工伤职工能及时得到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不能使受害人全部损失得到补偿(如标准固定,不包括精神损失等),所以只是“工伤损害赔偿的主要部分”。各国(地区)工会运动、社会哲学以及经济发展程度之影响对于工伤赔偿的给付水平也不完全相同。在两种请求权如何适用问题上总体来说分为四类:1、工伤保险取得侵权责任类型在此种类型下,雇员遭受工伤事故后,只能请求工伤保险给付,不能依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但是侵权责任的排除并非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易言之,即侵权行为责任排除,仅仅适用特定的加害人(此时的加害人包括了雇主和受雇于同一单位的其他劳工而不包括其他第三人)、特定事故类型(意外事故、职业病或上下班交通事故)、特定损害(通常限于人身损害)以及特定意外事故发生原因。采取此制度之国家有西德、法国、瑞士、南非、挪威等国。其中以德国为典型。2、选择类型即受害雇员可在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给付之间,选择其中一种。英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早期的雇员赔偿法曾经一度采用此种模式,但后来均已被废止。这一模式表面上看来似乎对于雇员有利,赋予雇员充分选择自由,然而从深层次分析,实则对雇员十分不利。首先,侵权行为的救济虽然多,但是不确定,并且遥遥无期,相比之下,工伤保险给付却是稳定和直接的,它可以快速地帮助受害雇员获得及时的补偿,渡过难关。在数额多但不确定的侵权损害赔偿和数额教少但稳定可靠工伤保险给付之间,受伤害雇员往往选择后者。3、兼得系指允许受害雇员接受侵权行为法上的赔偿救济,同时接受工伤保险给付,即获得双份利益。采用此种模式的国家非常少,最主要为英国。其原因是工会对于政府施加压力。4、补充性采用此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是日本、智利以及北欧等国。在此种类型下,受害雇工对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已经劳灾补偿均得以主张。但是其取得者,不得超过其实际所受之损害。日本立法规定,受害人除请求工伤补偿之外还可以对雇主提起诉讼,请求补偿损失的差额部分,所有的工伤医疗费都可以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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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伤软组织损伤后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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窄庾耐信: 1.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2.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3.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计算伤残赔偿数额;4.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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窄庾耐信: 1,工伤赔偿按工伤等级确定赔偿标准. 2,工伤事故一个月内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主动申请的,劳动者本人或者家属可以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3,伤情稳定或者康复后,进行工伤鉴定,按鉴定等级确定工伤赔偿标准. 4,工伤赔偿包括: (1)按实际支付赔偿的: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用,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费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生活护理费. (2)按工伤等级赔偿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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窄庾耐信: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如下: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经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的.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机构先期垫付的有关费用的,职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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窄庾耐信: 伤残等级要通过鉴定才知道的.工伤赔偿计算(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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窄庾耐信: 伤者应当尽快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再病情稳定或者出院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根据伤残等级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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窄庾耐信: 一、哪些工伤应该赔偿: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建立了实际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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