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申请公开他人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明细?

作者&投稿:穰田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在征收案件发生的前期,由于掌握的证据不多,所以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来调取证据显得格外重要,这也是我们后续向征收方施压、与征收方谈判的筹码。 基本案情:刘先生系河南省xx县xx村村民,后其房屋涉及拆迁,刘先生对于补偿不满意,为了积累诉讼证据,刘先生向xx县政府申请公开“xx建设项目涉及到的x县xx村所有村民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发放情况的具体明细”、“xx建设项目涉及到的xx县xx村所有村民的土地征收补助费用发放情况的具体明细”、“xx建设项目涉及到的xx县xx村所有村民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发放情况的具体明细”、“xx建设项目涉及到的xx县xx村所有村民的房屋拆迁补助费用发放情况的具体明细”。征收方以其他村民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发放情况明细的内容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而拒绝公开,刘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一二审败诉,但在最高院再审过程中,本案赢得了转机。
律师解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除了本案当事人之外的其他村民的土地征收补偿、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是否属于信息公开的内容,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这涉及“三需要”的判断、个人隐私的界定等法律问题。
三需要是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只有当“被告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要求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原告“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第二,“被告据此不予提供”;第三,“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以不符合“三需要”为理由判决原告败诉。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直接以再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在本案中,行政机关也是以“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为由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但个人隐私权具有“可克减性”,即社会公共利益足够重要时,个人隐私应为其让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还规定了在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程序。在本案,征收方认为刘先生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却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院判决:最终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并责令河南省xx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刘先生提供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很多拆迁人对于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规定了解不多,经过多年的专业拆迁经验,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提示如下:在征收案件发生的前期,由于掌握的证据不多,所以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来调取证据显得格外重要,这也是我们后续向征收方施压、与征收方谈判的筹码。政府部门往往以各种理由逃避信息公开的义务,遇到这种情况也请各位拆迁人不要担心,及时与律师取得联系,确保案件从最开始就获得诉讼优势,保护每位当事人的权益,也是北京市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直以来的信念。希望各位当事人均能在律师帮助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应得的征收补偿!


是否可以申请公开他人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明细?
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直接以再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在本案中,行政机关也是以“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

在微信群里揭露别人隐私,违法吗
是违法行为。个人隐私权是为众多法律系统所支持的一种人身基本权利。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根据《...

可否申请别人的户口登记资料信息公开
当然不可以,户口登记资料信息都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别人都可以申请别人的户口登记资料信息公开,那么国家设立的个人隐私保护机制还需要存在吗?所以如果出现户口登记资料泄露肯定是派出所的户籍人员违法违规或者渎职造成的。

申请信息公开被拒的五个理由,你是否也遇到了?下一步你要这么做_百度知...
律师解析:有些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行政机关是可以不公开的,但是,《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第一,该秘密的权利人同意公开;第二,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会造成重大公共利益的损害。当然在实践中,当事人大多需要想办法取得权利人的同意。另外,如果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

随意公开他人姓名违法吗
在一些情况下,公民可以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从事某些民事活动,但应有必要的限制,即以不引起他人误会和不损害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为限,否则视为滥用姓名权,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姓名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公民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姓名。一般来讲,重名的现象是很普遍的,法律并不...

老公可以申请法律程序调查老婆个人隐私吗?
法律上没有这个程序调查他人的隐私,除非是案件相关的信息,个人也无权去申请调查,除特殊情况应该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来调查的。隐私可以分为身体隐私、行为隐私、身份隐私、名誉隐私、肖像隐私、个人收入隐私、个人经历隐私。简而言之,隐私就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意他人知道或他人不...

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能否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一定不能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专利权公开发明内容是合法的吗?
1、专利权公开发明内容是合法的,只要并不侵犯其他人的权益,专利权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公开。2、在中国,几乎申请日前的任何公开都会导致专利不被授权,除了该公开严格符合《专利法》24条所说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

法律工作者可以向派出所申请调取公民个人信息吗?
不可以,个人信息属于隐私部分的,任何人和任何组织不得泄露传播,否则属于侵权行为,造成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警察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查询别人的信息,侵害个人权益的,属于侵权行为,可向其上级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控告。法律分析未经允许,别人私自通过相关机构通过身份证查询私人信息,...

哪些政府信息是不能公开的
除了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政府或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因此,公民可以申请公开行政机关的复函,但需判断复函内容是否属于不公开范围。如果不属于不公开范围,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公开。三、行政许可决定能否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

于田县13361486088: 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可以公开
龚唐波菲: 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不可以公开.因为个人拆迁补偿款信息,是属于私人信息,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不应公开这些个人信息.根据法律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于田县13361486088: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是否有权要求公开其他被征收人的分户补偿情况? -
龚唐波菲: 上述的要求,即第(七)项的规定,应当有权要求在被征收范围内公布.

于田县13361486088: 株洲市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政策是怎样的
龚唐波菲: 1、要看当地政府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政府不公布补偿标准则违法,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知晓补偿安置标准.2、在此之前,不要轻易签订补偿协议.及时对征收项目用地的审批、立项、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合理谈判方式,争取提高补偿.

于田县13361486088: 征地补偿有争议应之该如何办
龚唐波菲: 1、如果对补偿标准有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2、如果政府没有公布补偿标准是不合法的.可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政府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于田县13361486088: 南京厂房拆迁补偿是否可以公开 -
龚唐波菲: 是应当公开的.根据《住建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2012〕84号,第三条: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和范围.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公布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一)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二)房屋征收决定;(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四)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五)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六)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七)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上述第(一)项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至(四)项事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第(五)至(七)项事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于田县13361486088: 是否有权公开所有拆迁协议和国家规定的补偿 -
龚唐波菲: 根据住建部,建房〔2012〕84号 三、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和范围.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公布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一)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二)房屋征收决定;(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四)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五)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 (六)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七)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 上述第(一)项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至(四)项事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第(五)至(七)项事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于田县13361486088: 同住人是否能同享拆迁补偿款
龚唐波菲: 1、户口登记在被拆迁房屋名下的的同住人一般可以同享拆迁补偿款.但是,具体应当根据当地的拆迁补偿方案确定是否可以同享.2、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

于田县13361486088: 当事人应该如何解决征地补偿款纠纷
龚唐波菲: 1、遇到征地补偿款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予以解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进行解决,裁决后被拆迁人仍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于田县13361486088: 房屋征收补偿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龚唐波菲: 1、房屋征收补偿是有合理依据的,也不会对他人权利造成侵害,所以房屋征收补偿不会构成不当得利.2、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

于田县13361486088: 征地补偿纠纷应该怎么解决?
龚唐波菲: 1、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2、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在征地过程中,我们要依法办事,要把个人利益与社会兼顾起来,一方面要支持政府征地工作,对征地补偿不能漫天要价,要严格按照补偿标准进行.综上所述,通过国家征收土地多少一亩的相关内容,我们知道,国家征收土地有关部门需要承担一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的补偿费,同时还要注意不要出现什么征地补偿纠纷问题.不然的话一旦有纠纷,解决起来就非常的困难.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