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成果商品化——地质成果有偿使用

作者&投稿:狂李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地质成果商品化——地质项目管理~

从1979年开始的地质工作改革,被广泛地概括为地质成果商品化、地勘单位企业化和地质工作社会化,其中尤以地质成果商品化提出的比较早、议论的也比较多。准确的提法是部分地质成果商品化,这是1987年《地矿部地质工作体制改革总体构想纲要》所表述的。它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地质工作劳动也同其他社会劳动一样,是创造价值的。地质成果是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结晶,具有一般商品共同属性,可以在社会上换回等量的货币。在当时,这个成果可以通过地质项目管理,在系统内部实现自己的价值。
(1)地质项目管理就是指在当时的地勘单位和它的主管上级之间,以地质项目为单元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管理。如果说地质成果的有偿使用是地质成果由实物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那么地质项目管理,便是由货币形态再转化为实物形态。这两次转化,实现了地质勘查活动由货币到实物再到货币的循环,维持了地质勘查的生产和再生产。这两次转化,对各种社会资金渠道从事地质工作,是通过直接交换进行的;对地质勘探费、地质勘查基金和地方财政拨款从事的地质工作,则是通过两次交换进行的。第一次是地质成果发包单位,从国家预算、地质勘查补偿费和地方财政取得的地质勘查经费;第二次是地质成果发包单位运用这些经费,向地质勘查单位交换地质成果,地质项目管理是指这第二次交换。在当时,这第二次交换主要发生在地质勘查单位和它的主管上级之间,称之为内部地质市场。
在这个市场上,地质成果发包单位代表国家,通过发包地质项目,收买地质勘查成果,地质勘查单位代表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通过承包地质项目,出售地质勘查成果。发包和承包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招标,投标。这种方式可使地质项目发包单位按照经济效益的原则选择最满意的承包单位,也使承包单位在承包地质项目时,完全出于自愿。因而能够有很强的责任心,自觉地去完成任务。这种方式还有利于在地质勘查单位之间开展竞争,促进他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质量,降低物资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二是委托承包,这种方式也能使地质项目发包单位在确定承包单位时有一定的选择余地,首先,承包单位必须具备所承担地质项目的地质条件和生产技术条件,而这个地质条件是可以通过比较择优而用的;其次,承包单位必须承认和接受发包单位确定的价格,不能讨价还价。这两个条件对承包单位都有约束力,促使他们努力提高地质找矿效果,力争掌握比较充分的地质条件,促使他们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降低成本,以便有机会获得更多的地质项目,并节约成本。显然,这种“内部地质市场”已经使市场机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它还不是真正的市场,主要区别是:①它是封闭的,而不是开放的,仅仅是在限定的范围之内开展竞争,还存在着部门保护;②在这个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商品,有一些还不具备社会使用价值,仅仅是地质工作内部的“半成品”,如发现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矿点,可供详查的矿产地;③它的商品“价格”还不是真正的价格,只是综合化了的费用定额,没有合法的利润,因而作为经济手段,杠杆作用还不强。这些问题随着改革的深化将会逐步解决。比如在地质项目的招标、投标中,逐步打破部门、地区界限,扩大竞争范围,对某些矿种,可以直接搞储量成果承包,不再分阶段立项,或者在地质项目的价格构成上,继续争取给一定的合法利润,或者把基本建设投资拿出一部分,加在地质项目价格里,作为利润。
可以设想,这个“内部地质市场”很可能是将来地质勘查成果商品化的一个重要交易场所,即名副其实的地质市场。因为黄金实行在价格里提取勘探基金之后给人以启示:将来从矿产品产量或消耗的储量中提取的地质勘查补偿费全部到位之后,形成的地质勘查基金全部投放到地质市场上,那么,“内部地质市场”就成为真正的地质市场了。此外,那些基础性、公益性的地质勘查成果,将来也必然是通过国家定货的形式在地质主管部门和地质勘查单位之间进行交换,因而这种“内部地质市场”也是长期需要的。
这种“内部地质市场”的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必然要求相应的生产资料市场,资金市场、劳务市场、地质科技市场等予以配套,以保持经济运行的统一性。很显然,如果地质勘查成果的生产和流通按照商品经济的原则来组织,而技术装备、原材料,资金、技术人员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配置,还按原来的计划安排,按纵向用行政办法分配,那么地质勘查单位作为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在选择生产要素的投入方面的自主权将受到很大限制。这就会在调节体系方面出现彼此独立的两块,一块是受市场调节的商品市场,一块是受计划调节的生产要素分配。这种情况很不利于进一步发展地质勘查成果商品化。比如有一个地质勘查单位,由于长期找矿效果不好,经营管理落后,因而在“内部地质市场”上拿不到地质项目。可是统配物资、大专毕业生还照样分配给它,这不是制造矛盾吗?所以配合“内部地质市场”,必须搞好配套改革。
(2)地质项目管理,是地质工作宏观管理由直接控制为主逐步向间接控制为主的转变,是国家对地质勘查单位宏观管理的改革。长期以来地质工作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地质任务由国家行政机关层层下达,地质勘探费、劳动力、技术装备和主要原材料,由地质工作主管部门层层向下分配,地质成果由地质勘查单位层层向上报告,单纯的纵向联系,严格的行政方法,使地质勘查单位完全成了国家机关的附属物,形成了“铁饭碗”和“大锅饭”,挫伤了单位和职工的积极性。这种体制在地质工作中延续了几十年,根深蒂固,是改革中一个十分敏感和关键的问题。而地质项目管理,建立“内部地质市场”,正是要在这个问题上求得突破。
实行地质项目管理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代表国家的地质成果发包单位,通过控制投放到“内部地质市场”上的地质项目,再由“内部地质市场”去引导地质勘查单位。这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国家对地质勘查单位的间接的经济办法管理,也是以市场为中介的计划管理。在这里,既有市场机制的作用,又是市场机制在国家控制下发挥作用,它必须服从于国家对地质工作的既定的发展目标。代表国家的地质成果发包单位,完全可以通过间接的经济办法的控制,来保持地质工作的供给和需求的平衡,协调地质工作的产业结构,技术结构和内部各阶段的相互关系,以实现地质工作最佳宏观经济效益的部署。宏观调控手段也可以多种多样,内部价格,工资、津贴和分成比例,计划节约率等,可以灵活选用。比如有的地矿局,为了加强砂金的普查勘探,在内部地质市场上提出了一揽子砂金储量承包,每吨C级储量100万元,极大地调动了所属单位找矿的积极性。有的地质勘查单位,舍得用自有资金找砂金,抓好技术资料储备,这是过去从来没有的。再比如,为了加强某些困难地区的地质工作,只要适当提高该地区地质项目的招标标价,就能很快吸引地质队伍上去。为了解决地质工作中某些薄弱环节,也可以通过提高价格、增加补贴和扩大范围招标。这些调控方法和调节手段,要比过去高度集中的行政的调节手段有效得多、顺当得多。过去要上一个新项目或增加一些新任务,往往是讨价还价。“头戴三尺帽,不怕砍一刀”,干起来之后也是拖拖拉拉,出现一点困难就等,靠上面解决,基层没有积极性。
(3)地质项目管理,使地质勘查单位对预算内这块地质工作也真正有了一定的经营自主权,从而为增强地质勘查单位的活力提供了外部条件。那几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以社会资金为购买力所形成的地质市场,正在蓬勃发展,每年光地矿部系统就能收入2亿多元,占预算内地勘费的14%左右,对这部分地质工作,地质勘查单位真正有了经营自主权,同时由于它是市场机制起作用,所以有力地调动了单位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为增强地质勘查单位的活力提供了一定的积累,促进了自我发展和自我改造。但是应当看到,在当时已经出现的这个地质市场,对整个地质工作来说,毕竟是一小部分,而且由于当时社会资金有限,这个市场短期也不会有较大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把预算内这一大块地质工作通过市场机制,让地质勘查单位凭经营本事去争取,那必将大大增强地质勘查单位的活力。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才提出通过地质项目管理,建立“内部地质市场”。
道理很明显,预算内地质工作,由于资金来源是国家预算拨款;所以就总体而言,在一定时期(比如一年),其投入是不变的,既不会因为地质勘查成果多和效益好而增加投入,也不会因为地质勘查成果少和效益差而减少投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预算内地勘费按传统的计划管理办法分配,那么无论如何也不会给地质勘查单位带来多大活力,因为收入既是封顶的,也是保底的,顶多节约额多一点。但是如果把预算内地勘费投放到“内部地质市场”上,情况就不同了,通过市场的竞争,谁能多得谁能少得,对每个地质勘查单位来说就凭所能了,既不封顶,也不保底。那些技术储备雄厚,地质成果好的地质勘查单位,就会在竞争中取得较多的地质项目,从而获得的地勘费就多,获得的找矿奖也多。那些经营管理好、成本低、效率高的地质勘查单位,也会在相同承包价格的条件下,获得较多的节约额。因此这些单位就可以有较多的自我积累,进而有较强的自我发展和自我改造能力。这样,他们在“内部地质市场”上就有较强的竞争力,而竞争力越强,收入越多,自我发展能力越强,越能提高竞争能力,形成了很好的良性循环。而那些技术储备差、地质找矿效果不好的地质勘查单位,就会在竞争中拿不到地质项目,或者拿到很少。那些经营管理不好、成本高、效率低、质量差的地勘单位,也会在相同承包价格条件下,造成亏损或获利甚微。因此这些单位就谈不上自我积累,也就没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处境会越来越困难,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但是巨大的压力也能迫使他们做出选择,要么努力提高自己的素质,改善经营管理,迎头赶上先进单位,要么另辟出路,开展多种经营,通过转产求生存,不然就会被淘汰。这样一来,经过一定时期的竞争,就会出现两种积极成果:第一,由于优胜劣汰的规律,随着那些先进的地质勘查单位不断地发展进步,那些后进的地质勘查单位不断地被淘汰,整个地质行业的找矿效果和经济效益提高了,从而地质勘探费的整体效果也提高了。比如有三个地质勘查单位,其钻探工程单位成本分别为100元、120元,140元,经过竞争,100元成本的单位大发展,140元成本的单位被淘汰,120元成本的单位尚能维持,那么社会平均钻探成本便由原来的120元降到110元。第二,地质队伍在竞争中精干了,素质提高了。而那些被挤出地质行业的单位和人员,又会去谋取新的工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新的贡献,从而大部分地质勘查单位都活起来。这就是当时的设想。

对于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地质勘查工作存在的弊端,我们的认识是逐步深化的。这反映在已经出台的改革举措上也是由浅入深的。回顾几年来地勘改革走过的道路,主要有如下几项大的动作:①针对国家和地勘单位的关系,提出了“地质项目管理”,力求使地勘费与地质任务直接挂钩;②针对地勘单位同社会大市场的关系,提出了“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力求在预算外增加地勘单位的收入;③针对国家预算内地勘费不可能承担全社会的地质工作,提出了“开辟多种资金渠道,加强地质工作”,力求增加整个地质勘查的投入;④针对地勘单位对主管上级过分的依附关系,提出了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力求增大地勘单位自主经营权,调动积极性。针对地质成果的商品属性,提出了矿业权流转等。这几大举措,无疑都是围绕地质成果商品化和地勘单位企业化进行的,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一、关于地质项目管理
完整的地质项目管理,是指在地勘单位和地质成果发包单位之间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管理。当时认为这是地质成果商品化的重要方式。如果说地质成果的有偿使用是由实物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那么地质项目管理,便是由货币形态再转化为实物形态。这两次转化,对各种社会资金渠道的地质工作来说,是通过直接交换进行的;对地质勘探费和地方财政拨款从事的地质工作来说,则是通过两次交换进行的。第一次交换是依据地质成果的无偿使用,地质成果发包单位,按照国家下达的地勘计划,从中央预算、地方财政或资源补偿费中取得的地质勘查经费;第二次交换是地质成果发包单位运用这些经费,向地勘单位发包地质成果或收购地质成果。地质项目管理指的是第二次交换。在现阶段,第二次交换主要发生在地勘单位和它的主管上级之间。至于这个主管上级是指哪一个层次,则要依据具体运行环节而定。如果国家把地勘费和资源补偿费完成的地质成果,运用国家订货的形式收购,那么势必授权一个单位管理这项事务,这个单位就是地质成果最初始的发包单位:如果它向各地勘部门发包,这个地勘部门就成为总承包单位。地勘部门再向下发包,形成了主管上级和所属地勘单位的承发包关系。当时还曾经设想,先在各地勘部门内部、尔后在全国、建立地质成果订货市场。
在这个市场上,地质成果发包单位,通过发包地质项目,收购地质成果;地勘单位作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通过承包地质项目,出售地质成果。发包和承包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招标、投标。这种方式可以使地质项目发包单位按照自己规定的条件自由选择承包单位;也可以使承包单位在承包地质项目时,完全出于自愿,从而能够有较强的责任心、主动去完成任务。这种方式,实际上就是把竞争机制引入了地质市场,促进地勘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二是委托承包(主要是在各地勘部门内部运作)。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使地质项目发包单位有所选择,首先是承包单位必须具备所承担地质项目的地质条件和生产技术条件,而这个地质条件是可以通过比较择优委托的;其次是承包单位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确定的费用标准或价格,不能讨价还价。这两个条件对承包单位都有一定的压力;促使他们努力提高地质找矿效果,力争掌握比较有竞争力的地质条件;促使他们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降低成本,以便在同样价格条件下,取得更多的效益。
很明显,地质项目管理是在探采分离的条件下设计的,也是在地勘费比较充足的情况下提出的。如果这两个条件都具备,从而得到全面实施,一定会从根本上改变地勘单位的性质和机制。可惜,在推行过程中,由于遇到了地勘费支付能力的大幅度降低,造成地勘费同地勘单位总体规模的迅速地严重失调,使其受到干扰,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关于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地质工作实行地质项目管理之后,从理论上说,具体的地勘单位从国家预算中可能得到的地质勘探费,在年度之间、单位之间并不一定是均衡的,更不一定同每个地勘单位的生产能力相适应。但是每个地勘单位的生产能力在短期内并不会有大的变化,这就存在着地勘单位在坚持地勘主业的同时,必须面向市场,扩大服务领域,发展多种经营,以求实现合理的经营规模,增加收入,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从这个意义说,地质项目管理如果得到顺利推行,它本身就可以为地勘单位产生一种开展多种经营的机制。这种机制同其他市场机制结合在一起,就会为地勘单位自身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事实也正是这样。从80年末期到现在,各个地勘部门的多种经营,都获得了高速发展。
以1998年为例,各地勘部门的地质市场与多种经营收入见表1-1。这里所说的“地质市场”并不确切,它不是原来地勘主业的市场,而大多是基本建设市场的工程勘察和基础施工,所以实际上也是地勘单位的多种经营。

表1-1 地勘行业收入构成表

三、关于开辟多种资金渠道
开辟多种资金渠道,加强地质工作,是针对在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下,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地质工作,只靠中央预算提供经费,造成国家财政负担过重,从而影响地质工作的加强而提出来的。这种提法本身,就是以计划经济体制为依托的传统的地勘体制的产物。从市场经济角度讲,资源配置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谁需要地质成果谁出资,不存在开辟资金渠道的问题。但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角度看,确实存在着由单一资金渠道向多种资金渠道的转化。因此,这个方针提出后,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首先对那些急需地质成果,以保证自身的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矿业部门和矿山企业来说,不得不下决心自己出资,从事地质勘查工作。如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海洋石油总公司、某些煤炭工业部门等,都先后出台了自己提取、供自己使用的勘查补偿费。其中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靠本部门提取的地质勘查补偿费,已占该矿种地勘资金总额的97%以上。其次对有些特殊的矿种,由于其产品是由国家统收统购,也在原有收购价格之外,增加了用于地质勘查的专项资金,这就是黄金地质勘查基金。这种基金,由于在运行中存在一些问题,后来又改成银行专项贷款。这一改革,可以说完全同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性地勘工作接轨了。第三,有些地方,由于单纯靠中央财政提供的地勘费已不能满足本地区地质勘查工作的需要,不得不从地方财政中挤出资金,用于加强本地区的地勘工作。这就是地方的地质勘查基金。此外,一些企业事业单位,由于急需地质成果,也开始自筹资金,用于地质勘查。根据1998年的统计,列入国家统计范围的地质勘查资金,已有如下渠道和数额见表1-2。

表1-2

(单位:万元)
四、关于承包经营责任制
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创举,它主要是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用契约的形式确定国家和企业的责、权、利关系,形式多种多样,方法灵活,适应性强。适合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初始阶段。地勘部门也把它移植过来,为我所用。
地勘部门推行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以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为基础,由地勘单位向自己的主管部门承包经营,承包的内容一般是“两包一挂”,一包向主管部门上缴利润或收益额;二包预算内地质任务的完成。一挂是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因此,这种承包经营责任制还基本上是部门内部的一种经济责任制,不涉及国家财税问题。一般说,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以责任为核心,以利益制约为动力,以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为条件,确立企业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独立法人的地位。从这个意义讲,地勘单位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只达到部分的目的。即明确了经济责任,开始有了利益制约,地勘单位初步有了自主经营的地位。其主要作用是:
(1)它使地勘单位具有一定活力,这种活力主要来源于地勘主管部门与地勘单位之间责、权、利关系的界定,从而产生一种动力机能,调动了地勘单位的积极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我发展,自我调节。
(2)它使地勘主管部门减少不必要的干涉,从而可以进一步简政放权,集中精力为地勘单位增强活力提供条件。
五、关于矿业权流转
自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实施之后,矿产地质成果以矿业权的形式,开始进入市场,并作为法人财产权,得到了法律上的承认。但是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矿业权在许多情况下还得不到有效保护,因而流转起来还存在许多问题,但作为改革的走向,已确定无疑。
上述五大改革,功不可没,但是也应当清醒认识到,这些改革,都是在改革初期的政府指导下进行的,必然在实践上受到很大的局限。如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提出,地勘业的改革还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特别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留下的深层次矛盾还远没有解决。其中主要有:
(1)在地质勘查工作中,有相当大的部分是为企事业的微观经济活动服务的(主要是指经营性地质成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必须由地质成果受益者出资,必须通过市场来配置,进而必然会形成市场和市场体系。对这方面的改革,还远没有完成。
(2)从事商业性地勘工作的地勘单位,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因而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来重新塑造。这对长期在事业体制下运作、又如此庞大的地勘队伍来说十分艰难,它远比从一张白纸做起要困难得多。
(3)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地质勘查工作的宏观管理,主要是通过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的,而不是直接作为商品交换一方加以参与。在这种情况下代表国家的政府究竟如何转变职能,还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
(4)地勘工作几年来的改革,一直是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分离条件下设计的。而在市场经济实际运作中,探采结合可能更符合投资主体的需要。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矿产勘查只能作为矿业生产全过程的一个阶段来考虑,对此如何改革?还有许多问题要研究。
(5)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性地勘工作和公益性地勘工作是有区别的,在商业性地勘工作由市场配置之后,公益性地勘工作如何进行,用什么体制、用什么机制,尚需要深入研究解决。

地质成果完全具备商品的两种属性,即价值和使用价值。地质成果的使用价值是能够满足人们对矿产资源开发所需要的地质储量的信息需求,凭借这些信息,就可以通过坑道或露天开采,把埋藏在地下的矿产挖掘出来。地质成果的价值是广大地质工作者辛勤劳动创造的,也是社会物质生产过程中所必需的社会必要劳动。因为矿产资源绝大多数埋藏在地下,人们要想把它开掘出来,就必须经过查、探、采三个步骤。在地质工作还没有从采掘工业分离出来之前,这三个步骤是由采掘企业统一进行并共同创造矿产品价值的,在地质工作从采掘工业分离出来之后,前两个步骤创造的价值依然存在,只是需要通过等价交换,进入矿产品价值之中。由此可见,地质成果具有价值是毋庸置疑的。地质成果的有偿使用,正是对其所固有的价值的补偿。这种补偿,由于地质工作的特点,大部分难以直接进行,需要中间环节的转换。因为地质成果价值,本来是由生产这个成果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表现为一种信息价值,可是地质成果使用者所追求的不是这种信息价值,而是这种信息价值所反映的客观地质体的潜在价值。这样,在我们面前就出现两个概念,即地质成果的信息价值和地质成果的潜在价值。这两个概念所反映的经济内容完全不同,前者是地质工作者创造的价值,后者是本来就存在的自然资源,而且二者又没有等比例的关系。在地质成果作为商品交换中,地质勘查单位要求补偿信息价值;但是矿山企业(地质成果的使用者)却要按潜在价值支付补偿(因为它的经济效益取决于潜在价值)。这就给地质成果生产者和使用者的直接交换带来很大困难。此外,由于地质工作是一项前期、超前期的工作,其生产周期长,也给地质成果生产者和使用者直接交换带来很大困难。为了解决这两个难题,必须借助于中间环节,走地质勘查基金的道路。

地质勘查基金,是专门用于地质工作的基金,它不断地消耗,又不断地得到补充。其补充的办法是:从矿产品产量或消耗的储量中按一定标准提取地质勘查补偿费,是地质成果的价值补偿,是广大地质工作者社会必要劳动的凝结,是一种等价交换。它不同于相当于绝对地租的矿产资源耗竭税,也不同于相当于级差地租的资源调节税。因此,开收地质勘查补偿费,绝不是社会摊派,而是地质成果商品化的实现形式。但在收取方法上可同资源耗竭费捆在一起进行。

从矿产品产量中提取地质勘查补偿费,在国外早有先例。苏联从1967~1974年,已对石油、铁等16种矿产提取地质勘查补偿费。1982年以后,提取地质勘查补偿费的范围又扩大到60种。不过他们提取后,又进入财政,运行机制没有变。匈牙利实行全面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也实行了地质勘查补偿费制度,而且提取后不进财政,直接作为地质勘查基金,用于地质勘查的再生产,与矿业生产实现了良性循环。我国黄金生产每销售一两提取100元,也是补偿地质勘查工作的。从实践结果看,效果很好。

从矿产品产量中提取地质勘查补偿费,要研究计算合理的提取标准,制订标准的原则应当体现地质成果信息价值的补偿。首先,应当明确补偿的工作阶段,是从普查阶段开始补偿,还是从详查阶段补偿。如果从普查阶段开始补偿,全部风险费就应当计算在补偿标准之中;如果从详查阶段开始补偿,普查风险费就应当由国家负担。其次,应当补偿地质成果全部成本加利润,而不应当按照地质勘探费的实际消耗数进行补偿。在计算利润时,要考虑社会平均利润率,还要考虑地质勘查单位的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因为这种投资实行企业化之后可能就不存在了,应当计算在地质成果价格之中。第三,由于这种补偿是滞后补偿,还要考虑滞后期物价上涨,政策性工资和津贴调整、社会摊派费用增加等情况,以及地质找矿难度越来越大的情况。

地质勘查补偿费的提取标准测算出来之后,可以分步实施,不求一次到位,这样做各方面都容易接受。具体实施步骤可采取:①在矿种上不搞一刀切,成熟一个矿种,出台一个矿种。在金矿之后,白银已出台。非金属矿产利润大,也可以很快出台。②对同一矿种也不搞一刀切,可以一部分一部分地出台。如煤矿,对国家统配煤矿暂时可以不搞;市场议价的煤矿,可以先收地质勘查补偿费。③在提取标准上可以根据承受能力,一点一滴前进,能提多少就提多少,不足部分,继续由国家财政支付。④在地区上也不强求一致,哪个省、市、自治区有积极性,就先搞,谁提谁用,不搞平调,也不“鞭打快牛”。

通过提取地质勘查补偿费,建立地质勘查基金,就使地质成果商品化进入了实质性阶段。因为它从根本上解决了地质成果商品化的两个难点:①实行地质勘查基金制,可以使地质成果商品化经过两次交换实现其价值。第一次,用地质勘查基金,向地质勘查单位订购地质成果,其计价基础是地质成果的信息价值;第二次,从矿产品产量中提取地质勘查补偿费,即用地质成果换取地质勘查基金,其计价基础是地质成果的潜在价值。这两次交换,采用了两种不同的计算标准,这就使地质成果的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都能接受,从而使地质成果商品化成为可能。②地质勘查基金制,可以解决地质工作超前和地质勘查补偿费滞后补偿所需要的大量垫支资金。这种垫支资金,由于以往中央财政支付的地质勘探费的沉淀,得到了圆满的补充。

实行地质勘查补偿费之后,中央财政拨付的地质勘探费,仍然应保留一部分用于:①补充地质勘查基金提取的不足,由于矿产品价格的不合理,当时矿山企业还承受不了全额和全面提取地质勘查补偿费,只能逐步推开。在这个过渡时期,中央财政拨付的地质勘探费应当继续给予保证;②支付公益性基础地质调查的费用和矿产普查风险费用,这些费用,将要长期使用财政支出,其地质成果无偿提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利用;③支付环境地质和水文、工程地质普查费用,这些费用也像公益性基础调查费用一样,由财政支付,无偿供给社会利用;④支付原来用地质勘探费开支的地质科技费用;⑤用于地质勘查基金建立初期的注册资本,这些注册资本一旦达到合理的额度,即可停止用预算内地质勘探费的补助;⑥用于地质勘查单位的社会性支出,包括退休、离休人员的社会保险金、子弟学校补贴等。

由地质勘查补偿费建立的地质勘查基金,并不是地质成果有偿使用的唯一方式,而只是主要方式。凡是有条件的应当尽量走地质成果使用者和提供者之间的直接补偿,因为直接补偿一次完成等价交换,更有利于商品经济机制发挥作用。因此,必须实行地质勘查经费的多资金渠道。首先,要鼓励矿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多方面筹集资金,用于地质工作;其次,要建立地方地质工作计划,支持为开发小矿山,增加地质工作的投入;然后,各企事业单位和中外合资及(涉)外资企业,凡急需地质成果或地质资料,都应当实行直接的地质勘查经费补偿;再者,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详查和勘探项目,都要直接补偿地质勘查经费。为此,国家应当规定在基建前期费用中包括地质勘查补偿费。为了鼓励多资金渠道增加地质工作投入,国家财税部门应对各种资金渠道地质工作投入,视同预算内地勘费,一律免交各种税收。

地质勘查基金建立之后,必须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基金的效益。要建立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委员会,由矿业主管部门,地质勘查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组成。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全国地质勘查计划的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以便协调各种资金渠道的地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地质勘查补偿费收缴办法和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使基金管理规范化。制定分矿种或矿类的地质勘查补偿费的收取标准,考虑到当时矿山企业的承受能力,收取标准可分别规定全部到位的标准和现行标准。为了促进各矿种、各矿业主管部门积极主动地开收地质勘查补偿费,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可建立分矿种或矿类的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小组,具体管理各自的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委员会,只控制各矿种或矿类的基金总量、矿产储量总量,以及现行的收取标准。各矿种或矿类的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小组,可设在各有关的矿业主管部门。

(2)按照基金的来源和当时规定的提取标准,保证及时把地质勘查基金提足。具体提取办法可同矿产资源补偿费一起,授权各级矿管部门统一收缴,指令矿山企业所在地的矿管部门监督交纳,授权当地银行在结算时按季核收,转入建设银行“地质勘查基金”户。

(3)对已经形成的地质勘查基金,分配各类地质工作、各矿种(矿组)使用额度,经综合平衡后下达给各地质勘查基金主管部门。如黄金地质勘查基金分配给黄金局,有色矿产地质勘查基金分配给有色总公司,黑色矿产地质勘查基金分配给冶金部,煤炭地质勘查基金分配给能源部等。这些主管部门的基金管理小组根据使用额度,按照规定的使用标准,提出应当完成的地质工作任务,报国家计委和地矿部综合平衡后,向地质成果生产单位的主管部门发包,即面向地质勘查全行业,不能搞部门保护。这种发包应当是最终地质成果的发包。地质成果生产单位的主管部门,接受发包任务后,再向所属单位分包,如分包给地区地矿局或地质公司。地矿局或地质公司向下发包,可以实行地质项目管理,即把最终地质成果分解成阶段成果,通过招标或委托承包的形式,向下发包。这样就把地质勘查的风险分解了,使基层地质勘查单位能够承受。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小组,不能直接向地区地质局,公司或地勘单位发包。

在向地质成果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分配地质勘查基金额度时,可以考虑留出一定的额度,作为地质勘查单位社会性支出的补贴,补在明处,按地质生产单位的主管部门隶属关系,下达下去,以保持地质队伍的稳定。

(4)地质勘查基金的管理机构授权各基金小组,坚持按照发包的地质成果,检查验收成果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提交成果的时间。检查验收的途径可通过各级矿产储量委员会完成。

通过地质勘查基金制的建立和管理,将使矿产资源普查勘探的投资主体,由原来单一的国家财政拨款,转为地质成果使用单位购买。只是这种购买是分期补偿(从矿产品产量中提取补偿费),是滞后补偿,是两次交换。这种补偿和交换,从根本上解决了原来拨款制度存在的弊端:①从矿产品产量中提取地质勘查补偿费,再用于同矿种的地质勘查再生产,可以避免地质工作经费来源与使用目的脱离,建立地质勘查和矿业生产的良性循环,即矿业生产越发展,提取的地质勘查补偿费越多,越能够促进矿业生产的发展;②地质勘查基金在用来发包地质工作任务时,是由地质成果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来确定,这就能够保证地质成果完成后,得到及时合理的利用,避免勘探“呆矿”和地质工作无限期超前,但是对这种使用地质勘查基金的方法,国家必须保持一定的机动权,即必要时,国家有权从各矿种、各类地质工作费用中抽出一定比例,用于矿种之间的结构调整和重要矿产基地的导向性投入;③地质勘查工作通过地质勘查基金的运行,可以打破地质勘查单位吃国家预算的“大锅饭”的局面,有成果才能得到地质助查基金,没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成果,就只能拿补贴。同时,由于从矿产品产量中提取地质勘查补偿费,在交纳补偿时还要用回采率加以调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矿产资源的损失浪费。这也有助于解决矿山企业吃地质成果无偿占用“大锅饭”的弊病。




地质成果商品化——地质成果有偿使用
第一次,用地质勘查基金,向地质勘查单位订购地质成果,其计价基础是地质成果的信息价值;第二次,从矿产品产量中提取地质勘查补偿费,即用地质成果换取地质勘查基金,其计价基础是地质成果的潜在价值。这两次交换,采用了两种不同的计算标准,这就使地质成果的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都能接受,从而使地质成果商品化成为可能。②地...

关于地质成果的商品化
部分地质成果商品化的正式提出是1987年《地矿部地质工作体制改革总体构想纲要》表述的。它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地质工作的劳动也与其他社会劳动一样,是创造价值的。地质成果是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结晶,具有一般商品共同属性,可以在社会上换回等量的货币。在当时,这个成果可以通过地质项目管理,在系统内部实现自己的...

孙大光行业精神
在他的带领下,塔里木石油勘查取得了突破,地质队伍的城市化进程加速,"三化"改革——社会化、地勘单位企业化、地质成果商品化——开始实施,"三光荣"行业精神——献身地质、艰苦奋斗、找矿立功——被确立。孙大光以其卓越的教育和实践,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地质人才,包括现在的总理,他亲自提拔进入地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历史沿革
始终坚持以“地质成果商品化、地质单位企业化、地质工作社会化”为目标的改革方向,强调在地矿工作改革中必须以地质找矿为中心,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争取地质找矿的重大突破和地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地矿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局(简称地矿部新疆地矿局)于1988年在全国地矿系统最早提出“地质矿产科研、勘查、开发...

云南省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发展情况调查报告
(一)地勘单位的主体实现属地化管理、企业化经营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预算内地质工作任务逐年减少,地勘费逐年下降,地勘单位面临着生存困难,整个地勘行业按照“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指导方针,以地质成果商品化、地勘单位管理企业化、地质工作社会化为总体目标,积极引进市场机制,不断扩大服务领域,以开拓地质市场为...

对地勘行业事业单位改革的一点建议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探采分离,地质勘查单位是从事地质找矿工作的事业单位。进入改革开放时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建立,地质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从拨乱反正,“以地质找矿为中心”,“一业为主,多种经营”,“项目管理、地质市场、多种经营”“三项工程”,“地质成果商品化,地勘...

我国大部分地勘单位正在企业化改革之中
早在1985年,地矿部党组就根据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提出地质工作的“三化”,即地质成果商品化、地勘单位企业化、地勘队伍社会化。改革历程大致经过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三化”的提出开始,到原地矿部石油局整体改企和地勘队伍属地化管理为止。这个阶段的改革...

地勘单位企业化
很显然地勘单位在实行地质成果商品化之后,不可能再像以前那样,把国家地质工作任务平均分配给每个地勘单位,这就必然出现地勘单位生产要素的剩余。而搞活地勘单位,首先就是让他们自主地运用这些剩余生产要素,为本单位创造收入。这就提出了“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政策。 有了地质项目管理,又有了“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我国地质科技投入产出状况
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时期,我国地质工作体制和机制发生了变化,地质工作改革明确提出地质工作要实行“三化”,即地勘单位企业化或部分地勘单位企业化,地质成果商品化或部分地质成果商品化,以及地质工作社会化,在实践中由政府出资地勘费,再通过地质成果有偿使用,收回地勘费,探索...

对体制转换时期地质工作体制和机制的评述
会后,经地矿部党组审定,1987年3月19日,正式以地发[1987]130号文印发,成为指导全国地质工作改革的标志性文件。《纲要》提出,地质工作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充满生机活力、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地质工作体制,逐步实现部分地质工作成果商品化、地质勘查单位企业化或经营管理企业化,以及地质工作或地质...

天祝藏族自治县19568656606: 测绘成果提供利用规定内容是什么?
帅烁钆喷: 测绘成果提供利用规定: 1.《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对测绘成果提供利用的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

天祝藏族自治县19568656606: 地质经济管理vs.经济地质学?
帅烁钆喷: 不一样.地质经济管理 主要包括地质经济管理的原理、原则和方法,地质经济管理体制,地质工作发展战略,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环境管理,地质技术基础,地质成果资料管理,地质成果有偿使用和有偿占用,地质物资管理,地质资金管理,...

天祝藏族自治县19568656606: 保护矿产资源有什么意义?我们应该怎么做? -
帅烁钆喷: 第一,矿产、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强化资源管理意识,政府要当好理财人;第二,搞好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规划,先要搞清楚“家底”,用权威规划来制止乱采滥挖行为;第三,必须坚持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不能把土地、...

天祝藏族自治县19568656606: 用于哪些服务的测绘结果应当无偿提供?
帅烁钆喷: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天祝藏族自治县19568656606: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与采矿权使用费有什么区别
帅烁钆喷: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就是采矿权价款,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文件,只有已经开采的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才要评估缴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是登记矿区面积的登记费,两者数额差距巨大.现在有些省区要求新取得的采矿权也需要按照储量缴纳采矿权有偿使用费,实际上变相收取采矿权价款,没有理解和执行国家探矿权招、拍、挂的市场化竞价取得制度.另外矿业权市场化程度不够,通过招拍挂政府没有收到多少出让资源的钱,政府感觉到资源价值没有得到体现,政府为数不多的出让矿产资源、土地换钱的招数舍不得放手,于是出此下策.

天祝藏族自治县19568656606: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哪些分类 -
帅烁钆喷: 分为,居住用地,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天祝藏族自治县19568656606: 煤炭行业资源的有偿使用是什么意思? -
帅烁钆喷: 是这样:煤炭虽说是可再生资源,但要的时间太常,所以它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他不是无偿使用资源,所以说它是有偿使用.希望你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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