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0届应届硕士研究生,在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请问试用期一年合法吗?已经签了,合同有效吗?

作者&投稿:李贾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毕业后签下工作,在试用期内辞职,我还算是应届生吗?~

算是应届生。
应届生,主要指大学毕业生,应届毕业生是指在应该毕业的年份毕业的毕业生。在一些企业(校园招聘)及公务员考试中限招收应届毕业生,同时应届毕业生在另一方面意味着经验欠缺。毕业前需要工作的应届生,需手持《毕业生推荐表》、成绩单及三方协议寻找工作,毕业后取得报到证方可在就业所在地落户。
应届毕业生分四种:
1、即将要毕业的,但是还没拿到毕业证,或者已经停止学习了,处于实习状态的。
2、拿到毕业证了,但拿到毕业证的时间不超过择业期年限的(超过则为往届生)。
3、高校应届毕业生,指该年度毕业的毕业生,(博士毕业生,硕士研究生毕业生,普通应届毕业生)。
4、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指经统招的全日制高等教育当年度毕业的学生。

扩展资料:
应届毕业生,毕业的学生。当一名学生正式毕业,该学生为应届毕业生。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录考试中对应届毕业生的界定:
1、国家统一招生的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有些地方延长至三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也按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2、应届毕业生指:就是在应该毕业的年份毕业的毕业生。简单地说,学生在大学的最后一年,就是应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公务员,这点大家都已经清楚,在毕业前,允许先参加考试,等拿到毕业证后再审查学历。
除了顺利应届毕业的考生报考外,还有其他几种情况的考生,也可按应届生资格来对待的,也就是说,他们也可以报考限应届生报考的职位。
3、高校应届毕业生:指在国家承认的高校就读的,在该年份内取得毕业证书的高校学生。包括成人高考应届毕业生,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4、XX年度高校应届毕业生:指XX年年份内取得毕业证书的高校学生,一般是该年拿毕业证的学生。(注意:应届毕业生与XX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区别,应届毕业生注重就业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有些地方延长至三年,具体根据各省情况来定)
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的都可称应届毕业生;而XX年高校应届毕业生注重年份,指国家承认的高校国民教育学历XX年毕业的所有毕业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届毕业生

是不合法的
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可根据合同期限的长短,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其中6个月以下、1年以下、2年以下,分别含6个月、1年、2年。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不能任意延长

你这份劳动合同违法
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之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一、试用期含义
试用期内是否需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与见习期的区别头衔名称
一、试用期含义
试用期内是否需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与见习期的区别 头衔名称

[编辑本段]一、试用期含义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试用期”是伴随着劳动法的出台而出现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1、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
(一)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具体规定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
实践中,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这就提醒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在约定试用期时将技术含量的因素考虑进去。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德国《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可以约定。意大利法律规定,一般工人的试用期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术人员为三个月,企业管理人员为六个月。
(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就涉及到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性质的理解,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
(三)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当多的意见建议将可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一年以上。
(四)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在试用期问题上,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试用期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试用期条款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
(二)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等。
(三)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个星期,可能是一个月或者两个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不管试用期之后当然订立劳动合同还是不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四)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等。如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约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这些情形按照试用期对待。
试用期工资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漏洞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劳动者工资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法对目前试用期工资恶意偏低,廉价使用劳动者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只得欢迎。但是从笔者执业多年的经验来看,此条形同虚设。主要原因是条款中第一个条件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由于两者是选择关系,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形,就符合了条件,换句话说试用期工资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只要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就是合法的。这样问题就出来,那对劳动者就非常不利了,因为最低档工资基本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的,换言之,劳动者的试用期也就是劳动者说了算了。这不能不说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漏洞。这里要提醒劳动者注意此漏洞,避免用人单位用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来恶意欺骗。
[编辑本段]试用期内是否需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3险一金是法定义务。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种实践中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应该改一改了。
只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违法
司法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其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而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17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要求约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显然两者有不同,按照新法优于旧法,法律高于法规的法律原则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19条来执行。
笔者认为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该法条的规定过于笼统,必然导致歧义和混乱,例如:王某在一个软件公司工作,合同中只规定了试用期3个月,那么如果王某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辞职,该如何处理呢?按照原先双方的合意为试用期,那么王某只需要提前3日通知劳动者,就可以提出离职,办理手续。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王某如果想离开公司,那么必须提前30天通知公司,这反而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同立法的初意相违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时解雇员工?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劳动合同法的重大变化,同时也给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一般来讲,试用期内经过双方的了解和考查,认知了彼此。双方开始考虑是否进入“正式期”。而用人单位不能再向以往一样,简单的说一句,“员工不适合公司的岗位需要,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实际上是限制了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另外,根据有关规定,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这就必然要求解除理由必须合法,合理。有理有据,否则将导致在劳动争议中败诉。用人单位必须制定和细化岗位说明书,记录劳动者的工作过程和业绩。以此作为抗辩的理由根据。
[编辑本段]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需提前三天通知依据劳动法,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由张峰律师所著,请指正!谢谢
3、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另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编辑本段]二、试用期与见习期的区别
1、从功能上看:设立见习期是用人单位便于对劳动者熟悉业务、提高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其主要功能是学习;而试用期强调的是相互了解、选择,认定彼此是否适应,其功能是评判。
2、从适用对象上看:见习期仅适用于首次参加工作的劳动者(一般为毕业的学生);而试用期对变更工作后的劳动者同样适用。
3、从适用上的不利后果看:用人单位对表现特别不好的见习生退回学校,由学校重新分配;而对试用工而是解除劳动合同。

头衔名称

“试用期”也是百度的一个头衔名称,在百度注册的用户中,每个人都有一套属于自己的头衔,百度订做了五套角色系列,你可以在注册时选择一个最喜欢的角色,你可以通过问答等操作不断增加积分,同时你的等级和头衔也会随着积分的增加而不断晋升。
百度知道一共有18个等级,目前有“公司白领”、“魔法师”、“科举夺魁”、“武将”和“江湖奇侠”五套头衔。 “试用期”是公司白领中的1级。
“百科”与“知道”共用一套头衔。您在选择了一套头衔后,还可以到个人中心进行修改,换成另外一套头衔(等级维持不变,头衔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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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本词条对我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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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http://hi.baidu.com/lawyer0796/blog/item/df574b358d954949251f148b.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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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度知道头衔,劳动合同法

  试用期一年不合法,劳动合同有效,对试用期期限约定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一年的试用期是不合法的,你这份合同关于试用期时间的约定是无效的。你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国家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这个公司与你签订试用期一年明显是不合法的。
因此,你公司与你签订的合同无效,你可以要求重新签订或另找一家公司。因为这家公司连法律都不遵守,还有什么前途可言。所以不值得留念。

那你再看一下,违约情况下有哪些处理方法的,一般都不会太严重的,合同只是形式,这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嘛,是可以商量协议的啊!不过一般情况下试用期一年的很少,至于合不合法这跟法律没关系,跟公司的规定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公司规定两年的试用期也可以,关键看有没有人愿意去做,合同签了肯定有效,不过要是想换工作的话,可以先跟公司协议看公司态度如何再做下一步处理哦!以上建议只提供参考。

这个你还是问下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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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满区15748868027: 您好,我是2010级硕士研究生,今年毕业,学校是同济大学,专业是英语,学的是翻译这一块. -
务岚加味: 投行部是不现实了,不过可以考虑综合管理部,虽然待遇比投行部差一些,但是也比其他行业要好很多,前提是总部.今年我们公司投行部招聘的时候,就有一位英语专业的因为专业不对口被刷了.有需要可以继续交流.

丰满区15748868027: 2010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在学期间待遇如何? -
务岚加味: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在校期间待遇、毕业拿证(学位证、学历证)都与学术型硕士相同,但不能硕博连读,可以正常参加考博. 专业硕士侧重于应用能力陪养;学术硕士侧重理论研究.目前专业硕士比学术硕士的社会认同度是要差.今后的专业硕士要发展到百分之60——70,学术硕士只有百分之40——30.这样专业硕士的认同度就会提高了. 就目前而言,你又是优秀生,我建议还是放弃专业硕士推免,去考学术型硕士.如果你有机会保研,那说明比那些没机会保的强很多,更应该试下去考,如果是个女生,混个研究生文凭也就可以啦,男生的话抱负大,就单单保个研,怕以后自己会后悔.仅个人看法!~

丰满区15748868027: 我是2010年的应届毕业硕士生,呼和浩特伊利原奶事业部研究生待遇怎么样?非常感谢! -
务岚加味: 如果是学生物的,一签合同待遇不咋的,但比其他地方要好,之后看你工作情况

丰满区15748868027: 我是2010年的硕士毕业生,并与一家北京的公司签约,但那时并没有签三方协议,什么报到证啊,派遣证啊都没 -
务岚加味: 你好 当你和用人单位签了三方协议以后 交给学校 教育局才会给你发报到证 另外报到证就是派遣证 现在已经是2011年了 没办法补签了 从2011年开始,你已经不算应届毕业生了,走应届生落户的途径已经不可能了.往届生落实户口的话按照当地的相关规定来.

丰满区15748868027: 本人在读两年半制研究生,2010年初毕业,问有关公务员报考问题. -
务岚加味: 我来个正解:只要你能进入面试并在资格审查之前拿到毕业证就可以!!!

丰满区15748868027: 本人硕士研究生,2010年毕业,现在在事业单位工作(与土地评估无关),请问是否可以报考土地评估师考试? -
务岚加味: 关键是你能找到一个土地估价所报名,专业限制不是太严格.我以前有个同事上学时是学印刷的都能报考,相信你也能.希望能帮到你.

丰满区15748868027: 我是2010届毕业生,没有签三方协议,想报考2011年国家的公务员考试,可以吗? -
务岚加味: 是择业期, 等同2011届毕业生看待.看下面名词解释第三条,和政策规定第三条. 一、名词解释: 1.应届毕业:只要你所受的教育是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2011年夏季毕业,即为应届毕业生,可以以应届毕业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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