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各种田制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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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经历了哪些变化?~

1、奴隶社会的土地制度——井田制
在原始社会土地是公有的。进入私有制的奴隶社会以后,土地演变为以王为代表的整个奴隶主阶级所有。当时农业生产力不高,人口稀少,土地也相对过剩,于是相应的土地制度——井田制产生了。井田制度是计口授田,奴隶主将其所领有的土地,对隶属于自己的每一个成年劳动者,按照一定制度授予若干亩份地。这是我国历史上最初的按劳动力数量分配耕地的方法。
得到井田封地的奴隶主,对土地可以世袭享用,但不能私自转让或买卖。他们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商王或周王的。周王可以把土地收回再行封赏。在商、周奴隶社会,这种土地称“公田”。
2、封建社会战国时期、秦代、汉代的土地制度
其一,战国时期封建土地制度的形成。
最早承认封建土地制度的是鲁国。鲁宜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了“初税亩”,即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照土地的面积征税,从而承认了土地的私有。“初税亩”虽然仅仅三个字,却含有极其重大的社会变革的历史意义。它表明中国的地主阶级第一次登上了舞台,第一次被合法承认。
秦国的秦孝公任用商鞅两次变法废除井田,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废去旧贵族世袭特权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实行重农抑商等从法律上对封建土地制度进一步肯定。《汉书·食货志上》曾引用武帝时政论家董仲舒的话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大致从此以后,人们私有土地,相互买卖,即已有正式的法律根据了。
土地可以买卖之后,有利于土地的流通,以免有些土地闲置不用,但不可避免的结果是土地兼并严重,以后各朝代都存在此问题,统治者虽采取一定措施,但收效甚微。
其二,秦代、汉代的田制和汉武帝以后的限田主张。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其田制仍承袭了战国时的制度,除国家直接占有的土地以凳 外,皇室和封建地主也都占有了大量土地。公元前216年,秦始皇曾令“黔首自实田”,即命令占有土地的人向政府申报所有土地的数额。这是国家从法律对土地私有的承认。这时全国的地主和自耕农已不少。
西汉时候,“汉承秦制”。官地已垦的称农田,未垦的称草田,都“赋”与簧 或“假”与贫民耕种,收取“假税”、“假”是租借之意,“假税”即田租。《汉书·宣帝记》载“假郡国贫民田”。“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这正袭 是出租官田给农民耕种的记述。汉代国有土地中的屯对后世影响很大,屯田是舞 招募农民或利用士兵垦种国有土地的一种措施。前者称民屯,后者称军屯。
对于开发边疆,抵御匈奴和发展农业生产都起一定作用。但是屯田的士卒不但要耕作,同时还要守边。垦田的农民一方面承担沉重的租税(是地租和田税的合一物,其数额大概接近产量的50%),另一方面还要负担边地治河、修渠、兴修水利等工作,劳动繁重,生活困苦。屯田是利用国有土地很有效的措施,但封建统治者没有充分调动屯田居民的积极性,使屯田之成效没有发挥到最大。
在汉代,以皇帝为首的地主阶级占有大量的土地,汉武帝时淮南王的子女及衡山王都曾“侵夺民田宅”、“数侵夺人田,坏人累以为田”,一般官僚、地主和商人也都进行土地兼并。而农民却无立锥之地,不得不耕豪民之田,缴纳50% 的地租,受着残酷的剥削。大地主和农民之间的阶级矛盾非常尖锐,为了巩固封建统治,安定社会秩序,董仲舒提出了著名的限田主张。他主张限制私人占有土地的最高亩数。古代的井田法虽难以恢复,但是可以采取“限民名田,以澹不足”的措施,董仲舒没有说明限田的亩数以及具体实行的办法,而只是提到应当限制私人占田。他的这一主张,只限于议论,并未付诸实行。
3、隋代、唐代、宋代的土地制度与土地问题
隋代、唐代实行均田制,它将土地分为露田、麻田、桑田及宅地四种,前两类田所有权属国家,不得买卖,后两类田则可作为祖业传给子孙,并允许自由买卖,均田制在唐前期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随着李唐王朝的衰败,土地兼并不再有任何限制,均田制日益驰坏。
到宋代时,采取了“不抑兼并”的政策,所以土地兼并比前代更为激烈。豪强地主占有大量土地,并且享有免税免役的特权,赋役的重负自然落在广大农民和中小地主身上、地主阶级把土地租佃出去,坐享高额地租收入。契约租佃关系逐渐普遍,定租制也开始出现。敦煌地区和吐鲁番出土的文卷资料表明,契约租佃关系在唐代已经出现,进入宋代以后更加普及。在租佃契约上,一般都写明田主、租田人和中人姓名、土地亩数以及每年应缴租额。在契约规定的期限内,农民不能离开佃种的土地。
契约期满可自行去留。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比过去减轻,他们的社会地位也比以往提高。定租制是地主规定佃户每年交纳固定数额的实物。 在定租制下,按亩规定固定的地租量,丰年不增,灾年不减。佃农通过改进生产、提高劳动强度增加的产量可以全归自己所有。所以对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一定的刺激作用。但灾年不减租,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遭到很大困难。假如生产有了提高,地主对亩产的增加是不会坐视不问的,往往用“车佃增租”的手段来榨取农民的劳动成果。
4、明代、清代土地制度和土地问题
明代初,全国荒地很多,统治者注意清查田亩、赋税和鼓励人民垦荒。“明太祖即帝位,遣周铸等百六十四人,核浙西田亩,定其赋税,复命户部核实天下土田。”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87年),曾命各州县编造土地登记簿册,这 源样,土地的大小、土质的等级,就都有图册可凭,便于封建政府控制土地,征发赋税。朱元璋还明令鼓励垦荒,所垦土地不论有无原主,都归垦荒人所有, 作为永业。洪武三年“又以在原田多荒,命省臣议,计民授田。
一如民耕,人给十五亩,蔬地三亩,免租三年”,实质是募民垦荒。洪武二十年更发布了额外垦荒永不起科的诏令,规定除了已纳税的土地之外,额外垦荒,土地归其所有, 且永不征税。此政策推行了70多年。对农业和平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全国垦地面积不断扩大,农村里中小地主和自耕农的数量有了很大增加。但是,土地兼并仍很严重。
清代的土地仍可分为官田和民田两大类。清代统治者入关以后,为了抢占土地剥削人民,于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颁布圈地的命令。令文说“我朝建都燕京,期于久远,凡近京各州县民人无主荒田,及明国皇亲、驸马、公、侯、伯、太监等死于寇乱者,无主田地甚多若本主尚存,或本主已死而子弟存者,量口给与,其余田地,尽行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在命令中所 圈占的土地,虽然名义上限为明代官田或无主土地,但实际上不论有主无主,土一律圈占,以致凡圈地所到,原主登时逐出,农中一切所有,尽归新主。被圈之农民,不得不弃家逃亡,或者沦为新主人的奴仆。
清代初,在直隶、山西、河南、陕西等地的明代王公勋戚庄田,其中除直隶的一部分被清政府圈占外,其余的或已荒废,或仍由原来的农民耕种,这些土地称为“更名田”,属耕种的农户所有。据统计,这种土地的总数不下20多万顷。这一规定有助于荒废土地的开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交和发展。
明、清时代,地主经济的剥削形式有了一些新的变化,主要是土地永佃权的出现和雇佣关系的发展,永佃权是佃农在按租约交租的前提下,永久租种某裳 块土地的权利,地主出卖转让土地,不影响佃农继续租种。在实行永佃制的情况下,土地的耕作权和所有权分离了。佃农不但可以长期使用这块土地,并且有将田亩权出卖,抵押和典当的自由。佃农有了永佃权,相对说生活较有保障,他们改良土壤,提高土地肥沃程度的利益,可以归自己所有。这样就提高其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明、清时候,农业中的封建性雇佣关系也有发展地主雇工种田,可以从他们身上榨取到大量剩余劳动。但也反映出封建社会后期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减弱。

扩展资料:

清末民初(1840—1924)
封建土地所有制占主体(截止1952)
(1)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农民个体私有,平均主义
(2)辛亥革命:平均地权(理念)
国民革命时期(1924—1927)
目的:为发动农民反对军阀
政策:耕者有其田(口号)
影响:有利于开展农民运动、反对军阀统治
1927年党的八七会议,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创建,是由大革命失败到土地革命战争兴起的历史性转变。
十年对峙时期(1927—1937)
目的:为了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
政策:1927 打土豪,分田地 ;
1931土地革命,农民土地所有制
路线: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度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影响:巩固了农村革命根据地;使广大贫雇农政治上翻了身,经济上分到土地,生活上得到了保障,调动了他们革命的积极性
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
(1)进行根据地建设—大生产运动(抗战时期中共领导抗日根据地军民开展的以自给为目标的大规模生产自救运动);军垦屯田
①目的:巩固农村革命根据地
②影响:陕甘宁边区和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大生产运动健康发展,成就显著。农业和工商业的产值迅速增长,人民负担大大减轻,军民生活明显改善。 大生产运动使根据地度过了严重的经济困难时期,为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
(2)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①目的:团结一切力量争取抗战胜利
②影响:中共在民族矛盾成为主要矛盾的情况下改变了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承认了地主土地所有权、地主对农民的债权和租佃关系。但对地主的封建剥削又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改善农民的物质生活。这一措施把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与解放农民问题很好地结合起来,即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有利于团结地主抗日,巩固了抗日统一战线。
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
目的:调动广大群众革命积极性
政策:1946-5《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变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耕者有其田
影响:加速了人民解放战争的进程
认识:变革土地制度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是广大农民最迫切的要求。不解决土地问题,就不可能把广大农民真正的发动起来,也不可能完成反封建的任务。在国共政权十年对峙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当时的国内矛盾,分别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土地改革政策。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变化。
为适应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需要而制订的减租减息政策已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要求,为了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中国共产党制订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一个比较完善的土地革命纲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井田制: 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地皮国有制度,西周时盛行。当时,门路和渠道纵横交织,把地皮分开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
屯田制:指的是使用士兵和农人垦种荒地,以取得队伍抚育和税粮.又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之分.商屯亦称盐屯,明盐商为了便于在边田产区纳粮换盐而办的屯垦.这是在明朝了,而民屯和军屯便是所说的屯田.而屯田制便是以屯田为目标而创建的一种制度,由曹操创建.
占田制,西晋颁布的土地、赋税制度。从占田制的内容看,它是一种既保证政府收入,又保护士族特权的一种土地制度。占田制并不是官府授田,更不是将地主的田地授与农民,而是在屯田制破坏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占垦荒地,占田制中对于官僚士族占田、荫客、荫亲属等特权的规定,其主要精神不在于对官僚士族的特权加以限制,而在于确认和保护他们已占到大量土地和户口的既成事实。
均田制:中国古代北魏至唐中叶封建政府推行的地皮分派制度。西晋末年,中国北方在永嘉之乱之后,户口迁移,地皮荒凉,国度钱粮收入受到紧要影响。为担保国度钱粮来历,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宣布均田制并开始执行。

井田制编辑
井田制是西周土地制度的主要构成形式,是奴隶制国家的经济基础。井田制在夏商两代已经实行,西周时期得到充分发展。当时,周天子是全国土地和人民名义上的最高所有者,由他来“授民授疆土”给诸侯。诸侯再把封区内的土地分赐给自己的卿大夫与士。因此,井田制具有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土地不能随意转让和买卖,这叫“田里不鬻”。当时田地上有纵横交错的道路和水渠,将土地分成了棋盘状的方块田,远远望去呈“井”字形,故称井田。
自春秋战国时代,井田制逐渐瓦解,“田里不鬻”制度破坏,土地国有制向土地私有制变化。
从管仲改革中的“相地而衰征”到鲁国“初税亩”,及至商鞅时“废井田,开阡陌”,一直到始皇帝时“令黔首自实田”,在全国明确确定了土地私有。

假民公田编辑
东汉光武帝时,为解决流民问题,实行假民公田。就是把国有的荒地和苑囿以及山林川泽租借给流民进行生产。接受假田的人,在头三五年可以享受免除租税的待遇,国家甚至可以贷给假借公田的农民种子和食粮以及耕具,但几年以后,就要缴纳40%以上的假税,并承担其他封建义务。租种公田的人实际上变成被束缚在国有土地上的国家佃农,如此,大量流民被安置,国家收入也得以增加。

屯田制编辑
为恢复发展中原地区的农业生产并保证军需,196年,曹操下令实行屯田,将流民按军事编制起来,垦荒种田,由政府提供农资,收成与官府四六分成,这叫民屯。此外,曹操下令士兵屯田,叫军屯。屯田的施行,促进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占田荫客制编辑
西晋占田制是战国与秦汉以来“名田”制度和限田政策的产物。晋初社会经济和土地兼并有所发展,为加强对自耕农的控制,限制土地兼并,保证国家赋税徭役的征发,太康元年(280)灭吴统一全国后,西晋政府颁发占田课田令。
规定官吏按品级高低占有土地,同时荫蔽佃客和亲属作为其私属,从一品占田50顷依次递减至九品10顷,荫户自50户至一户不等。通过占田荫客制,士族门阀势力进一步发展。

均田制编辑
太和九年(485),北魏政府采纳汉族地主李安世的建议,颁布均田令。规定丁男(15岁以上)受露田40亩和桑田20亩或麻田10亩,妇女受露田20亩,麻田5亩。实际授田时,露天加倍,以备休耕。奴婢授田与平民数量同。耕牛每头受露田三十亩,限4牛。三口人给宅基地一亩,奴婢5口给1亩。狭乡之民可迁往宽乡受田,宽乡之民可任意垦耕。地方官吏随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与别驾各8顷,县令与郡丞各6顷,离职时移交下任。
随之出现的还有租庸调制,一直延续到唐朝改行两税法。


宋元两田制——中国古代经济的巅峰,官僚地主的狂欢时代
租佃制虽保障了农户的经营自主权,但也带来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官田可以租佃或雇工经营,农民对民田拥有买卖权,但国家仍保留了对土地最终处置的控制权。土地买卖的同时,附带的赋役义务也随之转移,国家有权根据需要征用或没收土地。总的来说,宋元两田制是中国古代经济历史上的重要一页,它在...

北魏均田制
均田制,即古代帝王将无主土地按人头划给小农耕作,土地为国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地主阶级的土地并不属于均田范围。中国古代北魏至唐前期封建政府推行的土地分配制度。西晋末年,中国北方在长期战乱之后,户口迁徙,土地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

如何理解中国古代田井制政策与均田观念
基本概念 井田制:井田制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西周时盛行。那时,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均田制:中国古代北魏...

我国从古至今都有哪些农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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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北魏到唐朝均田制的变化及其作用
⑤地狭的地方,居民可以向空荒地区迁徙受田;地广的地方,居民不许无故迁徙,可随力所及向官府申请借种受田以外的土地。因犯罪流徙或户编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⑥各级地方官吏按照官职高低授给不同数额的公田(职分田),离职时移交后任官。北魏以后,均田制为其后的北齐、...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发展历程
二、奴隶社会(夏商—春秋末年)井田制,千耦齐耘。商鞅变法,承认私人占有土地的合法性,允许土地自由买卖,推动地主经济的发展。三、封建社会 私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土地所有制。四、近代以来 (一)清末民初(1840—1924)封建土地所有制占主体(截止1952)。(二)国民革命时期(1924—1927)耕者有其田...

中国最早的土地制度?
原始社会实行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度;夏商周时期,实行土地国有制——井田制;春秋时期,井田制瓦解;战国时期,井田制被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曹魏时期曾经实行屯田制;北魏到唐朝中期,实行均田制。 --- 均田制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产生于北魏,继之后的北齐、北周以及隋唐都承袭了这一制度。

屯田制、占田制和均田制的异同在哪?
占田令对於人民占有土地亩数,设定一限额,因此,占田制的作用就是限民占田。不过实际上,占田制并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无法阻止土地集中的发展,相反的,使大土地所有者,获得法律上的保障。因为法令对於占田逾制的豪族没有处置的办法,表示默认其既得利益,而且式令中对官僚占田,另有明白的规定,...

古代历史上北魏至唐朝时的均田制是什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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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田赋制度是怎样的?“仁勇调”是怎么来的?
隋战结束后,唐力统一全国,民生萧条,人口不足300万,比隋朝鼎盛时期的900万少了三分之二。人口锐减,大部分土地荒芜。因此,唐朝继续实行“均田制”,分田给...在整个世界之下,这是否意味着我拥有所有的土地,山脉,河流和海洋?我允许你在海里制造盐和铁。国家现在需要,难道你不想出力吗?那好吧,自然资源收归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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