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作者&投稿:占霍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农村信用社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怎么做?有什么样规定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和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
(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召开县级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级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
4.开展清产核资及净资产分配工作。县联社或筹备工作小组(受农村信用杜社员代表大会委托)聘请有审计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筹备工作小组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复查。筹备工作小组、县联社、中介机构三方按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净资产。在此基础上,筹备工作小组提出净资产分配方策;
5.验收整改。经银监会授权,银监局组织对组建阶段各项工作,重点是法律程序、清产核资、净资产分配工作进行验收,向筹备工作小组出具《验收意见书》。筹备工作小组针对验收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出具整改报告,银监局复查。银监局根据对组建工作检查验收和复查结果,出具《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对组建工作法律程序有效性、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公允性负责;
6.中介机构按整改后的情况出具最终清产核资报告及净资产确认书;筹备工作小组出具净资产分配意见;
7.确定新发起人。筹备工作小组制定增资扩股方案,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制定募股说明书,按公正透明的原则征集新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农村信用社原股东自愿作为发起人的,应有优先认购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份的权利;
8.在各项筹备工作完成,符合申请筹建标准后,筹备工作小组准备申请文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筹建申请。银监局受理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内容主要包括受理情况、申请材料完整性、组建期间各主要工作完成情况、验收整改落实情况、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会审批。
(二)申请开业的各项工作
1.增资扩股和验资。发起人认缴全部股金后,筹备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增资扩股和验资应区分原农村信用社股金转增银行股本与新股东投资入股;
2.筹备工作小组就高级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人选资格与银监部门沟通;
3.召开创立大会、股东大会(农村合作银行为股东代表大会。下同)、职工代表大会、创立大会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和股东监事。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发起人、股东人数较多、不能全部参加会议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股东大会实施律师见证制度;
4.召开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基本管理制度办法等;
5.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拟设银行名称预先核准;
6.筹备工作小组准备申请文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银监局受理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会审批。
二、审核要点
(一)申请筹建材料审核
1.申报材料完整,附件齐全;
2.组建对象符合规定条件;
3.县级联社和农村信用在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齐全,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合法合规;
4.《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合法合规,程序合法有效;发起人具备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资格;
5.清产核资工作过程深入完备,评估结果真实公允;净资产分配法律依据充分;报告内容细致翔实;
6.中介机构资质及参与审计评估人员具备合法资格;
7.清产核资工作的验收整改完全落实;
8.地方承诺的各项扶持措施基本落实到位;
9.筹建方案中关于明晰产权增资扩股、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等方面的措施符合监管要求,切实可行。
(二)申请开业材料审核
1.申请材料完整,附件齐全;
2.创立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决议内容合法合规;
3.《章程》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
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
5.股本结构以及股权设置符合监管规定,并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6.股东具备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资格;
7.《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审计内容完备;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8.法人治理、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发展规划符合监管要求;
9.业务范围已批准开办与拟开办部分予以区别;
10.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明晰;
11.法人总部营业场所和安全防范设施证明文件齐备。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机构名称
1.以县(或县级市,以下统称县)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其命名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十县名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县名十农村商业银行”。如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吴江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命名规则相似,为“省(自治区 直辖市)十县名十农村合作银行”。如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义乌农村合作银行。
2.以地级市辖区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命名规则为“地级市名十市辖区名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
3.地级市以“市区、郊区、开发区联社”等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能出现重名的特殊情况,另设字号,不单独以地级市名称作为字号,命名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十字号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如江苏省苏州市区农村信用联社申请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名称为“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
4.深圳、厦门、青岛、宁波和大连5个计划单列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其命名规则为:“计划单列市名十县或市辖区名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如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余姚农村合作银行”。
(二)筹备工作小组组成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由地方政府负责人,县(市 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监管负责人以及税务、工商、土地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筹备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
(三)设立方式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一般采取平价发行的方式。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制定的募股说明书须在辖区内进行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征集发起人应贯彻公正透明的原则。
(四)股权设置、股东资格与持股比例规定
1.股权设置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本结构应充分考虑股东来源的代表性。在股权设置中应处理好自然人股与法人股比例的关系、高管人员持股与普通员工持股比例的关系,既要防止大股东控权,又要避免股权过于分散形成内部控制。拟定的注册资本总额应适当超前,至少满足开业两年内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2.股东资格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应符合《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中有关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资格。自然人股东应在当地居住,法人股东注册地址应在当地。
(1)新入股的法人股东,设立时间应为两年以上,并符合连续二年盈利、净资产30%以上、长期投资比例(包括本次投资)不超过自有资本50%、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等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要求。
(2)新入股的法人股东,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
(3)非法人的经济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以经济组织名义入股的,应符合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要求,视作法人股管理;不符合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要求的,以自然人身份入股,按自然人股管理。
(4)个体工商户,作为自然人入股。
3.持股比例
(1)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职工持股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农村合作银行的非职工自然人股东持股合计不低于股本总额的 30%。
(2)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含中外合资与外商投资企业)持股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审批。
(五)原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处理
筹备工作小组应妥善制定原县级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处置方案。在社员退股前,由县级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股金处理方案:一是全面披露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和风险化解措施,以及未来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发展预测和面临的风险。实事求是做好宣传工作;二是社员在自愿前提下可以将量化后的股金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份;三是对坚持要求退股的原社员,在净资产量化后允许其退股;四是对既不愿增资入股又要求维持原股金的社员,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份。折算后的股份金额达不到一个投票权标准的,不具有投票权;五是对暂时无法确认身份的股金,先行打包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资格股,不行使表决权。待股东身份落实后再作进一步处理。
(六)法人治理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并逐步完善。
1.关于独立董事。董事会中应有1-2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计入董事会总人数中。在首届董事会中应设有独立董事。申请开业时独立董事暂时不能到位的,留下空缺于开业一年内补充。独立董事的产生及职责可参见《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 15号)
2.关于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下应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开业时应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法人股东持股比较集中的地方,应设立关联交易委员会。其他如薪酬及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可以在开业后逐步建立。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及人员构成可参见《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农村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比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执行。农村合作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应积极向社会招聘引进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开业时,其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监事长的任职资格由银监会负责;副监事长、营业部总经理、信贷、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行长和支行副行长由银监局负责审核。
(八)银监局负责或授权银监分局负责审批原农村信用社及其分社、储蓄所变更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在许可证、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设立、凭证印制、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开业。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开业后即启用新的印章、凭证,自行制作独立的行徽、标识。
(九)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
1.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申请人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申请书主送机关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抄送机关为银监局和银监分局。申请书由银监局负责受理并初审,银监会负责审批和核准。
2.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XX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材料”或“关于XX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申请文件一般采用双面打印。
3.申请材料一式四份,银监会两份,银监局一份,银监分局一份。
4.银监局上报《审核报告》(《组建工作验收报告》作为附件)一式两份正式文件。
(十)银监局及银监分局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的指导,按照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严把受理和审查关,确保组建质量。各银监局统一整理归纳辖区内组建工作遇到的有关问题,向合作部反映。合作部原则上不接待申请单位直接咨询。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应严格依法进行,按照规定要求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形成法律文书,不得逆程序违规操作。

2003年9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银监发〔2003〕10号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分总则、机构的设立、股权设置、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机构变更与终止、罚则、附则8章66条,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农村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农村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第三条 农村商业银行主要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为基础组建。组建县(市)以上农村商业银行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农村商业银行的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农村商业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农村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农村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条 农村商业银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不少于500人;
(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达到8%;
(四)设立前辖内农村信用社总资产10亿元以上,不良贷款比例15%以下;
(五)有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以发起方式设立,实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由发起人认购农村商业银行发行的全部股份。
农村商业银行的发起人以原农村信用社的社员为基础,并吸收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参加。
第十条 筹建农村商业银行应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区(市、州)分局提出申请,由地区(市、州)分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逐级审核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局受理并审核辖区内以省、地级城市为单位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筹建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筹建农村商业银行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筹建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最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筹建之日起满6个月,仍不具备申请开业条件的,自动取消筹建资格,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筹建申请。
第十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筹建结束,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材料;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开业申请的审批程序同第十条。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局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辖内设立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分支机构。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资本总额的60%。
第十五条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市、州)分局受理并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局审批。
经批准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市、州)分局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根据股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
农村商业银行股东应当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的条件。
第十七条 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应当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八条 农村商业银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 ‰,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本行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5%。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是指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受同一企业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向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及时报送持有银行股份前十名股东的名单。
第十九条 除原农村信用社社员可将其清产核资、评估量化后的股金按照自愿原则和农村商业银行股本结构的规定转为农村商业银行股本金外,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必须以货币资金认缴股本,并一次募足。
第二十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向认缴股份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入股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二十一条 农村商业银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股本。农村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农村商业银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农村商业银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二十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农村商业银行的权力机构。
第二十三条 农村商业银行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等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规划,决定农村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六)审议、批准农村商业银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农村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股东按持有股份的数额行使表决权,实行一股一票。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农村商业银行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对农村商业银行修改章程、合并、分立或解散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股东大会应当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农村商业银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应当报送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农村商业银行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其成员为7至19人。其中本行职工担任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4,但不应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除本行职工外的其他自然人股东担任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1/4。董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应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农村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农村商业银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农村商业银行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亏损弥补方案;
(五)制订农村商业银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决定农村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七)制订农村商业银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聘任和解聘农村商业银行行长,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财务和信贷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
(九)拟订农村商业银行的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十)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应召开4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应当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农村商业银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每年应至少参加两次董事会会议。
违反上款规定的,经股东大会通过,可取消其董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规范公开的董事选举程序,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个月,董事会应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三十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签字,并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备案。董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能生效。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致使农村商业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且未表示异议的董事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在聘任期限内解除行长职务,应当及时告知监事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作出书面说明。未经行长提名,董事会不得直接聘任或解聘副行长、财务和信贷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设行长1人,可设副行长2至3人,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行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财务和信贷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代表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活动;
(五)在农村商业银行发生挤兑等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银行监管机构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六)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农村商业银行章程规定应由行长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七条 农村商业银行行长人选由董事提名,董事会聘任。副行长由行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行长、副行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农村商业银行行长不得由董事长兼任。
第三十八条 农村商业银行行长每年接受监事会的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农村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违反法律、法规或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作出决策,致使农村商业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行长、副行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设监事会,人数为5到9人,监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和股东代表组成,其中,职工担任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总数的1/3。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职工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成员、行长、副行长、财务及信贷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二)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农村商业银行利益的行为;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四)检查监督农村商业银行的财务活动;
(五)对农村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农村商业银行内部稽核工作;
(六)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农村商业银行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四十一条 对监事会提出的纠正措施、整改建议等,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拒绝或者拖延执行的,监事会应当向当地银行监管机构报告并报告股东大会。
第四十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比照城市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规定执行。农村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三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农村商业银行可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业务。
第四十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执行。
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与农村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应与其关联企业的贷款合并计算。
第四十五条 农村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等各项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薪酬与银行效益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四十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要将一定比例的贷款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并报当地省级银行监管机构备案。
银行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农村商业银行发放支农贷款情况进行评价,并可将评价结果作为审批农村商业银行网点增设、新业务开办等申请的参考。
第四十七条 农村商业银行不得向股东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第四十八条 农村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
第四十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依法纳税。
第五十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按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农村商业银行对所报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农村商业银行应按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五十一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对向股东及关系人发放贷款情况进行披露。股东或关系人的借款在披露时应与其关联企业借款合并计算。
第五十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由监事会聘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由监事会通过,经股东大会年会审议后,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十三条 农村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报表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20日前置备于该行,供股东查阅。 第五十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六)修改章程;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视情况批准或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监局批准以上变更事项。
第五十五条 农村商业银行接管、解散、撤销和破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因解散、撤销和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局缴回金融许可证,并持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局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五十七条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商业银行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农村商业银行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变更第五十四条所列变更事项的,给予警告,并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擅自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超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金融许可证;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农村商业银行办理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农村商业银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与管理过程中,有侵占、挪用、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农村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处罚。
第六十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 组织机构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行长和副行长,由董事会聘任,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管理日常经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构成了农村商业银行的组织架构,确保了银行的决策和管理过程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股东大会是农村商业银行的权力机构,负责制定或修改章程,审议批准工作报告、规划、预算、决议等重要...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 股权设置
农村商业银行应向认缴股份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入股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抽回股本。农村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股东以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需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农村商业银行董事...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五章 经营管理
农村商业银行可经批准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业务。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与关联企业贷款应合并计算比例,以防过高的风险暴露。银行必须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与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规范进行。必须将一定...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五章 经营管理
村镇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有条件的村镇银行要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对部分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镇,村镇银行可通过采取流动服务等形式提供服务。第三十九条 村镇银行在缴足存款...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未尽事宜处理。对于本规定未涵盖的事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六十二条:解释权归属。本规定的解释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第六十三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农村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农村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介绍
2003年9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银监发〔2003〕10号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分总则、机构的设立、股权设置、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机构变更与终止、罚则、附则8章66条,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筹),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银监局(筹):现将《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有效么
应该是无效了,这个指引是2007年发的,今年年初总会发的继续有效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没有这个法规了,2017年底银监会颁布了《村镇银行监管指引》基本已经完全替代上面说的这个了

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我国村镇银行不能代理政策性、商业银行等...
【错误】【参考答案】错 【试题分析】村镇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

茌平县13095365832: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介绍 -
潜熊迈纬: 2003年9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银监发〔2003〕10号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分总则、机构的设立、股权设置、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机构变更与终止、罚则、附则8章66条,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茌平县13095365832: 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样吗 -
潜熊迈纬: 不一样.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是不同的.农村信用社是计划经济名称的延续.与保留的供销社性质相同,产权不明确. 农村商业银行是农村信用社通过股份制改革设立的股份制银行.它是一家地方金融机构.当农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茌平县13095365832: 不通兑存单受法律保护吗 -
潜熊迈纬: 法律分析:农村信用社不通兑存款就是只能到开户银行存取款.法律依据:《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七条 农村商业银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茌平县13095365832: 信用社与地方银行有什么区别? -
潜熊迈纬: 1、从监管的角度看,信用社与地方银行有很大的区别,信用社属于农村合作金融,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但视同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地方银行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商业银行监管办法进行监管.目前信用社实行的是多级法人体制...

茌平县13095365832: 农村商业银行是信用社吗?
潜熊迈纬: 那是两码事,信用社的全称是:农村信用联合社.商业银行也分好多. 你说的那个农村商业银行我没听说过.

茌平县13095365832: 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开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
潜熊迈纬: 中资商业银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除信托公司之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开业核准由所在地银监局审批;城市商业银行省内新设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不跨省的二级分行由所在地银监局审批;银监会已规定由银监局审批的高管人员,其个案审批不再报上级准入部门核准;消费金融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任职资格由所在地银监局核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开办信用卡收单业务和使用统一品牌开办信用卡业务由所在地银监局审批;政策性银行二级分行高管任职资格由银监局下放至银监分局核准.

茌平县13095365832: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潜熊迈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监发〔200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筹),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银监局(筹):现将《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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