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评价
纵观中国古代社会,我们会发现从秦汉至明清,中
国的社会性质、政治结构、法律体系并没有因朝代的更
迭而变化无尽,相反,却始终处于一种稳定的状态。这不
得不归结为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全方位、深层次的影
响。儒家思想的影响一方面积淀为中华民族的深层性
格和心理内核,另一方面铸就了中国古代辉煌的历史和
灿烂的法律文化。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传统法律
文化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逐渐形成了自身独特的精神
品格和制度特征。
一、“性善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每一个阶段的发展,都和当时儒
家思想的发展相适应并受着它强烈的影响与制约。儒家
人性论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而“性善论”则
是儒家人性论的核心和精髓,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
展史上影响深远。
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提出了“性相近、习相远”,
意即绝大多数人先天的秉赋和性情相差无几,但经过后
天的习染,有了善恶之分,慢慢相去甚远。再加之其一贯
提倡的“仁”,可以看出孔子具有明显的性善倾向。
孟子本于孔子而又有所发展,明确提出了“人性之
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1〕认为
人性本善,犹如水性天然就下。
在“性善”的基础上,孔孟把诱发人内心固有的良
知、善性看作是治国最根本的途径,认为人性本善,所
以,人具有自力奋斗、自我救赎的可能性。而善性的不断
推动,则使人能不断地把自我生命推到一个新的境界。
这样,人之拯救的最根本的力量源泉在于自己,在于人
自觉自愿为善的本性,自然在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时,
法律作为外在的强制性规范是不重要的。
于是,孔孟在道德与法律之间选择了道德,极力提
倡“德治”,力求发挥道德感化作用来缓和社会矛盾,以
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与安宁,把教化放在首位,并认为
是比刑政更为优越的统治方法,并进一步指出德礼教化
能从根本上禁绝犯罪,是预防犯罪最彻底的方法。
基于性善,孔孟虽轻视法律的作用,但也并不否认
法律的必要性。由于人性常变,道德教化不可能独当此
任,便需要法律的辅助了。如孔子在听到郑国统治者“尽
杀符之盗”的消息时说到:“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
以猛。猛以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
政是以和。”〔2〕这里体现了宽猛相济、道德与刑罚并重的
思想。但是在一般情况下,总是把德礼教化作为主要手
段,而把政刑作为辅助手段,其作用和目的是促进德化。
然而,法律的辅助作用应该是正辅,不能与德礼教化的
宗旨如仁爱、宽惠相违背。在刑罚的适用原则上主张轻
刑、反对重刑;主张“省刑罚”、“薄赋税”。于是,孔孟在刑
罚的适用原则上主张轻刑、反对重刑;主张“省刑罚”、
“薄赋税”。主张轻刑、反对重刑也是儒家与法家在法律
思想上对立的重要标志之一。
对法律作用的相对轻视,使儒家在礼与法的关系上
强调礼治,在德与法的关系上强调德治,在人与法的关
系上强调人治。“礼治”、“德治”和“人治”是儒家基本的
法律观,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的基本模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正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发
展与完善的,所以孔孟的性善论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形
成的基础。
二、儒家民本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
的影响
“民本”一词发端于殷周,经儒家的弘扬而最终成为
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影响
(一)民本思想的内涵
1.“贵民”
即以民为贵,“民”为主体。孟子提倡“民为贵,社稷
次之,君为轻”,〔3〕便是这种思想的直接反映。
2.“养民”
“贵民”强调要将民放置于重要之地,“养民”则是在
“贵民”意识指导下的具体行动,具体措施。如“取于民
有制”,〔4〕不能过分掠夺百姓的财富,老百姓富裕了,国
家自然也就富裕了。
3.统治者的自律
在“贵民”与“养民”的基础上,“民本”还应包含统治
者的自律,也即加强统治者自身的修养。
(二)民本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影响
“民本”其意为以“民”为根、为本,因此国家的一切
大政方针皆应以“民”为依归,不能依统治者自己的好恶
而行事,否则将社稷难保。民本思想是古代政治理论的
基础,法律则是用来维护这个基础的外在工具。因此在
儒家“民本”思想的影响下,认为民众安居乐业,才能从
根本上减少犯罪,国家才能长久稳定,而关心百姓、注重
民生成为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中
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形成与发展打上了“民本”的烙印,具
有了人文主义的特色。
早在西周时,统治者便强调“明德慎罚”,尤其自汉
武帝采纳董仲舒“独尊儒术”的理论后,民本理论更进一
步成为统治阶级的政治理想。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体现
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其后的统治者基本上都遵
循着这种理论。如唐太宗时以“先存百姓”、“安人宁国”
为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宽仁而又简洁。另外,古代帝王的
诸多诏令与大臣的奏章在发布时,往往会援引儒家的经
典文献说明自己诏令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增强号召力,
民本理论已成为古代立法实践当中的普遍指导性由此
可见一斑,使中国法律文化具有非常明显的民本特色。
民心的向背与统治阶级的生死存亡息息相关。“得
民心”体现在法律文化观上即是强调统治者不能“独
乐”,应该优先考虑老百姓的利益。统治者修身自律,倡
导“贤人政治”的法律观,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统治者的
私欲,缓和了社会矛盾,使中国的传统法文化因“宽仁慎
刑”、“重惜民命”而具有浓厚的人文主义特色。
三、儒家义利观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
影响
在“性善论”与民本思想的影响下,中国的法律文化
奠定了“德主刑辅”、“为国以礼”的基础,而儒家的义利
观思想使得中国古代法律重刑轻民,即使在私法领域也
呈现出明显的重义轻利的公法文化特色。
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湮没了“个人”的存在,无个人
权利之地位,因此,也没有法律上抽象平等的人格,不能
有个人对于财产的绝对权利以及物的自由流转的权利。
再则在儒家义利观的文化背景压力下,“商人没有自己
的价值观,而归属于士大夫的整套价值观”,〔5〕因此“重
民贱商”、“重农抑商”的情形在封建社会持续了几千年,
而商人行使的民商行为也不为法律所强调,使得中国法
律明显呈现出“重刑轻民”的特色。
如“为富不仁”、“不义之财”是以儒家义利观对不当
为、不当得利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童叟无欺”、“货真
价实”等则是以儒家义利观对当为、当得利行为的肯定
性评价,至于婚姻、继承等涉及身份关系的领域,更是每
每以义利之辨为标准。
古代乡土社会中,民事纠纷大多发生在亲友、乡邻
之间,多以调解息讼。在调解的过程中,常常会尽可能
通过一番重义轻利的劝导而消释纠纷,确有少数非到官
府判决不可的,官府也是申之以义利。在这里,儒家义利
观成为他们最先考虑和引用的法律渊源,而如何分辨财
产权、债权上的利益关系反倒退居次要地位。〔6〕
中国古代律令的条文也能很好地说明中国古代法
律去私、轻商的特征,刑法的律令尽善尽全,但有关民
商方面的法律条文只是散见并依附于各刑律之后,仅
仅作为附庸而存在。而且在律、令不完备的情况下,法
官所依据的只能是礼俗、惯例、良知、天理等,简言之一
个字———义。在儒家思想里,义是礼的核心,用礼来规
范社会则能达到重义轻利的效果,从而使整个社会秩序
井然,而事断于法往往会使人追名逐利,不利于内心自
省和道德的提高,最终秩序会被破坏,因此重义轻利可
以说是儒家崇尚德治轻刑治一个重要的内在原因,使中
国古代法文化在私法领域也具有浓厚的公法文化特色。
给你一个思路,要从法律文化四要素来构思和组织文章,因为法律文化由法律思想、法律规范、法律设施和法律艺术组成。这四种要素相互联系和矛盾运动,成为法律文化发展变化的直接动因。
1、法律思想是人们关于法律问题的见解和评价。它由核心部分和外围部分组成。核心部分是法理学,它是从宏观角度将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社会现象而进行的一种理论评述。它要回答的问题是:法律是什么?它是怎样起源和发展变化的?它有哪些特征?它和政治、经济、哲学、道德、人性、人口、社会环境的关系怎样?法律的效力从何而来又如何保障实现?法律与公正、平等、自由的关系怎样?法律具有何种价值?什么样的法律是优良的法律?怎样制定和实施优良的法律?……总之,它要解决法律的一般性理论问题。外围部分是法律意识,它是人们从微观角度对具体法律活动的一种评判。它要回答的问题是:应该制定和不应该制定什么样的法典、法规?应采取哪些具体措施以保障法律的实施?何种法律制度是不好的应当改革的?应采取何种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如何保障司法审判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当然,在法理学与法律意识之间很难确定一条分明的界限,它们在思想家、政治家、法律工作者和研究者的思维活动中几乎混为一体。但是,它们毕竟不是一回事。它们的区别在于:①法理学关心法律的一般性共同性的理论问题,法律意识则关心较为具体的特殊的法律问题;②在时间观念上,法律学关心法律活动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法律意识则主要关心现实;③法理学虽然也关心现实问题,但是间接的,并注重从理论上加以阐述,法律意识不仅强烈地关心现实法律问题,而且总是把对法律问题的评价、要求置于客观利益(个人、集团、阶层、阶级、社会利益)的天平上。法理学与法律意识的微妙差别可以用如下例子加以说明:人们在观看一幅美女肖像,当一个人从肖像的光线、色调、表现手法等方面来评价它时,那是一种“无我”的欣赏;而另一个人则拿她来同自己的妻子或其他熟识的人进行比较,那就成了一种“有我”的联想。当然,在法理学和法律意识之间并不存在“阳春白雪”和“下里巴人”的分野。法理学总是以一定量的法律意识的积累为原料,才能完成理论升华。而法律意识只有在坚实的法理学基础上才能对现实法律问题作出更为透辟的评判。在阶级社会,掌握着物质、精神生产资料的统治阶级,总是比被统治阶级更容易创立自己的法理学,而被统治阶级则以自己的法律意识与统治阶级针锋相对。一个社会的法律文化水准,不仅要取决于法理学的水平,而且更多地取决于法律意识的发展程度。在法律活动面前,法理学的作用是描述和预测,而法律意识则是创造和实践。
2、法律规范是区别于生理、伦理、道德规范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法律规范指示人们可以做某种行为,不可以做某种行为,以及对违背行为的惩处。它可以有文字形式,也可以没有文字形式,但必须经过社会权威机构的制定或认可。法律规范的形成是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一般说来,初级阶段的法律规范与伦理、道德乃至宗教规范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随着经济、政治的发展而不断松动并最后脱节。由于民族的和历史的原因,这种联系在某些地区和民族维持了相当长的历史,这实际上是完成了伦理、道德和宗教规范的法典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活动的长期积累,法律规范的形式也发生变化。总的说来是分工日益清晰。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一级规范和二级规范。前者是直接实现立法意图的规范,后者是保障前者实现的规范。调整某一部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特定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通过立法渠道实现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的结果。法律规范数量不断增加,内容不断创新,分类不断精细,是它发展的一般趋势。
3、法律设施是保障法律活动得以正常进行和发展的客观条件,它是社会权威机构为实现法制、指导法律活动而建立的一系列工作机构的总和。它包括专门设施和辅助设施。专门设施有: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审判机构、检察机构、公安机构、司法行政管理机构以及律师咨询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等等,辅助设施有:法律教育培训机构、调解机构、法制宣传机构、企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和法律顾问机构等等。
法律设施是社会权威机构的派生物,社会权威机构指派专门工作者并制定工作程序,来保障法律规范的产生和实施。因此,法律设施又是特殊的人和特殊法律规范的结合物,是专业工作者和专门法律规范相结合的产物。它是使法律规范得以产生和实现的一系列工作机关,是从微观角度制约法律活动的指示灯和控制器,没有法律设施,法律规范既不可能产生,也不可能实现。
设置法律设施的目的在于保障法律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在建立和调整法律设施时,应遵从如下原则:①统一原则,不允许互相矛盾和抵触,法律设施的工作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应是统一的;②分工原则,明确职能权限,各司其事,互相监督,互相配合;③效率原则,要讲办事效率,不允许哪怕是暂时的和局部的停滞;④应变原则,形势变了,法律活动也应跟着改变,但要依据法定程序进行;⑤专业化原则,法律工作者应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和较高的法律意识,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法律活动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4、法律艺术是保障法律活动得以正常进行和发展的主观条件,是一种从事法律专业活动的能力、技术和方法。它包括立法艺术和执法艺术。立法艺术是社会权威机构制造法律规范的能力和方法,包括立法机构的组织形式、工作程序;法律规范的形式、语言结构、分类、组合,立法时机的判断,公布法律的方式,法律解释的方法等;执法艺术是保障法律规范得以实现的能力和方法,它包括司法艺术和一般执法艺术。前者指审判方法、检验技术与理论、鉴定技术、勘查技术、代理与辩护方法,法律文书的制作技术等;后者主要指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法规的方法和技术和仲裁方法等等。
法律设施和法律艺术是保障法律活动正常进行和发展的客观、主观条件。没有这两个条件,法律活动的进行是无法设想的。两者的联系十分密切,法律艺术总是在一定的法律设施里由特定的人掌握和传播的,法律设施的活动,总以人们具备一定的法律艺术为条件。它们都体现了人的活动,都受一定法律意识的影响。它们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人们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后者则或多或少重视人们的主观能动性。前者常常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后者则体现了更多的稳定性和继承性。
法律文化四要素的外部联系构成了法律文化存在和发展的方式。当我们注意法律文化起源的时候,常常很难机械地找出一个确切的标志,也无法确定诸要素孰先问世。请看如下的逻辑推理:法律规范与社会权威机构的存在为前提,则后者在先;制认和认可法律规范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活动,支配这种活动的是一定的法律思想,于是法律思想在先;法律思想是人们对法律活动的评价,它以法律活动的存在为前提,于是,法律规范又在先……。法律文化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当社会权威机构逐渐确立时,法律文化四要素的初级形态也就同时诞生了。
就某一法律文化演进史的横断面而言,社会的物质生活总是处在最低层的。由于实际生活的需要,人们产生了某种要求。这种要求经过过滤成为法律意识,它又经过筛选、变型成为社会权威机构的法律意识,并通过立法艺术被立法机构加工为法律规范,又通过执法艺术被执法机构加以推行。经过实践,一些可行的法律规范或制度被保留并发展了,不再适用的则被淘汰了。一些新的法律规范和制度适应着新的需求而诞生了。在法律活动中,法律思想、法律设施、法律艺术也不断发展完善,整个法律文化的水准也不断提高。
(1).思想政治教育是经济建设的坚强保证。保证党和国家法规政策的正确贯彻。保证经济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为经济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2).思想政治教育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必备条件。通过思政教育提供公民的政治觉悟和政治责任感,培育公民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
(3).思想政治教育是思想文化建设的中心环节。思想道德建设和文化建设都离不开思政教育。
五、论述
1. 试论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的优良传统。
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中积累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宝贵经验,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形成了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武装人们头脑的传统。
伟大的社会实践需要科学理论的指导,从长期的革命斗争到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们始终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人们的头脑,启发人们的领悟,适时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2)实事求是传统。
实事求是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精髓,也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回顾我们党领导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实践,可以清晰地看到,我们每前进一步,都离不开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这是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优良传统作风。
(3)平等待人的民主传统。
贯彻平等待人的民主原则,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是我们思想政治工作的一贯作风,民主的实质是平等。
(4)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传统。
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整个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总体上说,它必须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去进行,同时又必须同各条战线的具体任务想结合。党在一定时期中心任务是全党全国的大局,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服从于服务于这个大局。
(5)以身作则的传统。
要求党员和干部以身作则,是我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优良传统。在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提出了做好工作最重要的条件,就是教育者要以身作则。
(6)群众路线的传统。
党在长期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创造和发展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
(7)全党动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齐抓共管的传统。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思想政治工作从来都是全党的事情,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工团妇共同努力,齐抓共管,各部门密切协作,专业队伍与群众队伍紧密配合
古代中国法律很少体现民主,更多的是专治。
自己想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评价
纵观中国古代社会,我们会发现从秦汉至明清,中
国的社会性质、政治结构、法律体系并没有因朝代的更
迭而变化无尽,相反,却始终处于一种稳定的状态。这不
得不归结为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全方位、深层次的影
响。儒家思想的影响一方面积淀为中华民族的深层性
格和心理内核,另一方面铸就了中国古代辉煌的历史和
灿烂的法律文化。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传统法律
文化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逐渐形成了自身独特的精神
品格和制度特征。
一、“性善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每一个阶段的发展,都和当时儒
家思想的发展相适应并受着它强烈的影响与制约。儒家
人性论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而“性善论”则
是儒家人性论的核心和精髓,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
展史上影响深远。
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提出了“性相近、习相远”,
意即绝大多数人先天的秉赋和性情相差无几,但经过后
天的习染,有了善恶之分,慢慢相去甚远。再加之其一贯
提倡的“仁”,可以看出孔子具有明显的性善倾向。
孟子本于孔子而又有所发展,明确提出了“人性之
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1〕认为
人性本善,犹如水性天然就下。
在“性善”的基础上,孔孟把诱发人内心固有的良
知、善性看作是治国最根本的途径,认为人性本善,所
以,人具有自力奋斗、自我救赎的可能性。而善性的不断
推动,则使人能不断地把自我生命推到一个新的境界。
这样,人之拯救的最根本的力量源泉在于自己,在于人
自觉自愿为善的本性,自然在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时,
法律作为外在的强制性规范是不重要的。
于是,孔孟在道德与法律之间选择了道德,极力提
倡“德治”,力求发挥道德感化作用来缓和社会矛盾,以
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与安宁,把教化放在首位,并认为
是比刑政更为优越的统治方法,并进一步指出德礼教化
能从根本上禁绝犯罪,是预防犯罪最彻底的方法。
基于性善,孔孟虽轻视法律的作用,但也并不否认
法律的必要性。由于人性常变,道德教化不可能独当此
任,便需要法律的辅助了。如孔子在听到郑国统治者“尽
杀符之盗”的消息时说到:“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
以猛。猛以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
政是以和。”〔2〕这里体现了宽猛相济、道德与刑罚并重的
思想。但是在一般情况下,总是把德礼教化作为主要手
段,而把政刑作为辅助手段,其作用和目的是促进德化。
然而,法律的辅助作用应该是正辅,不能与德礼教化的
宗旨如仁爱、宽惠相违背。在刑罚的适用原则上主张轻
刑、反对重刑;主张“省刑罚”、“薄赋税”。于是,孔孟在刑
罚的适用原则上主张轻刑、反对重刑;主张“省刑罚”、
“薄赋税”。主张轻刑、反对重刑也是儒家与法家在法律
思想上对立的重要标志之一。
对法律作用的相对轻视,使儒家在礼与法的关系上
强调礼治,在德与法的关系上强调德治,在人与法的关
系上强调人治。“礼治”、“德治”和“人治”是儒家基本的
法律观,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的基本模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正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发
展与完善的,所以孔孟的性善论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形
成的基础。
二、儒家民本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
的影响
“民本”一词发端于殷周,经儒家的弘扬而最终成为
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影响
(一)民本思想的内涵
1.“贵民”
即以民为贵,“民”为主体。孟子提倡“民为贵,社稷
次之,君为轻”,〔3〕便是这种思想的直接反映。
2.“养民”
“贵民”强调要将民放置于重要之地,“养民”则是在
“贵民”意识指导下的具体行动,具体措施。如“取于民
有制”,〔4〕不能过分掠夺百姓的财富,老百姓富裕了,国
家自然也就富裕了。
3.统治者的自律
在“贵民”与“养民”的基础上,“民本”还应包含统治
者的自律,也即加强统治者自身的修养。
(二)民本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影响
“民本”其意为以“民”为根、为本,因此国家的一切
大政方针皆应以“民”为依归,不能依统治者自己的好恶
而行事,否则将社稷难保。民本思想是古代政治理论的
基础,法律则是用来维护这个基础的外在工具。因此在
儒家“民本”思想的影响下,认为民众安居乐业,才能从
根本上减少犯罪,国家才能长久稳定,而关心百姓、注重
民生成为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中
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形成与发展打上了“民本”的烙印,具
有了人文主义的特色。
早在西周时,统治者便强调“明德慎罚”,尤其自汉
武帝采纳董仲舒“独尊儒术”的理论后,民本理论更进一
步成为统治阶级的政治理想。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体现
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其后的统治者基本上都遵
循着这种理论。如唐太宗时以“先存百姓”、“安人宁国”
为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宽仁而又简洁。另外,古代帝王的
诸多诏令与大臣的奏章在发布时,往往会援引儒家的经
典文献说明自己诏令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增强号召力,
民本理论已成为古代立法实践当中的普遍指导性由此
可见一斑,使中国法律文化具有非常明显的民本特色。
民心的向背与统治阶级的生死存亡息息相关。“得
民心”体现在法律文化观上即是强调统治者不能“独
乐”,应该优先考虑老百姓的利益。统治者修身自律,倡
导“贤人政治”的法律观,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统治者的
私欲,缓和了社会矛盾,使中国的传统法文化因“宽仁慎
刑”、“重惜民命”而具有浓厚的人文主义特色。
三、儒家义利观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
影响
在“性善论”与民本思想的影响下,中国的法律文化
奠定了“德主刑辅”、“为国以礼”的基础,而儒家的义利
观思想使得中国古代法律重刑轻民,即使在私法领域也
呈现出明显的重义轻利的公法文化特色。
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湮没了“个人”的存在,无个人
权利之地位,因此,也没有法律上抽象平等的人格,不能
有个人对于财产的绝对权利以及物的自由流转的权利。
再则在儒家义利观的文化背景压力下,“商人没有自己
的价值观,而归属于士大夫的整套价值观”,〔5〕因此“重
民贱商”、“重农抑商”的情形在封建社会持续了几千年,
而商人行使的民商行为也不为法律所强调,使得中国法
律明显呈现出“重刑轻民”的特色。
如“为富不仁”、“不义之财”是以儒家义利观对不当
为、不当得利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童叟无欺”、“货真
价实”等则是以儒家义利观对当为、当得利行为的肯定
性评价,至于婚姻、继承等涉及身份关系的领域,更是每
每以义利之辨为标准。
古代乡土社会中,民事纠纷大多发生在亲友、乡邻
之间,多以调解息讼。在调解的过程中,常常会尽可能
通过一番重义轻利的劝导而消释纠纷,确有少数非到官
府判决不可的,官府也是申之以义利。在这里,儒家义利
观成为他们最先考虑和引用的法律渊源,而如何分辨财
产权、债权上的利益关系反倒退居次要地位。〔6〕
中国古代律令的条文也能很好地说明中国古代法
律去私、轻商的特征,刑法的律令尽善尽全,但有关民
商方面的法律条文只是散见并依附于各刑律之后,仅
仅作为附庸而存在。而且在律、令不完备的情况下,法
官所依据的只能是礼俗、惯例、良知、天理等,简言之一
个字———义。在儒家思想里,义是礼的核心,用礼来规
范社会则能达到重义轻利的效果,从而使整个社会秩序
井然,而事断于法往往会使人追名逐利,不利于内心自
省和道德的提高,最终秩序会被破坏,因此重义轻利可
以说是儒家崇尚德治轻刑治一个重要的内在原因,使中
国古代法文化在私法领域也具有浓厚的公法文化特色。
要传承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不对
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我们的宝贵财富。加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必须推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将其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结合,贯穿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过程。我们要不断挖掘和传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关家国情怀、德法相辅等法治理念与精神...
中西方古代法律制度与文化的区别
二、价值观 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价值观强调集体主义,个人应当服从集体利益。同时,尊重长辈、重视孝道等传统观念也在法律制度中得以体现。这些价值观使中国的法律制度更注重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价值观则强调个人主义,尊重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西方的法律制度更注重保护个人的财产权、...
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什么的实践中探索
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有哪些?要简洁的概括,不要太多。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注重人治、轻视法治 重刑(刑法)轻民(民法),以刑(刑事)代民(民事)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怎样形成的
中国最早的法律都称为“刑”,如夏朝的“禹刑”,商朝的“汤刑”,周朝的“九刑”、“吕刑”。最早实行封建“法治”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当时,宗法家族的衰落和个体意识的萌芽,以及超血缘的新式国家的出现,使国家和个人建立了简洁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导致“纵的法”取代了“横的法”...
如何批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弊端主要有三点 1.中国古代法律向来是牧民驭臣的工具 2.中国古代法律浸渍着家长制和等级制,形成了一个以家庭或者家族为主体的法律文化 3.中国古代的泛刑罚主义和泛道德主义对中国古代的规则体系和刑罚方式的形成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不符合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 ...
...什么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
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一、概述 中华法系是指中国传统的法律体系,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的礼法制度。中华法系以尊重法律、注重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观,强调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治思想和政治智慧。二、法治...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看,也是这个社会的法律文化的主要体现。法律文化与社会的法治化程度是密切 联系的,甚至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法律文化,就有什么程度的法治状态。法律文化 是社会法治的内在精神要素,而法治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 ,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律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法律文化的...
为什么说唐朝法律文化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的杰出代表?
为什么说唐朝法律文化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的杰出代表,个人认为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三省六部制度在唐朝得到完善。三省六部制度起源于两晋南北朝时期,在隋朝正式形成,在唐朝得到完善。在三省六部制度下古代封建政治中的许多职权被划分,职务更加明确。三个中央机构和尚书省门下的六部基本构成了一套完整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点
其次,法与理的冲突是普遍存在的,如“合理的不合法”、“合法的不合理”此类说法。三、情、理、法三者之间的关系 三者的关系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基本上通过它们现在的顺序来体现自己在传统文化中的等级地位。然而,情、理、法的关系也并都如此简单。无数学者为了它们这种纷繁复杂的关系而上下求索。
蔺耐桑塔: ①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的纲常名教成了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维护三纲五常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由汉至隋盛行的引经断狱,以突出的形式表现了儒家思想对于封建 法制 的强 烈...
茂港区18769282043: 谈谈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认识 - ?
蔺耐桑塔: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和特征是在漫长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从思想渊源来看,它们大都是从先秦时代的思想材料中加以提炼而成的.这些思想材料有的本来是对立的,但在封建社会的政治法律实践中逐渐融而为一、并行不悖.这些都代...
茂港区18769282043: 古代法律文化特色 - ?
蔺耐桑塔: 古代法律文化特色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重实体、轻程序”.在该案中葛青天的审案方式极其随意,以现在的眼光看根本就无视程序的存在,严格讲全然是违法审判.但在中国古代,无论儒家、法家都认为法律不过是治理社会的工...
茂港区18769282043: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确实存在大量与现代法治 - ------的消极因素,它们严重阻碍了法律文化传统的自我更新.但同时,我们不能因此就简单否定其全部价值,毕竟,“传统是历史和文化的积淀,只能更新,不能铲除,失去传统就失去了民族文化的特点,就失去了前进的历史与文化的基础”.填入画横线部分最 - ?
蔺耐桑塔: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后面的“不能因此就简单否定”,可知还没有到达完全相反的地步,排除C、D;“大相径庭”是指差距很大,但差距并不会造成阻碍,排除A;“扞格不入”是指相互抵触,格格不入,这是会造成阻碍的,符合语境.因此,本题选B.
茂港区18769282043: 英语翻译中国的法律文化自古有之,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它不仅影响中华民族数千年,还走出国门,对亚洲的周边国家产生了深刻地影响,在世界法律文化史... - ?
蔺耐桑塔:[答案] China's legal culture had it since old times, well-established, broadand profound. It not only affects Chinese nation number millennium,but also goes out the entrance to a country, produced to Asia'sp...
茂港区18769282043: 如何对待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 ?
蔺耐桑塔: 关于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主要有哪些,学者们虽然见仁见智,但基本看法还是比较一致的.张晋藩先生所概括的,可以作为中国法律传统比较有代表性的总结: 在法律制度方...
茂港区18769282043: 儒家法律思想的现代价值? - ?
蔺耐桑塔:儒家思想的现代价值 ——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第四届年会综述 吴晓梅 1997年5月22—24日,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第四届年会在古城开封举行.来自中国大陆、香港、日本以...
茂港区18769282043: 我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如何 - ?
蔺耐桑塔: 我国传统法文化是权力的法文化;它强调刑的作用,把刑与法合二为一;它受到儒家伦理的深刻影响,把道德与法混同起来.现代法文化是追求权力的法文化,是蕴涵着契约精神的法文化,自然法成为现代法文化对于现实法律的评价标准.传统法文化对法制现代化的积极影响表现在儒家思想的性善论以及“中庸”、“和谐”的伦理观与我国现代司法实践有着密切联系,消极影响表现为它在一定程度上消解法制精神的实现.实现传统法文化与现代法文化的整合,应从社会经济层面和社会精神层面两部分考虑,并以“现代资源本土化”为终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