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评价

作者&投稿:粱林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如何评价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纵观中国古代社会,我们会发现从秦汉至明清,中
国的社会性质、政治结构、法律体系并没有因朝代的更
迭而变化无尽,相反,却始终处于一种稳定的状态。这不
得不归结为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全方位、深层次的影
响。儒家思想的影响一方面积淀为中华民族的深层性
格和心理内核,另一方面铸就了中国古代辉煌的历史和
灿烂的法律文化。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传统法律
文化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逐渐形成了自身独特的精神
品格和制度特征。
一、“性善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每一个阶段的发展,都和当时儒
家思想的发展相适应并受着它强烈的影响与制约。儒家
人性论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而“性善论”则
是儒家人性论的核心和精髓,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
展史上影响深远。
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提出了“性相近、习相远”,
意即绝大多数人先天的秉赋和性情相差无几,但经过后
天的习染,有了善恶之分,慢慢相去甚远。再加之其一贯
提倡的“仁”,可以看出孔子具有明显的性善倾向。
孟子本于孔子而又有所发展,明确提出了“人性之
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1〕认为
人性本善,犹如水性天然就下。
在“性善”的基础上,孔孟把诱发人内心固有的良
知、善性看作是治国最根本的途径,认为人性本善,所
以,人具有自力奋斗、自我救赎的可能性。而善性的不断
推动,则使人能不断地把自我生命推到一个新的境界。
这样,人之拯救的最根本的力量源泉在于自己,在于人
自觉自愿为善的本性,自然在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时,
法律作为外在的强制性规范是不重要的。
于是,孔孟在道德与法律之间选择了道德,极力提
倡“德治”,力求发挥道德感化作用来缓和社会矛盾,以
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与安宁,把教化放在首位,并认为
是比刑政更为优越的统治方法,并进一步指出德礼教化
能从根本上禁绝犯罪,是预防犯罪最彻底的方法。
基于性善,孔孟虽轻视法律的作用,但也并不否认
法律的必要性。由于人性常变,道德教化不可能独当此
任,便需要法律的辅助了。如孔子在听到郑国统治者“尽
杀符之盗”的消息时说到:“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
以猛。猛以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
政是以和。”〔2〕这里体现了宽猛相济、道德与刑罚并重的
思想。但是在一般情况下,总是把德礼教化作为主要手
段,而把政刑作为辅助手段,其作用和目的是促进德化。
然而,法律的辅助作用应该是正辅,不能与德礼教化的
宗旨如仁爱、宽惠相违背。在刑罚的适用原则上主张轻
刑、反对重刑;主张“省刑罚”、“薄赋税”。于是,孔孟在刑
罚的适用原则上主张轻刑、反对重刑;主张“省刑罚”、
“薄赋税”。主张轻刑、反对重刑也是儒家与法家在法律
思想上对立的重要标志之一。
对法律作用的相对轻视,使儒家在礼与法的关系上
强调礼治,在德与法的关系上强调德治,在人与法的关
系上强调人治。“礼治”、“德治”和“人治”是儒家基本的
法律观,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的基本模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正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发
展与完善的,所以孔孟的性善论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形
成的基础。
二、儒家民本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
的影响
“民本”一词发端于殷周,经儒家的弘扬而最终成为
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影响


(一)民本思想的内涵
1.“贵民”
即以民为贵,“民”为主体。孟子提倡“民为贵,社稷
次之,君为轻”,〔3〕便是这种思想的直接反映。
2.“养民”
“贵民”强调要将民放置于重要之地,“养民”则是在
“贵民”意识指导下的具体行动,具体措施。如“取于民
有制”,〔4〕不能过分掠夺百姓的财富,老百姓富裕了,国
家自然也就富裕了。
3.统治者的自律
在“贵民”与“养民”的基础上,“民本”还应包含统治
者的自律,也即加强统治者自身的修养。
(二)民本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影响
“民本”其意为以“民”为根、为本,因此国家的一切
大政方针皆应以“民”为依归,不能依统治者自己的好恶
而行事,否则将社稷难保。民本思想是古代政治理论的
基础,法律则是用来维护这个基础的外在工具。因此在
儒家“民本”思想的影响下,认为民众安居乐业,才能从
根本上减少犯罪,国家才能长久稳定,而关心百姓、注重
民生成为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中
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形成与发展打上了“民本”的烙印,具
有了人文主义的特色。
早在西周时,统治者便强调“明德慎罚”,尤其自汉
武帝采纳董仲舒“独尊儒术”的理论后,民本理论更进一
步成为统治阶级的政治理想。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体现
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其后的统治者基本上都遵
循着这种理论。如唐太宗时以“先存百姓”、“安人宁国”
为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宽仁而又简洁。另外,古代帝王的
诸多诏令与大臣的奏章在发布时,往往会援引儒家的经
典文献说明自己诏令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增强号召力,
民本理论已成为古代立法实践当中的普遍指导性由此
可见一斑,使中国法律文化具有非常明显的民本特色。
民心的向背与统治阶级的生死存亡息息相关。“得
民心”体现在法律文化观上即是强调统治者不能“独
乐”,应该优先考虑老百姓的利益。统治者修身自律,倡
导“贤人政治”的法律观,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统治者的
私欲,缓和了社会矛盾,使中国的传统法文化因“宽仁慎
刑”、“重惜民命”而具有浓厚的人文主义特色。
三、儒家义利观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
影响
在“性善论”与民本思想的影响下,中国的法律文化
奠定了“德主刑辅”、“为国以礼”的基础,而儒家的义利
观思想使得中国古代法律重刑轻民,即使在私法领域也
呈现出明显的重义轻利的公法文化特色。
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湮没了“个人”的存在,无个人
权利之地位,因此,也没有法律上抽象平等的人格,不能
有个人对于财产的绝对权利以及物的自由流转的权利。
再则在儒家义利观的文化背景压力下,“商人没有自己
的价值观,而归属于士大夫的整套价值观”,〔5〕因此“重
民贱商”、“重农抑商”的情形在封建社会持续了几千年,
而商人行使的民商行为也不为法律所强调,使得中国法
律明显呈现出“重刑轻民”的特色。
如“为富不仁”、“不义之财”是以儒家义利观对不当
为、不当得利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童叟无欺”、“货真
价实”等则是以儒家义利观对当为、当得利行为的肯定
性评价,至于婚姻、继承等涉及身份关系的领域,更是每
每以义利之辨为标准。
古代乡土社会中,民事纠纷大多发生在亲友、乡邻
之间,多以调解息讼。在调解的过程中,常常会尽可能
通过一番重义轻利的劝导而消释纠纷,确有少数非到官
府判决不可的,官府也是申之以义利。在这里,儒家义利
观成为他们最先考虑和引用的法律渊源,而如何分辨财
产权、债权上的利益关系反倒退居次要地位。〔6〕
中国古代律令的条文也能很好地说明中国古代法
律去私、轻商的特征,刑法的律令尽善尽全,但有关民
商方面的法律条文只是散见并依附于各刑律之后,仅
仅作为附庸而存在。而且在律、令不完备的情况下,法
官所依据的只能是礼俗、惯例、良知、天理等,简言之一
个字———义。在儒家思想里,义是礼的核心,用礼来规
范社会则能达到重义轻利的效果,从而使整个社会秩序
井然,而事断于法往往会使人追名逐利,不利于内心自
省和道德的提高,最终秩序会被破坏,因此重义轻利可
以说是儒家崇尚德治轻刑治一个重要的内在原因,使中
国古代法文化在私法领域也具有浓厚的公法文化特色。

给你一个思路,要从法律文化四要素来构思和组织文章,因为法律文化由法律思想、法律规范、法律设施和法律艺术组成。这四种要素相互联系和矛盾运动,成为法律文化发展变化的直接动因。
  1、法律思想是人们关于法律问题的见解和评价。它由核心部分和外围部分组成。核心部分是法理学,它是从宏观角度将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社会现象而进行的一种理论评述。它要回答的问题是:法律是什么?它是怎样起源和发展变化的?它有哪些特征?它和政治、经济、哲学、道德、人性、人口、社会环境的关系怎样?法律的效力从何而来又如何保障实现?法律与公正、平等、自由的关系怎样?法律具有何种价值?什么样的法律是优良的法律?怎样制定和实施优良的法律?……总之,它要解决法律的一般性理论问题。外围部分是法律意识,它是人们从微观角度对具体法律活动的一种评判。它要回答的问题是:应该制定和不应该制定什么样的法典、法规?应采取哪些具体措施以保障法律的实施?何种法律制度是不好的应当改革的?应采取何种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如何保障司法审判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当然,在法理学与法律意识之间很难确定一条分明的界限,它们在思想家、政治家、法律工作者和研究者的思维活动中几乎混为一体。但是,它们毕竟不是一回事。它们的区别在于:①法理学关心法律的一般性共同性的理论问题,法律意识则关心较为具体的特殊的法律问题;②在时间观念上,法律学关心法律活动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法律意识则主要关心现实;③法理学虽然也关心现实问题,但是间接的,并注重从理论上加以阐述,法律意识不仅强烈地关心现实法律问题,而且总是把对法律问题的评价、要求置于客观利益(个人、集团、阶层、阶级、社会利益)的天平上。法理学与法律意识的微妙差别可以用如下例子加以说明:人们在观看一幅美女肖像,当一个人从肖像的光线、色调、表现手法等方面来评价它时,那是一种“无我”的欣赏;而另一个人则拿她来同自己的妻子或其他熟识的人进行比较,那就成了一种“有我”的联想。当然,在法理学和法律意识之间并不存在“阳春白雪”和“下里巴人”的分野。法理学总是以一定量的法律意识的积累为原料,才能完成理论升华。而法律意识只有在坚实的法理学基础上才能对现实法律问题作出更为透辟的评判。在阶级社会,掌握着物质、精神生产资料的统治阶级,总是比被统治阶级更容易创立自己的法理学,而被统治阶级则以自己的法律意识与统治阶级针锋相对。一个社会的法律文化水准,不仅要取决于法理学的水平,而且更多地取决于法律意识的发展程度。在法律活动面前,法理学的作用是描述和预测,而法律意识则是创造和实践。
  2、法律规范是区别于生理、伦理、道德规范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法律规范指示人们可以做某种行为,不可以做某种行为,以及对违背行为的惩处。它可以有文字形式,也可以没有文字形式,但必须经过社会权威机构的制定或认可。法律规范的形成是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一般说来,初级阶段的法律规范与伦理、道德乃至宗教规范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随着经济、政治的发展而不断松动并最后脱节。由于民族的和历史的原因,这种联系在某些地区和民族维持了相当长的历史,这实际上是完成了伦理、道德和宗教规范的法典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活动的长期积累,法律规范的形式也发生变化。总的说来是分工日益清晰。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一级规范和二级规范。前者是直接实现立法意图的规范,后者是保障前者实现的规范。调整某一部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特定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通过立法渠道实现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的结果。法律规范数量不断增加,内容不断创新,分类不断精细,是它发展的一般趋势。
  3、法律设施是保障法律活动得以正常进行和发展的客观条件,它是社会权威机构为实现法制、指导法律活动而建立的一系列工作机构的总和。它包括专门设施和辅助设施。专门设施有: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审判机构、检察机构、公安机构、司法行政管理机构以及律师咨询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等等,辅助设施有:法律教育培训机构、调解机构、法制宣传机构、企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和法律顾问机构等等。
  法律设施是社会权威机构的派生物,社会权威机构指派专门工作者并制定工作程序,来保障法律规范的产生和实施。因此,法律设施又是特殊的人和特殊法律规范的结合物,是专业工作者和专门法律规范相结合的产物。它是使法律规范得以产生和实现的一系列工作机关,是从微观角度制约法律活动的指示灯和控制器,没有法律设施,法律规范既不可能产生,也不可能实现。
  设置法律设施的目的在于保障法律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在建立和调整法律设施时,应遵从如下原则:①统一原则,不允许互相矛盾和抵触,法律设施的工作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应是统一的;②分工原则,明确职能权限,各司其事,互相监督,互相配合;③效率原则,要讲办事效率,不允许哪怕是暂时的和局部的停滞;④应变原则,形势变了,法律活动也应跟着改变,但要依据法定程序进行;⑤专业化原则,法律工作者应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和较高的法律意识,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法律活动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4、法律艺术是保障法律活动得以正常进行和发展的主观条件,是一种从事法律专业活动的能力、技术和方法。它包括立法艺术和执法艺术。立法艺术是社会权威机构制造法律规范的能力和方法,包括立法机构的组织形式、工作程序;法律规范的形式、语言结构、分类、组合,立法时机的判断,公布法律的方式,法律解释的方法等;执法艺术是保障法律规范得以实现的能力和方法,它包括司法艺术和一般执法艺术。前者指审判方法、检验技术与理论、鉴定技术、勘查技术、代理与辩护方法,法律文书的制作技术等;后者主要指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法规的方法和技术和仲裁方法等等。
  法律设施和法律艺术是保障法律活动正常进行和发展的客观、主观条件。没有这两个条件,法律活动的进行是无法设想的。两者的联系十分密切,法律艺术总是在一定的法律设施里由特定的人掌握和传播的,法律设施的活动,总以人们具备一定的法律艺术为条件。它们都体现了人的活动,都受一定法律意识的影响。它们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人们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后者则或多或少重视人们的主观能动性。前者常常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后者则体现了更多的稳定性和继承性。
  法律文化四要素的外部联系构成了法律文化存在和发展的方式。当我们注意法律文化起源的时候,常常很难机械地找出一个确切的标志,也无法确定诸要素孰先问世。请看如下的逻辑推理:法律规范与社会权威机构的存在为前提,则后者在先;制认和认可法律规范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活动,支配这种活动的是一定的法律思想,于是法律思想在先;法律思想是人们对法律活动的评价,它以法律活动的存在为前提,于是,法律规范又在先……。法律文化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当社会权威机构逐渐确立时,法律文化四要素的初级形态也就同时诞生了。
  就某一法律文化演进史的横断面而言,社会的物质生活总是处在最低层的。由于实际生活的需要,人们产生了某种要求。这种要求经过过滤成为法律意识,它又经过筛选、变型成为社会权威机构的法律意识,并通过立法艺术被立法机构加工为法律规范,又通过执法艺术被执法机构加以推行。经过实践,一些可行的法律规范或制度被保留并发展了,不再适用的则被淘汰了。一些新的法律规范和制度适应着新的需求而诞生了。在法律活动中,法律思想、法律设施、法律艺术也不断发展完善,整个法律文化的水准也不断提高。

当市场经济在中国这片古老土地上运行了二十年后,法治在发展和解放社会 主义生产力和保障公民权力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所以,党的十六大报告继续强 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指出其三个必要性——— 依法治国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以及“ 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前景在很大 程度上有赖于一个社会的法律文化。 一个社会立法的价值取舍、立法之内容及水平,执法的力度,守法的状态, 监督机制的完备与否,是这个社会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同时,从另一个角度 看,也是这个社会的法律文化的主要体现。法律文化与社会的法治化程度是密切 联系的,甚至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法律文化,就有什么程度的法治状态。法律文化 是社会法治的内在精神要素,而法治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 ,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律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法律文化的变化 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基本矛盾及其推动社会发展的理论认为:社会基本矛盾 运动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而生产力的发展则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 原动力,是决定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动因,具有永恒的进步性。生产关系和生产 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矛盾仍然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这是不以人们 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只是由于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使 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具有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性质。生产关系和 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是基本相适应的,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条件下, 有力地推动了生产力迅速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的性质决定了我国 经济体制改革的道路和方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才逐渐有了根植的土壤 。一般来说,经济的市场化必然伴随着社会的法治化,同时也会产生与之相适应 的法律文化。 因为经济及社会结构或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历史传统的差异,不同历史时 期的不同国家或民族的法律文化往往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属性。而与社会生产力发 展水平相适应并代表社会经济结构发展方向的经济构成又决定着法律文化的发展 趋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代表我国社会 经济结构发展方向的经济模式,所以它决定着法律文化的发展趋势,决定着必须 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或早或迟会随之变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先进技术武装起来的社会化、集约化、国际化、大生 产的现代市场经济,公有制成份为主、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提倡效率、竞争,推 崇公正、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严格按照体 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法治经济,绝非像有的人所想象的那 样是什么无法无天的经济、为所欲为的经济、坑蒙拐骗的经济、唯利是图的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其他市场经济一样,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加以规范、 引导、制约和保障。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市场经济渴望法治、呼唤法治。同时 又呼唤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这不仅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国 家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客观需要,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市场、国际 经济接轨的客观需要。所以,不仅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具有紧 迫性,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更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法律文化。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必须是与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密切相关的,也是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的形成 和发展密切相关的。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发展决定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 反过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又有赖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建立、完善和发展。法律文化具有发展性,它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与其说是一种现代经济体制和模式,不如说是阶 级社会先进生产力的特殊载体和外现形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离不开与 先进生产力相适应的物质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及社会主义法治必须 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法治及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实际上是市场经 济的反映装置、维持装置和推进装置。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近代和现代法治,就 没有作为法治前置条件的近代和现代法律文化。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没有社 会主义法治,也就没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前置条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 。一个社会法治化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经济的市场化。市场经济愈发达,法 治愈发展,作为法治前置条件的法律文化也随之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 文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根植和培育的,所以说,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有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发展 。 任何社会的经济基础发展变化总是决定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发展变化,这 是历史发展充分实践的不争事实。法律文化的变化总是与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结 构的变革相伴随,这一规律与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 是完全一致的。所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法律文化的变化,即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确立、完善和发展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形成和发展。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受法律文化的影响和制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截然不同,它是一种法治经济,这就决定了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模式是一种法治模式。之所以如此,这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 济内在规律相统一的必然要求。离开了法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形成和发 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关键的是它的经济秩序是通过法律来形成和 维持的,或者说,是一种法律秩序。要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秩序正常化,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有效运转和法律秩序有序化,就离不开法治,也离不开 作为法治前置条件的法律文化。特别是在经济体制转轨处于关键时刻的今天,为 了堵塞不法之徒可以利用的法律漏洞,杜绝权力进入市场、权钱交易现象得以滋 生的条件,防止计划经济的弊端和市场经济的消极面结合起来成为一种落后经济 的可能性产生,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需 要法治,更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因为法律文化是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 它反映的是法律生活中群体化的思想观念、理想人格、行为趋向、情感倾向。它 是社会群体关于权利与义务的价值选择、思想模式、情感模式和行为模式。法律 文化是人们对法律的情感和需求的观念模式的沉淀。实际上,只有人们的思想观 念和情感对法律有自觉的需求时,社会群体的行为模式自觉选择法律时,法律才 会被人们自觉遵守,法治才能真正实现。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需要与之相 适应的法律文化。 这是因为法律的运行必须要有文化的支持。法律的生命深藏于文化之中。对 于世界和社会秩序的看法决定了社会权力的分配,决定了社会制度的确立。法律 的运行并不是国家单方面的行为,更多的是整个社会,包括个人、社会、组织和 国家机构按照各自对法律的理解和态度所进行的法律生活。因此,法律的运行不 仅仅是国家意志的实现,从更大环境来说,也是文化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是法治经济,要使这种法治经济能实现,就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的支 持,如果没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的支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受制 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秩序也要受影响。也就是说,法律文化适应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时,法律文化就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秩序,就能促进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正常、健康、迅速地发展;如果法律文化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 法律文化就会影响和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受法律文化的影响和制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律文化的关系,证实了法律文化对法律实践的潜在指 引作用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与反作用,所以我们要重视建立和发展这种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文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 展,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培植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 已是势在必行。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是一种以人格实质平等和独立 为基础的社会秩序,因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只能是一种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 导,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以符合社会活动规律的法律制度为行为规范为基本内容 的法律文化。这是不同于我国目前已有的法律文化而极需发展的新型法律文化, 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因此,建立、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 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只有这样,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成 为文明的法治国家,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成为文明的法治经济。

(1).思想政治教育是经济建设的坚强保证。保证党和国家法规政策的正确贯彻。保证经济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为经济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2).思想政治教育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必备条件。通过思政教育提供公民的政治觉悟和政治责任感,培育公民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
(3).思想政治教育是思想文化建设的中心环节。思想道德建设和文化建设都离不开思政教育。
五、论述
1. 试论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的优良传统。
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中积累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宝贵经验,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形成了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武装人们头脑的传统。
伟大的社会实践需要科学理论的指导,从长期的革命斗争到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们始终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人们的头脑,启发人们的领悟,适时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2)实事求是传统。
实事求是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精髓,也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回顾我们党领导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实践,可以清晰地看到,我们每前进一步,都离不开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这是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优良传统作风。
(3)平等待人的民主传统。
贯彻平等待人的民主原则,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是我们思想政治工作的一贯作风,民主的实质是平等。
(4)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传统。
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整个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总体上说,它必须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去进行,同时又必须同各条战线的具体任务想结合。党在一定时期中心任务是全党全国的大局,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服从于服务于这个大局。
(5)以身作则的传统。
要求党员和干部以身作则,是我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优良传统。在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提出了做好工作最重要的条件,就是教育者要以身作则。
(6)群众路线的传统。
党在长期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创造和发展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
(7)全党动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齐抓共管的传统。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思想政治工作从来都是全党的事情,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工团妇共同努力,齐抓共管,各部门密切协作,专业队伍与群众队伍紧密配合

古代中国法律很少体现民主,更多的是专治。

自己想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评价

纵观中国古代社会,我们会发现从秦汉至明清,中
国的社会性质、政治结构、法律体系并没有因朝代的更
迭而变化无尽,相反,却始终处于一种稳定的状态。这不
得不归结为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全方位、深层次的影
响。儒家思想的影响一方面积淀为中华民族的深层性
格和心理内核,另一方面铸就了中国古代辉煌的历史和
灿烂的法律文化。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传统法律
文化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逐渐形成了自身独特的精神
品格和制度特征。
一、“性善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每一个阶段的发展,都和当时儒
家思想的发展相适应并受着它强烈的影响与制约。儒家
人性论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而“性善论”则
是儒家人性论的核心和精髓,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
展史上影响深远。
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提出了“性相近、习相远”,
意即绝大多数人先天的秉赋和性情相差无几,但经过后
天的习染,有了善恶之分,慢慢相去甚远。再加之其一贯
提倡的“仁”,可以看出孔子具有明显的性善倾向。
孟子本于孔子而又有所发展,明确提出了“人性之
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1〕认为
人性本善,犹如水性天然就下。
在“性善”的基础上,孔孟把诱发人内心固有的良
知、善性看作是治国最根本的途径,认为人性本善,所
以,人具有自力奋斗、自我救赎的可能性。而善性的不断
推动,则使人能不断地把自我生命推到一个新的境界。
这样,人之拯救的最根本的力量源泉在于自己,在于人
自觉自愿为善的本性,自然在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时,
法律作为外在的强制性规范是不重要的。
于是,孔孟在道德与法律之间选择了道德,极力提
倡“德治”,力求发挥道德感化作用来缓和社会矛盾,以
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与安宁,把教化放在首位,并认为
是比刑政更为优越的统治方法,并进一步指出德礼教化
能从根本上禁绝犯罪,是预防犯罪最彻底的方法。
基于性善,孔孟虽轻视法律的作用,但也并不否认
法律的必要性。由于人性常变,道德教化不可能独当此
任,便需要法律的辅助了。如孔子在听到郑国统治者“尽
杀符之盗”的消息时说到:“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
以猛。猛以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
政是以和。”〔2〕这里体现了宽猛相济、道德与刑罚并重的
思想。但是在一般情况下,总是把德礼教化作为主要手
段,而把政刑作为辅助手段,其作用和目的是促进德化。
然而,法律的辅助作用应该是正辅,不能与德礼教化的
宗旨如仁爱、宽惠相违背。在刑罚的适用原则上主张轻
刑、反对重刑;主张“省刑罚”、“薄赋税”。于是,孔孟在刑
罚的适用原则上主张轻刑、反对重刑;主张“省刑罚”、
“薄赋税”。主张轻刑、反对重刑也是儒家与法家在法律
思想上对立的重要标志之一。
对法律作用的相对轻视,使儒家在礼与法的关系上
强调礼治,在德与法的关系上强调德治,在人与法的关
系上强调人治。“礼治”、“德治”和“人治”是儒家基本的
法律观,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的基本模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正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发
展与完善的,所以孔孟的性善论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形
成的基础。
二、儒家民本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
的影响
“民本”一词发端于殷周,经儒家的弘扬而最终成为
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影响

(一)民本思想的内涵
1.“贵民”
即以民为贵,“民”为主体。孟子提倡“民为贵,社稷
次之,君为轻”,〔3〕便是这种思想的直接反映。
2.“养民”
“贵民”强调要将民放置于重要之地,“养民”则是在
“贵民”意识指导下的具体行动,具体措施。如“取于民
有制”,〔4〕不能过分掠夺百姓的财富,老百姓富裕了,国
家自然也就富裕了。
3.统治者的自律
在“贵民”与“养民”的基础上,“民本”还应包含统治
者的自律,也即加强统治者自身的修养。
(二)民本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影响
“民本”其意为以“民”为根、为本,因此国家的一切
大政方针皆应以“民”为依归,不能依统治者自己的好恶
而行事,否则将社稷难保。民本思想是古代政治理论的
基础,法律则是用来维护这个基础的外在工具。因此在
儒家“民本”思想的影响下,认为民众安居乐业,才能从
根本上减少犯罪,国家才能长久稳定,而关心百姓、注重
民生成为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中
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形成与发展打上了“民本”的烙印,具
有了人文主义的特色。
早在西周时,统治者便强调“明德慎罚”,尤其自汉
武帝采纳董仲舒“独尊儒术”的理论后,民本理论更进一
步成为统治阶级的政治理想。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体现
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其后的统治者基本上都遵
循着这种理论。如唐太宗时以“先存百姓”、“安人宁国”
为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宽仁而又简洁。另外,古代帝王的
诸多诏令与大臣的奏章在发布时,往往会援引儒家的经
典文献说明自己诏令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增强号召力,
民本理论已成为古代立法实践当中的普遍指导性由此
可见一斑,使中国法律文化具有非常明显的民本特色。
民心的向背与统治阶级的生死存亡息息相关。“得
民心”体现在法律文化观上即是强调统治者不能“独
乐”,应该优先考虑老百姓的利益。统治者修身自律,倡
导“贤人政治”的法律观,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统治者的
私欲,缓和了社会矛盾,使中国的传统法文化因“宽仁慎
刑”、“重惜民命”而具有浓厚的人文主义特色。
三、儒家义利观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
影响
在“性善论”与民本思想的影响下,中国的法律文化
奠定了“德主刑辅”、“为国以礼”的基础,而儒家的义利
观思想使得中国古代法律重刑轻民,即使在私法领域也
呈现出明显的重义轻利的公法文化特色。
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湮没了“个人”的存在,无个人
权利之地位,因此,也没有法律上抽象平等的人格,不能
有个人对于财产的绝对权利以及物的自由流转的权利。
再则在儒家义利观的文化背景压力下,“商人没有自己
的价值观,而归属于士大夫的整套价值观”,〔5〕因此“重
民贱商”、“重农抑商”的情形在封建社会持续了几千年,
而商人行使的民商行为也不为法律所强调,使得中国法
律明显呈现出“重刑轻民”的特色。
如“为富不仁”、“不义之财”是以儒家义利观对不当
为、不当得利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童叟无欺”、“货真
价实”等则是以儒家义利观对当为、当得利行为的肯定
性评价,至于婚姻、继承等涉及身份关系的领域,更是每
每以义利之辨为标准。
古代乡土社会中,民事纠纷大多发生在亲友、乡邻
之间,多以调解息讼。在调解的过程中,常常会尽可能
通过一番重义轻利的劝导而消释纠纷,确有少数非到官
府判决不可的,官府也是申之以义利。在这里,儒家义利
观成为他们最先考虑和引用的法律渊源,而如何分辨财
产权、债权上的利益关系反倒退居次要地位。〔6〕
中国古代律令的条文也能很好地说明中国古代法
律去私、轻商的特征,刑法的律令尽善尽全,但有关民
商方面的法律条文只是散见并依附于各刑律之后,仅
仅作为附庸而存在。而且在律、令不完备的情况下,法
官所依据的只能是礼俗、惯例、良知、天理等,简言之一
个字———义。在儒家思想里,义是礼的核心,用礼来规
范社会则能达到重义轻利的效果,从而使整个社会秩序
井然,而事断于法往往会使人追名逐利,不利于内心自
省和道德的提高,最终秩序会被破坏,因此重义轻利可
以说是儒家崇尚德治轻刑治一个重要的内在原因,使中
国古代法文化在私法领域也具有浓厚的公法文化特色。


要传承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不对
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我们的宝贵财富。加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必须推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将其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结合,贯穿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过程。我们要不断挖掘和传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关家国情怀、德法相辅等法治理念与精神...

中西方古代法律制度与文化的区别
二、价值观 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价值观强调集体主义,个人应当服从集体利益。同时,尊重长辈、重视孝道等传统观念也在法律制度中得以体现。这些价值观使中国的法律制度更注重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价值观则强调个人主义,尊重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西方的法律制度更注重保护个人的财产权、...

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什么的实践中探索
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有哪些?要简洁的概括,不要太多。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注重人治、轻视法治 重刑(刑法)轻民(民法),以刑(刑事)代民(民事)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怎样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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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批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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