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能担任金融高管

作者&投稿:盈保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金融行业招聘高管有哪些要求?~

金融公司高管招聘一般历时三个月、半年甚至一年,我是如何用七天做到的?首先你得有很丰富的业内人脉资源,接到任务时,我的脑子里突然就浮现出朋友圈里一个人的影子。R先生和我相识在一次金融圈聚会上,他是A公司的高管,也是业内屈指可数的专家人物,为人精明能干,正所谓“英雄所见略同”,立足香港,聊到未来金融公司发展的趋势时,我和R先生观点竟然不谋而合,成为一见如故的好朋友。

金融同行对R先生有很高的评价,我毫不犹豫给他发了个短信简单说明了情况,他竟然回我了,说刚从A公司离职,见面聊。第二天的下午,我们在中环的IFC会面,R先生很准时,简单寒暄过后,我和他分享了公司的发展方向及优势,最核心的还是我们高管团队的协同作战能力和超强执行力。

R先生听了很感兴趣,但是有一个难题“Royce,我感觉你们公司和团队都很棒,但是我拿到一家美国顶级华尔街金融公司的OFFER,下周就确定合作意向,我怕来不及......”我不死心,在得知他还没有和美国公司签约时,我又说“我来安排你跟我们的高管团队见面!”R先生有点动心“我可以这周内尽快见到他们吗?”

我犹豫了一下,要知道接下来是连续三天的“小长假”,把公司的高管团队短时间内聚在一起几乎是一个“不可能的任务”。但是我还是想试试,高效的执行力驱使我把公司管理层都拉到一个群,简单汇报了R先生的履历和背景,由于R先生在业里非常有名气,管理层决定利用公众假期的休息时间全部飞回香港与R先生会面,会后管理层一致通过,得到运营团队的全力支持,我把合同在一天之内拟好,R先生由衷赞叹:“你们的团队是Superman,我和你们公司签约。”

你知道一份简历在HR面前最短的生存期有多久?答案是:1秒。原因其实很简单,我每天要看一百多份简历,眼睛都快要花掉,突然看到一份五颜六色、花里花俏的简历,马上就把它毙掉。特别是有些求职者喜欢把自己的优点用红色加粗、加大,本来想突出优势,却让HR看着突兀。所以简历只需要具备简单的排版、清晰的指向即可。如果你真的想突出本身的优势的话,可以在开头列成一些points。


例如:
1. 专业资格,证书,称号
2. 年资经验,擅长领域
3. 职场上做得成功的项目
......

面试技巧,往往一份出色的简历能够帮你获得难得的面试机会,但这远远不够。在金牌HR面前,你的价值将会被不断地量化。从见面的那一瞬间开始,我就会时刻地关注你的一举一动。无论是从沟通表达的能力上,还是细微到眼神交流、肢体的语言表达。当这一切完美自然地协调在一起,我会有意地拉长与你交流的时间,再深度地挖掘你对工作方向和自身优势的了解。


可是,如果你不懂下面的一些禁忌,气氛就会变得十分尴尬了。
1.“随便咯,我都可以的,只要有工作我都可以的。”
2.“我工作能力很强的,我一定会努力,我一定会把工作做好!”
3. “你们可以给我多少钱?”
……
在金牌的HR面前,以上三个因素都有1秒钟就毙掉你的理由:
1. 公司没有“随便”的东西给你,每个岗位都有清晰的职责及量化的考核指标。
2. 过度的自信和脱口而出的诺言都不能显示你的工作能力,真正的自信应该建立在对自身的能力,职业的规划以及对公司了解的基础上。
3. HR往往会关注你对职位的理解和是否有企业家精神,公司招聘不是为了填补一个职位空缺,而是在寻找有长远职业理想的合伙人,缺乏业绩和表现,高薪厚职只是空谈。
「谨记」
你的专业体现你的价值
“职业方程式”
专业=知识+态度+经验
成功=IQ+EQ+时间管理
这是我的一个香港朋友,一个金牌HR的经验分享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九条”,促进证券行业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日前颁布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详见第7版)。该《办法》将于11月15日起施行。

据介绍,证监会曾于1998年颁布实施《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高管人员的监管制度。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相应地对证券公司的高管人员的执业素质、执业能力、执业水平和监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都要求通过加强动态持续监管、实行责任追究、建立激励机制来进一步规范高管人员的行为,促进证券公司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制定新的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新《办法》分六章四十六条,分别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范围、申请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条件和程序、高管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以及证监会对高管人员监管的主要内容、方式、手段、相应程序及监管要求等作出规定。相比1998年出台的高管人员管理办法,新《办法》有以下主要特点:(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一是所规范的行为主体有所扩大。除将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履行高管职责的人员纳入管理范围外,还对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但未被证券公司选聘任职的人员也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办法》将高管人员界定为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合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二是严格了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办法》除要求高管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担任管理职务的年限外,还必须通过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三是引入了“不适当人选”制度。新《办法》明确规定不适当人选的具体标准,更加重视高管人员的胜任能力和职业操守。《办法》规定,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所在公司要解除其职务,任何公司两年内不得选聘其为高管人员。

四是强化了高管人员的责任。《办法》明确了高管人员的责任,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

五是加强了对高管人员的持续动态监管。主要体现在:(一)监管关口前移,以加强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实质性审核。《办法》规定拟任高管的个人应事先取得高管任职资格,公司选聘有高管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必须及时备案,并要求证券公司在做出选聘和解聘高管人员动议前,应征求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意见,取得认可。

(二)建立高管人员数据库。《办法》将原来由公司提出申请改为个人直接申请高管资格,取得任职资格人员信息自动进入证监会建立的高管人员数据库,证监会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披露,各证券公司和有关单位可以查询,并从中选聘人员担任高管。

(三)加强日常监管。申请人员一经取得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证监会即开始对其实行持续动态监管,要求其参加培训和年度考核。在高管人员缺乏专业胜任能力、管理不善或者违反承诺、不能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情况下,将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办法》还规定在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高管人员未能尽职可能导致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下,证监会可以责令公司董事会限期更换高管人员或者指定人员临时履行高管人员职责。

据悉,为配合《办法》的实施,证监会还同时发布了《关于实施〈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贯彻落实办法的一些操作问题和过渡期的有关安排进行了说明。

一股独大下的支配权滥用

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主要指公司董事会的结构和功能、董事长与经理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选聘、激励与监督方面的制度安排等内容,是“投资者用以保证他们的投资得到回报的方法之和”。在这种描述中,董事会处于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上层建筑地位,是公司自我制约的主要执行者,他们必须保证对所有股东平等对待。从发生“高管事件”的上市公司看,大股东对公司拥有控制权也许并不成为一个问题,对于大股东滥用这种控制权、并且公司在大股东出现这种滥用权力时在企业内部却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这才是关键性的原因,国际证券市场的经验也显示了这一点。

在这些问题公司中,往往是董事会的权力董事化,导致高层管理人员容易掌控公司,进行利益输送,侵蚀中小投资者的利益。NACD(全美董事联合会咨询委员会)根据功能将董事会分成四种类型:(1)底限董事会:仅仅为了满足法律上的程序要求而存在。(2)形式董事会:仅具有象征性或名义上的作用,是比较典型的橡皮图章机构。(3)监督董事会:检查计划、政策、战略的制订、执行情况,评价经理人员的业绩。(4)决策董事会:参与公司战略目标、计划的制订,并在授权经理人员实施公司战略的时候按照自身的偏好进行干预。在“问题高管”控制下的董事会显然已经成为了形式董事会,他们掌握了控制大权,董事会以及监管层对其监督的作用随之弱化。一股独大,加上缺乏对于大股东滥用控制权时的制约,使得这种话语权的不匹配往往导致很多董事会的决定实际上是董事长个人意志的体现。

中国股市的最大国情,就是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分裂,有三分之二的股份是不流通的。在这样的环境下,最大的问题是代理成本的加大和代理制度的扭曲。按照詹森和麦卡琳的定义,代理关系是指一部分人(委托人)雇佣另一部分人(代理人,即管理者),代理人按约定的方式为委托人的利益服务,并被授予某些决策权。一旦代理制度被扭曲,会产生巨大的代理成本,从而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代理人由于更大的利益驱动,违背委托人的利益行事甚至侵犯委托人的利益。在当前的股权结构下,非流通股往往占有支配性的地位,高层管理者往往利用自身通过非流通股股东的控制权获得的支配地位,通过种种方式掠夺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在这样的背景下,“问题高管”往往会利用职权输送上市公司的利益,为自身利益服务,为大股东的利益服务。董事会与管理层的相互制衡机制不能有效发挥,在某些上市公司,一两名董事就可以左右整个管理层,甚至整个董事会。这是因为代理成本之一就是管理者的监管成本,采取监管措施必须支付监管成本,而获取收益时却是在所有股东间分配,这种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称,使得股东普遍存在“搭便车”的心理,于是个别人可以借机操纵整个董事会。在啤酒花事件中不难发现,这位已经失踪的董事长在公司有着绝对的控制权,其他董事对经营之事极少问津,形成了“一董独大”的局面。考虑到中小投资者普遍的弱势地位,他们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作用是难以高估的。

关联交易是“问题高管”的魔术棒

这些产生“问题高管”的上市公司,通常是关联交易现象严重,最终往往是资金链破裂引发多方震动而导致系统崩溃。关联交易,特别是不公正、不透明的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产生财务黑洞的危险工具,恰恰又是高层管理者玩弄股权,蒙蔽投资者的手段。公司董事长的绝对权力使之可以在其名下的控股公司相互间随意制造关联交易,修饰虚假繁荣,但真正完整的信息只有幕后的控制者知晓。这些公司往往难以找到一家真正有实力的主营企业,一旦关联交易暴露,互保违规被查处导致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系统风险,最终无以为继而一走了之。

从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角度看,一个好的公司,应当是那些能够及时把好消息和不好的消息同时迅速地传递出去的公司。而现在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往往不能及时披露,导致违规担保,巨额贷款都被深层次隐藏,风险累积直到无法隐瞒的地步。

缺乏专业、有效的外部治理环境是产生“问题高管”的温床

从广泛的意义上说,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是指除了内部治理之外,还应该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收益分配与激励约束机制、财务制度、企业战略发展决策管理系统,企业文化和一切与企业高层管理控制有关的其他制度,甚至还包括国家的相关法律框架及公司法规、证券法规、会计制度和金融环境、金融体系等。也称为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

按照OECD的划分,进一步将其分为金融机构的外部治理、金融市场的外部治理以及市场的外部治理。金融机构的外部治理就是确保机构独立、金融系统安全的法律法规。在这几起危机爆发之前,人们总是能在主流媒体上看到新疆富豪艾克拉木·艾沙由夫、上海首富周正毅这样的字眼,他们的倒下也只是一夜之间。正说明金融机构的外部治理不完善,公司没有主营业务保证其独立性,当资金渠道被堵住后立刻崩溃。那为何在他们如日中天的时候没有有效的监管介入?这又涉及到金融市场的外部治理,法律法规环境和金融市场中的机构组成了这种外部治理制度。在每次高管发生问题的时候,我们往往将焦点聚集在当事人身上,而忽略了其关联方的责任。如果银行、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密切关注了公司的动态并提出质询,问题可能能够在相对更早的时期被制止。在这些事件中,监事会往往由与董事长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人员担任,完全无法充当监管者的角色,而独立董事更是常常并不能够掌握大量的内幕交易信息。市场外部治理中强调的是符合市场规律的资产价格对于公司行为的监督和反映作用,如果股价在合理范围内波动,说明市场机制健全,公司运作正常合规,而为什么市场能够对脱离实际业绩的高攀的股价无动于衷,对这些持续发布利好消息却无相应实际利润的公司熟视无睹?这是市场演进中值得关注的问题。但是,至少我们应当关注的问题是,当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的外部治理失效时,市场外部治理的作用也会大大削弱。

缺乏股东保护机制以及董事责任制度,最终受害者还是中小投资者

这些“问题高管”出现问题的通常轨迹是:违规操作资金条断裂——主要责任人出走——其他管理者不知情——原有公司换壳或者换人继续经营,这已经成为此类“闹剧”上演的最终结果。受害的不只是上市公司,还有诸多受牵连的贷款担保关联企业、银行,而最终真正受害的,是那些一直在虚假的信息蒙蔽下持有这些公司股票的中小投资者。

归根结底还是一个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对比国外的公司治理机构发现,先进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有一点值得借鉴的就是建立了保护小股东的机制,诸如集体诉讼制等,并伴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在现有的法规体系,我们还缺乏一个足够有效的机制,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来对管理者的失职进行处罚。而独立董事的引入又往往由于和公司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导致独立的监督行为在许多情况下难以实施。在公司上市的问题上,现在的焦点已经集中到了保荐人制度的实施上,但是如果仅仅在公司上市之初对其方方面面进行培育和监督,而忽略了在日后发展中对公司的内外联合治理,则可能因为失去持续监管的压力而使得上市公司的治理出现变异。

一个健康的资本市场,应该以长期投资者为主体,而如果投资者对公司的长远发展缺乏信心,他们往往被迫以投机者的身份出现,并且被迫承担过大的风险,遭受意外的损失。

小额贷款申请条件:
1、为年满十八周岁中国大陆居民;
2、有稳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经营地点;
3、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4、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不能作为炒股,赌博等行为。
5、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小额贷款办理流程:
1、向当地银行或者贷款机构提交申请;
2、准备贷款所需的各种资料;
3、面签银行或贷款机构;
4、银行审核贷款人资质;
5、审核通过、成功放款。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哪些人员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哪些人不能担任金融高管
但是,至少我们应当关注的问题是,当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的外部治理失效时,市场外部治理的作用也会大大削弱。缺乏股东保护机制以及董事责任制度,最终受害者还是中小投资者这些“问题高管”出现问题的通常轨迹是:违规操作资金条断裂——主要责任人出走——其他管理者不知情——原有公司换壳或者换人继续经营,这已经成为此类“...

哪些人不适合学金融
不适合学金融的人主要有以下几类:1. 对数学、统计和经济无兴趣的人。金融学科涉及到大量的数学知识和统计分析,需要学习者具备一定的数学和统计基础。如果对数学和统计没有兴趣,学习金融可能会感到枯燥乏味,难以理解和应用相关知识和理论。2. 缺乏耐心和细心的人。金融领域需要细致入微的分析和长期的专...

如何举报被执行人担任高管
2、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也将受到限制,不能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的高管职位。3、提交举报:如果你发现有被执行人担任高管的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举报。具体的举报渠道和程序可能因地区而异,你可以咨询当地的法院、监管机构或...

哪些人不适合学金融
培养。正是因为对数学的要求非常之高的缘故,高考分数不高的考生不适合报考金融学类专业。2、不善于交际、承压能力弱的人不适合学金融。金融这个专业只有学了的人才知道其中的不容易。不仅数学能力要求高,而且要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3、学金融的苦不光光停留在读大学、学专业上,就业之后会更苦。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担任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总代表、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七)对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同类金融机构办理。第九条 对确属工作需要,但不完全符合第八条要求的金融...

为什么有些人不适合学习金融类专业?
抗压能力不强:金融行业的工作节奏快,压力大,尤其是在金融市场波动剧烈时。如果一个人不能很好地管理压力,可能在紧张的工作环境中表现不佳。道德和伦理标准不高:金融行业对从业者的道德和伦理标准要求极高。如果一个人缺乏诚信和责任感,他们可能会在金融职业生涯中遇到道德困境,甚至可能因为不当行为...

哪些人不能进金融行业
公元前5~前3世纪在雅典和罗马先后出现了银钱商和类似银行的商业机构。在欧洲,从货币兑换业和金匠业中发展出现代银行。最早出现的银行是意大利威尼斯的银行(1580)。1694年英国建立了第一家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这为现代金融业的发展确立了最基本的组织形式。

都说金融很赚钱,为什么有些从事金融的人工资比想象中低?(搞金融的工资...
没有资源的话,就很难玩的开了!金融业的普通员工工资真的不高,有些还很低。金融很赚钱,并不能推导出从事金融的人工资高。有赚钱的人,也有赚很多钱的人,但比例很低。这个刻板印象应该改一改了。举个例子,金融业里选出100个人的样本,有一个人月收入100万,另外99个人月收入3千,这100个人...

金融行业适合哪些人做 什么样的人适合做金融行业
1、善于与人沟通,乐观开放的人,从没啥技术含量的民间高利贷,到负责资产管理的券商、投行,经纪业务就是需要一张会说的嘴,简单的说就是一名金融销售,能够把金融产品卖给个人客户,高净值客户,甚至是机构客户。当然,销售能力不算是金融行业特有的能力,但一定是赚钱的能力。做销售的人一般都很外向,...

闽侯县19615269934: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哪些人不得担任金融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 -
寿的奥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曾经在金融机构任职被开除的

闽侯县19615269934: 什么人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寿的奥斯: 根据保险法第82条的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为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为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

闽侯县19615269934: 担任公司的高管有什么资格限定?担任公司的高管有什么资格限定?
寿的奥斯: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五 种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第二,因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第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第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第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闽侯县19615269934: 有犯罪史的人可以到平安保险公司任职吗? -
寿的奥斯: 担任普通职务可以,如果是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不能.1、关于金融机构任职资格的法规依据2013年银监会颁布过《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规定过对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但普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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