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僧人备案管理佛教人员备案

作者&投稿:诸菡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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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丈和住持的区别?

现代的住持和方丈还有如下区别:

1、方丈一般是接受传法的和尚,有法卷可证明其传承,住持则可以不必;

2、有方丈的丛林必须制度健全,人员、规模等都有一定的要求,而有住持的寺院则未必;

3、方丈往往具有一定影响力,如现在的方丈需要经省佛教协会批准、中国佛教协会备案,住持则不需要;

4、方丈可以兼任多个寺庙,而住持则不能。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第四条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行政管理,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指导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培养、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二)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文化研究;

(三)从事、接受宗教教育培训;

(四)参与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程序担任相应的职务;

(五)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六)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

(三)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接受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四)服务信教公民,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

(五)维护宗教活动正常秩序,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

(六)维护和促进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之间的和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注重提升自身素质,提高文化、道德素养,研究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并融入讲经讲道中,为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发挥作用。

第八条宗教教职人员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应当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宗教教职人员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宗教团体规章制度的规定。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区分个人财产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不得侵占、挪用、私分、损毁或者擅自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纳税,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条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担任负责人或者从事财务相关工作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宗教教职人员出境开展宗教交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宗教教职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

(二)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

(三)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为;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

(五)影响公民正常生产、生活;

(六)组织、主持或者参加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

(七)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进行传教的行为;

(八)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三章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第十三条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应当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制定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的称谓、认定条件和程序等,认定条件应当包含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应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四条宗教团体应当自认定宗教教职人员之日起二十日内,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提交拟备案宗教教职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第十五条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按照《宗教事务条例》《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天主教的主教由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并祝圣。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应当在主教祝圣后二十日内,填写天主教主教备案表,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主教的户口簿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团体出具的民主选举该主教的情况说明;

(三)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书;

(四)主持祝圣的主教签署的祝圣情况说明。

天主教主教备案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第十七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宗教团体提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办理备案。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一)未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

(二)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

第十九条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备案后,应当为宗教教职人员编制备案号。备案号采用十二位数字编码,依次由六位行政区划代码、一位教别号和五位流水号组成。

第二十条宗教团体应当向完成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不得收取费用。

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宗教团体、宗教事务部门不得重复认定或者备案宗教教职人员。

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印制,证书应当载明备案号和有效期等内容。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一条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教团体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到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以适当方式公告:

(一)被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建议宗教团体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

(二)被宗教团体依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

(三)因自愿放弃、死亡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

第四章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指在宗教活动场所主持宗教教务的宗教教职人员。

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制定本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规定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具体范围、任职条件和程序等,任职条件应当包含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应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拟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产生后十日内,由该场所填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表,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任职人员产生情况说明;

(二)拟任职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

拟任职人员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还应当提交离任场所主要教职的注销备案材料。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第二十四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一)拟任职人员未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产生的;

(二)拟任职人员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未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的;

(三)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

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程序完成后,该场所可以举行主要教职任职仪式,正式赋予职责。

第二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实行任期制,任期三至五年。期满后拟继续担任主要教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该场所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场所管理组织作出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出具的书面意见。

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该场所还应当提交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注销备案:

(一)该场所管理组织未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

(二)未经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

(三)离任该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该场所未提交离任财务审查情况报告的。

第三十条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确有需要的,可以兼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

兼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拟兼任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市、区、旗)宗教团体同意,由该场所将兼任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兼任的,拟兼任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还应当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现任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以适当方式公告:

(一)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被撤销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

(三)超过一年未履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职责或者不具备正常履行主要教职职责能力的。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的职责,指导、监督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按照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原则,加强宗教教职人员信息化管理。

国家宗教事务局应当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数据库,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和更新宗教教职人员的基本信息、奖惩情况、注销备案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应当经离开地和前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并报两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一年以上的,由两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通过宗教教职人员数据库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对该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职责转移至迁入地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

宗教教职人员跨县、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宗教团体应当制定宗教教职人员培养规划,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教育、法治教育、文化教育、宗教教育,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应当制定宗教教职人员出境留学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宗教团体应当规范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管理,不得违规颁发证书,不得借颁发证书牟利。

第三十七条宗教团体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在业务范围内建立健全宗教教职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宗教教职人员行为规范,健全宗教教职人员奖惩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团体规章制度的宗教教职人员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十八条宗教团体应当制定宗教教职人员考核制度,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任职、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档案,健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宗教教职人员信息变更情况报送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院校应当将本院校宗教教职人员有关情况及时报送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将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所在地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部门。

第四十条宗教院校应当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提高办学质量,培养高素质的宗教教职人员。

第四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接收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严格把关,核查身份并登记造册。

宗教活动场所不得超出本场所容纳能力及经济能力接收宗教教职人员。

第四十二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本团体、院校、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从事宗教活动、接受境内外捐赠等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履行宗教教务管理职责,接受宗教团体的教务指导,服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管理,接受所在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收到反映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宗教团体规章制度情况的,应当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认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及其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宗教事务部门反映。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职人员在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健全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认定或者批准宗教教职人员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选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

(五)宗教团体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手续的;

(六)未按规定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或者借颁发证书牟利的;

(七)侵犯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对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县(市、区、旗)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由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履行。

设区的市(地、州、盟)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相应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履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相应职责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履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同时废止。

乐山大佛住持?

根据《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规定》和《四川省佛教协汉族地区寺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我会推荐,四川省佛教协会批准并报省宗教局备案,由照观法师担任乐山凌云寺方丈。

一个寺庙可以有多名方丈不?

可以

方丈寺院里的精神领袖,需要成为方丈,要符合以下三点,1,有足够的资历和佛法修为,2所在寺庙制度健全上一定规模。3.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知名度一般必须由当地宗教管理部门或佛教协会批准备案才能生效。

方丈需要由当地佛教协会任命,方丈更倾向于荣誉称号。




僧人需要备案登记吗僧人需要备案
1. 剃度出家是否需要备案?剃度出家是个人行为,不需要向政府备案,但在出家修行的寺庙会有记录。2. 僧人跨省执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僧人若要跨省在另一寺庙从事教务活动,需得到本寺庙管理组织和所在地佛教协会的同意,并得到目的地佛教协会和寺庙管理组织的认可。之后,由两地佛教协会向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

僧人需要备案登记吗僧人需要备案
剃度出家属于个人行为,无需备案。但是在出家修行庙宇有记载。僧人跨省执业要办哪些手续?寺庙教职人员异地从事教务活动,须经本寺庙管理组织和所在地佛教协会同意,并征得目的地佛教协会和寺庙管理组织同意后,由本人所在地佛教协会和目的地佛教协会分别报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其中,跨县(市、区、...

佛教僧人备案管理佛教人员备案
第十四条宗教团体应当自认定宗教教职人员之日起二十日内,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提交拟备案宗教教职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

佛教教职人员证是不是戒碟
你好,是的,是一样的。佛教里最主要的是受戒证,这是出家人的证明,表明身份,也是古时的“度牒”.出家人的出家戒牒,这个是佛教协会和宗教局有备案的,全国有效,可进入国内任何寺院挂单。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是为了规范汉传佛教教务管理,维护汉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
第一条 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内,寺院受佛教协会的领导。第二条 重点寺院,须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和健全僧团组织。第三条寺院住持,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之;凡全国重点寺院,同时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住持每届任期三年,连选...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
1. 管理体制: 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由僧人自治管理,重点寺院需遵循十方丛林制度,住持由佛教协会主持推选,任期三年,特殊情况可连任。住持任免需报备宗教事务部门,对住持的免职和寺院职务变动需经上级佛教协会审批。2. 僧团组织: 住持任命班首和执事,需具备爱国守法等条件。班首、执事负责日常...

佛教会和宗教局有没权利赶走一个寺庙的当家?
”根据规定,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宗教局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其决定权在本宗教团体(即寺庙),寺庙僧众按照本团体章程免除其职务。当地佛教协会作为指导组织,更无权干涉寺庙人事管理问题。宗教局作为行政机关,他们“赶走一个寺庙的当家”属于越权行政,是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当地...

如何成为 寺院僧人
3.听从寺院安排。寺院一般都会安排真想出家的人住下,安排适当的事物,一边学习佛法仪轨,一边考察是否适合出家。4许多寺院的考察期为一年,如果合格,就正式剃度,名单报当地佛教协会和宗教局备案,发给度牒,就是正式僧人了。建议,先到寺院申请做义工,这样容易先在寺院住下,也容易了解出家生活,也容易...

僧官的各级别是怎么分化的,要详细的,偶就知道最大滴好像叫大僧正_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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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教职人员证是不是戒Ǣ
通俗来说戒牒是佛教内部对你所取得资格的证明,说白了就是承认你是僧人而不是普通信众或者皈依教徒;教职人员证它不单是针对佛教,五大宗教都有教职人员证,按照《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是指依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比如:(一)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二)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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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凯怡维: 1,找到自己师父,(因为当初开戒牒号条,是你师父开的),请师父帮忙联系佛教协会,给你补办., 2,万一和师父因缘不好,那就不好意思了,认命吧. ,3,再重新拜师傅,开号条,重新受戒,花上40天,3千元. 4,如果当初戒牒有影印,可以找办证的,帮忙,花点钱即可.因为戒牒上,有钢印,查的时候,是真的,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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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凯怡维: 佛教证书,指佛教教职人员证书.佛教教职人员证书,是佛教信徒受戒、学戒、持戒的凭证,也是佛教信徒获得佛教学位的凭证.佛教教职人员证书,分为“受戒证书”、“学戒证书”和“持戒证书”三种.佛教戒场为佛教信徒提供受戒、学戒、持戒的场所,是佛教信徒获得佛教学位的场所.佛教戒场一般由寺院或僧团组织,具有严格的戒律和仪式.佛教戒场为佛教信徒提供受戒、学戒、持戒的场所,是佛教信徒获得佛教学位的场所.佛教戒场一般由寺院或僧团组织,具有严格的戒律和仪式.在中国,佛教戒场一般由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备案,并颁发相应的佛教戒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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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凯怡维: 一、怎样出家: 1、要求年满十八岁,父母同意,信仰真诚,相貌端正. 2、出家地点在自己所在省市即可,或外省市寺庙也行. 3、到寺庙找丈方或当家、知客出家,或找其他师父咨询. 二、中国佛学院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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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凯怡维: 中国没有专门的宗教法,只有宗教管理条例,根据条例,宗教场所及管理人员实行的是备案制,由各级宗教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和监督,有权批准宗教场所是否可以进行宗教活动,并有权监督及检查,对违反条例的,有权要求改正,对违反治安等法规的有权进行处罚并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在宗教场所设立、管理人员方面报备、宗教活动报备等没有进行备案,地方宗教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改正或责令撤换.这个问题是中国法制管理的盲区,在中国没有宗教法人,实行的也不是法人负责制,宗教管理中政府职能部门的权限说大就大,说小就小,想管的话就有很多理由去制约,伺候好了可能你把山挖成平地了都没人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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