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突出矿井的鉴定

作者&投稿:辉蕊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

第五条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按照自然井分别鉴定。第六条 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第七条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瓦斯矿井。第八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突出矿井:(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二)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层的;(三)依照有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第九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高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第十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矿井为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三)矿井各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3m3/min;(四)矿井各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5m3/min一的矿井为出形式、。第十一条 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瓦斯矿井或高瓦斯矿井(以下统称非突出矿井)。第十二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依据地质勘探资料、同一矿区的地质资料和相邻矿井相关资料等,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在可研报告中表述清楚。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性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按突出煤层管理。第十三条 瓦斯矿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一)新建矿井建设完成的;(二)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提高的;(三)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完成的;(四)开采新水平或新煤层的;(五)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的。第十四条 瓦斯矿井生产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企业应当立即认定该矿井为高瓦斯矿井,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矿井瓦斯等级。第十五条 非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该煤层应当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采掘过程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0.74MPa以上的。第十六条 矿井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可以直接申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认定为突出矿井;不直接申请认定的,应当在确定煤层按照突出管理之日起半年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第十七条 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分析确定为突出事故的,应当直接认定该煤层为突出煤层、该矿井为突出矿井。

  瓦斯矿井每1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
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瓦斯矿井或高瓦斯矿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于2011年10月14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鉴定管理、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突出矿井的鉴定、 鉴定责任、附则7章46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加强煤矿瓦斯管理,
  预防瓦斯事故,
  保障职
  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
  、相
  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
  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
  制订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法规草案、规章、标准。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
  监察工作。
  
  第四条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汇总情况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
  
  第五条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
  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
  按照自然井分别鉴定。
  
  第六条
  
  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
  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

第三十四条 煤层初次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煤矿应当保留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现场,及时检测瓦斯动力现象影响区域的瓦斯浓度、风量及其变化等情况,并委托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
第三十五条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派3名以上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1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进行现场勘测并核实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煤层以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为主要依据进行鉴定的,应当将现场勘测情况与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进行对比,当瓦斯动力现象特征基本符合附录C中的特征时,该瓦斯动力现象为煤与瓦斯突出。
依据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或者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以反映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实测指标为鉴定依据。
第三十七条 采用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应当将实际测定的煤层瓦斯压力、煤的坚固性系数、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作为鉴定依据。全部指标均处于表1所示临界值范围的,确定为突出煤层;打钻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等突出预兆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表1 判定煤层突出危险性单项指标的临界值及范围 判定指标 煤的破坏类型 瓦斯放散初速度Δp 煤的坚固性系数f 煤层瓦斯压力p/MPa 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及范围 Ⅲ、Ⅳ、Ⅴ ≥10 ≤0.5 ≥0.74 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未完全达到上述指标的,测点范围内的煤层突出危险性由鉴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当f≤0.3、p≥0.74MPa,或0.3<f≤0.5、p≥1.0MPa,或0.5<f≤0.8、p≥1.50MPa,或p≥2.0MPa的,一般确定为突出煤层;认定为非突出煤层的范围和需要重新鉴定的条件,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划定或者说明。
当鉴定结果认定为非突出煤层时,采掘工程进入原鉴定报告圈定的范围以外,或者矿井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采深增加超过50m,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测定参数进行鉴定。
第三十八条 采用第三十七条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突出危险性指标数据应当为实际测定数据;
(二)指标测定或者采取煤样地点应当能有效代表待鉴定范围的突出危险性,测点应按照不同的地质单元分别布置,测点分布和数量根据煤层范围大小、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等确定,但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测点不应少于2个,沿倾向不应少于3个,并应在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布置有测点;
(三)各指标值取鉴定煤层各测点的最高煤层破坏类型、软分层煤的最小坚固性系数、最大瓦斯放散初速度和最大瓦斯压力值;
(四)所有指标测试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测试仪器仪表应保证在其检定有效期内使用,相关材料的性能、型号和有效期等应符合要求。
第三十九条 鉴定报告应对被鉴定矿井给出明确的结论,并包含以下内容:
(一)矿井基本情况;
(二)瓦斯动力现象发生情况或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测定情况;
(三)确定是否为突出矿井(煤层)的主要依据;
(四)鉴定结论;
(五)应采取的措施及管理建议。
采用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鉴定时,鉴定报告还应附有瓦斯参数测点和煤样取样点布置图、煤层瓦斯压力上升曲线图、实验室指标测定报告、现场指标测定所用仪器仪表的规格及其检定证书等。
第四十条 煤与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煤层)的鉴定参照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鉴定方法进行。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依据为矿井实际发生的动力现象,当动力现象具有如下基本特征时,应当确定为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矿井:
(一)在炸药直接作用范围外,发生破碎岩石被抛出现象的;
(二)抛出的岩石中,含有大量的砂粒和粉尘的;
(三)产生明显动力效应的;
(四)巷道二氧化碳(瓦斯)涌出量明显增大的;
(五)在岩体中形成孔洞的;
(六)有突出危险的岩层松软,呈片状、碎屑状,其岩芯呈凹凸片状,并具有较大的孔隙率和二氧化碳(瓦斯)含量的。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鉴定管理
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炭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具体办法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第十九条 用于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或者测定的所有仪器仪表应保证状态完好、测...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
第七条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瓦斯矿井。第八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突出矿井:(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二)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层的;(三)依...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多长时间鉴定一次
瓦斯矿井每1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瓦斯矿井或高瓦斯矿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于2011年10月14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第六章 鉴定责任
按照本办法直接升级或者认定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的,应当在确定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之日起1年内完成矿井设备、设施的升级改造,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应当责令其停产整顿。第四十二条 对在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的矿井,应当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提请有关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1、每年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2、矿成立由矿总工程师任组长,矿通风、安全等部门参加的矿井瓦斯等级小组:由通风部门编制实施方案,报矿总工程师审批;鉴定小组备齐所有仪器和测算记录等用品;校正鉴定所用的仪器,矿总工程师组织参加鉴定人员学习,贯彻落实实施方案...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突出矿井的鉴定
当鉴定结果认定为非突出煤层时,采掘工程进入原鉴定报告圈定的范围以外,或者矿井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采深增加超过50m,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测定参数进行鉴定。第三十八条 采用第三十七条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突出危险性指标数据应当为实际测定数据;(...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
第三十条 鉴定工作应当准确测定风量、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及温度、气压等参数,统计井下瓦斯抽采量、月产煤量,全面收集煤层瓦斯压力、动力现象及预兆、瓦斯喷出、邻近矿井瓦斯等级等资料。鉴定实测数据与最近6个月以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通风报表和产量报表数据相差超过10%的,应当分析原因,必要...

我国矿井瓦斯等级目前分为三级是什么
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1、突出矿井特点 (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二)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层的;(三)依照有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2、高瓦斯矿井特点 (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划分矿井瓦斯等级的主要作用是
用于风量计算、确定矿井的瓦斯管理制度、选用电气设备。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在2011年最新颁布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中显示,划分的主要作用是用于风量计算、确定矿井的瓦斯管理制度、选用电气设备。

什么是矿井瓦斯等级?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将矿井瓦斯划分为以下几个等级:1.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立方米\/吨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立方米\/分。2.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立方米\/...

蓝田县17255181943: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突出矿井的鉴定 -
肇娥生白: 第三十四条 煤层初次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煤矿应当保留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现场,及时检测瓦斯动力现象影响区域的瓦斯浓度、风量及其变化等情况,并委托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第三十五条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派3名以上本机构...

蓝田县17255181943: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第五章 抽采达标评判 -
肇娥生白: 第二十一条 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

蓝田县17255181943: 矿井瓦斯等级分为几类其中瓦斯矿井要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
肇娥生白: 根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矿井瓦斯等级分为:(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瓦斯矿井.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矿井为瓦斯矿井: (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三)矿井各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3m3/min; (四)矿井各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5m3/min.

蓝田县17255181943: 瓦斯等级鉴定多久进行一次 -
肇娥生白: 参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1、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 2、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3、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瓦斯矿井或高瓦斯矿井.

蓝田县17255181943: 怎么学习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要详细点.谢谢! -
肇娥生白: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瓦斯矿井.第八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突出矿井:(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二)经鉴定具有煤(岩)与...

蓝田县17255181943: 我国矿井瓦斯等级目前分为三级是什么 -
肇娥生白: 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 1、突出矿井特点 (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二)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层的; (三)依照有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未...

蓝田县17255181943: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中第三十八条第二点提出的"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测 -
肇娥生白: 个人意见,这两个条件应该同时满足,因为地质构造复杂程度不同,瓦斯压力赋存也不一样.在煤层走向和煤层倾向均布置测压钻孔和采样孔,测定瓦斯压力和煤体瓦斯可解析含量及实验室解析量.

蓝田县17255181943: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瓦斯等级怎么规定的? -
肇娥生白: 《煤矿安全规程 答: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 一低瓦斯矿井:矿井...

蓝田县17255181943: 关于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方法 -
肇娥生白: 1瓦斯绝对涌出量 单位时间内从煤层和岩层以及采落的煤(岩)所涌出的甲烷量,单位为m3/min或m3/d. 2 瓦斯相对涌出量 平均每采一吨煤所涌出的瓦斯量称为相对瓦斯涌出量 矿井瓦斯等级的划分 矿井瓦斯等级是以相对瓦斯涌出量的大小来划...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