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人情不可兼顾

作者&投稿:撒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求法律与人情相悖的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

  调整同一对象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因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产生冲突,应当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案情

  原告汪新华系第三人宁昌公司的职工,从事塑料涂覆工作。2002年3月23日,汪新华和同事徐勋和在车间上中班,徐勋和在换网时发现汪新华突然躺倒在地上,宁昌公司立即将汪新华送到海螺集团公司总医院抢救,该医院诊断为脑出血。后经南京脑科医院诊断为烟雾病。汪新华多次向被告宁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宁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汪新华申请工伤认定超过1年的受理时效为由,于2005年8月8日作出《关于对汪新华要求工伤认定申请答复的函》,对汪新华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未予受理。汪新华不服该答复函,于2005年9月1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05]宁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对宁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该答复函予以撤销,同时判令宁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受理汪新华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宣判后,宁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服该判决,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该院审理,判决驳回其上诉并维持原判。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宁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6年6月1日作出编号为“宁国认定004020060040”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对原告汪新华工作期间突发脑出血未予认定为工伤。原告汪新华不服该工伤认定结论,于2006年6月7日再次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致本案行政纠纷产生。

  裁判

  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工伤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条的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相抵触。由于工伤认定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作为行政法规的工伤保险条例,故本案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原告未先行申请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宁国市人民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汪新华的起诉。

  汪新华不服一审判决,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不服工伤认定结论,依法可资权利救济的法律程序和途径应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具体含义应如何理解、该条规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是否冲突?以及上述法律规范如因规定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而产生冲突,人民法院如何选择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针对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职工所在单位不服工伤认定结论的情形,设定了专门的救济程序,该条与之相关的文字表述内容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对上述条款的规定内容在理解上产生歧义。上诉人汪新华认为不服工伤认定结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以申请行政复议为必经程序。对当事人争执的该焦点问题,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在裁判案件中对于具体法律规范的应用解释,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对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一般按照其通常语义进行解释;有专业上的特殊含义的,该含义优先;语义不清楚或者有歧义的,可以根据上下文和立法宗旨、目的和原则等确定其含义。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服工伤认定结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从该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内容以及该条上下文的整体结构和表述内容来看,一审法院确定行政复议程序是当事人不服工伤认定结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符合该条规定的内涵和要义。因而,上诉人汪新华称其依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既可以向有关单位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与该条规定的内容相悖,依法应不予采纳。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法律依据,并可以参照规章。在参照规章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赋予了当事人不同法律救济途径的选择权,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内含的复议程序前置的内容明显抵触。上诉人称两者之间的规定内容不存在“相抵触”,显然不能成立。鉴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内容相冲突,两处法律规范的层级和门类各不相同,分属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且本案中不存在依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逐级送请有权机关裁决法律规范冲突如何适用法律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规则,认定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效力低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审查、判断、选择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作为本案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并由此认定上诉人的起诉未经由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不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起诉条件,对上诉人的起诉从程序上裁定予以驳回,对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未进行实体审查,并无不当。上诉人汪新华关于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未经法定程序被废除或修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即应当适用的上诉意见,与我国行政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径行审查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并决定是否参照适用规章的规定内容不相符,故其上述意见和理由,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2005]宁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解决的行政争议的性质为不服被上诉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而本案纠纷的性质为不服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该两种不同性质的行政争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赋予了当事人不同的法律救济程序和途径,对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当事人不以行政复议程序为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前案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并不能当然成为上诉人据以认为本案一审法院裁定违法的合法根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同种类型的案件未作出同一处理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宣城中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案号为[2006]宣中行终字第30号)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含江

这要看怎么说了,有时候可能会有一些相悖,但是大部分法律对于公民来讲还是有益处的!

我不是学法律专业的,所以对这个问题思考的比较片面,希望您能够帮我解决疑惑。第一在当今社会体制下 每一个受过中国文化熏陶特别是在毛主席和周总领导下生活怀念的人,或在现今中国社会生活过的成年人都会觉得, 要照顾私情,这显然是不可接受的。因为他们更怀念主席和总理那种无私。但在现今 国法无则多乱。或许法律损害了你和个别平头百姓的利益,但却维护了绝大多数权富人的权利,才能使国家安定?平民可造孽否。这才是现法律根本……。 那为什么我看到的只是人情大于国法? 这就是我国的悲哀,人民的悲哀。 人皆有情,法律无情啊!感叹。从传统意义上讲, 法律作为社会的规范,它的制定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利益。同时法律作为一个没有生命的客观事物的存在也是必然的。 但是你不能把人情不理解为现今社会中人与人相处的既定规则(或者说道德规范?)它只是在金钱和物质站主导的变异社会才出现的产物。 那么兼顾人情就是理所应当了。在现今社会 法律内已经兼顾人情,即各种量刑情节,我相信,但除此之外,还是别考虑了。你的一生很短,主席说过社会发展离不开的4个字,改革,革命,你还能等什么呢。革命?不多说了老子还要头。😄看完快删。

序窝里咯阿狸


法律和人情是否相悖?
法律和人情不完全相悖,辩证统一。原则上法律至上,法不外乎人情。这句话常常被一些托关系走后门的人挂在嘴边,以为法律可以徇私情。然而,情况并非如此。这里的“人情”并非人之私情,而是指本于人性的人类共同的道德情感。法律不外乎人情,是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不能脱离人类共同的道德情感。而人类共同...

法律与人情不可兼顾
同时法律作为一个没有生命的客观事物的存在也是必然的。 但是你不能把人情不理解为现今社会中人与人相处的既定规则(或者说道德规范?)它只是在金钱和物质站主导的变异社会才出现的产物。 那么兼顾人情就是理所应当了。在现今社会 法律内已经兼顾人情,即各种量刑情节,我相信,但除此之外,还是别考虑...

法律和人情有关联和不可分割的联系吗?
法律和人情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人认为法律是无情的,就没有人情,那么这种认为太绝对了。法律与人情不是完全相悖的关系,也不是非黑即白的关系。法律是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总有一些不规矩的人和事情,需要有东西能够制约,这便形成了法律。也有人说法律不外乎...

应该如何看待“法律不外乎人情”?
在当今社会,"法律不外乎人情"这一观念常常引发深入的讨论。在大陆,这句古老的智慧往往被误解或曲解,反映出法治与人情之间复杂的关系。中国虽未完全实现法治社会,但这种矛盾似乎源于对极端的追求:一方面,人们强调"法不容情",视法律为铁面无私的裁判,认为无情的执法才能震慑罪恶,然而现实中的徇私枉...

人情与法制 与规定的冲突 怎么理解
比如法律规定:要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才能收养流浪猫,我是一个穷人,我很想收养猫,但是法律、规定不应允许,但是人情来说,我竟然那么喜欢猫,收养一个很好啊,穷一点又有什么关系呢——这里面就有人情和法律、规定的冲突。

法律应不应该在乎人情辩论赛
不能,人情不能作为犯罪的借口。而且法律和人情并不冲突,那些因为人情而犯法的人只是没有自制力或者因为无知而用错了方法。

法律和人情该如何抉择
无论什么时候,法律大于人情。在违背法律和违背人情之间做抉择,肯定是要选择遵守法律而舍弃人情。法律是底线。明智的人,都不会眼睁睁地去触碰底线,去跨越雷池。一个人,要是触犯法律了,必然要遭受法律的制裁,这是无法补救的。而人情,这次欠他的,日后还有补救的机会。一个人,只要记情感恩,总会...

法律与人情的关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人情面前人人不同,法律不外乎人情,所以人从来就不是平等的。人情的范围比法律要宽广,但没有强制力,法律必须符合人情才能得到人们的认同和接受,才能实施强制力。

党的纪律不是硬性的还要考虑人情,是否对?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党的纪律本身已经考虑了人情,因此,不用另外再考虑人情了。所以不仅是硬性的,而且是刚性的。是铁的纪律。

法律不外乎人情是什么意思?
“法律不外乎人情”意思是: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也即人情,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维护人情的存在。法律一般不会超出人类的情感之外,即基本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人的感情思想。也就是说,法律富含人性化。中,“人情”不能作社会上流传的人情世故来理解,而是指人类的情感。

江永县13514223862: 人情和法律是否有冲突? -
禄帜枸橼: 你好, 在一个和谐度达到100%的社会,情与法是不矛盾的,是完全一致的.这样的社会是理想社会. 在现实社会中,情与法有的时候会有冲突,所谓法不容情. 在情与法冲突的时候,应该舍情从法. 因为一个事件中的情往往是孤立的,片面的;而法则是全面的,是更高层次的大情大义.

江永县13514223862: 法律和人情是否相悖? -
禄帜枸橼: 人情,往往是想减少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加违反法律所带来的利益~

江永县13514223862: 法律和人情是否相悖? -
禄帜枸橼: 法律和人情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人认为法律是无情的,就没有人情,那么这种认为太绝对了.法律与人情不是完全相悖的关系,也不是非黑即白的关系. 法律是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总有一些不规矩的...

江永县13514223862: 是法不容情,还是律法不外乎人情? -
禄帜枸橼: 法律就是法律,是不可以为人情而置法律与不顾的,古代尚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如今是法制社会更不可以为一几私情而置法律于不顾的.

江永县13514223862: 法律不外乎人情,这出现现实中,该怎么办.
禄帜枸橼: 法理不外乎人情是说立法者、执法者在订立法律或者执行法律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公众的价值判断和可接受度,所谓“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就是这个意思,尤其在执法过程中,既要考虑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也要考虑社会大众的价值判断,举个具体例子,儿子犯了罪,父亲没有向公安机关举报,反而支持儿子逃走,那么这个父亲是否要按包庇窝藏罪定罪处罚呢?我们古代就有“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就是说亲属之间没有互相揭发的义务,反而应该相互隐瞒,这是为了保护人伦亲情,维护和谐的社会关系之故,现代刑法对这种情况也有减轻、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这就是“法理不外乎人情”的一个具体体现吧.

江永县13514223862: 人情与法律相碰撞,该不该着重考虑人情 -
禄帜枸橼: 人情与法律碰撞,首要考虑的还是法律.人情是放在第二位次进行考虑的.如辱母杀人案,还是判定杀人者有罪,并没有按照人情原有进行无罪判决.

江永县13514223862: 法律与人情有所相悖如何辩论 -
禄帜枸橼: 法大于理,先法制再人情!

江永县13514223862: 辩论赛:法律能否参合人情 -
禄帜枸橼: 法律是客观的,情感是主观的,在力求公正的时候,就是法律有情的体现.正是因为法律有情,所以才能裁决正义与否.

江永县13514223862: 在现实生活中,人情与法理的冲突是司空见惯的法律是公共生活领域的?
禄帜枸橼: 【答案】B【答案解析】这段话只是说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公共生活领域,"人情"与"法理"会起冲突,但这并不表明二者在本质上是对立的.故选B.

江永县13514223862: 现如今社会,法律跟人情相抵触吗?
禄帜枸橼: 没有,法维护我们,法律是我们安全生活的保证,法律的目的在维护我们的安全,不是惩罚.不论的情况下,法律会考虑人之间情.法律和人情都是我们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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