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乡镇电管站合同电工干了28年多到老为什么没有保障?这个问题是不是有关部门给与答复

作者&投稿:澄单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农村老电工应该如何补偿?~

只要是国家电网认可他们是在国家电网工作过那就应该有养老保证金

  农电工需要签合同的。
  一、农电工用工制度的形成
在1999年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以前,电网实行城乡二元制,县乡两级供电企业基本上是两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两者之间多为趸售关系,县级电力企业是国有企业,人员是全民合同制职工,而乡(镇)供电企业属集体所有制,职工是乡镇集体职工或临时工。依据国务院国发[1999]2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及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农[2000]442号文件对农电体制改革中的明确规定:“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完全隶属于县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国办发【1998】第134号规定,对城乡低压配电电网实行统一管理。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负责农村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原来乡镇电管站人员便改为现在的农电工队伍。再也不是原来的乡村电工,而是真正的全职供电公司人员。其中,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文第四点〈关于人员管理〉还特别强调:“乡镇电管站改为供电营业所后,所有人员纳入供电企业统一管理。
1999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的规定,在农电管理体制上改革了县乡(镇)两级供电企业的管理模式,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或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原属乡(镇)电管站人员实行定岗定编,考试考核上岗,考核通过后由县级供电企业聘用,成为县级供电企业职工。但是,由于用工制度不同,这部分人员与县级供电企业原有职工有所区别,人们在观念上通常把县级供电企业原有职工称之为趸售职工,而把乡(镇)村电力职工称为农村电工。
但农村电工由县供电单位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培训考试,统一发放工资。
三、农电工的现实状况
在农电企业依据国家政策和相关文件上划国家电网后,农电工的前景面临诸多的不明朗和不公平。
1、身份未能确定、没有归属感。农电工原签订合同的主体县级供电企业作为法人单位已经不存在,农电工的劳动合同处于事实上的延续,并且工作完全保持着连续性,农电工的身份没有准确定位。在当前国网公司机构改革、用工改革的新形势下,各种政策和方案纷纷出台,包括农电工将来的出路也日趋明朗,我们也有可能被剥离国家电网。这些都极大的挫伤了农电工的工作积极性,影响了企业的稳定,降低了企业的凝聚力。
2、工资待遇的实质性下滑、与趸售职工差距的明显扩大化。在县级供电企业工作时期,企业已通过各种形式,例如奖金、福利、施工作业补助、多经入股分红等方式将农电工和趸售职工之间的待遇逐步缩小。但上划后,一些收入消失,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电工的收入在社会上也属于低收入人群,更不要说与趸售职工相比。

3、各种待遇的差异化。农电工肩负着农网中的绝大部分工作,但待遇却不能反映其工作量。企业对同样工作的职工在待遇上施行两元化,农电工遭遇事实上的歧视。不要说是体制上的原因了,改革已经过去三十多年了,难道我们还要抱着计划经济的老黄历来应对今天的问题,新的劳动法已经出台了,我们都是劳动者,更不要讲费用的渠道不一样,这只是企业内部的财务问题,不能体现劳动法所讲的按劳分配。况且,低维费的使用,作为其主体的农电工并不清楚。依据国家政策和相关文件,农电工在进入国家电网的时候,是和农村低压网相关资产共同进入,其工作岗位是依附其相关资产而存在,不应违背国家政策随便剥夺农电工的工作权利和收益。
四、据悉,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开始逐地区实施将农电工划给新成立的农电服务公司,这是典型的逆向派遣违法行为,是为规避新实行的《劳动合同法》法律责任,不承担其用人单位应负的社会责任,将工作多年的员工,实行逆向派遣,置换职工身份,否认我们已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系严重的违法行为,事实理由如下:
1、我们不是农电局的临时工。我们是农电局的(劳动者)员工,1992年,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下发,该通知第5条规定:关于集体“混岗工”问题,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同时进行工资、保险福利及劳动计划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原使用的城镇集体“混岗工”改为劳动合同制职工。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原劳办发〔1996〕215号)的复函和《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复函》(原劳办发〔1996〕238号)中,两次明确指出:“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在《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有着平等的权利。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早已不复存在。

2、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原农电局工作十年以上的员工,在我们和原农电局签订的书面劳动协议书到期后,原农电局没有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应该依法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为此,我们当中的农电工连续工作的时间十年及十多年的,当时虽未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实际形成的劳动用工关系长六、七年乃至十几年,现在仍在供电分公司上班,双方已形成不争事实劳动关系。
五、供电公司为规避《劳动合同法》法律责任及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利用其强势地位,在没有明确合法的事由的情况下,策划要我们与所谓的农电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严重的逆向派遣违法行为。
逆向派遣是指本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正常的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以种种借口相要挟,要求劳动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然后要求劳动者与其指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再将劳动者“派遣”回劳动者本来一直工作的单位。
依据《劳动合同法》,判断是否属于逆向派遣等违法的派遣活动,主要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判断。第一,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是自愿的,是否受到了“用工单位”的胁迫。如果劳动者被迫签订此种合同,则为无效合同。第二,是否存在其他证据证明假派遣。如工作岗位、工作待遇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与原来相比没有什么变化、工作证件也是“用工单位”所签发等,均可推论出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第三,派遣活动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工作岗位是否属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人是否就是“用工单位”等。供电公司的策划行为确实存在上述三点构成方面,明显构成了严重的逆向派遣违法行为。
做为用人单位的策划采取逆向劳务派遣的办法,就是企图把员工在单位的工龄归零。工龄归零后,相应的福利待遇只能从零开始计算,以前单位未履行的义务将一笔勾销。无疑逆向劳务派遣严重侵害了我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委共同出台的(2001)230号文件明确指出,企业职工中不再有全民固定工、集体工、合同工等身份界限,所有职工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我们强烈要求:
一、确认我们与供电公司客观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同供电公司存在的劳动合同。
二、依法同供电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面按照《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供电公司应与我们当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按供电公司系统已缴纳所谓全民职工保险金的起缴时间、标准、比例和岗位、工龄等给我们补缴和代扣代缴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
三、供电公司应给我们这些员工也就是他们所谓的“农电工”按同期参加工作及相同岗位或相近岗位的所谓“全民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并对我们之前在建平县农电局工作期间没有实行相同岗位或相近岗位的职工实行同工同酬的相应差额部份进行补偿


“逆向派遣”属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规定
和《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007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透露,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就劳务派遣疑问答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明确劳务派遣期不得超半年。若用人单位想借此规避《劳动合同法》
该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上述答复,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答复劳动部后即日起生效
2007年12月5日,全国总工会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情况。针对当前社会上出现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有关现象,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指出,目前存在三种违反和规避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三种行为分别为:一、劝辞职工;二、逆向派遣;三、非法裁员。

农电简介
基本情况
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涉及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目前,公司管理的县供电企业有1924个、员工人数90.17万人,农电服务人口8.8亿。
长期以来,国家电网公司自觉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自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从“三农”根本利益出发,主动承担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大力实施“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农电发展战略,积极做好农电“两改一同价”工作,加快农网建设与改造,狠抓农电安全、优质服务和队伍建设,有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2007年,公司供电区域县及县以下全社会用电量10600亿千瓦时;县、乡(镇)、村、户通电率分别为100%、99.99%、99.90%和99.89%。
发展历程
我国农村用电始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1949年全国农村用电量约2000万千瓦时。七十年代农村用电得到了缓慢、稳定的发展。1978年改革开放的春风,使农村电力焕发青春,农村电气化事业迅猛发展,农电管理逐步规范。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农电事业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规范农电管理(1978~1998年)
一是发展农村初级电气化事业。1983年,国务院批准在水电资源丰富地区,兴建100个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1991年,国家在大电网供电区推进农村电气化建设。截至1998年底,大电网供电地区建成了500个农村电气化县,水电地区建成初级农村电气化县332个。
二是1991年7月起,全国农电系统开展电力“为农业,为农民、为农村经济服务”(简称“三为服务”)活动。到2000年底,全国共有1234个县供电企业获得部级电力“三为服务”达标单位称号。
三是1994年起,电力系统实施“电力扶贫共富工程”,提出消灭无电县,使95%的农户用上电的目标。截至2000年,共解决了近7000万农村无电人口的用电问题。
四是推行对趸售县供电企业实施代管。1985年,辽宁、吉林、黑龙江率先在全国对趸售县供电企业实行代管。
五是不断加强农网技术管理。通过推行标准化线路、变电站、台区建设,开展节电示范县(先进县)活动,推进小型化变电站建设,推广县调自动化技术和无人值班变电站建设,实施农网改造“双加”工程,促进了我国农网技术装备水平的提高。
六是加强电管站行业管理和电价整顿。建立一整套乡(镇)电管站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颁发了《农村电工服务守则》。1987年开始,国家加强农村电价电费治理,实行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和最高限价;1997年起,免征乡(镇)电管站低压电网维护费增值税。到1998年,在电力行业归口管理的1267个县(市)中,张榜公布电价电费的村达到89.7%。
第二阶段:农电“两改一同价”工作(1998~2005年)
1998年,为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农村电价高、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规范农村用电秩序,提高农村用电水平,国家决定大规模开展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并提出“改革农电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简称“两改一同价”)的三大目标。1998年和2001年先后启动了一期、二期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2002年,启动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其后,中央陆续下达了农网完善工程投资计划。中央决策为全面解决农电发展深层次问题,促进农电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开辟了广阔前景,使中国农村电气化事业进入了历史性、跨世纪的发展阶段。
第三阶段:实施“三新”农电发展战略(2006年以来)
2006年,国家电网公司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确立了“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农电发展战略(简称“三新”农电发展战略),积极推进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户户通电”工程、新农村电气化“百千万”工程、农电企业规范化管理工程、农电工素质能力提高工程和生物质能发电工程。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农电安全生产、队伍素质、供电服务和发展能力达到新水平,服务新农村建设取得新成绩。
发展成就
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艰苦奋斗,我国农电事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一是农村电网得到大规模的建设与改造,农村供电保障能力持续提升。1998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公司如期完成了一、二期农网建设与改造任务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任务,中西部农网完善工程快速推进。实施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实现了农网发展的历史性跨越,逐步改变了农村电网装备简陋、供电能力差、电能损耗大等状况,农村电力基础设施得到有效改善,农村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显著提高。
二是县、乡农电体制改革持续推进,农村供用电秩序不断规范。按照国务院“国发〔1999〕2号”和“国发〔2002〕5号”文件要求,积极推进农电体制改革,撤消乡镇电管站,实行县乡一体化管理,农村供电实行“三公开”(电量、电价、电费公开),“四到户”(销售、抄表、收费、服务到户)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管理,建立起规范有序的农村供用电秩序。大力推进县供电企业体制改革,对地方趸售企业实行上划、代管或股份制改造,利用大电网的技术和管理优势,促进了县供电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的快速提升。通过加强代管或实施股份制改造,县供电企业的盈利能力明显增强。
三是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作快速推进,农民电费负担大幅度减轻。截至2007年底,国家电网公司供电区域除内蒙东部外,均不同程度实现了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有17个省、1078个县实现城乡分类用电同网同价;农村生活用电到户电价下降30%以上,仅2007年照明电费就减轻农民负担233亿元。
四是实施“户户通电”工程,让广大农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截至2007年底,农村“户户通电”工程共解决了98.1万无电户、364万无电人口的用电问题;国家电网公司供电区域已有23个省和内蒙东部(赤峰、通辽2个地区)基本实现了“户户通电”。“户户通电”工程的实施,根本改善了新通电地区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对于促进这些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培养造就社会主义新型农民,加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户户通电”工程被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誉为“爱心工程”、“惠民工程”。
五是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全面推进,为农村经济插上了腾飞的翅膀。公司大力推进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努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安全、可靠、充足、经济的电力供应和优质、方便、规范、真诚的供电服务。截至2007年底,公司系统累计建成新农村电气化县86个、电气化乡镇999个、电气化村16505个。新农村电气化建设,有效改善了农村投资环境,提高了农村基础设施水平,为新农村建设注入了强大活力。
六是农电企业管理得到加强,农村供电服务水平快速提升。认真履行农电管理与服务职责,对农电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考核;主动发布供电服务“十项承诺”,着力加强农村营业服务窗口建设,完善95598客户服务系统,全面规范农村供电服务工作。截至2007年底,农村供电服务承诺兑现率达99.99%;90%的县供电企业建成95598客户服务系统;97%的农村供电营业窗口达到规范化服务标准要求;70%以上的县供电企业在地方行风评议中位居前三名;90%的县供电企业荣获县级以上“文明单位”称号。
七是农电职工素质提升,职工队伍建设得到加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农民工问题有关要求,规范农电工用工管理,改善农电工劳动待遇,保障农电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大力推进员工教育培训工作。截至2007年底,各县供电企业100%与农电工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100%为农电工缴纳了一项以上基本社会保险,其中为85.88%的农电工办理了三项以上社会保险。61%的农电工实现持证上岗,22%的供电所工作人员获得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发展展望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电网公司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深入实施“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的农电发展战略,又好又快发展农电事业。
一是推进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统筹城乡电网发展,加快推进县城电网改造和中西部农网完善工程,加大农网建设与改造投入,努力建设结构合理、技术适用、供电质量高、电能损耗低的新型农村电网。
二是继续推进“户户通电”工程。计划到2010年,通过国家电网最大限度延伸,使公司供电区域基本实现“户户通电”目标,共解决约120万无电户、450万无电人口的通电问题。
三是大力实施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在完成“百千万”新农村电气化示范县、乡、村任务的基础上,到“十一五”期末,公司系统总体要有20%以上的县达到“户户通电、供电可靠、安全经济、供用和谐”的新农村电气化标准要求,2020年要有70%以上的县达到符合当地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农村电气化标准。
四是大力加强农电科技进步工作。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进一步提高农网科技装备水平和技术含量。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契机,注重电网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注意节约社会资源,保护环境,提高能源利用率,推动农网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五是扎实抓好农电标准化建设。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农电安全生产基础、精益管理能力、供电服务水平和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努力推动农电管理与公司管理尽快接轨。
参考资料:

去闹,只有闹,才会有人帮你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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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造农村电网、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必须与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结合进行,为实现国务院确定的通过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目标,必须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2、改革体制、改造电网、实现同网同价的基本思路,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的核心是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管理体制,理顺县级供电企业与省级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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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问题!这边为您查询到农村电线改造找电管站:农村的农电线路改造由乡镇电管站分工管理。但是,改造工程资金问题乡镇电管站解决不了,需由乡镇政府会同县区电力主管部门共同解决。农村电网改造如果国家电网这个农村已经接收,农村电网改造是直接由当地的县供电局所管收费可以打95598(全国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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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线改造问题找谁
可以找水电改造公司,他们是专业做这一行的。具体的价格当然得看您用什么样的电线了。农村的农电线路改造由乡镇电管站分工管理。但是,改造工程资金问题乡镇电管站解决不了,需由乡镇政府会同县区电力主管部门共同解决。

电管站的来历
从以上的规定来看,乡电管站成立之初,为隶属于乡镇政府的管电组织,履行乡镇政府的管电职能,其经费来源为电费外加收的管理费。其有名称、经费、人员、职责、办公场所,但未注册、不纳税,应当归属于民法所谓的“其他组织”。县级电力管理部门(以后改为县级供电企业)与乡电管站之间系行业行政管理关系,不...

农村供电所工作500问内容简介
随着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对电力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尤其是安全、经济和可靠的供电。为了实现农村供电的精细化管理,国家电网公司推动了乡镇电管站的改革,设立了农村供电所,实施了“四到户”、“五统一”、“三公开”的管理政策。这一举措旨在提升农村电力服务质量,降低农户电费负担,极大地改善了农村电力...

国家关于农村电网改造的政策
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力争用三年时间,统一城乡用电价格,实现同网同价。3、改革体制、改造电网、实现同网同价的基本思路 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的核心是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管理体制,理顺县级供电企业与省级电力公司以及与乡镇电管站的关系,实现城乡电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价格。

农村电力问题举报电管站,情况属实领导会受处分吗
会的。被举报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电管站是电网在乡镇的电力供应、电力使用安全知识普及、输电线路维护、大耗用电客户考察审批、电费的收缴等工作。

绥阳县18940393175: 我是黑龙江一名农村电工(合同工)工作10年了,今年28岁我想知?
父田欣苏: 农电工,其实不是和国家电网(国企)签合同的,只是和本地供电局期下的本地农电公司(集体企业)签的合同.就是说,农电工本来就不是国家电网人.改革也要开始了…农电工将会逐步转为第三方劳务派遣工

绥阳县18940393175: 干了二十八年的乡村电工有没有退休金 -
父田欣苏: 乡村电管员问题,全国为数不少,还有赤脚医生、民办教师、农机农技、畜牧兽医等从事公共服务的非编制人员.关键是工龄审定问题,要等人力资源部表态,不能采取卸磨杀驴的办法处理劳动关系,推向社会,制造不稳定因素.

绥阳县18940393175: 当乡电工十几年能不能被退 -
父田欣苏: .工人退休的年龄应该是55岁(男)50岁(女),符合条件就可以退休.农电工是供电公司以合同形式正式聘用的农村电工.(一)享受退休养老金的条件1、对在岗电工,由村党支部、村委会和供电站进行全面审查,报镇党委、政府和电业局...

绥阳县18940393175: 乡镇合同工靠谱吗
父田欣苏: 乡镇的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也属于在编制内的、财政全额预算工作人员,这些合同制工人大多是农技站、水利队、广播站、果树站、林业站等事业单位的长期临时工.后来按政策通过考试转为合同制工人.这些人员和全民正式工一样,享有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财政补贴待遇.职业稳定,很靠谱的.

绥阳县18940393175: 我是一位农村电工,干了二十多年来.现在快五十岁了.市供电公司就要辞退我了.我该怎么办. -
父田欣苏: 你有经验,但还需要个证,就可以去接一些电工的活了.

绥阳县18940393175: 农村电工与村委会有没有劳动关系 -
父田欣苏: 在1999年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以前,电网实行城乡二元制,县乡两级供电企业基本上是两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两者之间多为趸售关系,县级电力企业是国有企业,人员是全民合同制职工,而乡(镇)供电企业属集体所有制,职工是乡镇集体职工或...

绥阳县18940393175: 农村电工是什么编制?
父田欣苏: 农电工属于以合同形式正式聘用的电工,没有编制.聘用单位多数是与供电企业有资产纽带关系的农电服务公司. 农电工是根据国发1999(2)号文件乡镇电管站人财物移交...

绥阳县18940393175: 我在电管站上班27年,94年退休,有退休证聘任证,算不算是电力局职工? -
父田欣苏: 可算电管站职工,但不一定是一名正式员工,只是一名长期聘用工.

绥阳县18940393175: 在电业局工作30来年 94年成立电力管理站 2008年电业局以文件的形式 和50岁的员工 拒签合同 -
父田欣苏: 因为你不是电业部门的正式人员! 供电局有文严禁招用50岁的以上的人

绥阳县18940393175: 关于农村电工被解雇的补偿要求 -
父田欣苏: 没有签订劳务合同或合同期满解聘均没有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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