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被害人打晕后取走财物

作者&投稿:微毛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盗窃为了抗拒抓捕而将人打晕转为抢劫后又拿走受害人身上财物怎么定性~

这种情况已经由盗窃转化为抢劫,构成抢劫罪,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把人打晕后拿走财物分两种情况:一、为了非法取的被害人的财物把人打晕,构成抢劫。
二、其他原因(比如单纯斗殴)把人打晕后,发现受害人有钱后拿走钱的
那么就是盗窃罪(金额还要够的上标准);如果还把人打成轻伤以上
还构成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2008年3月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到庐山区被害人林某家,以其开车时将他人的猪撞死,需要赔偿为借口,向林某借钱。林某知道李某在说谎并对其予以指责。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用林某家的烟灰缸击打林某的头部,又用斧子、菜刀砍林某的头、颈部,致林某当场死亡。之后,李某进入林的卧室,搜得人民币5100元及部分衣物逃离现场。2008年3月16日,李某逃至浔阳区其舅舅家,告知其舅舅杀人情形。其舅舅于当晚让李某的舅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遂将李某抓获归案。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杀人事实。

【分歧】

对被告人李某故意杀人后,又乘机取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杀人后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系以杀人暴力手段为前提,是故意杀人行为的后续行为,应按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处理,只定故意杀人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到被害人家是图谋钱财,将人杀死后劫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管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此一规定表明,抢劫罪的手段可以是故意杀人行为,但此限制条件必须是“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而故意杀人”。

从时间上看,行为人劫取财物的目的在先,故意杀人的手段在后;从手段与目的关系来分析,故意杀人的手段服务于抢劫财物的目的,抢劫财物和故意杀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如果行为人先因他故,实施了杀人行为,而后又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财物的,因为先前的杀人行为与事后的取财行为之间并无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而只能分别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和盗窃罪。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到被害人家是为了借钱,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具有抢劫财物的故意和目的。当其遭到被害人的拒绝和责骂时,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恼羞成怒、不择手段将被害人砍死,既非预谋杀人,更非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杀人,其杀人不是劫财的手段,劫财也不是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李某是在杀人后取走被害人财物的,其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也是产生在其杀人行为完成之后,其先前编造借口借钱的行为,不能说明其从一开始就有非法劫财的故意和目的。

同样,被告人的杀人行为显然也不是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达到劫取被害人财物目的的手段。故李某杀人后的取财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李某杀人后又取财的行为,是在先后两种不同的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两个独立的行为,所侵犯的是两种不同的客体,应分别定罪,数罪并罚。杀人后的取财行为不是杀人行为的一部分,不能被杀人行为所包容或吸收,因此,本案应定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打架之后吧人东西拿走算什么罪
把人打晕后拿走财物分两种情况:一、为了非法取的被害人的财物把人打晕,构成抢劫。二、其他原因(比如单纯斗殴)把人打晕后,发现受害人有钱后拿走钱的 那么就是盗窃罪(金额还要够的上标准);如果还把人打成轻伤以上 还构成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把人打晕拿走财物算不算抢劫
你好,这种行为属于抢劫犯罪。关于抢劫罪的定义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打架之后吧人东西拿走算什么罪
把人打晕后拿走财物分两种情况:一、为了非法取的被害人的财物把人打晕,构成抢劫。二、其他原因(比如单纯斗殴)把人打晕后,发现受害人有钱后拿走钱的 那么就是盗窃罪(金额还要够的上标准);如果还把人打成轻伤以上 还构成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一个人重伤,甲打昏其,后临时起意,取其财,定甲什么罪?
是被害人原本就是重伤,还是被甲打晕后成重伤?如果是被甲打晕造成重伤后,甲又取其财的,则定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如果本来就是重伤的,甲因其他事情将其打晕,又起犯意的,则定盗窃罪。

将被害人打晕后取走财物
李某是在杀人后取走被害人财物的,其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也是产生在其杀人行为完成之后,其先前编造借口借钱的行为,不能说明其从一开始就有非法劫财的故意和目的。同样,被告人的杀人行为显然也不是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达到劫取被害人财物目的的手段。故李某杀人后的取财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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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刑事案件。打晕后拿走银行卡,不属于盗窃,是属于抢窃。

万宁市19361413902: 打架之后吧人东西拿走算什么罪 -
晁朋泰托: 把人打晕后拿走财物分两种情况:一、为了非法取的被害人的财物把人打晕,构成抢劫. 二、其他原因(比如单纯斗殴)把人打晕后,发现受害人有钱后拿走钱的 那么就是盗窃罪(金额还要够的上标准);如果还把人打成轻伤以上 还构成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万宁市19361413902: 故意打昏人后又抢他东西的构成什么罪 -
晁朋泰托: 抢劫罪,如果开始只是想打人,打晕了临时起意拿走财物,那就是故意伤害罪加盗窃罪

万宁市19361413902: 暴力犯罪后取得被害人财物应如何定罪问题 -
晁朋泰托: 司法实践中,在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和强奸等犯罪案件中,常常会遇到被告人实施暴力犯罪后又取得被害人财物的情形,对被告人取得财物的行为如何定罪,一般做法是将其定为抢劫罪.这种做法是有一定道理的,其理论依据在于无论是被...

万宁市19361413902: 甲跟乙合住,甲把乙灌醉,将其钱财盗走, 甲算是什么行为? A盗窃 B诈骗 C故意犯罪 D抢劫 -
晁朋泰托: 选D 抢劫罪主观方面:非法占有 抢劫罪客观方面: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且具有当场性,客观上取得财物或者造成轻伤以上构成即遂.本题中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迷倒麻翻的手段,是被害人不知反抗,取得财物,所以构成抢劫罪即遂.

万宁市19361413902: 乙把甲灌醉并掏走一万余元离去.乙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
晁朋泰托: 抢劫罪. 根据刑法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使用的“其他方法”有多种多样,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暂时丧失知觉而不知反抗,任其劫走财物.法律上的“其他方法”必须是以出于抢劫财物的目的,故意造成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为法律特征的方法.本案中乙虽然没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被告人趁被害人喝醉酒后,使被害人醉倒而无法反抗,当场劫取其财物.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所以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万宁市19361413902: 在故意杀人案中,如果被害人没有死亡,将被害人身上的财物拿走,构成什么罪? -
晁朋泰托: 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拿走的财物较大,则又涉嫌盗窃罪.

万宁市19361413902: 1、一日,甲将路人打晕,欲取走其财物, -
晁朋泰托: 1、D. 2、B. 这两题的考点都是共同犯罪. 第一题,甲和乙不成立共同犯罪.甲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对路人实施了伤害,虽然没有取走财物,但依然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乙经过时,甲已经构成抢劫罪,而乙与甲并没有就实施抢劫而事前通谋,甲将路人打晕,乙也并不知情,乙只是同意帮助甲取走财物.显然,甲和乙不成立抢劫罪的共犯.所以,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盗窃罪. 第二题,甲实施了故意杀人,且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乙已经死亡.丙在此时加入进来,事前也未通谋,只是帮助掩埋尸体,属于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所以,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丙则构成包庇罪.

万宁市19361413902: 请问使用催眠术从受害人身上拿走所有财物,定什么罪? -
晁朋泰托: 应该是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本罪.

万宁市19361413902: A看中B手上的手表,A将其B灌醉,将B的手表拿走,请问A所犯的是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 -
晁朋泰托: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本罪.

万宁市19361413902: 强奸后又拿走被害人财物应如何定罪 -
晁朋泰托: 强奸后又拿走被害人财物,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使用暴力拿走,涉嫌强奸罪、抢劫罪,如果强奸后,秘密窃取就涉嫌强奸罪、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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