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作者&投稿:中叔贪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开发商建设幼儿园规定有哪些?~

《条例》第九条规定,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每二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三十六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的规定。

  而据郑州市教育局统计,郑州市内中原区、金水区、二七区、管城区四区共由开发商开发了315个住宅小区,总占地面积达23342亩,总户数达232480户。其中,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小区只有16个,仅占总数的5%。

  据了解,不少开发商在规划小区时都留有教育用地,但在开发建成后,教育用地却成了商品房。历年来,每逢适龄儿童入学或是小升初就近分配时,各区所遇到最为严峻的问题就是,新建小区越来越多,但大多是只盖房不建校,从而导致学生越来越多,而学校就越来越不够用。
  解决办法承诺不兑现房子不验收

  对于开发商把教育预留用地变为商品房的问题,昨天出台的《通知》规定: 住宅小区等群体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承诺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布局专项规划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的有关规定,不予综合验收。

  同时,该开发企业将被录入政府信用信息中不诚信企业名单。对该开发建设单位的后续开发项目,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等有关政府部门将不予支持。

  所遇问题小区学校收费标准引矛盾

  《条例》第十三款规定,鼓励开发商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可以无偿移交政府举办,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自行办学的,应当承担本开发区域内学生的义务教育任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因没有该照哪个标准拨付经费以及拨付经费后学校该如何接收学生这些详细规定,造成教育部门遵循《条例》分配学生,但学校却不肯照这一标准接收学生。在《条例》的实施过程中,使得教育部门、开发商以及学生家长三方产生了新一轮的矛盾。

  在金水区,“中方园”问题似乎成了每年适龄儿童入学时的“顽症”,这一系列问题的产生都和开发商建了学校,但学校是按民办收费标准收费有关。金水区教体局认为,中方园小区内建有民办学校,建校的目的就是为了接收小区内子女入学,因此,凡是住在中方园小区内的孩子,都应该到中方园双语学校读书,并且学校还应该让小区孩子按照一费制的标准接受义务教育。但中方园双语学校则认为,学校是民办性质,接收的学生应该按照民办收费标准交费,同时,政府未曾为其补贴按照义务教育接收生源后的经费,学校没有能力补贴这部分费用支出。

  类似的问题很多。

  据初步统计,1995年1月1日至今,市区内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或幼儿园的共有18所,其中公办学校或幼儿园有4所,不到1/4,其余14所为社会力量办学。

  在公办教育资源紧缺的前提下,民办学校起到了为政府分忧的作用,但政府对这些学校又会给予哪些待遇呢?

  解决办法政府补贴小区学校

  昨天出台的《通知》中规定,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自行管理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需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招生区域,承担义务教育的责任,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向其拨付经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和幼儿园,可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政府管理的,政府给予一定补偿后,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

  郑州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一实施办法的出台,为今后小区内民办学校接收小区学生明确了方向----政府为小区内的学校按照公办学校的标准拨付经费,小区学校必须接收小区子女享受义务教育。

  [关于建校用地]

  所遇问题政府建学校发现没有地

  《条例》第八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方案时,必须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同时,城市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

  但据介绍,截至2006年年末,郑州市区有小学129所,由于历史原因,教育资源不足、教育发展滞后于城市发展的情况已成为郑州市教育发展的瓶颈。据分析,根据2006年开始实施的“十一五”教育规划,郑州市区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分别缺学位70026个、40231个和26895个,需新建36班规模的小学43所、30班规模的初中23所、48班规模的普通高中8所。即“十一五”期间,郑州市市区平均每年至少需要新建学校15所才能基本满足适龄儿童、青少年的教育需求。在2004年郑州市新建22所中小学选址时发现,最需要学校的居民集中地却没有空地建校,表面上的空地则早已被开发商买走。

  解决办法建立教育用地储备制度

  为缓解想建学校却没有土地的尴尬局面,9月1日将要实施的《通知》中规定,按照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土地储备管理的有关政策,建立城市教育用地储备制度。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由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布局规划的要求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纳入城市教育用地管理范畴,交由城市土地储备部门列入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予以管理,此类土地不再公开出让;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不得建设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布局专项规划和用地规划,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

  同时还规定,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郑州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政府启用了教育用地储备制度后,才能保证居民集中地建校跟得上城市框架拉大、人口增长的步伐。

  所遇问题校园很狭小活动没法搞

  学校招生规模不变,但校园周边的平房一夜之间变成了高层、原先招生片区里如今多出了不少高楼大厦。学校在招生时越来越发觉几十年前建起的校园如今过于狭小、学生做操需要轮流、集体活动没有办法开展……

  解决办法政府负责为校园增容

  对于老学校校园小、周边生源多的问题,昨天出台的实施办法中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针对城市旧区改造或城市零星开发带来的区域内人口机械增长,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区域内及其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地额度,并会同同级城市发展改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区域内及其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容工作,以满足区域内新增人口的教育需求。

  [关于新建学校]

  所遇问题新建学校纷纷比阔

  新建学校在建设过程中,常会以高起点、高标准的形象出现。因此,一些超豪华的中小学及幼儿园也相继落成。建校方会这样认为,新校起点高,才会被社会所认可,如果一所新学校硬件等设施较为一般,很难在家长心中具备吸引力。

  学校建校起点高,投入资金相应也较高,郑州市区,一些中学建设过于豪华,不仅增加政府投资,还欠有巨额债务。在还债过程中,又会导致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解决办法制定标准杜绝豪华

  昨天出台的《通知》规定,在新建学校时,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布局专项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学校、幼儿园的设计、建设规范和标准,制定符合全市教育发展实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举办标准。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举办标准,应当注重体现本区域教育文化特色,注重环保节能,厉行节约,杜绝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

  [关于奖励]

  出资建校者减免纳税额

  为吸引建校单位积极参与,《通知》对捐资助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了一系列奖励措施,据介绍,凡是捐资建设或主动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相关教育工程项目的境内外组织、个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可享有依法减免纳税额度等优惠政策;出资额在项目总投入70%以上的,当地政府还可以在校园内立碑予以表彰。

  [关于处罚]

  占用教育用地要被强制拆除

  今年9月1日实施的《通知》,同时对占用教育用地所建设施进行了新的规定,据介绍,凡是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无关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照《郑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查处条例》的有关规定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

  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一政策的出台,目的还是为了给教育用地占位置,从而达成建校的目的。  (首席记者张可丹记者尚若云文记者白周峰图)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幼儿园。第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建设的原则,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第五条 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编制、用地供给、建设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征收、供给等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第六条 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七条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规划居住的人口、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合理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服务半径等内容。第八条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千人口按二十名普通高中学生配建相应规模普通高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六平方米;

  (二)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初中学生配建相应规模初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六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大于一千米;

  (三)每千人口按八十名小学生配建相应规模小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大于五百米;

  (四)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学龄前儿童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大于三百米。

  寄宿制学校每名寄宿生生均用地面积应当增加十平方米以上。

  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第九条 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至少每三年对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一次,并提出评估报告。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三)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编制修改方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修改后,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审批、公布和备案。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用地位置和界线;规划预留的幼儿园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区位和规模。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地表、地上和地下。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地需求,及时将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进行储备、供应。第十四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土地的,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要求,明确新校选址、建设规模、建设主体、建设周期、建设资金、搬迁时间,妥善安置学生后,进行征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变化相适应,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第四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科学规划、统筹建设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协调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重大问题。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实施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规 划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第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综合考虑规划居住人口容量、现有教育资源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确定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建设数量及规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第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市、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将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图纸等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市、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自批准后三十日内应当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图纸、相关说明等。第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至少每三年对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情况,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评估报告可以作为修改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的主要依据。第十三条 经批准公布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是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一)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的;

  (二)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的;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的。第十四条 修改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组织听证;

  (三)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五)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编制修改方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修改后,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审批、备案和公布。第三章 用地保护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规划或者村庄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空间上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需要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变化相适应,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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