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部门承担几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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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 安监部门承担几项职责~

安监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政策贯彻实施。
承担安全生产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
承担指导、协调、组织和监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县工矿商贸行业(包含烟花爆竹)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承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承担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的实施意见。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
负责安全科技发展和宣传教育 。
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

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政策贯彻实施 。
①贯彻执行和监督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方针政策。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通过)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予以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
(二)未履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未依法履行审查、批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②起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③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和安全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机制。
④监督考核安全生产工作,执法监察。
⑤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承担安全生产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①负责实施和监督县级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二条 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轻、危害较小的,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行政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离岗培训,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重、危害较大的,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调离执法岗位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②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安全检查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③组织实施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依法公布全县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监督检查。
⑤负责指导督促企业落实企业主题监管责任

三、承担指导、协调、组织和监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县工矿商贸行业(包含烟花爆竹)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建筑及经贸、贸易等行业的工况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制、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 。
1.《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以及总体竣工验收,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
负责对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监督检查
参与相关行业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批发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
零售经营许可

四、承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核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修订)第96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87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的安全情况
4.参与危化品事故救援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5.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五、承担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的实施意见;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1.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监督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11届第52号)第八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对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
3.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按照职责分工,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的实施意见;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和全县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及发布工作

六、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承担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和指导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承担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综合监督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
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类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承担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的应急值守、事故信息接报处置工作.

七、负责安全科技发展和宣传教育
制定安全科技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轻、危害较小的,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行政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离岗培训,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重、危害较大的,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调离执法岗位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开展安全文化、安全社区、示范企业创建工作
推进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八、 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轻、危害较小的,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行政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离岗培训,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重、危害较大的,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调离执法岗位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督促检查安全法律法规和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督促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
2.追责情形完整引用追责依据中规定的条文,不完全与该项主要职责及具体责任事项相对应,或者不完全属于该部门职责范围。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违法责任主体)是指实施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主要有以下4种:

(1)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赋予了相应的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的职责。如果由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领导人及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而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其失职、渎职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了职责,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作出了规定。如果他们违法,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往往是各种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从业人员的素质高低,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所以《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他们必要的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也设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因而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义务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也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作出了规定。如果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其承担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事项出具虚假证明,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安监局职能:

(一)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国务院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国务院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研究拟订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设在各地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进行管理。

(五)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国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及民间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国家安监局的职责

“三定”规定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的职责,是依法行政,加强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按照监管、监察职责,找准在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的定位,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努力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要以落实“三定”规定为契机,大力推动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提高监督执法的权威性,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煤矿安全作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要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健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机制,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努力改善煤矿安全状况,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行政强制程序中的安全生产行政强制分为七类:

1、是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2、是临时查封易制毒化学品有关场所、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3、是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工具;

4、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5、是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6、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行政强制。

参考资料:人民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强制分为七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部门主要职责:

  1. 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政策贯彻实施。

  2. 承担安全生产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

  3. 承担指导、协调、组织和监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县工矿商贸行业(包含烟花爆竹)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4. 承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5. 承担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的实施意见。

  6.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

  7. 负责安全科技发展和宣传教育 。

  8. 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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