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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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单位可以做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根据交通运输部《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规定,通航论证报告可以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经验、技术条件和能力,信誉良好的机构编制。
湖南进行了通航技术服务单位入库管理: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湖南省航海学会、长沙华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都是可以开展通航论证技术服务的入库单位。

我做航评报告,首先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主席令第十七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
其次是河道水上过河建筑物建设要兼顾航运的需要,比如武汉长江大桥的建设,因为桥梁净空高度不够,阻碍了万吨级船舶往上游运行,严重制约了长江黄金水道的航运需求;桥梁属于永久性建筑物,改建、拆除阻力较大,成本高,对交通影响较大。因此,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是十分必要的。
至于对2017年3月实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的解读意义,网上有很多相关资料,不再累述,主要是对资质和审批的简化,属于政府简政放权行为。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依法保护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前,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评价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外,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
  (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工作。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审核的具体工作。
  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负责审核的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审核部门。第二章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第五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第六条 航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单位等;
  (二)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湖区、海域的通航环境,包括自然条件、水上水下有关设施、航道及通航安全状况等;
  (三)建设项目的选址评价;
  (四)建设项目与通航有关的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的分析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港口及航运发展的影响分析;
  (六)减小或者消除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措施;
  (七)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的保障措施;
  (八)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情况及处理情况。第七条 航评报告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经验、技术条件和能力,信誉良好的机构编制。审核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特定机构编制航评报告。第八条 编制航评报告,应当开展现场踏勘、调研,做到搜集资料齐全、论证充分、评价全面、结论明确、客观公正,并如实反映各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及处理情况。
  建设单位和航评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航评报告的内容与结论负责。第九条 在航评报告编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就通航影响征求港航企业等利害相关方的意见。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征求上下游受影响省份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在长江水系四级及以上航道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的意见;在珠江水系四级及以上航道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和桥梁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征求珠江航务管理局的意见。
  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征求意见的建设单位回复意见。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航评报告后,应当向审核部门提出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审核申请书;
  (二)航评报告;
  (三)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
  (四)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等机构证明文件;
  (五)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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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航道法》规定,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一)建设拦河闸坝、水电站; (二)建设和设置码头、趸船、渡口、驳岸、锚地、船坞、滑道、涵洞、抽水站、排污口、护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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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的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外,对与海上航道和规划确定的四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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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回族自治县19418414158: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 搜狗百科
茌中羚翘: 依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七条 航评报告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经验、技术条件和能力,信誉良好的机构编制.审核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特定机构编制航评报告.但在实际招标过程中,特别是政府项目,一般都会有资质要求.

门源回族自治县19418414158: 有哪些单位可以做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
茌中羚翘: 早在2017年国家发改委已经取消工程咨询企业资质,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制或委托有专业技术实力的企业来编制航评报告,并上报给交通运输部门审批.湖南省相关部门并无入库单位之说,也不会建立技术服务入库单位.而取消工程咨询企业资质的目的在于体现公平原则.让有技术能力的单位通过市场自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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