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洗钱面临的形势

作者&投稿:勇视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我国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不足~

当前反洗钱工作是金融业重中之重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有效防范和打击利用银行资金进行非法洗钱活动,本文针对基层行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谈谈一些初浅的看法。 一、当前基层反洗钱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难到位。表现在:(1)客户难认同。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有一个重要制度,即“了解你的客户”,对此,客户很难认同,认为“自己的钱自己有自由支配权,凭什么要受你银行的约束”,而企业则认为经营业绩、资金流量及流向等是商业秘密,银行也不能随便干涉。(2)部门难配合。反洗钱工作是一项协作性很强的系统工程,需要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多个部门的密切配合与沟通,但现实是,由于认识上的偏差,部门之间很难在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上形成一个良好协作机制。

近年来,受政治、经济多重因素影响,国际和国内反洗钱形势发生了深刻而复杂的变化。反洗钱工作的内涵、重心和方法措施较起步阶段都发生了根本性调整。
(一)全球反洗钱领域政治化色彩日趋浓厚,对国家战略利益影响不断加大
2012年2月,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首次被三位一体吸收进FATF通过的新《40项建议》,这标志着反洗钱工作已超越了简单的技术性范畴,与国际政治紧密捆绑在一起。事实上,部分国家早已把反洗钱作为应对非传统安全领域挑战的重要工具,将反洗钱政策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并作为国际政治斗争的武器。因此,我们反洗钱工作的水平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战略利益。我们只有首先把国内的反洗钱工作做好了,才能让对手无懈可击。
(二)反洗钱工作重心由制度建设转向关注实效,有效性与合规性并重成为国际共识
2013年2月在巴黎召开的FATF全会通过了新的各国反洗钱体系互评估方法,首次将有效性评估放在合规性评估同等重要的地位。主要原因是在上一轮国际评估中,有些国家为了能够顺利通过评估,不被列入FATF审查名单,制定了一批反洗钱法律法规,但执行不力,不能对洗钱犯罪形成有效震慑。因此,很多国家都呼吁FATF对反洗钱体系有效性开展评估。这次将按照新的有效性评估标准对各成员国进行评估。第四轮互评估将于2014年启动,我们务必要未雨绸缪,做好准备。
(三)风险为本作为基础反洗钱方法,将对反洗钱工作机制产生全局性的深远影响
风险为本作为一种基础方法,这些年国内做了一些探索,这套方法是以国家洗钱风险评估为基础,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管理为主体,人民银行风险为本监管制度为保障的。风险为本方法的实施不在于形式,我们在将来的工作中一定要准确体会风险为本办法的内涵和逻辑结构,以是否能够提高反洗钱体系有效性作为制定政策的目标和执行政策的衡量标准。
(四)国内反洗钱制度薄弱环节依然突出,反洗钱部门合作仍需深化
尽管近年来我国在反洗钱制度建设方面的进步有目共睹,但不能否认薄弱环节依然客观存在。这些薄弱环节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与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国内现实需求存在差距,另一方面是与反洗钱国际标准存在差距。我们的涉恐资产冻结法律制度就是一个例子。按照目前的法律制度和配套措施,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立即冻结涉嫌恐怖融资实体和个人的资产,仍然存在操作上的困难,难以完全满足有效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要求。随着反洗钱工作进入深水区,工作复杂性和交叉程度日益提高,简单照搬国际标准的工作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强化部门合作,深入实际调研,结合国内实际展开顶层制度设计,才是适应反洗钱新形势的工作模式,才能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因此,需要从战略高度来调整和深化部门合作。
根据形势的变化,当前我们反洗钱工作面临着如下挑战:
一是反洗钱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FATF 新标准以及评估方法发布后,各项工作标准有较大幅度提升,税收、扩散融资、金融集团等更多领域被纳入反洗钱工作范畴,受益人身份识别、电汇、法人与法律安排的透明度、特定非金融行业等反洗钱要求不断提高或细化。为保障中国金融业国际发展战略,反洗钱跨境监管合作日显必要,反洗钱工作将承担更多的国家责任。
二是社会公众对于反洗钱工作期待空前提高。由于日益显现的洗钱犯罪行为对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造成的危害,全社会和新闻媒体对反洗钱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社会公众维护公平公正的呼声强烈,反洗钱的广义功能之一即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因而公众对反洗钱工作成效的预期也越来越高,反洗钱工作将面临更高要求。
三是反洗钱履职权力的责任约束日益强化。美国等西方国家掀起的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管风暴,使多家银行遭受巨额罚款,汇丰银行付出了高达19.15亿美元的罚款,汇丰银行等案件的披露,使反洗钱监管责任追究问题再度成为焦点。职权同时意味着责任,对此,反洗钱部门必须有清醒认识。对于监管者,传统的以合规为主、以事后检查为主要手段的监管方法面临前所未有的调整压力。
目前,国内反洗钱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比如,反洗钱规章制度的部分内容滞后;金融机构反洗钱重视程度和主动性有待加强;对反洗钱管理资源配置不足;跨地区跨行业监管不到位;部门间信息共享渠道不畅;反洗钱数据及报表收集系统分散、有效性不足等。这些问题有些是制度设计和管理不到位,更多的是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在思路转轨过程中出现的发展中的问题。面对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我们要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深入研究,破解现实难题,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以积硅步致千里的方式,有序推进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目标的实现。

  不法分子把通过不正当得来的钱,通过银行等手段变为合法的来源叫洗钱
  反洗钱(Anti-Money-Laundering ),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反洗钱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911”事件之后,国际社会更加深了对洗钱犯罪危害的认识,并把打击资助恐怖活动也纳入到打击洗钱犯罪的总体框架之中。针对目前国内国际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所面临形势,中国政府在2003加大了反洗钱的工作力度。人民银行也从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以及加强监管方面加强反洗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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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在《反洗钱法》的法律框架内,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反洗钱规章,进一步完善了金融业反洗钱制度,并建立了反恐融资法规制度。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建设
  为使《反洗钱法》更具操作性,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 年发布了两个反洗钱部门规章,进一步健全了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一是《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重点对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做出规定,这是中国针对反恐融资及反恐工作制定的第一部专门规章。二是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联合发布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核心制度。这两个部门规章与2006 年修订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两个规章,细化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进一步明确了反洗钱监管职责,成为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操作准则。《反洗钱法》及上述配套规章构成了中国金融业较为全面和完整的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法律法规体系,确立了中国金融业反洗钱基本制度。
  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制度建设
  反洗钱基础制度建设是有效实施反洗钱工作的基本保障之一。中国人民银行加快反洗钱制度建设步伐,进一步夯实了反洗钱制度基础。
  (一)反洗钱监管制度基本确立
  为规范反洗钱监管行为,有效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 年先后起草并印发了《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这两个规定详细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时应遵循的程序、可采取的步骤和相关管理措施,明确了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反洗钱监管思路。
  1.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在各自管辖范围内负责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
  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分现场检查准备、现场检查实施、现场检查处理三个阶段,《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人员在各个阶段的执法行为提出了明确、具体且细致的规范性要求,在这个意义上,该办法实际起到了现场检查程序手册的作用,执法人员可以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也有利于全国各地统一执法。
  为保障被检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在《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在严格规范反洗钱现场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的同时,规定了被检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相关权利。如现场检查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发现金融机构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应先制作《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并加盖本行(部)行政公章后,送交被查单位。被查单位对《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之日起10 日内向发出《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被查单位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成立的,发出《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采纳;被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发出《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根据现场检查相关证据对被查单位有关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2.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收集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信息,分析评估其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状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的行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是我国第一次具体确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的内容和程序,丰富了反洗钱监管的手段,是我国在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反洗钱监管模式过程中取得的重要进展。
  金融机构应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有关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反洗钱年度内部审计情况等反洗钱工作信息;按季度报告有关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情况、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的情况、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临时冻结措施的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等反洗钱工作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对金融机构所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审核登记,分类整理,分析评估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所收集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分析时,发现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可根据情况采取电话询问、书面询问、走访金融机构、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等方式进行确认和核实。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评估中发现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违反反洗钱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办理;对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且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的,应进行现场检查。
  为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该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对《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相关处理文书之日起10 日内向发出文书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述、申辩意见。金融机构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采纳。金融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可根据相关非现场监管信息对金融机构有关事实或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二)反洗钱调查
  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 年起草并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银发〔2007〕158 号文发布)。这一规范性文件在《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基础上,详细规定了反洗钱调查的程序,规范了各种调查措施的具体操作,统一了与反洗钱调查有关的法律格式文书,对指导和规范反洗钱调查的实践操作具有重要意义。该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根据该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行依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原则分别调查不同的可疑交易活动,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各省一级分支行之间可以相互配合进行跨省调查。
  第二,该实施细则将反洗钱调查分为三个阶段——调查准备阶段、调查实施阶段和调查结束阶段,并详细规定了每个阶段的主要工作、审批程序、具体措施和相关要求。
  第三,针对“临时冻结”措施的特殊性,该实施细则单列一章对“临时冻结”的执行程序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金融机构的具体操作。
  第四,该实施细则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行在反洗钱调查过程中,可以视情况采取书面调查或者现场调查的两种方式,从而大大提高了反洗钱调查的工作效率。
  (三)监管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在新规章密集出台的情况下,及时了解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法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认真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针对法律规章实施后在操作层面出现的新问题,先后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业、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管辖问题的批复》、《关于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复函》及《关于对可疑交易报告相关问题的复函》等30 余份指引,用于指导反洗钱监管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实践。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也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对相关政策的解读工作,为金融机构释疑解惑。

苏州这里的农行横幅上写着“坚决落实国家政策,反洗钱!”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废止了吗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未来展望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洗钱活动的形式和手段也在不断变化和升级。因此,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反洗钱工作需求。未来,金融机构应继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力度,提高反洗钱工作的科技含量,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反洗钱合作,共同...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意义
它与贩毒、走私、恐怖主义、腐败和偷税漏税等恶性犯罪相互关联,对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秩序和经济安全,乃至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和谐都构成严重挑战。以“911”事件为转折点,国际社会深刻认识到洗钱犯罪的严重性,将打击资助恐怖活动纳入反洗钱行动的全面打击范畴。针对当前国内外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行动的严峻...

目前国内外反洗钱形式主要发生了哪些重大变化
比如,反洗钱规章制度的部分内容滞后;金融机构反洗钱重视程度和主动性有待加强;对反洗钱管理资源配置不足;跨地区跨行业监管不到位;部门间信息共享渠道不畅;反洗钱数据及报表收集系统分散、有效性不足等。这些问题有些是制度设计和管理不到位,更多的是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在思路转轨过程中出现的发展中...

反洗钱法所指的反洗钱是指什么
1、国内形势的需要。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我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由于缺乏对洗钱行为的预防监控措施,导致不能及早发现犯罪线索,影响了追查、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政府和社会各界关于加强反洗钱立法、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2...

有效实施金融犯罪与反洗钱管控面临的5大挑战是什么?
在金融工具不断创新与衍生的现状下,反洗钱业务的范围逐渐扩大,反洗钱工作的推进也逐步加强。然而,面对日渐复杂的金融形势,洗钱犯罪的特征呈现由传统支付工具向信息化转移的趋势,反洗钱工作面临着诸多新挑战。互联网金融中的洗钱行为主要有六种表现形式,其中包括:利用网上银行实施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

...银行印发了什么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受反洗钱现场检查
首先,这一要求的提出是基于国内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严峻形势。随着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日益猖獗,对国际金融秩序和国家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为了有效打击这些犯罪活动,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都在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立法和监管。其次,自评估工作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反洗钱部门发现洗钱风险情况应采取什么措施
反洗钱必要性 洗钱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机构的信誉,而且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大地破坏作用。国内形势的需要。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我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由于缺乏对洗钱行为的预防监控措施,...

公安部与人民银行建立的反洗钱合作机制包括哪些
信息共享制度。反洗钱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从国际经验来看,洗钱和反洗钱的主要活动都是在金融领域进行的,几乎所有国家都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

同业借款业务是否需要进行反洗钱
二是国际形势的需要。洗钱活动具有跨国(境)特性,遏制和打击跨国洗钱活动必须通过规范和协调国内、国际立法,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且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都...

我国反洗钱面临的形势
针对目前国内国际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所面临形势,中国政府在2003加大了反洗钱的工作力度。人民银行也从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以及加强监管方面加强反洗钱工作。 ……… 2007 年,在《反洗钱法》的法律框架内,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反洗钱规章,进一步完善了金融业反洗钱制度,并建立了反恐融资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8550611653: 当前我国保险反洗钱工作中存在哪些风险 -
俟莲穿龙: (一)保险机构反洗钱意识淡薄 虽然国家已经将保险业正式纳入反洗钱工作的范畴,保监会也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了《保险机构反洗钱指引》在各级保险机构进行贯彻落实,但是,由于保险业长期以来高度重视保险主业拓展,实行追求保险收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8550611653: 银监会如何反洗黑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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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8550611653: .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
俟莲穿龙: 我 帮 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8550611653: 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哪些内容 -
俟莲穿龙: 1、合法审慎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2、保密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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