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属于二轮承包地吗

作者&投稿:米菁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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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自留地不属于承包地。,自留地是六十年代人民公社60条里确定的,当时把大部分土地收归人民公社,给农民留下一小部分,叫自留地;后来分产到户,就是将人民公社的地分给农民,叫土地承包。因此自留地不属于后来所说的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明文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1、自留地是从1955年《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或者别的园艺作物的需要,应该允许社员有小块的自留地。也就说自留地的产生是人民公社时期就产生的。,2、法律上,自留地、自留山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具有使用权。,3、后来实行了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后,自留地仍旧被保留了下来,那个时候自留地和承包地的区别就是自留地不征公粮,不派统购任务,不计农业税,不承担任何负担。,4、自从取消了农业税,自留地和承包地已经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了。使用对象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现在甚至农民自己都分不清来了!在土地征地补偿上,自留地和承包地也是一样的。,5、但是自留地和承包地还是有区别的,自留地大部分临近农户的宅基地,小块散块。而且自留地不可以进行土地流转,还没有相关的条款表示自留地也可以进行出租!这一点很重要。,自留地制度设立于半个多世纪之前,明确该制度存在的根本价值,挖掘其时代意义的前提。自留地制度最早由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设立,作为家庭副业,自留地满足了社员种植蔬菜或者别的园艺作物的需要。20世纪50年代,我国处于计划经济年代,但集体经济组织无法完全满足社员家庭的个性化需要,故在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的前提下,允许农民自主使用一小块自留地。有学者主张自留地制度存在的根本价值是作为集体经济主导下的家庭副业。其认为,自留地是作为人民公社经营家庭副业生产用地划分的,是适应人民公社体制下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早在20世纪80年代,农民就能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自主经营自己的耕地,耕种时无需再区分主业与副业,其对集体经济的“补充”作用已经消失,自留地制度也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为“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其特征在于:,第一,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这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有的集体组织,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数量,作价或不作价地分给承包人部分耕畜、农具或其他生产资料,这是附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二,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承包人并不取得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全部收益的所有权,而是要依约定数额(承包合同)将一部分收益交付与发包人,其余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所谓“承包”,其意义主要在此。由于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特殊法律地位,承包人对之并无处分权。,第三,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这里的种植,不仅是指种植粮食、棉花油料等作物,也包括树木、茶叶、蔬菜等。另外,在承包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经营林业、牧业、渔业等,都属承包经营权的范围。,第四,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其期限为30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位、个人承包经营国有土地,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该期限虽然由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但应当根据从事承包经营事业的具体情况,确定承包经营的期限。例如开发性的承包经营(如开荒造林),由于生产周期较长,需要多年的投资,期限可以长些。这既有利于土地的开发利用,也可以避免承包期限过长不利于对土地所有权的保护。,从以上承包经营权具备的这些特征可以看出,承包经营权虽然产生于承包合同,但不限于承包人与集体组织间的财产关系,而是一种与债权具有不同性质的物权,并且也是传统民法的物权种类所不能包括的新型物权。,自留地应当说是历史的产物,在土地实行承包制过后,自留地存在的价值逐渐下降。自留地和承包地二者并不是相同的概念,而是不同时期土地的制度。




自留地属于二轮承包地吗
法律主观:自留地不属于承包地。,自留地是六十年代人民公社60条里确定的,当时把大部分土地收归人民公社,给农民留下一小部分,叫自留地;后来分产到户,就是将人民公社的地分给农民,叫土地承包。因此自留地不属于后来所说的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明文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

农村二轮承包土地中预留的机动地被征用时补偿是给村集体还是村民组_百 ...
1、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这里的“村集体”可以是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是村民小组。2、农村土地补偿款的归属,要看土地的权属是村民小组还是村民委员会。如果是村民委员会所有,归村民委员会管理;如果是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管理。《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

农民自留地属于谁所有
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来未列入承包地的,按实有地块数量、面积、边界、位置登记,征求多数村民的意见,可以纳入这次承包土地一并确权,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经营权证书上注明“自留地”。

农村土地确权,自留地需要确权吗?
1、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前划给农户耕种的自留地(含自留山),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并入承包地的要一并计算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2、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列入承包地的,按实有地块数量、面积、边界、位置登记,征求多数村民意见,可以纳入这次承包土地一并确权,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经营权证书上注明是自...

农村自留山的权属和法规是什么?
自留山权属: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前划给农户耕种的自留山,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并入承包地的要一并计算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来未列入承包地的,按实有地块数量、面积、边界、位置登记,征求多数村民意见,可以纳入这次承包土地一并确权,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经营权证书上注明“自留地...

农村征地土地补偿归村集体,二轮承包到期后,可否给农户补地?_百度知 ...
但是,征用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或者自留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相应的承包土地或者赔偿失去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即支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很大一部分土地被遗弃,年轻人去城里工作。在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前,承包商不能调整土地承包合同。但在承包期内,由于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造成...

农村自留地有何特殊之处?遇征收能拿到补偿吗?
土地补偿费不低于80%的部分属于被征地农民,剩余部分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决定如何分配。第二种情况:自留地与承包地相互区分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民所有;安置补助费:如果得到了安置,就拿不到经济补偿;但是,如果没有获得安置,可以在自由选择是拿补偿还是买...

自留地和承包地有什么不同?我们应该怎么区分?
99年二轮土地承包开始。政府出台惠民政策免征农业税,这时所谓的口粮田、自留地各地都归口划入承包地发证经营。自留地作为历史产物已悄然退出历史舞台,结束了它的历史使命,其实也已没有了现实意义。三、自留地的法律依据 自留地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里没有涉及。但在82宪法里明确了自留地、自留山它的所有...

第二轮土地承包延期试点工作开始,没有土地的农民怎么办
应该说,二轮承包到期后延长30年的具体承接方式还在继续探索。无地农民能不能分得土地,我想还是有可能的,但不可能抽回现有已承包到户农民的土地,根据《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可能从以下3种途径分得土地。一是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当前有些村还是有一部分的,由村委会经营或承包经营,预留...

农村机动地最多可以承包多少年?
农村机动地承包期限法律并无规定,但最多不能超过二轮承包期余下的部分30 年剩下的期限。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承包年限为30年,草地承包年限为30-50年,林地承包年限为30-70年,特殊林地的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农村机动地的预留主要是解决人地矛盾问题,但是...

和政县15065943987: 土地确权的地里包括自留地吗? -
诗才海正: 不包括.只有属于农村二轮承包地,才可以给予确权登记,自留地不属于二轮承包地.

和政县15065943987: 农民分的自留地应该确权吗? -
诗才海正: 自留地是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根据1962年发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的规定,当时由生产大队或生产小组划出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分配给社员家庭作为自留地,长期不变,用于开展家庭副...

和政县15065943987: 本次土地确权,什么样的土确才能确权(指的哪些土地,比如:①二轮承包土地②自留地③荒地④村委承包给村 -
诗才海正: 确二轮承包地

和政县15065943987: 自留地可以买卖吗 -
诗才海正: 按照法律规定自留地不准买卖.1、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2、自留地和承包地并没有区别,只是自留地不参加重新分配,农民可以长期使用.在补偿问题上,自留地的实际耕种人同样可以获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3、如果土地转让他人耕种,补偿费应当由使用人获得,与自留地的权利人无关.

和政县15065943987: 1952年土地证自留地还有效吗 -
诗才海正: 国家没有发布52年颁发的土地证失效的公告,土地使用权的巨大变化. 你可以到当地土地局去查询这个土地有没发生使用权变化.以现行的登记为准.

和政县15065943987: 自留地算是耕地吗?求解 -
诗才海正: 耕地属于国有土地,一般根据各地方具体到村的具体情况分配,一般是按本村户口人口分配,现在的耕地都是承包责任到户三十年不变,如果不具备这个条件可以承包个人的,不允许也不存在买卖耕地. 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自留地可以自主支配,比如种植经济作物、农作物、蔬菜也可用来植树、办家禽养殖场等.

和政县15065943987: 请问一下,我事实经营了三十三年的承包地,因没有二轮土地本这是否算 -
诗才海正: 如果你没有持有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第一轮以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并且在每轮承包土地时也没有明确的人证明你这地是自留地.这说明你的地是属于集体的,他们有有权机动的按照合法的方式方法承包给本村村民的.至于2004年被办在别人的土地证上,你可到县档案局查一查办理的程序是不是合法,如果有非法情况可在这次确权中依法按照开荒地、自留地性质确权给你.

和政县15065943987: 自留地和责任田的区别是什么? -
诗才海正: 责任田则根据效率原则,采取按人承包、按劳承包和招标承包等三种主要方式承包经营,经营农地为社区总面积的2/3,责任田要向国家交纳农业税、向集体交纳土地承包费、承担国家粮食定购任务 自留地;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

和政县15065943987: 自留地分到户了每年能丛分吗 -
诗才海正: 自留地是六十年代人民公社60条里确定的,当时把大部分土地收归人民公社,给农民留下一小部分,叫自留地;后来分产到户,就是将人民公社的地分给农民,叫土地承包.因此自留地不属于后来所说的承包地.

和政县15065943987: 自留地是什么 -
诗才海正: 自留地是农民集体分配给各农户专门用于种菜吃的土地,在农村也叫菜园子,有的地方叫园子土.按照法律规定,自留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各农户只享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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