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是什么?

作者&投稿:褚炭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一)河道、分滞洪区堤防的管理范围从堤脚量起,堤防内5米至2\x0d\x0a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堤脚以外50米至100\x0d\x0a米。 \x0d\x0a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属于国家所有的滩\x0d\x0a地、两岸堤防及堤防的管理范围;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x0d\x0a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滏阳河在市区内无堤防段的管理范围为河道中心\x0d\x0a线两侧各30米至40米。 \x0d\x0a  (二)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或水库周围移民线或土地征购\x0d\x0a线以下的面积;安全保护范围为校核洪水位线顺山坡向上延伸20米至1\x0d\x0a00米。 \x0d\x0a  大坝管理范围为下游坝脚以外30米至300米,左右岸为开挖线以\x0d\x0a外30米至30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至300米\x0d\x0a。 \x0d\x0a  泄水建筑物两侧及其他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外缘线以外20米\x0d\x0a至5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至200米。 \x0d\x0a  (三)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渠边、堤防及\x0d\x0a护渠地;无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水域、渠边及护渠地。 \x0d\x0a  护渠地的范围为,有堤防的从外堤脚向外量起,无堤防的从渠道上口\x0d\x0a边缘向外量起,干渠2米至5米,支渠1米至2米;有交通要求的渠道,\x0d\x0a管理范围可适当放宽。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至50米。 \x0d\x0a  (四)输水隧洞的管理范围为进出口建筑物和竖井外缘线以外10米\x0d\x0a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和洞顶两侧50米至100米。 \x0d\x0a  (五)闸涵、排灌站、水电站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以外10米至\x0d\x0a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 \x0d\x0a  第七条 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x0d\x0a属全民所有的,使用权归工程管理单位;土地属集体所有的,使用时必须\x0d\x0a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使用\x0d\x0a时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x0d\x0a  第八条 集体和个人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塘坝、水池、排灌\x0d\x0a站、渠道、机井等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x0d\x0a定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毁坏。 \x0d\x0a  第九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x0d\x0a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履行基建审批手\x0d\x0a续,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施工监督和验收。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x0d\x0a建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 \x0d\x0a  第十条 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历史遗留下来的生产、生活设施及其\x0d\x0a他建筑物,在险工险段或严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应限期拆除;其他地\x0d\x0a段的,应结合工程整治、城镇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分期分批予以折\x0d\x0a除。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x0d\x0a  第十一条 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建设发展规划时,应当事先征\x0d\x0a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河道岸线的利用,应当服从河道治理规划。 \x0d\x0a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河流\x0d\x0a走势,不得填堵和占用旧河段。 \x0d\x0a  第十三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应予以补偿。开采\x0d\x0a矿藏或者兴建地下工程,对水利工程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x0d\x0a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x0d\x0a  第十四条 水库水面的开发和利用,应当服从水库安全管理的需要,\x0d\x0a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定协议。 \x0d\x0a  第十五条 河道、堤防、闸坝、水库、灌区等水利工程的整治与建设\x0d\x0a,应当服从流域和市以上水利建设规划,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权限,严\x0d\x0a格执行审批、监督、验收程序。 \x0d\x0a  第十六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x0d\x0a设施的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和养护,保证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x0d\x0a要。 \x0d\x0a  第十七条 加强机井管理,逐步完善机井的保护设施。国家和集体兴\x0d\x0a建的机井,应当提取折旧费,用于机井的维修和更新,不得挪用。 \x0d\x0a  新建机井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打井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技术资\x0d\x0a质证”、“施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x0d\x0a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定位施工。 \x0d\x0a  第十八条 供水管理按照统一调配,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x0d\x0a,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有偿供水。 \x0d\x0a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遇水、旱灾害年份,应采取应急工程措施和必要的\x0d\x0a调控手段,保证城市生活和重点企业的基本用水量,所增加费用,经市政\x0d\x0a府核定后,由受益单位负担。 \x0d\x0a  第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防洪标准、流域规划和防洪\x0d\x0a工程状况,制定防御洪水方案,防洪工程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汛期调度运\x0d\x0a用计划,分别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防\x0d\x0a汛指挥部门备案。 \x0d\x0a  水利工程及其他防洪工程的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防御洪水方案和调\x0d\x0a度运用计划,对各项防洪工程组织汛前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x0d\x0a限期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x0d\x0a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保证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的前提下,应利用蓄水工\x0d\x0a程相机增加蓄水量。 \x0d\x0a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x0d\x0a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根\x0d\x0a据情节轻重,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x0d\x0a《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x0d\x0a究刑事责任: \x0d\x0a  (一)毁坏堤、坝、水电站、渠道、闸涵、机井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x0d\x0a其附属设施的; \x0d\x0a  (二)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其他水文和\x0d\x0a工程监测设施、水利物资、防汛器材设备的; \x0d\x0a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炸鱼、烧窑\x0d\x0a、采矿、采石、钻探、挖筑鱼塘等危及工程安全的; \x0d\x0a  (四)擅自在边界河、渠修建挑水、挡水、蓄水工程及有损相邻地区\x0d\x0a利益工程的;在上游扒口决堤、开闸扩大排水或加大引水,在下游设置阻\x0d\x0a水或缩小河、渠断面及过水能力的。 \x0d\x0a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x0d\x0a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x0d\x0a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x0d\x0a  (一)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物的; \x0d\x0a  (二)在河滩、行洪区、蓄滞洪区、水库库区任意围垦和修建阻水建\x0d\x0a筑物的; \x0d\x0a  (三)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滩造地\x0d\x0a的; \x0d\x0a  (四)在堤、坝、渠坡上移动护坡砂石及滥伐、盗伐林木的; \x0d\x0a  (五)在河、渠、水库库区内及堤、坝的顶、坡、戗台设置有碍安全\x0d\x0a管理的建筑物和障碍物的; \x0d\x0a  (六)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河渠、水库、\x0d\x0a塘坝及其他水域乱设、扩大排污口的。 \x0d\x0a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x0d\x0a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根据情节轻重,可并\x0d\x0a处500元以下罚款; \x0d\x0a  (一)在河、渠内修建阻水及有危害的导流、挑流工程和种植阻水作\x0d\x0a物或林木的; \x0d\x0a  (二)在堤、坝、渠坡上垦植、放牧、铲草,对工程造成危害的; \x0d\x0a  (三)在堤顶、坝顶、水闸交通桥梁行驶危害工程安全的超重车辆和\x0d\x0a未经工程管理单位批准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雨后泥泞行车的。 \x0d\x0a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x0d\x0a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根据情节轻重,可并\x0d\x0a处警告和100元至1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x0d\x0a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x0d\x0a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x0d\x0a  (一)拦截或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秩序的; \x0d\x0a  (二)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x0d\x0a  (三)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种设备的。 \x0d\x0a  第二十四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内挖砂、取土的,\x0d\x0a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x0d\x0a措施,并可按每立方米20元至60元计算处以罚款。 \x0d\x0a  第二十五条 向水库、河、渠、排洪沟内倾倒垃圾,弃置砂石、矿渣\x0d\x0a、煤灰、尾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x0d\x0a并可按每立方米30元至70元计算处以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x0d\x0a主管部门组织清除,并由责任者负担全部清理费用。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是什么?
\\x0d\\x0a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保证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的前提下,应利用蓄水工\\x0d\\x0a程相机增加蓄水量。 \\x0d\\x0a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x0d\\x0a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根\\x0d\\x0a据情节轻重,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使其依法开展监理业务,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指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

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的中央投资、省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资金使用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资金使用的统一管理,并直接管理中央投资、中央与本省共同投资、以及省投资...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管理,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系岗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须经考核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工程师须经全国水利...

水利部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提高水利工程质量,参照国家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利部优质工程是水利系统部级工程质量奖,由水利部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组织评审公布。第三条 水利部优质工程每两年评审...

辽宁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用水计量办法,按国家水文测验规范执行。有条件的可安装水表计量。第八条 凡在下列范围内提、引、排地面水和地下水的,均应向水利管理单位缴纳水费:1.由各种水利工程设施直接供水的;2.在水库或控制工程下游的河道上,两岸堤防之间引水和提取地下水的(无河堤的,按距河槽两边各五百米计算)...

达州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是怎样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洪、排涝、农田灌溉、地方水力发电...

关于水利工程质量管理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
(二)制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监督实施。(三)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各分站、中心站的质量监督工作。(四)对部直属重点工程组织实施质量监督。参加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五)监督有争议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六)掌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浪卡子县13092187912: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有哪些? -
邱武葡萄: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有: 1.河道、分滞洪区堤防的管理范围从堤脚量起,堤防内5米至2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堤脚以外50米至100米.2.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或水库周围移民线或土地征购线以下的面积;安全保护范围为校核洪水位线顺山坡向上延伸20米至100米. 3.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渠边、堤防及护渠地;无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水域、渠边及护渠地.水利工程: 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水土保持、移民、水资源保护等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统称.用于控制和调配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达到除害兴利目的而修建的工程.也称为水工程.

浪卡子县13092187912: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
邱武葡萄: 原发布者:lzxxg《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一)河道、分滞洪区堤防的管理范围从堤脚量起,堤防内5米至2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堤脚以外50米至100米.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属于国家所有的滩...

浪卡子县13092187912: 我国现行水利工程管理法规有哪些,越详细越好,谢啦 -
邱武葡萄: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1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2008年4月9日)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水利部令第24号 2005.7.8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水利部令第25号 2005.7.8 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2011.12.2) 关于开展2012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函【2012】547号 更多水利部的管理法规请到百度文库搜索查看.

浪卡子县13092187912: 水利项目管理制度 -
邱武葡萄: 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 管理方式公司对项目采用目标管理的方式对下属各项目进行统一管理,对外包的项目也适用.所管理的范围含所有经公司投标的项目;管理的结构形式职能式管理,即由公司总经理统管,公司各职能部门分管职能范畴的事...

浪卡子县13092187912: 与水利工程管理有关的规范,标准有哪些 -
邱武葡萄: 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均适用于水利工程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 《水利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取...

浪卡子县13092187912: 广东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是什么
邱武葡萄: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完善市场准入和清除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实施办法》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是指纳入我省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给排水、农网改造、水土保持、水文设施、水资源保护、水利信息系统建设等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的发包、承包等建设活动以及招标代理、工程咨询等中介活动的市场;等等.

浪卡子县13092187912: 关于水利施工企业的管理办法 -
邱武葡萄: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管理水平,根据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和云南省水利厅《关...

浪卡子县13092187912: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是要渠道上的有吗? -
邱武葡萄: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规范工程保护范围内建设行为,保障工程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骨干渠道保护范围内涉及的工程建...

浪卡子县13092187912: 水利工程质量监管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
邱武葡萄: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