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古代司法制度由刑向法的转变制度

作者&投稿:城怀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论述慎刑思想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影响~

慎刑理念作为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司法文化中最能够代表主流司法理念的内容。所谓"慎刑"就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施用刑罚要慎重从事。儒家秉持的人本主义,"仁政"理念,为政以德和"执中致和"等思想是慎刑理念发展延续的理论基础。慎刑理念主要在司法机构设置、司法官吏的执法要求和违法责任的追究、司法审判方式和原则、诉讼审判程序等方面对古代司法制度的设计与运行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研究这种理念、制度的发生和存在的意义在于不仅可以加深我们对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特征及其历史价值的认识,而且对于我们如何在当代的社会主流文化中创新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具有启示意义。
参考论文:论慎刑理念对古代司法运行机制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中刑法相当发达民事和行政方面的法律相对刑法稍显滞后。

提到刑法就不得不提到刑罚那么在这个古老的重刑主义的国家其历朝历代的刑罚制度是如何变化发展的呢 先从奴隶社会下建立的第一个国家——夏朝说起。

中国古代的刑罚是由战争中的军令发展而来的。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必须要有严格的军纪违反军纪者要受到严厉的处罚。这些在战争中使用的处罚手段逐渐演变成为平时惩治内部平民的刑罚。夏朝统治者从天命神权思想出发把法律说成是神的意志的体现把施刑说成是上帝的意志是秉承神的命令。《甘誓》就是个很好的佐证“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绞绝其命。予今惟恭行天之罚。”

夏朝确立了墨刑在脸上刺字并涂墨、剕刑砍掉脚、劓刑割鼻、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五刑且规定昏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美名、墨官吏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肆无忌惮地杀人都要被处死。

商朝取代夏朝后继承和发展了夏朝的“奉天罚罪”的神权法思想。在刑罚上保留了夏朝的五刑墨、劓、宫刑和大辟改剕刑为刖刑实质一样另外商纣王还创立了炮烙令人在烧热的铜柱上行走掉下即烧死、醢把人剁成肉酱、脯把人杀死后晒成肉干、劓 2 殄即没绝家人、剖心比干受此刑等酷刑。

西周灭掉商朝以后沿用了商朝的五刑另外增加了圜土之制将犯人关入监狱强制服劳役的刑罚刑期为一到三年是中国有期徒刑的开端、嘉石之制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束缚其手脚坐在嘉石上令其悔过然后从事一定时期的劳役期满释放的劳役刑流刑将犯人流放远地、鞭刑用荆条抽打犯人背部和赎刑用金钱或者财产来折抵刑罚但主要适用于疑难案件和贵族犯罪。

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秦朝时刑罚种类繁多生命刑就有族刑夷三族、戮先羞辱再斩杀、弃市杀之于市公共行刑、腰斩、枭首斩首挂在木杆上示众、定杀将麻风病人投入水中、车裂、坑杀具五刑肉刑黥墨、劓、斩左趾、斩右趾、宫刑流放刑劳役刑徒刑城旦、舂米鬼薪、白粲司寇、作如司寇罚作、复作舂刑财产性赀刑赀甲、赀盾、赀徭赎刑没收财产耻辱刑髡、耐。

汉朝初年的时候死刑有枭首、腰斩、弃市、殊死肉刑为黥、劓、宫、斩左趾以及斩右趾徒刑分为髡钳城旦舂、完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复作和隶臣妾此外还有徙边、笞刑、罚金以及顾山犯徒罪的女子令放还家中每月交纳三百钱由官府雇人劳作来折抵其刑。汉文帝时废除了肉刑改黥刑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三百改斩左趾为笞五百改斩右趾为弃市。在汉景帝时期又改革了笞刑先是在公元前156年将笞五百改为三百笞三百改为二百 3 后又在前144年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笞一百同时又制定了《箠令》规范笞刑的刑具规格、受刑部位并规定施刑中途不得换人等等。

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 “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西魏和北齐明令禁止使用宫刑应宫者没为官奴婢宫刑至此被取消。流刑在汉朝时作为死刑减等之刑不属于常刑但在北魏时期成为法定刑。

北周时按照距离京师的远近将流刑分为五等两千五百里、三千里、三千五百里、四千里、四千五百里。在此时期刑罚种类也在逐渐减少北齐、北周时确立了由死刑、流刑、徒刑、鞭刑、杖刑组成的新五刑制度向新的封建五刑过渡。

隋朝的《开皇律》确定了新的五刑制度即死刑流刑分为一千里、一千五百里和两千里徒刑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杖刑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笞刑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唐朝的刑罚较以前各代均较为轻缓死刑、流刑减少并且死刑只有斩、绞两种五品以上官员犯死罪的赐死于家中。流刑则为两千里、两千五百里、三千里各居作一年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三年流刑服役期满后在流放之地编入户籍成为当地百姓。徒刑、杖刑和笞刑均和隋朝相同。因为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所以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宋朝在笞、杖、徒、流、死的五刑之外又创立了折杖法、刺配刑 4 和凌迟刑。折杖法是宋太祖时创立的用决脊杖代替徒刑和流刑用决臀杖来代替笞刑和杖刑。刺配刑是将杖脊、刺字和配役三种刑罚同时施加于一人原是宽宥死刑之刑宋朝为了弥补折杖法的缺陷开始广泛使用刺配刑成为比唐代的加役流更重的刑罚。宋仁宗时开始使用凌迟即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残害肢体再割喉咙使受刑之人在极端痛苦中慢慢死去的刑罚。为了宽恤官吏及士大夫宋朝增设了编管和安置两种刑罚。编管就是将犯罪的朝廷命官和士大夫编入外州户籍使其接受监督管理并限制人身自由安置则是将犯罪的官吏贬谪到远恶之地居住并限制其人身自由。

元朝的刑罚制度比较特殊死刑分为斩、凌迟流刑不分里数“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徒刑分为一到三年五等每等分别附加杖刑自六十七至一百零七杖刑和笞刑均以七为尾数笞刑自七至五十七六等杖刑自六十七至一百零七五等。此外元朝保留了很多习惯法很多刑罚还相当重比如黥、劓等肉刑。

明朝仍规定笞、杖、徒、流、死五刑。死刑除斩、绞之外增加了凌迟另外徒刑五等分别附加杖六十至一百流刑三等分别附加杖一百。五刑之外明朝还增加了充军、枷号、迁徙、庭杖的刑罚。充军是将罪犯送往边远地区充当军户的刑罚按照路途远近及区域分为附近、边卫、极边、烟瘴、沿海、口外等按刑期分为终身和永远。枷号是强迫罪犯在监狱外或者官府衙门前戴枷一般重达十五斤至二十五斤示众受辱刑期为一月、两月、三月、六月和永远五等。迁 5 徙则是强迫罪犯全家迁居千里之外。另外明朝皇帝经常用庭杖的刑罚处罚大臣甚至有很多受刑中途被打死。

清朝是的刑罚制度进一步变化笞刑用小竹板分为四板、五板、十板、十五板和二十板杖刑用大竹板分为二十板、二十五板、三十板、三十五板、四十板文武官员犯笞杖罪时可以罚俸、降级和革职代替刑罚徒刑五等分别附加杖刑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流刑三等各附加杖刑一百充军五等发遣清朝创立的将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给驻防的八旗官兵为奴或当差刺字主要适用于盗窃、逃军、逃流等罪枷号枷的重量和刑期与明朝有所不同死刑花样很多斩、绞、枭首、凌迟、戮尸且绞、斩分为监侯和立决两种。

总的来看中国古代的刑罚由重走向轻由严酷走向较为宽和由不规范到逐渐规范比如说原先的奉天罚罪神权思想发展成为后来的依照成文法和具体的罪名施以不同的刑罚。历朝历代的刑罚制度不同刑罚原则也不相同比如老幼、独子等减刑贵族、官僚减刑财产刑的发展以及官吏赎刑的变化很多人享有特权或者减刑条件。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刑罚逐渐变轻不过在大的变化趋势中也有根据当朝的政治环境和阶级矛盾不断调整的小的刑罚的变化。尽管如此古代刑罚也不会跳出封建法律的圈子人治大于法治封建皇权和贵族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即使在各种稍显人道的口号之下也还是可以逃脱和减少刑法的处罚带有很严重的不公平性。

在距今两千五百多年的西周时期,就有了明确的从事司法审判的司寇,在此之前的夏商时期只是有了监狱这种司法执行机关。西周时的最高审判权还在周王手里,他统辖的中央地区的具体司法官是士师和眚史。西周时的案件区域管辖还没有明确区分,不过审级已经有了王、三公、司寇、乡、遂、县六级,古代的司法机关基本形成。就已有了类似现在治安管理的职能分工。当时,国家设有司民(户籍)、司稽(捕盗)、司寇(刑狱与纠察事务)等相应的官职。
战国时期
到战国时期,各国也有自己的司法机关,秦国的最高司法官叫廷尉,楚国叫廷理,齐国叫大理。鲁国则设有大司寇一职。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就曾担任过鲁国的大司寇。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统治,中央司法机关是廷尉府,最高司法官是廷尉。秦的地方是郡县制,地方的司法机关由郡守和县令兼任,疑难案件上报中央,一般的则自己处理。在县乡两级,则创设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专门基层治安机构——亭。亭是秦汉时代政府的末端组织之一,遍布全国,主要设置于交通要道处,大致每十里(相当于3公里)设置一亭。亭本来是为军事交通设置的机构,后来逐渐演变为兼具军事交通和治安行政的基层政府机构,兼司缉捕盗贼和维护治安之职。秦朝的司法机关体制奠定了以后中国历代王朝司法机关的基础。
汉朝
汉朝基本继承了秦朝的制度,包括司法体制,所以历史上有了“汉承秦制”的说法。汉朝中央的司法机关仍然是廷尉,地方则与秦朝相同。但汉武帝之后,王权逐渐加强,出现了尚书台这种中枢组织,尚书台内设立了执法机构,在西汉是三公曹,东汉是二千石曹。从而侵夺了廷尉的司法权。 汉朝对于重大案件由中央主要官员会审,这种名为“杂治”的会审制度体现了皇权对司法权的控制进一步加强。
三国两晋南北朝
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除了基本继承汉朝司法制度外,也有了一些发展。北齐将廷尉改称大理寺,下属官员也增多了,扩大了司法机关的规模。更重要的一点是,死刑的复核权收归了皇帝,这是古代司法制度的一大变化。
隋唐
在隋唐时期,古代的司法制度基本成熟、制度化。隋唐的司法机关是三个: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大理寺职责是审判,刑部是司法行政,御史台是监察。但刑部权限很大,可以对审判进行干预,而且复核大理寺的徒、流以上的案件。御史台除了监督外,还参加重大案件的审判。皇帝交办的重大案件由以上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这就是唐朝的“三司推事”。同时,死刑的复奏制度也明确化,死刑执行前必须再报皇帝,批准以后才能执行。
宋朝
宋朝的司法机关也是继承了唐朝的体制,但也有些变化,如宋太宗时期设置了审刑院,侵夺了大理寺和刑部的部分职权,到神宗时撤消,职权又分归大理寺和刑部。 地方的司法机关,州和县也是司法和行政合一的。为了加强对地方司法的管理,在各路设立了提点刑狱官来监督各州县的司法事务。 宋朝还规定地方司法官必须亲自审理案件,否则处以徒二年的刑罚。从这以后,一直到明清时期,八百多年的时间里,州(府)县官员都要亲自审判案件。
元朝
元朝在继承前朝的体制基础上,也有变化,在保留刑部和御史台的同时,设置大宗正府来代替大理寺。蒙古人享受了很多的司法特权。 明清时期也是以三法司为主要司法机关。但是其职权发生了变化,大理寺的审判权归了刑部,而刑部的复核权则给了大理寺,御史台改名为都察院。
明朝
明朝的特务组织如锦衣卫、东厂、西厂也都有司法审判权,甚至还凌驾于普通三法司之上,直接受皇帝管辖,自行审判、执行。同时,明清的会审制度也完善起来。死刑案件的最高决定权还在皇帝手里。中央集权在司法方面有了集中体现。

清末中国才有真正意义上的现代警察制度。西方警察形象首次在中国亮相,是在租界内。在此之后,中国开始逐渐接受西方的警政思想。


分析古代司法制度由刑向法的转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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