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私人墓葬地的迁移有什么规定?

作者&投稿:以静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墓地可以随意迁移吗?~

不可以随意迁移。
  在墓地迁移的过程中,有一些注意事项一定要遵守,否则后果可是不堪设想的。
  (1)首要选地,必由主家有决断能力的人随同地师择定营地;
  (2)对地上风水与地下风水都要面面顾及到,地上风水以砂水理论为原则,地下风水以见黄色土质较好;
  (3)忌见恶水(俗称软锥),因为冲死者背部位,对后辈多有不利趋势;
  (4)忌见硬块石头(俗称硬锥),以示后辈穷而硬,此也称为牦牛地;
  (5)忌见蚂蚁(俗称活锥),因蚂蚁吃掉死者的骨肉,对后辈有害无益;
  (6)忌见棺上加棺(谷称死锥),此凶对死者害处较大或对地师有害;
  (7)忌有寒风洞,试探有无风洞方法:用烛点燃对着洞口,如灯头不动则可用,如灯灭为风洞,用则必殃(应灾之人事按砂水吉凶断)。如此井可用则再嗅味,如乳味则为贵地,定财官印及子息必佳,有异味则有吉也减力
  (8)井(墓坑)穿好后,用多层黄纸铺到井下平面上,用七星线(硬币)压黄纸上,然后用松香沫撒到黄纸上面点燃,俗称暖坑,以尽后辈之孝心,换取先辈辛寒抚养之恩,又为暖井以使吉气来的快,旨在后人速发福;
  (9)阴宅立向,只用天干,不用地支。而材之大头以乾、震、坎、艮为上,故大头以乾、震、坎、艮方位最好;
  (10)对下葬排列要有主次之分别:即东为上位,西为下位;东北为上位,西南为下位;北为上位,南为下位;西北为上位,东南为下位;(按后天八卦阳性位为上位记)。如一夫两妻下葬应夫在上位,先妻次位,后妻又次位;
  (11)迁墓其目的:其一为男女合穴,其二又择一吉地营造。实迁墓有吉有凶,吉为使原墓不吉而又择一吉地而乘生气,凶为使原坟富贵之气因迁墓使元气泄散以致减吉或致凶;
  (12)在迁墓地,一定要把原来棺材底下的血土再往下深挖八寸后,用干净的袋子装好移到新的营墓中去,否则吉凶效果不大,带走的土不可让原土丢在路上被人踩,这样会对死者的晚辈有害,对不起死者,犹如死者在世时被路人脚踩刀割一样,故此重要。另外因年岁多,墓地棺材板已拾不起来,用锨连骨连土铲也是很不对的,一定要让死者平辈用手拾骨为宜,死者的晚辈之人是不能用手拾取长辈尸骨白的,此切忌。
  (13)如果迁墓葬墓无吉地怎么办呢?应先把骨灰盒放到纪念堂中,或把尸体先寄放在一个大荒中间。此为八个卦属平地,吉凶产生不大,此待时择吉营墓为最佳选择。又有在迁墓时看到墓穴有龟蛇藤子缠绕棺材,此类吉相,不可硬迁,以破吉庆之元气,求福反邀祸端也,殃及后人,故须切记。
  (14)致丧要则:地师到主家办理丧事第一要先写某宅致丧文张贴在大门口,再写好回殃日期,六七日期,百日之期,张贴在大门口,抬头上写俸告诸亲或写俸诸君,注意要用红纸写俸诸君,用白纸写某宅致丧。

按照中国传统习俗的话,父亲的目的当然不能随便牵走的啦,主要看具体情况是什么?如果你父亲所在的墓地这一片山地,国家要征用这片地的话,那肯定要统一的牵走这种情况,就没有办法的,这也不算是随便牵走了,国家肯定会画分另外一片地方,让你们把目地迁过去的,这是一种情况,也是属于正常情况,还有一种就是当你的父亲是先过世的,然后以后等到母亲过世以后,你们要买一个双目,让父亲母亲在一个地方,这个时候母亲应该是过世的时候下葬,父亲呢?一般要等到冬至那一天才可以搬家的,也就是冬至这一天才能把父亲的坟迁到母亲的旁边去的。我们家就是这样的,父亲先过世的,后来母亲过世了,买了一个合墓,我母亲是上半年下葬的。到了当年的冬至,再把父亲迁到母亲的那里去。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16年2月19日,国土资源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树葬、海葬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奖补制度,把不占或少占地的生态葬式葬法纳入奖补范围。


国家对私人墓葬地的迁移有什么规定?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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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龙区17198712458: 国家法律对私人建厂迁坟的赔偿问题有什么规定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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