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安乐死

作者&投稿:柯狄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中国法律允许“安乐”死吗?~

我国法律不允许安乐死:
在我国,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无罪。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
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与作为的安乐死。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扩展资料安乐死有以下三种情况:
1、是没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本来的安乐死、真正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犯罪;
2、是具有缩短生命危险的安乐死(间接安乐死)。这种行为虽然具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危险,但事实上没有缩短患者生命,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3、是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结束其生命的方法。
现世界上只有个别国家对积极的安乐死实行了非犯罪化。而我国对于安乐死还是持反对态度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乐死

荷兰、日本、瑞士、美国的一些州、澳大利亚、德国、比利时、加拿大。
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但荷兰对“安乐死”的权利设置了最低年限12岁。同时,12岁以上的未成年重症患儿如需采取“安乐死”措施,必须征得家长、医生等多方的同意。
日本、瑞士等国和美国的一些州也通过了安乐死法案。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
美国最高法院2006年裁定,医疗行为由各州自行管理,包括协助自杀。2008年11月,华盛顿州近60%的选民投票通过了第1000号动议案,成为继俄勒冈以后第二个由选民投票允许安乐死的州。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从北部地方开始,类似法案被传播到了其他省份。不过九个月后。澳大利亚参议院宣布废除“安乐死法”,安乐死在澳大利亚重新成为非法行为。
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4.4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项内容。
2002年,比利时步邻国荷兰之后尘宣布“安乐死”合法化,但当年的法律条款只适用于18岁以上的成年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无法享有安乐死的权利。
2014年2月13日比利时众议院通过一项“让重症患儿享有安乐死权利”的法案。比利时众议院以86票赞成、44票反对、12票弃权通过了“让重症患儿享有安乐死权利”的法案。2013年12月,比利时参议院已通过该法案。比利时国王菲利普未来数周内将签署该法案,比利时将在此后成为全球首个对“安乐死”合法年龄不设限的国家。

扩展资料:
实施条件
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
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又称无痛苦死亡。 一般多指后者。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2、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3、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4、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5、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6、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行为分类
一般分为两大类:
1、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
2、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
在安乐死的讨论中,还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垂危病人的安乐死。这里,安乐死只不过使死亡时间稍稍提前一些。
2、非垂危病人的安乐死。若不进行安乐死,病人可以存活相当长时间,并且不一定自觉痛苦,但他的生活质量是低下的,对社会家庭是一个负担。例如畸形或发育不全的婴幼儿或患不治之症但尚未处于垂危阶段的病人,以及植物人等。
无论从伦理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看,积极的安乐死接近自然死亡,而消极的安乐死则接近故意杀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乐死

安乐死的问题在中.国尚未正式讨论,但促使安乐死问题激化的那些先进的医.疗技术,在中.国已大量引进并推.广。1⑨88年7月5日,中.华医学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中.国.法.学会、上.海医科大学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联合发起召开了“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与会的各.界代.表一致认为,尽管中.国在实际工作中,安乐死,特别是消极的安乐死几乎经常可以遇到(积极的安乐死,在中.国已经公布至少7个案例,实际上大大超过此数),通常并不引起法.律纠纷,但是考虑到中.国的具体情况,还不存在为安乐死立法的条件。讨论中.出现的分歧意见与国外大体相同。
安乐死“犹抱琵琶半遮面”
自1994年始,全国人代会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一份要求为安乐死立法的提案。在1997年首次全国性的“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看来安乐死立法已不能回避了。但法.律实现的是大多数人的意志,安乐死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意志,眼下尚无科学性的调.查结果。而且法.律付诸实践,就有极大的强.迫性,一旦安乐死立法,它就像横在病人面前的一把双面刃,用得好,就可以真正解除病人的痛苦;用得不好,就可能成为剥夺病人选择生命权.利的借口,被不法不义之徒滥用。
因此,在我.国,虽然上.海等地有悄悄实施安乐死的案例,但安乐死并未获得合法地位。据现行刑法解释,安乐死属故意杀.人罪。对于其法.律后果,一直有两种争论。一方认为,安乐死不能阻止行为的违法性,仍构成刑法上的杀.人罪,但处罚可以从轻。另一方认为,安乐死虽然在形式上具备故意杀.人罪的要件,但安乐死是在病人极度痛苦、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前结束其生命的医.疗行为,而医.疗行为是正常行为,因而可以阻却其违法性,不构成杀.人罪。
1⑨86年发生在陕西汉中的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曾历经6年艰难诉.讼。医生蒲连升应患者儿女的要求,为患者实施了安乐死,后被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案.件审理了6年后,蒲终获无罪释放。但这并不意味着安乐死的合法性,安乐死仍是违法的,只不过由于蒲连升给患者开具的冬眠灵不是患者致.死的主要原因,危害不大,才不构成犯罪。
在民间,也许是人们对医学预防死亡、延长生命的印象太深了,因此很多人认为医生的道.德责任是救死扶伤,任何安乐死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有人说,我.国的国情是,很多人向往和追求的不是“死”的权.利,而是需要保卫“生”的神圣权.利。
法.学界人.士出言亦很谨慎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胡云腾认为,安乐死立法和怎么实施是密切联.系的,实施安乐死影响到能否制定这个法.律。目前看来,我.国无论在医.疗技术、医生的职业道.德各方面的条件都不具备。
“社.会的立法需求现在还没有达到一定的程度,尽管社.会上一些人.士呼.吁安乐死立法”,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研究室主.任陈泽宪说,“从我.国的一些伦.理道.德观念,以及现行的一些法.律障碍来看,都不具备实施安乐死的条件。”
但这并不能阻止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病人应有尊严死去的自主.权,这是拥护安乐死的人很充分的理由。著名作家史铁生在《安乐死》一文中说:与其让他们(植物人)无辜地,在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无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状态下屈辱地呼吸,不如帮他们凛然并庄严地结束生命。这才是对他们以往人格的尊重,才是人道。曾是安乐死合法化提案的发起人之一的北.京儿童医院儿科专.家胡亚美说,安乐死可以节约我.国有限的卫生资源,把它用于更有治疗希望的病人身上。
安乐死引起热议
“安乐死”一直是引起社.会各.界颇多争议的话题。
来自英国的Debbie Purdy,(2014年获得.法庭裁定在她将来若执行安乐死时其家人无须负上法.律责任)以视.频方式参与是次发布会,发表她对生命的看法,觉得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去决定自己的生命。
香.港医学会副会长陈以诚医生则表示医生的责任是救死扶伤,安乐死的立法问题尚面.临诸多障碍。
香.港撒玛利亚防止自.杀会副主.席简柏基反复强调了生命的可贵性,对生命应该始终保持希望。
法.律现状
在我.国,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无罪。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与作为的安乐死。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 这种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安乐死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没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本来的安乐死、真正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犯罪;
(二)是具有缩短生命危险的安乐死(间接安乐死)。这种行为虽然具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危险,但事实上没有缩短患者生命,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三)是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结束其生命的方法。
现世界上只有个别国.家对积极的安乐死实行了非犯罪化。而我.国对于安乐死还是持反.对态度的。
立法之路
由于安乐死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医学等诸多方面,中.国尚未为之立法。
在1⑨88年七届人.大.会.议上,最早在全国人.大提出安乐死议案的是严仁英和胡亚美,两人分别是中.国妇产科学和儿科专.业的泰斗。严仁英在议案中写下这么短短几句话:“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
1994年全国两.会期间,广东32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要求结合中.国国情尽快制定‘安乐死’立法”议案。
1995年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有170位人.大代.表递交了4份有关安乐死立法的议案。
1996年,上.海市人.大代.表再次提出相关议案,呼.吁国.家在上.海首先进行安乐死立法尝试。在随后于1997年首次举行的全国性“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
2003年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著名的神.经外科专.家王忠诚,受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儿童医院院长胡亚美教授的委托,向大.会提交了在北.京率先试行“安乐死”并建立相关法规的建议。
2003年7月22日媒体报道称,广东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在会办本省政协委.员该提案时指出,立法实行“安乐死”有违宪.法。有关负责人说:“不管实行‘安乐死’是自愿与否,实际上是对生存权的剥夺,而生存权是宪.法直接保护的权.利。”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但荷兰对"安乐死"的权利设置了最低年限12岁。同时,12岁以上的未成年重症患儿如需采取"安乐死"措施,必须征得家长、医生等多方的同意。此外,日本、瑞士、美国、德国、比利时、加拿大等国相继出台法律,允许安乐死。
我国对安乐死的问题尚未正式讨论。自1994年始,全国人代会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一份要求为安乐死立法的提案。虽然上海等地有悄悄实施安乐死的案例,但安乐死并未获得合法地位。1986年发生在陕西汉中的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历经6年艰难诉讼,医生蒲连升终获无罪释放。

消极的安乐死: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任其自然死亡
积极地安乐死:有意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构成故意杀人


安乐死构成犯罪吗
一、安乐死构成犯罪吗1、安乐死构成犯罪,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安乐死虽然能让患者无痛苦的死亡,但是却会构成故意杀人罪。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

为什么中国没有关于安乐死的法律
因为安乐死是比较有争议的话题,涉及人的死亡问题,人们不得不慎重考虑。虽然死亡是我们必不可免需要面对的,也有人提倡与其备受病魔折磨难受着,不如选择安乐死。安乐死是让人幸福、快乐的死去,没有感受到太多痛苦,这应该是很多人都期待的和平死法。但因安乐死涉及矛盾多,如道德、法律、医学、伦理等...

安乐死的法律规定
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但荷兰对“安乐死”的权利设置了最低年限12岁。同时,12岁以上的未成年重症患儿如需采取“安乐死”措施,必须征得家长、医生等多方的同意。 安乐死在荷兰仍然是犯罪,但如果能够证明满足下列标准,报告已经实施安乐死的医生不会受到起诉:病人请求安乐死是自愿的、经过...

目前有哪些国家是安乐死合法的?
【解答】目前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好像仅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 一、简介:香港医学界争议多年的“安乐死”,近日有突破性进展:医务委员会通过一项《被动安乐死守则》。这项守则2000年2月正式生效。  《被动安乐死守则》规定,医生只能在病人长期昏迷或变为所谓的“植物人”、须靠仪器维持生命、且...

可以申请安乐死吗?
不可以申请安乐死。当前法律上没有许可。在我国,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如果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法律允许安乐死的国家有哪些
法律分析:法律允许安乐死的国家有荷兰、比利时、澳大利亚、瑞士和美国俄勒冈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

安乐死合法的国家有几个
法律分析:荷兰,比利时,澳大利亚目前,积极安乐死只在荷兰和比利时合法。瑞士和美国俄勒冈州的法律则允许间接或消极安乐死。美国俄勒冈州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的地方。1994年,该州通过一项法令,允许医生为只有半年存活期的绝症病人提供他们要求的致死药物。自这项法令1997年生效以来,已有200名绝症...

安乐死在中国违反了什么法规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认为安乐死是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内申请安乐死的条件
法律分析:我国是不允许实行安乐死的,在目前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探讨,在国外,如果得了让人痛苦并无法治愈的病症就可以。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2、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3、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

安乐死是不是合法的?
安乐死在中国并不是合法的。安乐死在中国并不是合法的,但是在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等地安乐死已经立法合法化了。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为荷兰,在2002年9月23日,荷兰取消了对有条件安乐死实施者的刑罚,正式承认了安乐死。安乐死(Euthanasia)指...

庐阳区13344961184: 法律安乐死 -
闻徐前列: 消极的安乐死: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任其自然死亡 积极地安乐死:有意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构成故意杀人

庐阳区13344961184: '安乐死'是一种怎样的死法?现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闻徐前列: 安乐死是在体内注射致死药物导致死亡的一种方法.目前我国没有立法保护.也就是说这是不合法的. 但是从医学的角度来看,安乐死分主动与被动,其中被动安乐死是确认治疗无效后放弃治疗导致死亡,这个争议不大. 争议大的是主动安乐死.其中有分主动自愿和非主动自愿. 要说犯罪,在国外做人流是也是犯罪,但是在中国却处处可见,难道说让一个未出生的生命没有疼痛的死亡就不是种安乐死吗,岂有此理. 抛开伦理与现实,医德与道德不管,安乐死我双手赞成.

庐阳区13344961184: 中国法律允许安乐死吗? -
闻徐前列: 中国法律是不允许安乐死,为防止谋杀现象合法化.

庐阳区13344961184: 作为的安乐死包括哪三种情况?
闻徐前列: 作为的安乐死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没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本来的安乐死、真正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犯罪;二、是具有缩短生命危险的安乐死(间接安乐死...

庐阳区13344961184: 在我国安乐死合法吗? -
闻徐前列: 生存是一种权利,死亡也是一种权利.英国的这一份"死亡指导"给予了病人一个选择尊严地死的权利.从本质上来说,它和争议极的"安乐死"有很大的区别.放弃治疗手段是病人在医生的一种"不作为" 状况下的死,而安乐死是在医生或其...

庐阳区13344961184: 什么是安乐死~!? -
闻徐前列: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20世纪30年代起,西方国家就有人要求在法律上允许安乐死,由此引发了应否合法化的大论战.

庐阳区13344961184: 从法院角度该怎么判安乐死 -
闻徐前列: 目前刑法不承认积极的安乐死,那么当积极实施安乐死的按故意杀人定.应当坚决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举个例子,给病人服用致死剂量药物实施安乐死的,因该行为增加了病人的死亡危险,就是积极的...

庐阳区13344961184: 中国允许安乐死吗
闻徐前列: 决不允许安乐死在法律上是禁止的安乐死一词源自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为安逸死亡、快乐死亡、无痛苦死亡现行对安乐死最常见的分类是根据安乐死实施中的作为和不作...

庐阳区13344961184: 安乐死会犯法吗
闻徐前列: 现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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