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诉讼不兴的原因

作者&投稿:崇叛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古代对诉讼有哪些规定~

古代的诉讼制度规定,诉讼必须逐级告状,一般不许越级告状。但有重大冤情被压制
无法申诉的,可以向皇帝直接告状,但经常要冒承担冲撞皇帝仪仗责任的危险。
为了防止乖戾之徒诬告别人,在告状时,诉状上要写明事实,不许说自己不能确定的
事。同时,如果写匿名信告别人的状,要被流放两千里。
古代社会的诉讼权受到很大限制,除了谋反、谋大逆、谋叛外,各朝代都规定,子孙不许控告父母和祖父母,奴婢不许告主人及主人的亲属。如果违反,要处绞刑。但是,如 果任何人犯了上述三种重罪,那么任何人都必须向官府举报。可见,封建社会法律是以维护皇权为第一目的的。对于民事诉讼一般是要在基层根据伦理道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才可以到官府告状,不经过调解私自到官府的,要被处罚,并被视为刁民。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民事案件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纠纷产生的诉讼,主要指有关财产权益方面的案件,也包括婚姻、家庭等人身方面的案件。比如合同违约,离婚,财产继承,人身损害等。二者的区别:1、从诉讼主体来看,刑事诉讼是“官告民”,但也有例外,刑法体系中的自诉案件,原告也是公民或法人;民事案件的诉讼主体的地位则是平等的。2、从诉讼时效来看,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具体的该犯罪行为有可能涉及的罪名的量刑档次的最高期限,比如有可能判3-5年,诉讼时效就是3年,但检察官认为有必要追诉的,则无视时效,发布通缉令后,诉讼时效也是不计算的;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自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生效之后,若无法律特别规定,从原来的2年改为了3年。无论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法律都有对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厌讼思想在中国古已有之。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希望通过长期的道德伦理教化和统治阶级的以身作则,使争讼者耻于争讼来达到“闾里不讼于巷,老幼不讼于庭”的和谐恬静的理想境界。随着汉代以后儒家思想在中国普遍适用以及至高无上的地位,厌讼思想也在普通老百姓中长期流传,成为中国广大民众的思维习惯。时至今日,“厌讼”思想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小的影响。如有些人总认为“对簿公堂”是不光彩的事;有的人在受到违法行为的侵犯或者与之订立契约的当事人违约时,或者在心理上总是认为还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好,委曲求全,忍气吞声,或者实行“私了”,而不肯诉诸法律等等,这种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仍大量存在。这种“厌讼”思想是怎样成为一种历史的积淀,长期存在于中国的社会生活中的呢?笔者拟作一些粗浅的分析。 一、 受限于伦理纲常任何一种制度架构,必然有其经济、社会上的根源。溯源中国古代社会,一切物质、精神文明的创造都依赖于农耕之生产方式,中国自古发源于黄河流域,农业生产盛行。故而人们多固定于土地之上,又因家庭单位易于组织生产,遂注重家庭。农业生产多依仗气候、降雨等因素,而这些又不是人们能够所掌握,因此必然会祈求于天。所以中国人自古与天和谐,安分守已,希望上天赐福。这种态度让人们注重家庭生活和邻里和睦。因此中国人偏胜于家庭,不同与西方爱基督文化影响偏胜于集团生活。既然注重伦理,则社会秩序也以家庭伦理道德为基础来组织。由于崇尚伦理礼教,所以上下有别,尊卑有序,下不得犯上。因此古代社会上下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是“大人不记小人过”,如果下告上就是“大逆不道”。上下的等级关系一旦进入诉讼之中,就被认为有乱于纲常,在下的人有违于道德,也往往难于实现诉讼目的。为此,我国古代社会在诉讼中确立等级限制,也在于防范对纲常的败坏。其次,家庭不仅仅限于小家,人们多以血缘,姻亲关系为纽带而聚居,因此家庭关系自然是要推及于社会的。于是拟君为父、拟朋友为兄弟等等,社会由此为一大家庭,因此中国人往往讲求亲情、情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依靠情感来维系。若一旦发生纠纷诉诸于诉讼,必然有伤情感、颜面,亦为周围人耻笑,陷自己于另类。所以民间诉讼往往不兴,多为自行化解。由此可见中国人不“健讼”是受传统文化理念的影响,有其根源所在。 二、 重义务而轻权利我们今日所说的权利一词为外来词,伴随西方权利(right)观念而引入我国。对于西方人来说,他对自己的利益享有权利,对实施一些正当合理之行为享有权利,并可对抗于他人。因而对于公民个人来说,受教育就是“我”的权利,若有人来妨碍,便是侵犯“我”的权利。可是在中国古代社会,一个人可以跟自己的父母说我要上学,但决不会说我有上学的权利。上学的权利来自于父母的给予,有待于父母的承认、认可。这种“权利”观念是:权利是别人承认后存在的,不由自己主张。 说到这里,顺延上文所提出国家庭生活的所生之伦理本位,由于其崇尚之“礼、信、仁、智、义”所以人与人之间的在情感维系之外,又多出这么一层道德上之义务,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就又表现为彼此之间的义务。所以在古代法律体系中,很少规定权利,只规定义务,在此义务是本位的。 由于个人往往依靠家庭而生,个人的需要就通过家庭得以满足,所以私权的提出也不必要了。因此,对于私权的保护向来是淡化的。中国人又讲究克制忍让,所以侵犯“权利”的事情常常难以演化为大的纠纷或诉讼。 三、 诉讼带来的负面利益 如此看来,中国古人权利受损,不诉求于诉讼途径是有多方面原因的,如果单单只以厌讼、贱讼的原因加以概括,就显得有些偏颇。人生来也是有理智的一面的,又怎么会因为个人的好恶来决定是否诉讼。由于各种复杂因素会经常影响到他们对于纠纷的态度,那么对于诉讼的提起,权利的主张也自然受到种种观念的左右,乃至于受到利益的摆布。中国古人对于诉讼的态度,除了贱讼、厌讼、还有恐诉,弭讼即国家的通过事先调整来预防和避免。“中国人之贱讼,其实并非真正的鄙视诉讼,而是害怕诉讼。故贱讼实为“恐诉”…….甚至可以说人们所真正讨厌的是它的客观后果。”故此,中国人不愿意打官司恰恰还在于诉讼为其生活所带来的负面利益。


中国古代关于诉讼、调解的成语故事
中国古代关于诉讼、调解的成语故事 如题,中国古代关于诉讼、调解、审案的成语故事、歇后语故事,要详细的!急... 如题,中国古代关于诉讼、调解、审案的成语故事、歇后语故事,要详细的!急 展开  我来答 4个回答 #热议# 有哪些跨界“双奥”的运动员? miao乖猫 2009-12-26 · TA获得超过444个赞 知道...

第二章论述宋代诉讼
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中,既没有律师,也没有辩护制度,人们美国的诉讼由官员决定。尽管法院监督州县官员的审判活动,但由于官员的原因,不公正的判决在世界各地仍然普遍存在贪婪和官员强奸,而且被冤枉的人很难得到法律的帮助。目前,由于封建经济的高度发展,人们的私权概念和个人权利的相对扩张,人们美国人...

简述中国诉讼发展史
关于判决与上诉。案件的判决一般是由参加审理的官吏初步决断,然后将长官审议定判,允许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7、执行程序 汉以后,刑事执行制度逐渐完善。一般使用笞、杖刑由原审判机关进行,徒、流刑由府、州、县审判机关决定,交专门机关执行;死刑由特定机关监督进行,实现复奏制度。

古代的喊冤方式有哪些呢?
古代封建王朝时期,国家行政制度并没有那么的规范严谨,所以对于罪犯的审判基本上也都是在当地的县衙或者官府。当然了,这指的只是普通百姓而言。一般来说,县衙门除了是一县的行政单位之外,它还是国家最初级的审判机构,同时县衙也是普通百姓日常所接触的司法机关。古代不等同于现代,初级法院可以申诉到中级...

我国古代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区别
比如有可能判3-5年,诉讼时效就是3年,但检察官认为有必要追诉的,则无视时效,发布通缉令后,诉讼时效也是不计算的;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自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生效之后,若无法律特别规定,从原来的2年改为了3年。无论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法律都有对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亲告乃坐是中国古代法律处理什么的基本原则之一
不告不理”是人民处理案件的一条基本原则。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文言文后曹是什么意思
(1) 古代指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即两曹 [plaintiff and defendant] 两曹,今俗所谓原告被告也。——《说文》段玉裁注 (2) 古代分科办事的官署或部门 [divison;department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in ancient times] 品其名位,犹不失下曹从事。——《资治通鉴》 (3) 又如:曹干(官署中的干事人员);曹掾(泛...

古代中国是个法治社会吗
中国古代的官员实际上就是通过这样一些渠道弥补知识上的不足的。 我们现在民间有律师来帮当事人打官司,在中国古代是没有律师的,但中国古代有讼师,即我们现在说的“黑律师”。讼师是宋代以后才有的,宋代已经很成熟了。明清时期的法律禁止人们担任讼师,讼师是非法职业,但讼师还是很活跃。 地方官公开审理案件时,讼师...

试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确立的新原则和新制度。
(2) 区别民事、刑事诉讼。《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中对民事与刑事诉讼作了基本区分,从而结束了中央审判衙门以审判刑事案件为主,地方审判衙门刑事民事诉讼不分的历史。《大理院审判编制法》确定了各级法院分设刑庭和民庭对刑事、民事案件进行分别审理的制度。(3) 审判权与检察权分立。古代监察机关御史台...

中国古代名人官员名单
《宋史》第316卷《包拯传》中说:“拯立朝刚毅,贵戚宦官,为之敛手,闻者惮之。人以包拯笑比黄河清,闾里童稚妇女亦知其名,呼曰‘包待制’。京师为之语曰‘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旧制,凡诉讼不得径造庭下。拯开正门,使得进前陈曲直,吏不敢欺。”又说:“拯性峭直,恶吏苛刻,务敦厚”;“与人不苟合,...

九原区15239484415: 中国古代为什么限制民事诉讼? -
白昂补肾: 中国古代传统文化是以和为贵,亲亲尊尊,注重情理,认为纠纷应该以情理来解决而不是上升到诉讼,毕竟诉讼会破坏感情,所以就限诉,息诉.这种观念是符合当时的农业社会需要的.你看西方是商品经济所以就是鼓励诉讼的.事实上,现代社会也是注重调解和解,而不是一味鼓励诉讼的.

九原区15239484415: 概括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特征并分析其形成原因 -
白昂补肾: 特点:突出道德教化与强化社会规范. 形成原因: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人文精神的发展;统治策略的提高;缓和社会矛盾的需要;儒家思想的影响等.

九原区15239484415: 中国法制史里的四级三审制度是什么?
白昂补肾: 就审级制度而言,早在西周先秦时期,我国就有上诉制度,根据《礼记·五制》的说法,史、正(都是地方官吏)、大司寇要逐级复审案件,最后报经周王裁断核准.据《...

九原区15239484415: 中国古代法制最难解决的“以敕破律”、“以例破律”问题根源何在? -
白昂补肾: (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中国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皇帝的诏敕往往直接成为法律,皇帝可修改、废止任何法律. 皇帝又拥有最高司法权,一切重案、要案、疑案,以及一切...

九原区15239484415: 广西债务纠纷怎么样打官司
白昂补肾: 广西债务纠纷怎么样打官司这一问题,解答如下: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协商处理;实在协商不了的,可以去法院起诉维权.《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方式有书面起诉...

九原区15239484415: 冬至的意义是什么意思(节日的由来和对于生活的影响)
白昂补肾: 一、冬至的意义1、在古代,人们把冬至当作一个大节日,所以这一天也被称为“冬节” ,“长到节” ,“子年”等等.在春秋时期,有冬至.在周朝,节气成为一个节日,...

九原区15239484415: 中国古代个人向官府控告受到哪些限制 -
白昂补肾: 首先,起诉书方面的限制,古代的起诉书的字数有严格的限制,一般不超过200字,而且形式要求苛刻,如果与要求的格式不符,就不予受理.一个起诉状只能状告一事,否则将不会受理.同时,要求起诉书必须请书辅代书.其次,原告主体资...

九原区15239484415: 诉讼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白昂补肾: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如果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女方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诉讼.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本人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法院正式受理案件.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4、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同时,法院也通知本人到庭参诉.5、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一致,则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九原区15239484415: 借条过了两年能诉讼吗
白昂补肾: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权利诉讼时效的时间为三年,所以欠条两年后还是可以进行起诉的相关法律程序的.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