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劳动合同法案例

作者&投稿:苍波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高分求解,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题,要详细答案,谢谢~~

  【案例】一:小李托亲戚找朋友好不容易进了一家公司,当时没有签合同,进去后干的活很杂,工作岗位不固定,每个月领的工资也不一样。一年后,他多次与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想把工作岗位、内容、工资等各方面固定下来,可公司总是以“我们需要的就是一个能干杂活的人”,“公司效益不固定工资也不能固定”,“如果不想干就另谋高就”等各种理由予以推托。结果,他干了一年多,合同也没签成。后来公司换了个老板,一上任就把他辞退了。
【解析】《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未规定法律责任方面的保障条款。为此,《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李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而公司辞退他是违法的,因为公司实际上与他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跳槽无须支付违约金
【案例】二: 小刘是某建筑公司的农民工,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合同,合同虽然仅几十条,却规定了10多项违约金条款,有一项是如果小刘跳槽,需一次性支付10万元违约金。工作半年后,小刘发现了另一家建筑公司招人,开出的条件和待遇都比现在的单位好很多。他想跳槽,但面对巨额违约金,又陷入了深深的苦恼之中。
【解析】《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而是交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为防止劳动者跳槽,不少用人单位都规定了高额违约金。为此,《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进行了规范,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后,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后,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余一切情况包括劳动者跳槽都不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高额违约金了。不过,劳动者跳槽仍需支付一定代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建筑公司约定的高额跳槽违约金是无效的,小刘只要在赔偿对该公司造成的损失后就可跳槽去另一家建筑公司。
派遣服务时意外受伤,两家单位负连带责任
【案例】三 : 苏阿姨是某家政公司的员工,受公司指派到某私营企业做保洁服务。在擦窗户玻璃时,她一不小心从办公室的窗台上跌倒在地板上,导致手部骨折。该企业老板及时将她送到医院治疗,但拒绝支付医疗费。苏阿姨找家政公司要医疗费,不料公司老板却说:“你是为那家企业打扫卫生时受的伤,可以找他们索赔。”而该企业老板却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保洁费,且已及时将苏阿姨送到了医院,“可以说是仁至义尽了”。两单位对于医疗费互相踢皮球,都表示不予支付。
【解析】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前,这种情况是这样处理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苏阿姨是受家政公司的指派从事保洁工作的,是为家政公司履行义务。她受伤也是在为家政公司履行义务过程中发生的,因此责任应由家政公司来承担。但是《劳动合同法》对此有了新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过程中,如果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依据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苏阿姨的医疗费既可以向家政公司要,也可以向私营企业要,两家单位都有赔付的义务。

违法约定主要是几个方面:
1、“试用期结束,陈某转正后,双方依法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内的陈某社会保险及其费用交纳由陈某自理。”这个约定违法,自劳动关系建立之后,不论是在试用期还是试用期后,用人单位皆须缴纳社会保险。因为试用期的作用在于考察劳动者,而缴纳社保是以劳动关系的建立为准。
2、“在试用期内陈某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如陈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60天书面通知厂方并须征得厂方的同意,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否则厂方不负责转移档案关系”,这条约定也不合法。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而不能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或条件,当然如约定不违法则可以。而你们合同的约定违法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后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3、“如厂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天书面通知陈某,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该条约定也违法,我国不允许双方就合同解除条件进行另行约定。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当出现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合同,你们的约定跟劳动合同法冲突,因此该约定无效。

对于上述无效约定,你可以不用担忧,可向用人单位提出,但也可不向用人单位提出。

你好,根据你的提问,作如下回答:
1、该机械厂的裁员程序不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员二十人以上,除了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意见之外,裁员方案需要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该机械厂没有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就进行裁员;
2、在被裁减的员工中,何某不应该被裁。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戴某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如果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也属于不应当被裁的员工。
3、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不合法。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楼主没有给出案件的发生年份,但楼主的问题是“劳动合同法案例”,所以该案例的年份应当在08年以后发生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都会超过1000元,机械厂支付1000元的经济补偿,明显不合法。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案例中已明确指出“该厂引进先进技术”,吕某等人的技术不符合录用条件,该机械厂可以不录用。如果吕某等人的技术符合录用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主张优先录用权。
以上意见供你参考!

1 合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2 何某不应该被裁减 产期

3 不合法 经济补偿金是满一年按一个月计算 不满6个月按半个月计算

4 合法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1、不明确是否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2、有不应该被裁减的,何某不应该被裁减,原因 产期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不合法 经济补偿金是满一年按一个月计算 不满6个月按半个月计算
4、吕某等人主张优先录用权是有法律根据,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你好,你可以从下面规定中得到答案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求解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分析题答案,急!!!谢谢啦! 题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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