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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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历史~

在为建立一个常设国际法院以惩治犯有种族屠杀和其他严重国际罪的个人而进行了多年谈判之后,联合国大会于1998年6月在罗马召开了为期5周的外交大会,旨在最终拟定并通过一个有关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公约。1998年7月17日,在21个国家弃权的情况下,罗马规约以120票赞成,7票反对获得通过。反对这一条约的有7个国家,由于是一次无记录表决,所以没有把投反对票的国家记录下来。但是有3个国家陈述了投反对票的理由:(1)中国认为,授给预审分庭来制约检察官的主动行动的权力还不够,同时,规约的通过应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而不是以表决的方式。(2)美国主要反对的,是管辖权的概念及其对非缔约国的适用。美国还表示,规约必须确认安全理事会在确定侵略行为方面的作用。(3)以色列说,它没法理解为什么将人口迁入被占领领土的行动也被列为一种战争罪。(以上参见:联合国网站,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的“问题与解答”部分 4.为什么有些国家对规约投了反对票? ) 规约第126条规定规约将在批准国达到60个之后生效。2002年4月11日,10个国家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特殊仪式上同时批准了罗马规约,使批准国家数量达到要求。条约于2002年7月1日生效;国际刑事法院只能起诉在当日或该日期之后发生的罪行。至2009年6月,已经有109个国家批准或加入罗马规约,其中包括所有南美洲国家、大部分欧洲国家和约一半的非洲国家。另外还有39个国家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该条约;规约条款规定,这些国家有义务避免采取“可能损害条约宗旨和目的的行为”。2002年,美国和以色列取消对罗马规约的签署,这意味着他们再无意成为缔约国,这样他们就不必因曾签署规约而负有任何法律义务

《罗马规约》共有十编,分别是:第一编法院的设立、第二编管辖权、可受理性和适用的法律、第三编刑法的一般原则、第四编法院的组成和行政管理、第五编调查和起诉、第六编审判、第七编刑罚、第八编上诉和改判、第九编国际合作和司法协助、第十编执行、第十一编缔约国大会、第十二编财务事项。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是于1998年7月17日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罗马总部召开,由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通过,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旨在保护国际人权、打击国际犯罪的刑事法律。

扩展资料:
在为建立一个常设国际法院以惩治犯有种族屠杀和其他严重国际罪的个人而进行了多年谈判之后,联合国大会于1998年6月在罗马召开了为期5周的外交大会,旨在最终拟定并通过一个有关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公约。
规约第126条规定规约将在批准国达到60个之后生效。2002年4月11日,10个国家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特殊仪式上同时批准了罗马规约,使批准国家数量达到要求。条约于2002年7月1日生效;国际刑事法院只能起诉在当日或该日期之后发生的罪行。
至2009年6月,已经有109个国家批准或加入罗马规约,其中包括所有南美洲国家、大部分欧洲国家和约一半的非洲国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是由罗马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于发起,于1998年7月17日由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通过,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公约。旨在保护国际人权,打击国际犯罪的刑事法律。




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关于管辖权的规定有何特点
值得一提的是,规约第26条还界定了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即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受本法院管辖。第三,国际刑事法院只有在特定前提下才能行使管辖权,也就是说规约规定的国际刑事 法院的管辖权只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补充,这是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也是《罗马规约》最引人注目引起争论...

如何看待国际刑事法院和国际法院这两大国际司法体系,两者的区别以及两者...
根据12条第3款的规定向国际刑事法院书记官长提交声明,使得国际刑事法院取得管辖权的情况)。可见,这与前南和卢旺达两个特别法庭在属时管辖上的区别是明显的,同时这也体现了国际刑事法院作为永久性常设国际性刑事审判机构的地位。同时《罗马规约》也确定了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第二,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

国际刑事司法日详细资料大全
基本介绍 中文名 :国际刑事司法日 节日时间 :7月17日 节日起源 :机构设定 设立机构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 设定时间 :2010年6月 节日由来,国际刑事法院, 节日由来 1998年7月17日,联合国120个会员国在罗马通过《罗马规约》,在世界历史上首次成立一个常设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是什么国际组织
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源于国际社会对于严重国际罪行追责的迫切需求。在二战结束后,尽管纽伦堡和东京两大国际军事法庭对部分战争罪犯进行了审判,但国际社会对于建立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呼声仍然高涨。在这样的背景下,联合国大会于1998年通过了《罗马规约》,标志着国际刑事法院的正式成立。国际刑事法院在审判...

国际刑事法院在哪个国家
国际刑事法院(ICJ)位于荷兰海牙,是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负责调查和起诉世界上最严重的罪行,例如种族灭绝、战争罪等。国际刑事法院(ICJ)成立于2002年,总部设在荷兰海牙。该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规定,负责调查和起诉世界上最严重的罪行,例如种族灭绝、战争罪、人类罪...

<罗马规约>是讲什么的,是哪一年签约的,中国和美国为什么不加入?_百度...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是由罗马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于发起,于1998年7月17日由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通过,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公约。旨在保护国际人权,打击国际犯罪的刑事法律。不签署的原因:罗马规约在其他方面还存在着许多对非缔约国不公平的地方,值得进一步研究与...

反人类罪是什么意思
危害人类罪,旧译为“违反人道罪”,又译为“反人类罪”,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将该罪名中文译名确定为危害人类罪。规约中的定义为“是指那些针对人性尊严及其严重的侵犯与凌辱的众多行为构成的事实。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发的事件,或是出于政府的政策,或是实施了一系列被政府...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历史
(2)美国主要反对的,是管辖权的概念及其对非缔约国的适用。美国还表示,规约必须确认安全理事会在确定侵略行为方面的作用。(3)以色列说,它没法理解为什么将人口迁入被占领领土的行动也被列为一种战争罪。(以上参见:联合国网站,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的“问题与解答”部分 4.为什么有些国家对规约投了...

什么是反人类
反人类又名危害人类罪,英语名称为CrimesAgainstHumanity,旧译为“违反人道罪”,又译为“反人类罪”,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将该罪名中文译名确定为危害人类罪,是指那些针对人性尊严及其严重的侵犯与凌辱的众多行为构成的事实,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发的事件,或是出于政府的政策...

国际刑事审判的合法性
二、审理权限,即其合法性(缔约国的主权权力让渡)根据《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将对批准国以及联合国安理会移交的案件进行审理。国际刑事法院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及必需的法律行为能力,并根据《罗马规约》之规定,在缔约国及特别协定的其他国家境内,行使其职能和权力。国际刑事法院将审理国家、检举人和联合...

云梦县13060137590: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搜狗百科
於毓复方: 1、《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是于1998年7月17日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罗马总部召开.2、由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通过.3、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旨在保护国际人权、打击国际犯罪的刑事法律.

云梦县13060137590: 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国际法院的关系? -
於毓复方: 1、国际刑事法院并非联合国的从属机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合作关系,国际刑事组织有着自己的原则和体制,成立基础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截止至2009年有110个成员国.目前,国际刑事法院是联合国的大会观察员,同时联合国大会观察员的还有如非盟、欧盟、东盟等国际地区组织2、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国际组织,与联合国是同等性质,而国际法院只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两者性质不同.而在具体功能和任务上来说,国际法院是具有特定管辖权限的民事法院,而没有刑事管辖权,因此无法审判个人;而国际刑事法院则主要对犯有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

云梦县13060137590: 罗马规约 大概是什么内容
於毓复方: 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如何建立、组成,如何审判之类.

云梦县13060137590: 哪些国家加入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於毓复方: 百度百科上说“美国、中国、以色列、日本、俄罗斯、印度拒签”个人觉得这是个很自大的规约 求采纳

云梦县13060137590: 什么叫反人类罪 -
於毓复方: 危害人类罪(英语:Crimes Against Humanity),旧译为“违反人道罪”,又译为“反人类罪”,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Rome Statute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将该罪名中文译名确定为“危害人类罪”.规约中的定义为“是指那些针对人性尊严极其严重的侵犯与凌辱的众多行为构成的事实.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发的事件,或是出于政府的政策,或是实施了一系列被政府允许的暴行.如针对民众实施的谋杀,种族灭绝,酷刑,强奸,政治性的、种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为”.

云梦县13060137590: 中国式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
於毓复方: 中国基于自身特殊的考虑并没有签署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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