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哪些事项进行考核

作者&投稿:丁翠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下列各项中,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的事项有~

下列各项中,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的事项有( )
A有无违法行为B信用状况C服务质量D节约资金效果
正确答案是A B C D。

(一)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虽然该条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但财政部门是监管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政府采购对象(即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的全面监管。
(二)制定政府采购政策
政策是国家为了实现社会、政治和经济目标,通过一定组织程序而制定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及具体措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三)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政府采购信息的及时公开和真实、详细,是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因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汇总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随部门预算一起进行,由采购人依据预算法的规定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进行编制,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有汇总预算的职责。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
(五)受理采购人采购实施计划的报备
采购人在实施采购时,要将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以便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管。《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六)审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方式的变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采购活动前或实施采购活动中,因各种原因需要变更法定的采购方式。对此,我国规定的是报批制,其审批权限在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关于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批权问题,《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七)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文本内容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但必须推行标准化合同文本。其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八)受理采购人的合同报备
对采购合同的管理,我国实行的是备案制。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九)依法处理投诉与行政复议
为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采购设计了多重救济制度,有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而投诉和行政复议由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分别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条例》第五十八条还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在依法处理投诉或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视情况决定采购活动是否暂停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十)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是监管的具体形式。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十一)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
我国实行的是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十二)建立评审专家库,并对专家的使用进行监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要相对分离。财政部门要建立专家库维护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即政府采购专家库的维护管理与使用抽取工作分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抽取使用专家时,原则上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也可以由财政部门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但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
(十三)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已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均明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行为给予处罚,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停止支付资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罚款。处罚对象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
(十四)审核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中的权重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问题作出了规定,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全面进行考核。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不能局限于个别事项,必须对其各个方面实行综合考核,考核的事项主要应当包括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
2.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有关事项进行考核,应当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考核的目的主要是督促集中采购机构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不断提高采购质量和采购水平,防止腐败行为,考核结果的公开化是实现考核目的的根本要求。因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有关事项进行考核后,必须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执行本法关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考核集中采购机构有关事项的问题,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并严格执行。

集中采购机构,一般称为集采机构。
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一般统称社会代理机构。

相同的地方:
1、从业务上来看,两者都是采购代理机构,都是为采购人服务的机构。执行采购时,都必须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

不同的地方:
一、两都机构属性不同。有政府行为与商业行为的区别。通俗的理解,就是官办和民办的区别。
1)《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而社会中介绝大多数是企业法人。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2)、《政府采购法》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可以说集采机构的业务具有法定性。因此其与采购人之间的委托是一种强制委托,这使集采机构不会为采购人意志所左右。而社会中介与采购人之间的商业委托关系,由于市场竞争的存在,使获得采购人委托、得到采购人认可成为其生存之本。
3)、集采机构“非营利性”带来的另一直接效益是节约财政性资金。从全国范围看,大部分集采机构不收取中标服务费,目的就是为了全心全意做好服务。而社会中介的收费标准,一般在采购金额的8‰~5‰不等。
二、价值取向不同。有政策调节功能与单一职能的区别。
1)《政府采购法》赋予了政府采购制度“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功能,而采购代理机构是实现这些政策功能的重要推动者。那么,在代理过程中,如果社会中介没有实现政策功能,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会受阻?答案是否定的。由此可以推断,以营利为终极目标的社会中介并不会去承担实现政策功能的重任。有位专家说:“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集采机构具有一定的行政职能,能帮助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而社会中介行使的只是专业化的社会服务。”
2)政府采购“要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功能和市场导向作用,研究制定优先采购环保型产品、国产自主创新产品的政策措施,并在部分行业或产品领域有所实施和突破。”有权威专家坦言:“这些政策功能的实现更需要集采机构的配合。社会中介没有执行政府政策的义务和动机,很难站在国家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为实现国家的利益和政策功能服务。他们更多的是单纯地为采购人‘服务’。”
三、服务有别。政府采购对采购人是全程维护,社会代理仅纯粹是为了完成招标。
  据了解,在各省市进行的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区域联合采购等采购活动中,基本上都委托集采机构操作。
  原因何在?某省会城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分析,由于这些项目涉及面比较宽,工作比较繁琐,需要做很多前期调研,以及后续的监督检查。集采机构会“不计报酬”、认真负责地进行调研,还会做大量的后续工作,完善后续招标。而社会中介就很难做到这一点,作为市场竞争主体,时间的付出必然与企业利润紧密联系。而且,几乎所有的社会中介,其代理活动仅止于“以代理人的身份办理招标业务”,不会涉足更多的后续工作。显然那些“服务性强”、“具有相当规模”的项目不适合社会中介。
集采机构的“更负责任”,还体现在他们不仅组织招投标,还包括前期采购需求计划的汇总整合、采购方案的统一制定以及后期采购合同的督促履行、采购效益的评估分析等一系列环节。
  这些行为说明,对集采机构而言,“代理”并非只是一个简单的短暂动作,也不是一些人所理解的“招标”,他们的工作不是简单的始于发布招标文件或止于公布中标公告。

集采机构和社会中介为什么会混淆:
两者从本质属性到职责功能都有诸多区别,但却常被人混为一谈,原因何在?
“利益”是导致“混谈”的最关键因素。有些采购单位为了“便利”,摆出各种“特殊需求”的理由,努力想把集中采购项目变成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轻描淡写地称“不都是代理吗?谁做都一样”,或者感慨:“社会中介比集采机构服务更好、效率更高”,却从不计较高出几倍的代理费。
 社会中介到底有何魅力,能让某些采购人对其如此“维护”有加?某招标公司相关负责人坦言:“我们的作用就是把采购程序合法化。”这是否意味着社会中介在扮演着“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角色?集采机构敢于对采购人不合理的要求说“不”,采购人想要寻回失落的采购权,只能通过社会中介。一位中介机构老总承认:“为了业务量,我们会采取一些‘非常手段’”。一些社会中介会通过回扣或代理服务费分成的方式招揽业务。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对采购项目提出的任何要求,社会中介似乎很难拒绝。难怪有业内人士认为,采购代理机构是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对象之一,虽然集采机构和社会中介都包括在内,但后者的商业贿赂可能性比前者更高,根源就在于其“营利性”。
此外,从监督的角度讲,监管部门对集采机构的管理更严格,从立项到采购方式的审批,再到开标、评标等环环把关,还要根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而对社会中介却没有相应的管理规定。由于行业风险比较小、投资少,所以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以来,社会中介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如果对其管理缺位,则会给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带来负面影响。
集采机构的非营利性、利于发挥政策功能、拥有规模效益等特点,都是社会中介不能做到和无法比拟的。


工程招投标用不用到镇府_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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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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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采购合同录入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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