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的审判制度中是否都是独任审判,判决以个人名义作出呢?为什么著名案例都是一位大法官留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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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中有没有根据先例判决的案例~~~~急~

有。
例如:
19世纪晚期,英国上议院曾就“哈瓦那联合铁路公司”一案作过一项重要判决,其要旨是:英国法院只能作出用英国货币(英镑)进行支付的判决。该判决构成了一项确定的、有拘束力的先例,以后遇到类似的案件,法院便要作出相同的判决,而此判例则被称为哈瓦那先例。
判例制度起源于英国,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
不论是英国还是美国,均实行判例法制度。判例法制度的基础或内容,简单地说,就是一句话:实行遵从先例的原则。这个原则意思是说:遵从先例,不应扰乱既定问题。该原则的具体含义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考虑上级法院甚至本法院在以前类似案件判决中所包含的原则或规则,也就是说,先例具有约束力。当然,完整的判例法制度还包含有推翻先例、修正先例的内容。
  实行判例法制度,在理论上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法官对成文法不抱过多的希望,而笃信判例法所具有的价值。制定法和判例法之所以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官和学者所分别信从,原因就在于对它们的优点和缺点认识有别。如果唯成文法是求,则不可能形成判例法;反之,如果唯判例法是从,则也难以形成成文法。当然,这一区别乃植根于深刻的法律文化传统之中,这种法律文化传统又是同社会生活条件和历史发展状况的各种主客观因素相联系的。这个条件可以看成是判例法制度的社会文化条件。
  第二,存在等级森严的法院体系。判例法制度尽管可以表现为同一个法院的先后判例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但主要的则表现为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行为具有拘束力之上。而这后一点则以有多层次的法院结构为前提,否则就难以体现出判例制度的纵向支配力。
  第三,要有比较健全的、常规的判例汇编机制。判例法,就是要有判例来效法,如果没有判例,就当然无所谓判例法。而如果没有判例的汇编,也基本上就可以说没有判例。因为什么样的案例已经被汇编为判例了,必然要有“法”可依。所以说,判例汇编是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必不可缺的条件。
  那么,关键的问题是,判例法制度的拘束力是如何体现的呢?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澄清一个问题,这就是:不是说实行判例法了,任何判决,不管是什么法院作出的,都是判例法,也不是所有的判例法都具有相同的效力。一个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否构成判例法,取决于各个国家的法院结构和法律体系的特征。判例与判例之间的效力也不尽一致。这个问题需要就英、美两国作出分别的说明。
  首先看英国。在英国,所谓遵从先例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上议院的判决对其他一切法院都有拘束力。英国的上议院尽管是立法机构,但享有对某些上诉案件的终审权,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说,英国的上议院兼有立法和司法双重职能。在行使司法职能时,英国的上议院是全国最高的司法机构,它作出的判决具有终审的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因而,实行判例制度,它所作出的判决自然对全国各级法院都有拘束力。不仅如此,在1966年以前,上议院作出的判决对它自身也有拘束力,上议院对此不得加以推翻或修改,而只有英国国会的立法才能改变上议院的错误立场。这个原则是在1898年“伦敦有轨电车股份有限公司诉伦敦市议会”一案的判决中确立的。但是到了1966年,上议院改变了以前的立场,大法官加德纳宣称:“过于僵硬地服从前例,可能在特定的案件中导致不正义,并且不适当地限制了法律的发展,因而大法官建议改变现在的做法,在使上议院以前判决具有约束力的同时,如果看来合适的话,就离开以前的判决。”当然,即便如此,上议院也很少改变自己的先例,这同英国上议院独有的政治地位有关。
  第二,上诉法院的判决对除上议院以外的所有法院,包括上诉法院本身,均有拘束力。
  第三,高等法院各个分庭法官作出的判决,下级法院必须遵从。但是,该判决对本高等法院的其他分庭法官或刑事法院的法官,并无绝对的拘束力,而仅有重要的说服力。
  现在的问题是,上诉法院以及高等法院的判决的拘束力是否也可以像上议院那样加以改变?在这个方面,英国学者及法官对此有不同的见解,但大多数人都持一种保守主义的看法。但是,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则持了一种开明的观点,他对传统的判例主义提出了大胆的挑战。他首先在1959年5月的演讲中,继而又在1969年“盖利尔诉李”一案中,提出了自己关于判例主义的发展观。他提出,上诉法院应当仿照上议院的做法,应当有权改变自己的先例。因为,先例拘束力的原则是自我设置的限制,法官可以设置这一原则也可以取消这一原则。在演讲中,丹宁勋爵在诵读了前引诗人丁尼生的那一首呕歌英国判例主义的诗之后,说了一段著名的话。他说:“有些律师对丁尼生勋爵写的‘凭着一个又一个的判例’这句话感到得意。他们认为,他给依照先例主义加上了崇高思想的色彩,照他们的解释,依照先例的意思是,恪守你和你前人的判决,无论他们多么荒谬,多么不公正。但是请允许我指出一点,尽管作了这样的解释,判例主义没有扩大而是缩小的自由的基础。如果律师们死抱住判例不放,他们就会发现在整个大厦将会倒在他们脚下,他们将会在没有法规的茫茫判例中,在无穷无尽的个别诉讼中迷失方向”。

关于审判方式方面比较明显的不同应该就是法官的权限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必须考虑制定法的规定,根据制定法的规定来判决案件,法官对制定法的解释也必须受制定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官对于其审理的案件,不得用确立一般规则的方式进行判决。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制定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理案件。在审理案件时,法官首先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的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而且,英美法系法官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在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扩展资料:
在审判之前,关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诉讼的程序也是不一样的。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随后按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大陆法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英美法系

西方社会存在两大法系,一是大陆法系,一是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英美法系中也存在两大支流,这就是英国法和美国法。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两大法系在法律历史传统方面或者也可以说是它们两者在宏观方面的差别:

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2、从法典编纂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也大都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3、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从历史上看,普通法代表立法机关(协会)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审判机关(法官)的法律(判例法),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

4、从法律适用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在确定事实以后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而且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较,从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规则或原则,这种判例运用方法又称为“区别技术”。

5、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两大法系也存在一些传统的差别,如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即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的作用,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即控辩双方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

6、从职业教育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在律师和法官的职业教育方面突出法学理论,所以大陆法系自古罗马以来就有“法学家法”的称号;而英美法系的职业教育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比如律师的职业教育主要通过协会进行,被称为“师徒关系”式的教育。


举两个例子说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吧~亲
6、诉讼程序不同。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例如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辛普森应该庆幸自己生活在美国和检方的证据链条有瑕疵,所以他才得以无罪释放;但是在大陆法系是要被处以死刑或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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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案例解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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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 对抗制的审判方式???
(1)对抗的双方:A——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B——被告律师;(2)对抗的方式: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相互辩论;(3)法官的角色——不主动调查,消极的仲裁人 A——主持开庭;B——对双方的动议和异议做出裁决;纠问制是大陆法系的审判制度,他是由法官...

西方社会两大法系的区别
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参考资料来源:鸡冠法院-简述两大法系的区别?

哪些国家法庭有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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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19365745097: 问一个国外司法的问题中国的案件是法官一个人所了算,看香港电视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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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19365745097: 西方两大法系在诉讼程序上有什么区别 -
延美秦归: 英美法系,实行判例法,诉讼中法官处于被动地位,由控辩双方主导着案件的进程,判决由陪审团做出.大陆法系,实行制定法,诉讼中法官处于主导地位,由法院法官主导着案件的进程,判决由法官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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