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侵犯或者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例

作者&投稿:张俭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例~

案件一
刘某,17岁,因犯盗窃罪、抢劫罪和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刘某小的时候,父亲很疼爱他,随着刘某的长大,父亲对他的爱就越来越少,甚至讨厌他。只要刘某稍不听话,父亲就打他、骂他。上初中以后,父亲打得越来越凶,常常把他打得浑身青一块、紫一块的。每想到要挨打,就不敢回家,只好在大街上游荡,肚子饿了就去食品店里偷。这样,渐渐认识了社会上一些不良青年,跟着他们到公共汽车上扒窃、去居民区里撬门拧锁、在学校门口拦路抢劫。以至多次被警察抓进派出所里进行教育,每次父亲从派出所将他领回家后,对他又踢又打。父亲打得越厉害,刘某越不敢回家,作案的次数也就越来越多。最后一次是父亲用铁链子把他锁住,下班回就打他。一次,父亲用细铁条狠狠地打他时,不论他怎么求饶,父亲都不肯放手,他突然发现身边有一个小方凳,就提起来朝父亲砸去,正好砸在父亲的额头上,加之用力过猛,致使父亲昏倒在地,经检查,为严重脑外伤,至今还留有严重的后遗症。案发后,刘某说:当初父亲如果能好好地教育我,不要动不动就打就骂,更不要把我往死里打,也许就不会有今天的悲剧。
案件二
陈某,17岁,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陈某因怀疑同学张某在背后说自己的坏话,还向老师告“黑状”,便趁张某值日时,拿刀朝张某乱戳,致使张某死亡。案发后,陈某很后悔,说自己犯罪的原因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从小被父亲母亲宠爱过度。由于从小被娇宠惯了,陈某一直惟我独尊,无论是在学校里还是在社会上,都吃不得半点亏、受不得半点气,动不动就跟同学吵架打架。父母还经常教他:谁欺负你了你就和他拼,拼不嬴有我们呢!于是,陈某慢慢在学校里成了出名的打架大王,还与校内外的一些人结成团伙,只要觉得谁不顺眼,就借端生事找他的麻烦,然后狠狠地收拾他一顿。陈某说:如果从小父母不是这样娇惯溺爱我,我也许就不会有今天的下场。
案件三
张某,16 岁,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张某在上小学的时候,父亲经常从工厂里偷偷往家里拿些东西,还常常把张某叫到工厂,把一些东西悄悄装在他的书包里让他带回家。慢慢地,受父亲的影响,张某养成了一个坏习惯,经常把别人的东西“拣”回家。父母总是夸奖他有本事,“顾家”。上初中以后,张某迷上了网吧,为了有钱进网吧,张某把“拣”到的东西拿去卖,后来又伙同网友去盗窃,把盗窃来的钱拿去上网、大吃大喝、进高档舞厅。渐渐地,胆子越来越大,仅两年时间,就和同伙作案共二十多次,盗窃过的东西有钱包、手机、自行车和摩托车,价值二万七千多元,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不良家庭教育是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看了以上这些沉重的案件,我想,类似这样的案件数不胜数。随着社会的进步,家庭教育越来越呈现出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一定程度上促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一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犯子女合法权益的现象普遍存在,例如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使子女辍学等,这些子女如果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会比其他人更容易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不会正确矫治或纵容子女的这种行为,从而使子女逐渐走上犯罪道路;三是离异家庭子女的家庭教育体系不完善,家庭的破裂不仅给未成年子女幼小的心灵造成很大心理伤害,而且对他们今后的生活、教育也产生很多负面影响,例如父母离婚后,把孩子当成互相报复的工具,甚至不给付子女抚养费、教育费,致使子女的生活和学习不能得到保障,在此情况下,未成年子女心中充满痛苦、仇恨等极端的情绪,影响他们完善的人格和健康成长;四是家庭中的一些不良因素潜移默化的影响着孩子成长,例如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具有赌博、吸毒、偷窃等不良的嗜好;五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态度或方法不当,例如溺爱、要求过于严格或放任不管、侮辱人格等,致使子女形成错误的人生观。
据2002年12月8日《北京晚报》报道:在我国,有70%的家庭教育不合格,其中有30%的家长对孩子过分保护,造成孩子的依赖性极强,自我生存能力很差;30%的家长属于“过分干涉”型,喜欢束缚孩子的想象力和创造性;另有10%的家长采取严厉打骂的形式,导致孩子畏缩、懦弱的个性或走向另一个极端变得粗暴、野蛮;而懂得用温暖、平等、理解和引导的方式来教育孩子的家长却相当有限。据北京市少管所1999年的统计,在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中被家长溺爱的占18.2%,经常受家长粗暴打骂的占7.2%;北京市少管所的另一项数据显示,来自单亲家庭的未成年犯占未成年人罪犯总数的34%。据安徽省淮北市公安局对60例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案件进行调查,其中有87.5%的家庭在教育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据河北省少管所的调查,失足少年中,父母有不良嗜好,行为不端,受过行政拘留以上处分的占33.4%;家庭结构残缺,父母感情不合,离异或分居的占37.3%。据上海的调查统计,在各类家庭中仅占5%的单亲家庭中,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数占全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人数的30%。
二、正确教育未成年子女,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父母的法定责任。
父母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俗话说,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家庭教育是人生最早的教育,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因此,家庭教育是其他教育的先导和奠基,又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对此,《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有明确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实施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不得对未成年人放任不管和迫使其离家出走,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父母应当严加管教或者配合学校将其送入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三、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基础和关键。
家庭教育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中央电视台曾经报导过这样一个案例:一个15岁的男孩,因经常被父亲打骂而离家出走共12次,每次都是外地的警察将他遣送回家,记者问他:你认为你会不会犯罪?男孩回答:我认为我会犯罪,因为父母对我不好,我刚15岁,打工没有人要我,说我是童工,可我要活下去呀,那么我只有去偷、去抢。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基础和关键。因此我们要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就要首先从家庭教育入手,解决家庭教育所暴露出的问题,真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不仅要求父母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子女,引导未成年子女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加强法制教育、自护教育、责任意识教育和心理教育,预防未成年子女违法犯罪;更重要的是父母要树立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意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父母的侵犯;对于离异家庭的子女,父母要提高法律责任意识,认识到抚养教育子女是他们的法定义务,不要把孩子当成出气筒;同时我们希望,我国应尽快建立起监护人监督制度和国家监护制度,各级政府、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居委会或村委会和全社会应当切实作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的案件及时有效的投诉和处理,以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一个健康的、安全的、关怀备至的家庭生长环境。

1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底下保护能力不足需要家庭社会国家给予一定的保护与监管2我们要防范于未然不要每次都等事情发生了才来想法子解决3这些事件的发生还说明这个世界人对未成年人得不尊

1.16岁的华华(化名)虚报年龄进入一家服装厂打工,没料到他受工伤后,此事竟成了老板拒付赔偿金的理由。所幸的是,法院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他获赔4万余元。

华华来自洪湖农村。去年7月,他初中毕业后经乡亲介绍,来汉到一家服装厂做小工。他虽然未满18岁,但长得人高马大。乡亲便对老板李某谎称华华刚满18岁。

华华如愿进入服装厂。谁知,当年10月,他做工时不小心将左手卷进机器中,为此断了两根指头,经鉴定为9级伤残。他的家人找到李某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老板拒绝了:“华华系童工,没有就业资格,不能享受伤残赔偿金。”

今年2月,华华无奈之下将李某诉至汉阳区法院,索赔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华华和李某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因华华系未成年人而无效,但依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李某未尽审查义务,非法雇用童工,致使华华受到伤害,应予以赔偿。

前日,法院判决华华获赔4万余元。

2.
说错一句话10岁男童双腿失能 未成年人权益遇挑战

http://www.rednet.com.cn 2001-08-27 16:34:00 红网
10岁的阿志怎么也没有想到,只因与同龄小朋友说了几句“错话”,就招来两名孩子家长三人的殴打斥骂,并被强行当街罚跪长达两个多小时。更让他没有想到的悲惨结局是自己从那时起就再也没有站起来。

全家的希望之星黯淡了

丰台区王佐乡贺照云村,一个比较偏僻的村庄。在一个连门都没有、只有一间瓦房、屋内只有一张床的农家,记者见到了男孩阿志,只穿了一个短裤的他蜷缩在露出海绵缺少弹簧的一个沙发里,靠在沙发沿上的是帮他行走的短木棍,怯怯的目光流露出的是内心的自卑,双脚也是冰凉的。可是去年10月1日前,老师、邻居都说阿志还是个调皮,甚至有点淘气健康的小男孩。

耳聋的母亲周淑敏木然地坐着,眼睛是空洞的,记者的到来似乎也没有引起她多大的兴趣。今年期末考试两科总共得了20多分的姐姐,因为家里来了客人,显得有点高兴。爸爸梁和愁苦地坐在陈旧的床沿边,脸上刺目的疤痕显然是刚痊愈不久。梁和既害怕又愤怒地说:“在7月30日,已经夜里12点多了,孩子们也都睡了。可是喝醉了酒的杨宾(打阿志的家长之一)从没有门的前门进来打伤了孩子,也不给钱治疗和赔偿。”阿志被打后,全靠姑姑梁淑兰前后奔波。

阿志就生活在这样一个特殊的,甚至有点残缺的家庭里。

阿志去年被打伤后,休学了4个月,后来在老师和同学的帮助下继续上学。阿志的老师告诉记者:“这孩子原来挺调皮的,甚至有点淘气,自那件事后,孩子整个全变蔫了,一点都不爱说话了。现在孩子必须扶着东西才能走路,连上厕所也要同学搀着。”为此学校特别允许阿志免修体育课。

在记者采访的两三个小时里,父亲梁和和阿志的两个姑姑一直在号啕大哭。母亲一会儿笑一会儿喃喃自语:“怎么办呀?怎么办呀?”

一句粗话引来血淋淋的惩罚

阿志的噩梦是从去年10月1日开始的。那天,阿志到亲戚家去玩,在街上碰到了两个小朋友正在玩“过家家”,就说了“结婚”、“亲嘴”之类的话,并随口说了一句粗话。没想到这些话却被小朋友告诉了家长。10月2日中午,一位女孩的叔叔杨宾闯入梁家。父亲梁和说:“他(杨宾)一进门,二话不说,拿起一个水杯就扔向孩子,但没打着。随后把孩子从炕上扯下来,我上去问为什么,他也不说,把孩子拎到外面,就让他在院子里跪着,之后又把他拎到街上跪着。”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街坊给记者描述道,当时的家长有三人,扮“新郎”孩子的父亲何大成、另外是扮“新娘”孩子的母亲王金玲和叔叔杨宾。女的在旁边指指点点,当街谩骂。一个男的一边坐在椅子上喝啤酒,一边踢跪在地上的孩子,“两腿跪在水泥地面上,两手还要伸到背后,如鸟张开翅膀的样子挺着。”后来干脆就用椅子砸孩子的腿。这样折磨孩子长达两个多小时,小孩的腿跟部都流血了。有一个家长让孩子跪下的时候,问孩子干吗了。并说“孩子不说就要打死孩子,并要把他活埋了”。在一个男的打孩子耳光的时候,另一个男的还拿砖头要砸孩子,结果被孩子他妈死活给拦住了。孩子也没穿鞋,早就给吓哭了。听说孩子说了什么脏话,看那样子,似乎要“废”了那孩子。

双腿失能心理障碍还是生理损伤?

在残忍的殴打、谩骂下,健康、调皮的阿志蔫了,到现在再也没有站起来,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记者从丰台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向丰台区副区长上呈的《关于妥善处理王佐乡小学生阿志被当街殴打一事的请示》中看到:云岗派出所当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于今年3月陪阿志做了4次伤检(丰台公安分局2次,市公安局1次,市高级人民法院1次),鉴定结果均为轻微伤。

轻微伤能否就能让一个人站不起来呢?记者咨询了有关医生,答复是这样的:如果没有严重的肌肉损伤和有关的神经损伤,轻微伤就像一个人被打了一拳的那种感觉。也就是说阿志所受的伤害不可能是轻微伤。北医三院大夫建议给阿志做深入细致的检查,包括是否导致肌肉组织内部损伤、神经系统是否受到损伤等,但是昂贵的经费让阿志的姑姑望而却步了。

除了生理可以让一个人站不起来外,心理原因是否也会导致一个人站不起来呢?北京慧源心理咨询与研究中心主任肖峰解释说,严重的心理摧残后也能导致阿志站不起来,这叫癔症性瘫痪,不能站立,不能行走。

律师也建议姑姑带着阿志去做精神心理诊断,而且已经联系好了免费出诊的心理专家,但是却被姑姑拒绝了,姑姑的理由是没有钱了,对于这么一个家庭要想拿出几百块钱确实是困难的。另外姑姑还有深层次的担忧:阿志母亲的精神平时就不正常,如果阿志站不起来的原因是精神心理障碍,在农村就等于给阿志的一辈子判了死刑,如果是精神心理障碍,阿志是否还能索赔,哪怕只是治疗费用。这些让姑姑无法不担忧,因为阿志的家太特殊了。

导致阿志站不起来的病因是什么,目前还没有一个结论。

当街被殴众人何以视若无睹

两位目睹了阿志被残忍斥骂殴打全过程的男孩说,当时从人群后面看,至少有七八十人在围观,其中也不乏许多成年人。在两个多小时里,难道就没有人出面劝阻吗?一位70多岁的大妈说,当时孩子被打,十分心痛,出面讲情,打人的家长根本不听。直到后来一个做保险业务的村民报了警。

为什么围观者众,劝阻者少呢?村民是有担忧的。保安人员都劝阻不了,民警来了,打人者还仍然打骂不已。这样的人谁敢惹?

派出所参与后,据知情人士透露,从去年10月到今年2月,几乎天天有人到阿志家走动。有帮说和的,也有人威胁的。说和的说“3000元解决问题”。在今年1月,阿志家惟一一间房的玻璃还被不明身份的人砸碎了。

未成年人权益何以迟迟不落实

伤害已经达10个多月了,但是打人者却只被拘留了15天,律师告诉记者,到目前为止阿志被殴打一事还没有被立案。为什么?

记者在丰台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向丰台区副区长上呈的《关于妥善处理王佐乡小学生阿志被当街殴打一事的请示》中看到这样一段文字:“有关材料也已上交给丰台区公安局预审处。今年3月丰台公安局对杨宾作出拘留15天的处理决定(报上说是10天)。但据有关人士讲(记者略去该人士单位及姓名),打人者实际只被拘了1天,罚款3000元(未查实)。”

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黄琳琳告诉记者:从形式上看,被告一连谩骂殴打几个小时,至少已经构成侮辱罪,但是这样拘留期限仅在3天以下。“只要对阿志的鉴定是轻伤就可以判被告犯了故意伤害罪,如果因此阿志将来真的无法站起来,从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话,而且手段如此残忍,是有可能判被告死刑的。但依目前法医鉴定的‘轻微伤’,根本追究不了打人者的刑事责任。”

她还说,从症状上看阿志的病症与伤口肉毒症特别相似。记者看到关于伤口肉毒症的有关描述是:伤口感染后好长时间不能愈合。造成的后果是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可评定为重伤。

不管是杨宾还是王金玲、何大成都如常人般生活着,但是10岁的阿志却已经无法如常人般生活,他已经10个多月无法独立行走了,在此期间只进行了外伤治疗,阿志至今都无法行走,没有人过问并为此负责。将来他能不能站起来?如果站不起来是生理致残还是精神心理障碍,他没有再做深入鉴定。一个花季少年眼看就要凋零了。更让记者惊奇的是,到目前为止,阿志被殴打一事还没有被立案。律师解释说,由于没有医院做出明确鉴定最终阿志是否已经致残,所以无法立案。

发生阿志这样的事情后,丰台区委非常重视。记者同样看到了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批办单。领导批示的内容如下:“同意未委会办公室提出的处理意见。并请公安分局查报此案发生五个月后才做出处理决定(拘留15天),实际只拘留了一天的原因。注意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各类案件要依法从快从严处理,有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困惑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遭遇基金尴尬

阿志一家四口人的全部生活来源是种植的一亩多地。父亲原来跟车,发生这样的事后车也不让跟了。一天打零工挣来的20元钱也不是按月付给。给阿志做彻底检查和治疗成了全家人的奢望。记者从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阿志这样的例子并不是个别的,他们每年都要面对许多诸如阿志这样的贫困家庭,因为经济问题无法做鉴定就无法立案的未成年群体。

面对阿志到目前为止还无法立案,即便通过法律形式也无法给他讨个说法,青少年法律与援助中心的律师们真是一脸的无奈。一直参与此案调查的律师张强和张雪梅说,我们只能给阿志提供无偿法律援助,他检查所需要的费用我们也无法帮他解决。佟丽华主任认为,中国应该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设立一个基金。

但是基金谁来出?有人提议,烟草行业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给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都造成了危害。烟草行业应该拿出一部分资金,专门设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基金,这也许是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伤害进行补偿的最好方法。还说这不仅可以很好地维护未成年人权益,而且还可以树立烟草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困惑二:10岁学童当街被殴 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教育需要再加强

其实阿志被殴打完全是可以避免的,如果他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

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与研究中心副主任黄琳琳说,假如成年人来找他的时候他逃跑走,暂时躲避锋芒;假如他及时寻求家长和其他成年亲戚的保护和当地派出所的保护;假如他能及时拨打报警电话等,这些都有可能帮助阿志躲避这场灾难。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中心主任宗春山说,未成年人只要已走出家门,走出父母的呵护,生活在集体中了,他的自我保护知识是否也应该有人教给他,这将对减少青少年受到不必要的伤害起到一定作用。

困惑三:道德文明教育还要不要

对于阿志来说,仅仅因为说错了一句话,就招来了杀身横祸。假如阿志是一个具有良好道德品质修养的人,假如阿志说出的是文明用语,也许阿志永远还是这个特殊家庭的希望。但是,调皮的他也许是开玩笑也许是无意地说了一句脏话,给他的报应却是当街的殴打斥骂,并因此而有可能致残的肢体。心灵之痛和肉体之痛同时煎熬着只有10岁的小阿志。

有关专家指出,缺乏良好的自我修养已经是造成青少年心理问题的重要原因。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林崇德说,平时注意培养孩子乐观、敬业的性格并努力帮助他们提高自身修养,是学校和家长都应重视起来的一项重要工作。

同时家长的身体力行对孩子的道德文明修养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整个社会的文明则对孩子的良好道德文明行为的形成提供了一个大环境。

孩子发生口角了,作为家长,应该本着教育的目的对孩子进行训导,而不应该是拳脚相加,这样只能导致孩子仇恨心理。现在孩子是弱势群体,成年人是强势群体,但是一旦孩子转化成强势群体,就会加倍报复成年人,有许多孩子成年了不抚养父母,与青少年时代孩子受到的体罚有很大的关系。

困惑四:群众法制意识的普及成了当务之急

阿志所在的南宫中心小学校长刘显洋对此十分痛心。他说,我们的许多农村家长,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比较淡薄,根本没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这根弦。阿志仅仅10岁,哪怕说的话有些出格,也毕竟是个孩子,并没有我们成人意识里的那种恶意的程度。对孩子的游戏进行成人化理解,并进行报复,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悲哀。

在阿志被殴打这件事中,如果被殴打的家长有法制观念,不至于将阿志殴打站不起来。如果围观的群众法制观念强一些,就会有人站出来对这种残暴行为进行制止。在场的哪怕有一个人法制观念很强烈,阿志的悲剧都是可以避免的。但是,阿志的悲剧发生了。

困惑五:社区环境教育影响孩子一生

在阿志被几个成年人进行残忍殴打的时候,围观群众至少有七八十人,但是出来劝架的很少。如果街道或者村大队部平时就加强对村民的法制教育、文明教育,并且多组织一些适合于青少年的集体活动,尽管“过家家”仍然是一种古老的游戏,尽管10岁的小朋友还不懂事,但是却知道团结协作的重要性。

青少年从一出生就生活在社区里,社区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他们的一生,毕竟这是他们接触社会的第一步。但是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原来大规模出现在社区街道的红领巾活动基地、共青团活动基地纷纷被挪做他用。街道也只有需要志愿者的时候,才想起红领巾、共青团。家长程青告诉记者,寒暑假,孩子没有一个玩的地方,也没有一个玩的伙伴。孩子只有沉迷在游戏机中。如果社区能给他们提供活动场地,能把他们组织起来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对于孩子度过安全期,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都是有利的,另外对于他们加强与街坊邻居的关系也是有好处的,这样就可以免除住在家对面都不认识的尴尬。

困惑六:家长急需加强风险教育

到目前为止,阿志被殴打一事之所以已经发生了长达将近10个月,但是无法在法院立案的根本原因是阿志家无钱对阿志进行彻底详细地医学和心理检查并做出明确诊断。如果阿志家长给孩子上了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阿志检查的所需费用就不用发愁了。

记者在学校了解到,各学校都动员学生至少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但各学校的保险金额并不一样,从30元多到200多元不等。但国家有关教育部门并没有明文规定学生必须参加保险,学校也只是动员家长给孩子自愿上保险。

但是有了保险,是否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伤害,学校就平安无事了?事实并非如此。一位校长告诉记者,学生的保险根本就不够学生治疗用。另外,在主要由国内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市场,索赔难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学生家长唐丽娟告诉记者,作为家长,谁都知道保险的重要性,但保险公司在找我们买保险的时候热情有加,可等到理赔的时候却在想方设法阻挠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文中阿志为化名)

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然而,未成年人的权益却时常被侵犯,如何去减少这些事件的发生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
案例1:
残疾少年阿鹏、阿成上学难

【事件】家住西宁市湟中县拦隆口镇班仲营村13岁的阿成和15岁的阿鹏自小患有疾病,不能像正常孩子一样上学。看着兄弟俩整天呆在家里,父母急在心头。在四方求助无果的情况下,2007年8月15日,父亲邵应海来到省妇联,请求为孩子联系残疾人学校上学事宜。

【维权经历】经过多方咨询、查找各类残疾人学校的相关信息(主要是接收条件),并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省妇联工作人员为邵应海提供了省特殊教育学校、湟中县职业技术学校残疾人培训班、省某智障人士社区服务工作站三所学校。但因两个孩子早期未接受过系统的康复治疗与训练,随班就读或上残疾人学校有一定困难,最终,邵应海夫妇将两个孩子送进了省某智障人士社区服务工作站托养、教育、训练。就此事,省妇联以“残疾少年儿童辍学事件的思考”为题向有关部门作了反映。

案例2:

白血病少女晓玲治病难

【事件】2007年8月20日,西宁市城中区居民刘书香夫妇拖着疲惫的身躯敲响了省妇联权益部的门。原来,他们正在上高二的女儿晓玲被医院确诊患有白血病,需要数十万元医疗费。贫困的家庭根本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

【维权经历】经过调查核实,省妇联权益部立即联系了省民政厅慈善总会等单位,刘书香夫妇也向西宁市政府、民政局、教育局、共青团西宁市委等多家单位求助。与此同时,晓玲的同学制作了横幅,发起募捐活动,社会热心人士均以不同的方式给予了晓玲一定的帮助。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类似贫困家庭遭遇家人患病或突遭横祸的事件,权益部每年都会受理几起。由于省妇联没有专项救助经费,遇到这类问题,只能通过与相关部门协调给予帮助,很难有效解决。

案例3:
意外怀孕少女终止妊娠难

【事件】2007年9月17日,省妇联接到了意外怀孕少女兰兰的求助电话,据兰兰讲,她从小父母离异,中途辍学。2007年2月,为贴补家用,她只身从大通来到西宁打工,被一男子欺骗怀孕近六个月,身无分文的她陷入了困境。

【维权经历】在了解到具体情况后,省妇联工作人员四处奔波,希望能找到一家医院帮助兰兰摆脱困境。但是,由于兰兰无力支付手术费用,并且做手术不能没有家属的签字等问题,手术遇到了难题。经多方联系、协调,最终,西宁市生殖保健院为兰兰成功实施了引产手术,并为她减免了所有费用。

案例4:
少女被撞身亡索赔难

【事件】2007年9月18日,乐都县雨润镇荒滩村村民王国善就女儿被火车撞死索赔一事向省妇联权益部咨询。2007年4月25日,王国善13岁的女儿沿铁道旁一米宽的小路前行,在离涵洞口45至50米处,兰州至西宁列车在一瞬间呼啸而过,女儿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铁路部门认为,此次事故铁路部门没有责任,依据有关规定补偿了500元。

【维权经历】省妇联工作人员认真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于去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32条明确规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工作人员建议王国善拿出证据证明女儿死亡与自身原因无关,否则只能接受补偿500元的结果。同时,工作人员将网上类似案例及处理结果、专家及律师说法等提供给王国善供其参考。

案例5:
北京源海学校案

去年《华夏时报》曾经登载了一件事例。2006年9月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取缔了一所叫源海实验学校的打工子弟学校。因为对取缔有异议,学校部分老师和学生没有离去,而是从9月22日以来,一直在校门外露天上课。他们一边上课,当然,除了体育课以外的副科全部暂停,一边申请行政复议。结果到了11月,北京市的最低气温已降至零下2摄氏度。源海实验学校留下的29名学生只能按照年级分成了两拨,转移到校车和老师家里继续上课。这就涉及到了如何保护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最基本的教育问题。

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原则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1、政府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责任尤为重大。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法主体的地位和职责。在2006年3月,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就有多处内容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也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同时,为了使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能够协调互动,形成合力,法律还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同时在社会保护一章和法律责任一章中,新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民政、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责任作了进一步规定。应该可以说,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是本法修订的重点之一。
2、家庭
家庭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家庭环境如何,父母素质如何,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的状况如何,往往影响、有时甚至决定孩子的一生。我国历来重视家庭在养育孩子方面的作用,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四大保护”,排在第一位的就是家庭保护。我国家庭保护的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动辄打骂,有的娇惯溺爱,有的放任自流,有的自身有不良习气而影响孩子,有的望子成龙在学习上逼迫孩子,等等。同时,随着计划生育的实施独生子女增多,随着农民工队伍的壮大导致留守儿童增多,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单亲家庭增多,等等,这些新的情况给家庭保护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针对上述问题,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二是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三是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四是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3、学校
学校是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基地,不仅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职能,还要依法承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最近,又全面修订了义务教育法。这些法律对于学校的设置及职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障等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特点和当前学校保护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增加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强调“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二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三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并对学校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和处理等问题作出了新规定。四是为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并规定“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4、社会
社会保护特指在社会生活环境中对未成年人实行的保护,其作用归结到一点,就是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这次修订在本章第一条增加一款:“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这一章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针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足、有些场所利用又不够充分等问题,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二是为了使未成年人免受不良文化的危害,规定中小学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如,网吧,其他地方设置的这些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禁止制作和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不良文化产品。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这一突出问题,增加一条新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三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对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等的质量标准、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等问题作了规定。四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弱势未成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并对孤儿和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救助问题进一步作了规定。
(三)进一步明确司法保护和法律责任
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即广义的国家司法机关,通过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一种专门保护活动。

  四个案例

  一,残疾少年阿鹏、阿成上学难

  【事件】家住西宁市湟中县拦隆口镇班仲营村13岁的阿成和15岁的阿鹏自小患有疾病,不能像正常孩子一样上学。看着兄弟俩整天呆在家里,父母急在心头。在四方求助无果的情况下,2007年8月15日,父亲邵应海来到省妇联,请求为孩子联系残疾人学校上学事宜。

  【维权经历】经过多方咨询、查找各类残疾人学校的相关信息(主要是接收条件),并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省妇联工作人员为邵应海提供了省特殊教育学校、湟中县职业技术学校残疾人培训班、省某智障人士社区服务工作站三所学校。但因两个孩子早期未接受过系统的康复治疗与训练,随班就读或上残疾人学校有一定困难,最终,邵应海夫妇将两个孩子送进了省某智障人士社区服务工作站托养、教育、训练。就此事,省妇联以“残疾少年儿童辍学事件的思考”为题向有关部门作了反映。

  二 白血病少女晓玲治病难

  【事件】2007年8月20日,西宁市城中区居民刘书香夫妇拖着疲惫的身躯敲响了省妇联权益部的门。原来,他们正在上高二的女儿晓玲被医院确诊患有白血病,需要数十万元医疗费。贫困的家庭根本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

  【维权经历】经过调查核实,省妇联权益部立即联系了省民政厅慈善总会等单位,刘书香夫妇也向西宁市政府、民政局、教育局、共青团西宁市委等多家单位求助。与此同时,晓玲的同学制作了横幅,发起募捐活动,社会热心人士均以不同的方式给予了晓玲一定的帮助。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类似贫困家庭遭遇家人患病或突遭横祸的事件,权益部每年都会受理几起。由于省妇联没有专项救助经费,遇到这类问题,只能通过与相关部门协调给予帮助,很难有效解决。

  三 意外怀孕少女终止妊娠难

  【事件】2007年9月17日,省妇联接到了意外怀孕少女兰兰的求助电话,据兰兰讲,她从小父母离异,中途辍学。2007年2月,为贴补家用,她只身从大通来到西宁打工,被一男子欺骗怀孕近六个月,身无分文的她陷入了困境。

  【维权经历】在了解到具体情况后,省妇联工作人员四处奔波,希望能找到一家医院帮助兰兰摆脱困境。但是,由于兰兰无力支付手术费用,并且做手术不能没有家属的签字等问题,手术遇到了难题。经多方联系、协调,最终,西宁市生殖保健院为兰兰成功实施了引产手术,并为她减免了所有费用。

  四 少女被撞身亡索赔难

  【事件】2007年9月18日,乐都县雨润镇荒滩村村民王国善就女儿被火车撞死索赔一事向省妇联权益部咨询。2007年4月25日,王国善13岁的女儿沿铁道旁一米宽的小路前行,在离涵洞口45至50米处,兰州至西宁列车在一瞬间呼啸而过,女儿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铁路部门认为,此次事故铁路部门没有责任,依据有关规定补偿了500元。

  【维权经历】省妇联工作人员认真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于去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32条明确规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工作人员建议王国善拿出证据证明女儿死亡与自身原因无关,否则只能接受补偿500元的结果。同时,工作人员将网上类似案例及处理结果、专家及律师说法等提供给王国善供其参考。

案件一
陈某,17岁,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陈某因怀疑同学张某在背后说自己的坏话,还向老师告“黑状”,便趁张某值日时,拿刀朝张某乱戳,致使张某死亡。案发后,陈某很后悔,说自己犯罪的原因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从小被父亲母亲宠爱过度。由于从小被娇宠惯了,陈某一直惟我独尊,无论是在学校里还是在社会上,都吃不得半点亏、受不得半点气,动不动就跟同学吵架打架。父母还经常教他:谁欺负你了你就和他拼,拼不嬴有我们呢!于是,陈某慢慢在学校里成了出名的打架大王,还与校内外的一些人结成团伙,只要觉得谁不顺眼,就借端生事找他的麻烦,然后狠狠地收拾他一顿。陈某说:如果从小父母不是这样娇惯溺爱我,我也许就不会有今天的下场。
案例二
刘某,17岁,因犯盗窃罪、抢劫罪和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刘某小的时候,父亲很疼爱他,随着刘某的长大,父亲对他的爱就越来越少,甚至讨厌他。只要刘某稍不听话,父亲就打他、骂他。上初中以后,父亲打得越来越凶,常常把他打得浑身青一块、紫一块的。每想到要挨打,就不敢回家,只好在大街上游荡,肚子饿了就去食品店里偷。这样,渐渐认识了社会上一些不良青年,跟着他们到公共汽车上扒窃、去居民区里撬门拧锁、在学校门口拦路抢劫。以至多次被警察抓进派出所里进行教育,每次父亲从派出所将他领回家后,对他又踢又打。父亲打得越厉害,刘某越不敢回家,作案的次数也就越来越多。最后一次是父亲用铁链子把他锁住,下班回就打他。一次,父亲用细铁条狠狠地打他时,不论他怎么求饶,父亲都不肯放手,他突然发现身边有一个小方凳,就提起来朝父亲砸去,正好砸在父亲的额头上,加之用力过猛,致使父亲昏倒在地,经检查,为严重脑外伤,至今还留有严重的后遗症。案发后,刘某说:当初父亲如果能好好地教育我,不要动不动就打就骂,更不要把我往死里打,也许就不会有今天的悲剧。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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