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案例

作者&投稿:彘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日常生活中有关法律的例子10个~

1,早晨来上班,你过马路要遵守道路安全交通法。
2,路过菜市场,买了煎饼果子。他要约,你承诺,跟摊主形成买卖合同。
3.来到所里,有个当事人来交代理费,没带够,给所里打了个条。当事人跟所里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4,坐在电脑前,打不开电脑,坏了,让人来维修。你跟维修人员之间建立了合同法上的加工承揽关系。
5,人家维修完了,让你掏钱结账,突然发现钱包不见了。原来被小偷偷了,小偷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这是刑事法律关系。
6.你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以过年放假不出警,你起诉公安局,属于行政诉讼。你与公安机关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7.公安机关败诉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国家赔偿法赔偿了你的损失。这属于国家赔偿法调整的范围。
8,你很高兴,请大伙去吃饭,到饭店,与饭店形成合同关系。
9,在饭店吃饭,你拼命劝大伙喝酒,结果导致一人酒后肠胃出血,朋友起诉你,与你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
10,现实生活中的例子很多,比如结婚得达到法定条件,离婚得符合法定标准啊。

人身权
①尊重人格和尊严: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和尊严,属于民法中人身权的主要部分。
②生命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③姓名权与肖像权
姓名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
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一般来说,在未成年之前,个人的姓名是由父母决定的;在成年之
后,每个人有权继续使用或者改变自己的名字,但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姓名户籍管理的规定。此外,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

一、借条和欠条

案例:前不久,朋友向我借钱,写了张欠条,当时也没在意。后来我看到书上说,欠条和借条的法律性质有所不同,有的借款人还因为这一字之差输了官司。现在我很担心,如果对方不还钱的话,我起诉到法院,法官不会支持我们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借条和欠条在法律性质上有的区别:借条说明的是当事人之间建立的借贷关系,以一方将借款交付后而成立的合同方式。而欠条则是由于其他法律关系而导致的欠款事实的发生,比如损害赔偿的欠款、施工的欠款等等。

但无论是欠条还是借条,在诉讼中法院都要审查核实相关债务产生的原因和事实。

二、民间借贷

案例:这几年,我做生意赚了一些钱。亲戚、朋友向我借钱的次数也多起来了,如果不借,碍不过情面,况且现在银行利率又低,借出去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息。但是借了,又怕收不回来,因此总是很矛盾。

借贷的注意事项、国家对私人借贷的利息限制: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私人之间可以借款,一般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这种借贷关系属于实践合同,也就是必须一方将借款交付后合同才成立。

借款中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是无息借款。借款利息按规定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如果有可能,在借款的时候首先要形成书面的证据,然后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抵押或担保。

三、婚前财产与个人财产

案例:我和我女友共同生活了近半年,并且由我出钱以我们两个人的名义和房产公司签了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房产登记手续尚在办理。现在双方感觉彼此不是很合适,决定分手。但我女友提出我们是共同吃住,购房款中应有她的一部分。

婚前个人财产的相关规定: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结婚前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无论结婚时间的长短,都仍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的,属于同居的,在同居期间,财产按照以下原则处理:能够证明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仍属于个人所有。

没有证据证明的,推定为共同所有。结婚前如果购房款为一方支付的,则房产一般为一方所有,但是支付购房款后,两人共同订立合同,房产办理在双方名义下的,则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是一种赠与行为,女方可能享有房产的部分权利。

这就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看男方将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义下的原因。

四、合伙劳动的受伤补偿

案例:今年2月,我与另外三人合伙在长江口捕捉鳗苗。在一次作业中,我不慎被缆绳绞住而掉落水中,后经全力抢救,虽保住了性命,但右腿却被截去。为此,花去医疗费三万余元,并造成了终身残废。

合伙劳动的受伤补偿的分配:你们四人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享权益,共担风险,在法律上称为个人合伙。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10月10日《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经营运输活动中,不慎被车挤死,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之一,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既合情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

你在作业中不慎受伤,是执行合伙事项所致。对此,参照上述《批复》的精神,对你的各项损失,应当由各合伙人按其出资比例或分成比例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因此,你可以就你的损失,与其他合伙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决。

五、以子女名义存款并非赠与行为

案例:我父亲在几年前将5万元人民币以我的名义存入银行。去年底,父亲去世后,我们在整理他的遗物时发现了此存单。为此,我与我哥发生了争执。我认为,父亲将5万元人民币以我的名义存入银行,表示父亲将此存款赠与了我;而我哥则认为此存款应是父亲的遗产。

以子女名义存款并非赠与行为:赠与是指赠与人自愿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交给受赠人所有的行为。

赠与是移转所有权的行为,赠与行为成立后,赠与人丧失了对赠与物的所有权,受赠人取得了所有权;赠与是无偿的和单向的,否则,就变成了买卖;赠与是实践性的,只有赠与人实际交付赠与物和受赠人实际接受赠与物后,赠与才成立。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法律行为必须有明示的意思表示才是有效的。在本案中,你父亲虽然将5万元人民币以你的名义存入银行,但你父亲生前既未告知你们存款的事实,更未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表示愿将存款赠与你,也没有将存单实际交付给你。

因此,要将你父亲的行为,认定为将存款赠与你依据不足。这5万元存款,应作为你父亲的遗产,由所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日常生活中涉及婚姻的财产纠纷案例:

原告王某(女)向法院起诉时称,其夫被告张某(男)在双方恋爱期间因为购买结婚住房向其借款2万元,为了尽早有一个“二人世界”,王某便借凑了2万元给张某,张某当时出具了一张借条,并承诺婚后立即归还。但婚后丈夫并未及时还款,而夫妻之间却不断发生矛盾。

为此,原告王某就2万元债务将丈夫张某告上了法庭。该案件起诉后不久,王某又另行起诉离婚,并要求与张某共同分割该住房的所有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第十九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取消了旧婚姻法中关于婚后8年个人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的规定,也就是说,个人的财产永远是个人的。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现在,原、被告虽属夫妻关系,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双方结婚之前,这2万元的债务系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且婚后双方对婚前婚后财产也未书面约定,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被告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债务。因此,张某应该独立清偿2万元借款。

同样,张某购买房屋的时间发生在双方结婚之前,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王某不能与张某共同分割该房屋的所有权。 建议:婚前男女双方发生的经济往来一定要留有书面字据,否则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很难解决。本案中如果王某没有借条,则其债权很难得到保护。

扩展资料:

日常生活中的其他法律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

张某单位集资急需用钱,同事王某为帮助张某,将张某介绍给其做生意的朋友李某,张某欲从李某处借钱2万元。因张某单位效益不好,李某担心张某到期不能归还,要张某提供保证人。随同张某前去的赵某为了让张某尽快拿到借款,作为保证人签字。

不久,张某单位倒闭,张某下岗,借款无法归还。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和赵某替张某归还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指出:“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依此可知,本案中的王某如果对2万元的债务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那么就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但由于王某明确在借款合同中作为保证人签字,所以,只能认定王某对债务的履行是有保证意思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对保证人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本案中的赵某在这起借贷关系承担了保证责任,在张某无力清偿的情况下,应对这笔2万元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一)陈芳君等与陆伯权返还财礼一案

【案例】:1990年9月,原告陆伯权与被告陈芳君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恋爱期间,陆伯权送给陈芳君及其父母财礼若干。后因种种原因,双方中断恋爱关系。1992年11月13日,陆伯权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陈芳君及其父母返还所送之财礼。

被告陈芳君、陈学忠、严调花在答辩期内,以自己经常居住地在杭州市江干区为理由,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

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被告陈芳君、陈学忠、严调花于1992年1月9日起暂住杭州市机场路闸弄口新村28弄18号,有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闸弄口派出所办理的被告暂住证为据。本院对本案的立案日期为1992年11月13日。

三被告在杭州市江干区连续居住的时间至本院立案时尚不满一年,因此,不能认定杭州市江干区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慈溪市人民法院于1992年12月5日裁定:

驳回被告陈芳君、陈学忠、严调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原告张静,网名红颜静;被告俞凌风,网名华荣道、大跃进,二人各自以虚拟的网名登陆网站参加活动。且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聚会相互认识,并相互知道网名所对应的人的真实身份,且张静的红颜静的网名及真实身份还被其他网友所知悉。

被告多次在网站的公开讨论板块上发表署名大跃进的文章辱骂红颜静,原告在被侵权后也曾在网站上发表过损害被告名誉的文章。后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

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6日判决:

一、被告俞凌风停止对原告张静的名誉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上向张静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否则,本院将在一家全国性网站上公布判决书,刊登费用由俞凌风负担。

二、被告俞凌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张静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本案受理费510元,其他诉讼费1200元,由原告张静负担460元,被告俞凌风负担1250元。


(三)消费不忘索证据,维权方能更畅通

【案例】近期王先生在邯郸市一大型超市购买了步步高牌的DVD机。在使用几天后,发生读碟不能的毛病。无奈,他找到步步高的专业指定维修商,维修商经检查说:这台机器是假机器,不是步步高厂生产的。而后王先生凭发票找到超市,超市说是组装的。

几次解决不妥,王先生反映到某新闻媒体,通过媒体的介入。该超市作出了,退还王先生原购机的钱款,并免费为王先生换同型号的真机一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学综合案例教学

中国法院网——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

甲从某房地产公司正在建设中的小区购买了一处住房,双方签订了预售商品房合同。合同约定甲先支付80%的房款,房地产公司保证于2003年10月竣工交房,并于12月底前办妥房产证交于甲,甲此时缴纳余下的房款。小区竣工后甲入住。但房地产公司在约定的最后期限仍未办房产证。甲多次催促,房地产公司以各种借口拖延。甲不得已到有关部门咨询方知房地产公司并未取得该小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甲遂与房地产公司协商退房,但被拒绝。甲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正式立案时该房地产公司仍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借条和欠条
案例:前不久,朋友向我借钱,写了张欠条,当时也没在意。后来我看到书上说,欠条和借条的法律性质有所不同,有的借款人还因为这一字之差输了官司。现在我很担心,如果对方不还钱的话,我起诉到法院,法官不会支持我们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借条和欠条在法律性质上有的区别:借条说明的是当事人之间建立的借贷关系,以一方将借款交付后而成立的合同方式。而欠条则是由于其他法律关系而导致的欠款事实的发生,比如损害赔偿的欠款、施工的欠款等等。
但无论是欠条还是借条,在诉讼中法院都要审查核实相关债务产生的原因和事实。
回答:借款需要有法律规范为前提,例如,借款需要合同;欠条则需要法律事实遭到破坏而要求的赔偿,例如,施工的欠款,农民工款等;主要区别是没有约定的诉讼时效问题,借款是则在没有约定还清的情况下,随时都可向债务人要求还款,而欠条则是需要在诉讼时效内向债务人履行义务,否则则是失效。如果有约定则是有相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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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思如意: 1,早晨来上班,你过马路要遵守道路安全交通法.2,路过菜市场,买了煎饼果子.他要约,你承诺,跟摊主形成买卖合同.3.来到所里,有个当事人来交代理费,没带够,给所里打了个条.当事人跟所里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4,坐在电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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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思如意: 案情: 甲从某房地产公司正在建设中的小区购买了一处住房,双方签订了预售商品房合同.合同约定甲先支付80%的房款,房地产公司保证于2003年10月竣工交房,并于12月底前办妥房产证交于甲,甲此时缴纳余下的房款.小区竣工后甲入住.但房地产公司在约定的最后期限仍未办房产证.甲多次催促,房地产公司以各种借口拖延.甲不得已到有关部门咨询方知房地产公司并未取得该小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甲遂与房地产公司协商退房,但被拒绝.甲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正式立案时该房地产公司仍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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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思如意: 本案中赵某的行为可定性为故意杀人.张某持刀抢劫在先,是违法犯罪行为,但当赵某夺下刀子后,将张某打昏,张某此时对赵某已失去了构成生命的威胁,赵某的正当防卫已经完成.但是赵某并没有就此罢手,而是将处于昏迷状态中没有丝毫还手能力的张某杀死,赵某明知这样做会死人的,还故意这样做,就是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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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思如意: 人身权 ①尊重人格和尊严: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和尊严,属于民法中人身权的主要部分. ②生命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③姓名权与肖像权 姓名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 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一般来说,在未成年之前,个人的姓名是由父母决定的;在成年之 后,每个人有权继续使用或者改变自己的名字,但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姓名户籍管理的规定.此外,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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