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作者&投稿:代庄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简答题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是什么?~

三个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规定”筑起防止司法人员过问案件的“防火墙”,从“外”与“内”两个方向为司法活动营造了“阻火空间”,对于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秉公办案、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个规定”铺起防止司法勾兑和利益输送的“隔离带”。
“三个规定”对干预司法、违规交往划出醒目红线,为司法人员拒绝干扰、抵制诱惑提供了“挡箭牌”和“防护盾”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三个规定是防范这些干扰的制度保障。
“三个规定”,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遵循。
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职责。
司法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应当与社会人员适当的“隔离”。在此意义上讲,法官是“孤独的职业”。
法官的形象不仅关涉个人,更与司法公信力乃至公众的法治信仰息息相关。身为法官意味着私人生活受到更多限制,要谨慎出入社交场合,甚至与亲友也要保持适当距离。法官要主动避免可能引发合理怀疑的言行。
如果被人发现法官与当事人、律师有私下接触等不正当交往,即便法官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判,也会引起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动摇人们对司法的信任。法官职业的属性要求法官必须时刻保持廉洁自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公正廉洁司法,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实施《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扩展资料:《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第六条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第七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第十条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七条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第八条 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二)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三)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中国人比较讲究人情世故,也有礼尚往来的说法,正因为如此,很多有权有势的人就会利用这一点,更加肆无忌惮的去犯一些事,想着反正不管我干了什么,都可以摆平,最后都会安然无恙,这种行为本就是在干预司法,更是罪上加罪,为了保障司法能够更加公平公正,在2015年就由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了三个关于防止干预司法的规定,为了简化名称,后期都由“三个规定”代指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
第一, 司法是保障每个公民权益的法律,容不得任何人使用任何手段干预执行。
第二, 司法的公证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仰,对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司法一旦失去公证,整个社会将失去制约,所有人为所欲为是很可怕的事。
干预司法公证不仅仅是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会犯的罪,普通人也会影响司法公证,如果遇到警察或是法官询问你关于案件的事情,不可以因为当事人是你的亲朋好友就隐藏对他不利的消息,这也是属于干预司法的行为,可能涉及到作伪证,使自己触犯法律,所以,无论面对的人是谁,都应该做到公平公正,如实说明情况,不得编造、捏造证词,要站在受害人的角度去考虑问题。
三个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有利于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统称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1.为深入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全面整治六大顽瘴痼疾及其他突出问题,进一步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 “三个规定”,强化法纪意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现面向社会公众及全院干警对“三个规定”作出详解。
2.“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扩展资料: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该做到“三个不得”和“三个应当”:
1.“三个不得”: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2.“三个应当”: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内容
法律分析: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3、《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法律分析】: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二零一五年上述三个规定先后发布实施,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指: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如果是领导干部,如有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人,通过各种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以其他方式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

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检察官...

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内容是什么
规定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规定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内容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公正廉洁司法,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4.向案件当事人、律师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等。        以上三个文件统称“三个规定”,对司法机关内、外部人员干预过问司法案件从制度...

三个规定是指哪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指的是: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内容是什么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内容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上述三个规定先后发布实施,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

柯城区19275642900: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什么意思 -
善钟辰欣: 你指的是这个吧,相应比例指的是被保险人指定多个受益人时规定的比例.举例受益人A占30%受益人B占40%,受益人C占30,此时受益人A已经去世,那么A留下的30%份额,由BC两人按4:3比例分配,(其中B占40%,C占30%)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望采纳!

柯城区19275642900: 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善钟辰欣: “三个规定”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

柯城区19275642900: 六大顽瘴痼疾是指什么?
善钟辰欣: 六大顽瘴痼疾是指: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柯城区19275642900: 养猴子证件需要多少钱
善钟辰欣: 编者按打官司不必到法院,手机就可以立案;发现一条证据,动动手指立即向法官提...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智能识别预警系统”,建立谈话警示与宣传引导内外联...

柯城区19275642900: 保证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的措施
善钟辰欣: 保证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的措施,目前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来保证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1、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排除司法的外部干扰;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实行记录责任追究制度,排除内部干扰;3、建立健全司法人员职责保护.【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你可能想看的相关专题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