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如果凶徒已经投降的情况下,警察把他击毙或者枪伤,会承担什么责任,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吗?

作者&投稿:重饺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如何认定公司犯罪责任人员~

监事会是股份公司根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设立的公司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仅在董事、经理的行为与公司利益发生矛盾时,监事会才代表公司。监事会监督范围包括公司财务和业务执行,被监督人员包括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管理人员。但是,监事会的职责并非在于管理公司事务,而主要是监督董事及经理人员的活动,期待监督者(并非决策者)对公司犯罪行为负责并不妥当。当然,在监事会全力空前膨胀凌驾于董事会之上的公司立法模式中,要求监事承担刑事责任也并不过分。相对应于“二元制结构”中的监事,“一元制结构”(英美法系国家常采)中通过独立董事实现对董事会的监督,独立董事是董事会成员,通过董事会内部制衡机制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以免其成为大股东操持的工具,防止其实施不法行为乃至犯罪行为,独立董事参与公司决策,应当与董事同等对待,属于公司责任人员的范围。
除此之外,公司行为的直接执行者比如部门经理、财务会计人员也属于责任人员的范围。比如,公司为偷税而由总经理决定由财会人员采取伪造、变造账簿和记账凭证等系列偷税手段,虚增支出少列收入,财会人员与公司经理都是责任人员,构成偷税罪。
三、人员确定的规则
确定责任人员的需要明确的是,必须从具有“过错”和“职位”两个角度加以考虑。过错是法人主观罪过得以确立以后的事情,现代刑法理论多要求从公司行为与心态两个方面认定公司犯罪。公司内部的刑事责任分担上,同样要求责任人员具有过错。根据国外学者的研究,当罪行包括刑事不法意图,法庭一般会要求公司代理人个人实施且对行为存在明知,或者指导或控制刑事不法行为。 公司犯罪刑事责任分担上,如果直接责任人员是作为工具,如果职员仅仅是老板手中的“不能有主见的工具”,或者如果职员本人并不知道交给他使用的车辆是不能营运的车辆,或者在职员受到不可能抗拒的强制时,则仅追究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因此,过错是认定公司责任人员的重要依据。从职位上讲,无论是主管人员还是直接责任人员,都应当是占据重要岗位负有重要职责,比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部门的会计人员、公司的部门经理等。公司犯罪认定的实践中,对公司的研发部主任为完成经理交待的生产和销售假冒他人专利的商品的任务,设计该项产品的,导致假冒专利的商品大量投入市场且获利巨大的,研发部主任可认为是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但是,对于直接生产的工人一般不认为构成犯罪。如果下级遵照上级指令实施不法行为,应否承担个人责任?在United States V. Gold一案的判决理由中,第11巡回上诉法庭认为:执行命令只有在被告人并不明知行为违法的情形下才能成为抗辩理由。 由此可见,过错与职位在具体认定公司犯罪责任人员范围上并存的不可或缺性。
需要注意的是,现代企业设计中的法律规避行为。即为应对法律规范上针对公司之营业行为,以董事长为对象课以民事或刑事或行政责任之规定,采取企业设计或董事长装饰成发起人或董事长外添置副董事长,一旦公司羁于诉讼,可以使企业实际负责人逃脱制裁,维持企业的正常运作。 实践中为应付企业设计中的此种情形,更要强调过错与职位两条规则查明真正的责任人员,而非一旦公司承担刑事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长必定分担刑事责任。

定罪是以犯罪构成为根据的,因而定罪是一个罪体与罪责相结合的过程。定罪原则,就是定罪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规则,这就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这里的主观与客观是指对犯罪的评判标准。主观,指主观标准,以此作为唯一评价标准的就是主观主义。客观,指客观标准,以此作为唯一评价标准的就是客观主义。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是指在犯罪评价上采取主观与客观的双重标准。
主观  主观是指对犯罪的主观评价,即对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的考察。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主观恶性集中体现在责任这个概念上。责任意味着行为人在具有责任能力和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因而具有谴责可能性。因此,责任的本质实际上就是一个主观恶性的问题。在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主观恶性集中体现在犯意这个概念上。对犯罪要求有犯意,在英美刑法的以下原则中得以体现:“没有犯罪意图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在英美刑法中,检验犯意具有两种标准: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客观标准是指对每个案件的事实都要考察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在当时被普遍接受和认可的道德标准。如果事实查明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像一个遵从道德准则的人所应当实施的行为那样,这就证实他有犯罪意图。尽管采用公认的道德准则作为认定犯罪意图的标准实际上意味着法院客观地评价被告人的行为,然而,在相当程度上必须考虑被告人真实的心理活动,这就出现了主观标准。因此,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在定罪时都注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此作为定罪的主观根据。
客观  客观是指对犯罪的客观评价,即对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的考察。所谓客观危害是指对社会造成的侵害,这种侵害主要是通过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一定犯罪结果体现出来,因而具有某种客观性。客观危害首先是行为的属性,根据行为是否具有客观危害可以将犯罪行为与非罪行为加以区分。其次,客观危害是一种事实,即犯罪行为在客观上造成的危害社会的事实,这一事实也正是定罪的客观基础。最后,客观危害是对法益的侵害,因而具有不法的性质。总之,只有全面地理解客观危害,才能为定罪提供客观根据。
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表明某一行为之所以作为犯罪处理,首先是由于这种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或者至少具有法益侵害危险。因此,犯罪的客观上的法益侵害性是犯罪评价的重要根据。事实上,人的行为是受主观的意识与意识支配的,因而对犯罪的评价应当从客观上表现出来的法益侵害性,追溯到主观上的违法性意识及其可能性,揭示行为人的犯罪人格对于外部身体动作的支配性。一般来说,刑法上所谓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是指价值判断之对象而言的。也就是说,主观主义侧重于行为人之人格,而客观主义则偏重于犯罪行为与结果的实害。因此,那种以为主观主义完全不考虑人的外部行为,客观主义则毫不关注人的内部精神的认识,纯属误解。人们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意味着在犯罪评价上,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两者并重。

  从刑法史的角度考察,定罪经历了一个从客观归罪到主观归罪,再到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演变过程。客观归罪是以结果责任为特征的,只要发生了危害结果,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罪过,均以犯罪论处。随着社会发展,结果责任衰落,思想意识对于行为的支配性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自此,客观归罪开始向主观归罪转变。主观归罪是以主观责任为特征的,只要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即使在客观上并未实行一定的危害行为或者这种危害行为并未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以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有罪与无罪不是根据外在行为来判断,而是根据内心善恶以确定。现代刑法中的主观与客观的关系,在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的争论中得以重塑。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贝卡里亚从主观意图的差异性和变异性出发,论证了不能以主观意图作为衡量犯罪的标准。当然,由于贝卡里亚并不否认人的意志自由是构成犯罪的前提,因此其客观主义立场与古代刑法的客观归罪是截然不同的,即使是费尔巴哈,虽然主张犯罪构成的客观结构,即在犯罪构成中不包括犯罪的心理因素,但犯罪的心理因素仍然是刑事责任的根据之一。刑事实证学派以主观主义为特征,主张行为人本位的刑法(行为人刑法),强调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在犯罪中的核心地位。这种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主要是指再犯可能性。因此,刑事实证学派的主观主义立场与古代刑法的主观归罪是有明显区别的。
重要性  虽然在刑法史上,存在这种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刑法思想的分野,但现代刑法的刑事责任是奠基在主观与客观统一之上的,这种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体现在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的统一。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的统一,就是在认定犯罪的时候,要坚持以犯罪构成作为定罪的标准。在犯罪构成中,罪责主要体现主观恶性,罪体主要体现客观危害。就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者的关系而言,犯罪作为一种行为,它离不开主观罪过的指导与支配。因此,罪过通过对事实情况的反映(认识因素)而调节犯罪行为,使之按照一定的目的或计划进行活动(意志因素)。同时,犯罪行为作为主观罪过的外化,对于主观目的的实现也具有重要意义。犯罪意图的实现,必须依赖于犯罪行为。作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犯罪行为,它是连接犯罪意图与客观存在,将主观犯意付诸实现的必由之路。缺乏客观上的犯罪行为,罪过就只能停留在主观活动的状态,而主体的犯罪意图也就无法实现。所以,犯意的实现离不开客观上的犯罪行为。同时,犯罪行为也是确定主观罪过的重要依据。离开了客观上的犯罪行为,就不能正确地认定主观上的罪过。因此,只有坚持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才能既防止客观归罪,又防止主观归罪。

一般各个国家对放弃抵抗的犯罪嫌疑人不会进一步采取极端措施,只有在犯罪嫌疑人强硬抵抗,甚至有可能产生重大危险的时候采取极端措施进行击毙。
如果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你说的情况,各个国家出于对执法队伍的保护和权威性,一般不会认定为故意杀人,仅有可能进行相应的内部处分,美国更加不用说,估计连处分都不会有。

我国警察(除了广东的)应该还没那么彪悍吧,不过如果真的发生了,警察是一定要负法律责任的,至于是什么责任,我不太清楚,不过应该不是故意杀人,至少是过失杀人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若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般不会定故意杀人罪,会涉嫌滥用职权罪或者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只能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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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宗员的诗
愁向公庭问重译,欲投章甫作文身。 卷352_6 「酬徐二中丞普宁郡内池馆即事见寄」柳宗元 鹓鸿念旧行,虚馆对芳塘。落日明朱槛,繁花照羽觞。 泉归沧海近,树入楚山长。荣贱俱为累,相期在故乡。 卷352_7 「酬贾鹏山人郡内新栽松寓兴见赠二首」柳宗元 芳朽自为别,无心乃玄功。夭夭日放花,荣耀将安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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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手无策】造句 全家束手无策,只好准备办后事。他已病入膏肓,医生也束手无策。心理医生一时之间真是束手无策。看着老天爷发威,人们束手无策。但是他也束手无策。信贷紧缩已经使得一些医院束手无策。他束手无策地站着,活像丢魂失魄似的。现实让我束手无策,但我无法忍受。政府束手无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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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观点。对于这样的事情,相信很多网友看到这样的结果,真的感觉到不可思议。其实在我国法律上,有些法律还是应该做一些相应改动,就好比这样的案件,因为时代过于久远,该有的证据也都没有了,可是凶手也已经承认,自己确实犯下过这样的案件,就因为证据不足将其释放,确实难以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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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有如下15种: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和纪要。(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

明朝将领仇鸾简介:曾得明世宗信任拜平虏大将军
剿灭凶徒、报答陛下,这是大将军的职责。”嘉靖三十一年(1552年)三月初六,世宗命令仇鸾带兵到大同,耗费的车马器械有去年秋天那场战事的一半之多。此外,世宗还准兵、户、工三部侍郎各简僚属从军,皆隶属仇鸾幕府中。仇鸾苛责这些大臣,动辄以军法处置随征的文官。仇鸾在泥河与敌人交战,他的家丁率先深入敌阵,结果溃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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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周盐酸: 许多情况下做俘虏也是无奈的.比如突然被敌人包围了或者受伤昏迷了.有战争就一定有战俘. 但是我国法律禁止一切投降行为.向敌人投降,是一种极大的犯罪,是要受到严厉的处罚的.作为军人,手里拿着武器,就是准备杀敌或者被杀.如果主动交出武器就是投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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