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病因果关系与伤有关怎么办

作者&投稿:繁牵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如何进行伤病因果关系鉴定~


正如所有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因果关系都作为必备要件一样,医疗过失行为(医疗过错)与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是构成医疗损害的核心必备要件。有因果关系,则属于医疗损害责任。而无论鉴定的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损害责任(以下统称医疗损害),对因果关系要件的认定方法和内容基本相同。1、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因果关系,与其他因素的参与不矛盾,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不同情况。(1)一因一果,是指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结果的原因只有医疗过错行为一个原因。这种因果关系形式较为容易认定。(2)多因一果,这是大多数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常见状态。2、医疗鉴定的因果关系多是“法律因果关系”判定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如果能够确定事实因果关系自然更好,但是鉴定中不要求脱离医学科学发展和当前人类认知水平的现状,去追求确定其本质的必然联系,给出绝对准确、可观的“事实因果关系”。同时也不能因为现实中有医疗过错、又有人身损害事实,就一概认定二者必定有因果关系。同样医疗过错行为能导致同样损害结果的时候,即须判定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法院确定侵权责任赔偿的前提。侵权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若不存在这种违法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则该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即使不存在该行为,损害也会发生,则该行为就不是损害发生的原因。
加强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的研究,探索因果关系的确认与排除规则,对于侵权责任赔偿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损伤与疾病及其他的因果关系的判定原则
1、 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间一种联系:表现为由损伤引起,产生或造成疾病的一种现象,即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这就是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2、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的区别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只从损伤与疾病之间的一联串链条中抽出其局部加以研究才能明确表示因果关系,这叫做直接因果关系。
3、损伤与疾病的表现在时间上有先后次序:损伤在前,疾病的出现 在后,因此,必须从疾病出现以前所发生损伤中去寻找原因。
4、如果损伤是在多人多次的情况下形成,则就各人、各次个别地鉴别损伤的程度,而对疾病之发生分清哪个原因是主要的,哪个是次要的。从而确定某人、某次、某部位的损伤对引起疾病的主次问题。
二、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的类型
1、直接因果关系:这是指外力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健康组织、器官,而加速破坏组织、器官解剖学结构的完整性,并出现功能障碍等临床症状。
2、间接因果关系:这是指外力作用于人体原有的患病处,而在正常情况下,可不致于破坏组织、器官的连续性、完整性以及引起功能障碍,然而已有潜在性病变之基础上,使其病变表面化或更加恶化。
间接因果关系的基本表现形式
① 诱因:由于损伤诱发潜在性病变加重。
② 辅因:损伤仅在疾病过程中起辅助作用。
③ 损伤又介入第三人行为,或介入被害人本身的行为,或介入自然因素造成进一步损害。
④ 被害人的损害结果影响到第三人而发生损害。

扩展资料:
(一)刑法因果关系首先是一种联系。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事物之间的联系具有普遍性,事物不是孤立的存在的,而是和其它的事物相互联系着的。  
(二)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因为只有人的行为才能给予法律上的评价,自然力或者动物力纵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以刑法来处罚它们。  刑法因果关系
(三)人的行为是有主观罪过的行为,才能成为刑法上的原因,如果没有主观罪过,人就不能对他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自然不能认为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虽然我们在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认定因果关系时,应考虑各种事实的条件,但只要被确定为刑法上的原因的人的行为,则必然有主观上的罪过。
除了上述的几种观点,能否从其它的角度来观察刑法的因果关系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刑法因果关系要解决的
要从其它的角度来看刑法因果关系,应该先考察刑法因果关系的机能,以及研究刑法因果关系要解决的问题。刑法的因果关系理论要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
二是判断存在的因果关系对犯罪构成要件有无重要性的问题。
刑法的因果关系有两个机能
一是定罪的判断机能,即根据刑法的因果关系,要为谁定罪,也即判断犯罪的主体;
二是量刑的机能,即在各个犯罪 主体之间如何让其承担刑事责任。
这两个机能和上面的要解决的两个问题具有密切的联系,当然,定罪和量刑是不能割裂的,而应该是紧密联系的。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这种事实的联系(包括事实的因果关系)如果被刑法认定具有刑法的意义,
即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否则不能作为犯罪来处理,如行为人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和结果之间也就没有刑法因果关系可言。这里不是说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因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便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
在量刑上,刑法因果为犯罪主体确定刑事责任,是刑事责任的依据。如行为人甲以杀人的故意持刀伤害某乙,乙受伤住院,适逢医生丙与乙旧有仇隙,乃故意不为救助,致乙死亡。在此案中,甲和丙的行为自然构成犯罪,但是应该如何定罪和量刑还要依靠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来指导。
日本学者野村稔认为由于刑法将人的行为作为规范的规制的对象,因此人的行为与结果(外界变动)之间的因果关系成为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此场合,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肯定,亦即将结果归因于行为,因此将结果包括在内的广义的行为作为评价对象而进入了刑法的世界(刑法评价对象的确定机能)。也就是说,关于刑法的因果关系是从外界的变动出发,就刑法的评价对象的人的行为予以发现之际,帮助人的思维方式。
刑法因果关系的主观性
已如前述,是一种客观的,自然的联系。而刑法的因果关系,则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我国刑法第二条规定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因此若有对上述保护对象的侵害,刑法就会有所反应。但是对社会生活利益的侵害,有人的行为亦有自然力以及动物力,对后者,因其非人力所能预料,难以控制,故而不具可罚性;
而前者,也要区分而对待,在客观的事实中,人的行为是危害结果的原因,但是在刑法的意义上,则并非这种事实的原因就是刑法上的原因。
如行为人并无主观的罪过,则纵使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对之定罪量刑。所以,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同于事实因果关系。比如在间接正犯的场合,如:行为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事因果关系

  净空老开示:因果教育挽救人心 (2016清明祭祖法会)
  尊敬的主法和尚、诸位法师、诸位大德同修,大家好!
  今天是我们二O一六年清明祭祖法会的第一天,来自海内外的同胞齐聚一堂,共同诵经念佛忏悔,超荐历代祖先,缅怀祖德,祭祀祖宗。我们祭祖的意义是弘扬孝敬的精神,孝敬是中华文化的根本,有了孝敬,万善才有根本,我们对老祖宗孝敬的最佳表现,就是承传古圣先贤的教诲,自利利人,所谓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古圣先贤的绝学,可归纳为伦理教育、道德道德、因果教育和圣贤教育,特别是其中的因果教育,对于端正世道人心,具有极大的功效!是当今社会所迫切需要的。所以印光大师,一生极力提倡因果教育,是有道理的。正如清初名士周安士先生所说的:

  「人人信因果,天下大治之道也,人人不信因果,天下大乱之道也」。这段话,将天下治乱的根源一语道破,特别值得警惕!

  不信因果是社会动乱的根源。现代社会为什么会如此动乱?主要原因是大众不相信因果,认为是封建迷信,所以敢于造作种种恶业,肆无忌惮。为了满足自私自利的欲望,不惜昧着良心,损人利己,做出种种伤天害理的事情来。正因为人心坏了,所以社会乱了。《书经》上说:「作善,降之百祥。作不善,降之百殃。」常常行善的人,上天就赐给他种种福报。常常作恶的人,上天就降给他种种灾殃。又说,「惠迪吉,从逆凶,惟影响。」顺着正道而行就吉祥,违背正道而行就凶险。这就像影子随行,声音有回响一样,毫无差错。

  《太上感应篇》说,「祸福无门,惟人自召。善恶之报,如影随形。」人的祸福,本来就没有一定的门路,全都是自己招来的。你动一个善念、善言、善行,招来的是福报。你动一个恶念、恶言、恶行,招来的是恶报。善恶的报应,就像影子跟着身体一样,人到哪里,影子就跟随到哪里,永远都不分离啊!报应跟随着你,你没地方可逃,要想不受恶报,就不能造恶业。这种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因果教育,是自古以来中国人普遍接受的。古人相信因果报应,知道作恶会有恶报,所以大多数人,不敢昧着良心去作恶。

  例如制作食品的人,一定会保证食品的卫生与安全,让人吃得安心,不至于损害健康,对于自己家里人吃的东西,品质稍微差一点不要紧。对于卖给客人吃的东西,一定要保证品质良好,这不但是为了商业的信誉,更是为了对得起自己的良心,不敢昧因果!可惜最近一百多年来,中国传统的因果教育被抛弃了。一些唯利是图的人,自己家里人吃的东西,品质一定要好,卖给客人的东西,就不管那么多了,只要能赚钱,什么坏东西都敢拿来卖,根本不把别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眼里,真的是所谓谋财害命!他卖给你,赚你的钱,还要你的命,你看多恐怖!这就造下了很重的恶业!大家都损人利己,互相陷害,这个社会就变得非常危险!食品安全问题只是现代人不信因果的其中一个例子而已。

  由于不信因果,现代人造恶是多方面的,普遍都在造恶,其中最可怕的是媒体。宣传色情暴力等负面内容,把大人小孩全部都教坏了。现代人沉迷於上网,沉迷於电动游戏,沉迷於手机。不但使自己的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家庭和工作受到极大的妨碍,有些甚至糊涂到拿着刀枪去杀害别人,这些问题的罪魁祸首,是制作这些不良网页、游戏、手机讯息的人,他们为了自己能赚钱,不顾社会道德,不计后果,去发展这些令人沉迷的东西,结果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比杀人还要严重!杀人的祸害是短暂而局限性,使人迷乱的祸害是长久和广泛性的。这些人使社会大众受到这么大的伤害,所有这些痛苦,将来都会发生在他们自己身上,以及影响他们的家庭事业等等,后患无穷!而且痛苦的程度是加倍的严重!现在他们不相信,将来遭受恶报的时候就后悔莫及了!

  明了因果法则,怎样才能挽救这些造恶的人?挽救这个动乱的社会呢?最有效的方法,莫过于提倡因果教育。提倡因果教育,必须了解基本的因果法则。

  一、因果不同时

  从因到果需要经历一段时间,这个道理,可以从种庄稼看出来。昨天种了瓜苗,需要经过几个月的时间才能成熟,不可能几天就有瓜可以收成。同样道理。你现在做了善事,不能马上得到它的善果,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它的善果才会成熟。如果你现在做了善事,马上得到善报,那不是你现在所做善业的果报,而是你过去所做的善业,得到现在善业的帮助,而结成的果报。过去的善业是因,现在的善业是助缘,现在的善报是过去善因的果。相反地,如果你现在做了善事,却没有得到善报,反而得到恶报,那并不代表你做的善业没有善果,而是你过去所做的恶业,现在成熟了,先产生恶报。对于过去的恶业而言,你现在所做的善业是障缘,虽然力量不足以阻止恶因结成恶果,但是,必定会使恶业的力量削弱,所以你的恶报减轻了。如果不是因为你现在做了善事,你这个恶报会更加严重!这就是因缘果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
  很多人之所以不信因果,就是因为不了解这个法则,尤其看到做恶的人没有得到恶报,依然逍遥法外,作威作福。行善的人没有得到善报,依然穷途潦倒,受苦受气,因此就否定因果报应,认为作恶没有恶报,作善没有善报,那么谁还会那么傻去做善事呢?确实现在社会上,大多数人认为,自私自利是正常的,做善事的人是傻瓜,这是因为他们太短视,不了解,不是不报时候未到的道理。这个人过去生中修了大福报,这一生虽然所造的恶业很多,他现在享受的过去的福报,还没享完,继续在享受,过了十年、二十年,等到他的福报享尽了,可怕的恶报就现前了。所以因果是不会差错的。

  二、因果通三世

  三世是过去世、现在世、未来世,现代科学家已经渐渐证实,人有前世今生的轮回存在,前世今生具有因果关系,所谓,「欲知前世因,今生受者是。」如果你想知道自己,过去生造作了什么因,只要看看你这一生,所受的是什么果报就知道了,因果是相应的。这一生如果你受的是贫穷多病的果报,可见过去生你一定是造了悭贪杀生的恶业。同理,今生跟未来生也有因果关系,所谓,「欲知来世果,今生作者是。」如果你想知道来生会得到什么样的果报,只要看看你这一生造作的是什么业就知道了。你这一生如果造作财布施,以财物帮助他人;法布施,把自己的学问技术传授给他人;无畏布施,使他人免除疾病等忧愁怖畏,来生你就会得到财富、聪明智慧、健康长寿的果报。依照产生报应的时间,果报可以分成四种:

  第一、现报

  今生造业,今生受报,又称为现世报。善恶业造得重的,或者造得多的,就可能今生产生果报,所以人的命运,是可以靠自己努力去转变的。《了凡四训》里面就讲了很多这种情况。本来贫贱短命的人,造了大善业之后,变得富贵长寿。本来富贵长寿的人,造了大恶业之后,变得贫贱短命。我们要知道,现世报只是一种花报,就好像结成果实之前,会先开花一样,正式的果报还在来生,果报的程度比花报更重。

  第二、生报

  今生造业,来生受报,这是最普通的现象。

  第三、后报

  今生造业,下下生以后才受报。这辈子造业之后,现报没有受,第二辈子生报也没有受,要等到第三世、第四世,甚至更久以后才受报。

  第四、不定报

  今生造业,不一定在哪一生受报,要看遇到什么样的缘而定,如果现世就缘具足了,就现世受报,如果后世才缘具足,就后世才受报。

  三、因小果大

  小小的因可以造成很大的果。这就好像一颗小小的西瓜种子,埋在土里,将来能够长出很多大西瓜,大西瓜里面又有许多的西瓜种子一样。因此,所谓舍一得万报是真实的,关于这一点,佛经上有一个故事可以说明。
  佛陀在世的时候,有一位婆罗门长者的老庸人,从屋里端出一些已经馊掉的食物,准备倒掉。她出门一眼见到佛陀威仪庄严的形象,油然生起恭敬心,她很想供养佛陀,但是手上只有馊掉的食物,怎么能拿来供养尊贵的佛陀呢?正当她犹豫不决的时候,佛陀微笑放光,欢喜地用砵盛过老妇人手上的馊食,然后转头告诉阿难,这位老妇人一心虔诚,因为她虔诚供佛的功德,往后她将有十五劫这么长久的时间,在天堂享受快乐,十五劫之后下生人间,具备出家修行的因缘。这时,老妇人的主人婆罗门长者,正好从屋里走出来,听到佛所说的话,觉得非常不可思议!佛就问这位婆罗门长者,你可曾见过其他不可思议的事?长者回答:有啊!有一次我们有五百辆马车结伴出游,由于天气闷热,便找了一颗大树乘凉,这颗大树可以遮蔽五百辆马车,还有多余的树荫,树木之大真是不可思议呀!佛接着问:你可知道这颗大树的种子有多大吗?长者答:像芥菜子那么小。佛说:这就对了!这就是因小果大的道理。
  老妇人布施佛的因虽然很小,却能得到那么大的果报!因小果大的原因,是心念的速度太快了。弥勒菩萨说,弹指之顷,三十二亿百千念,念念成形,形皆有识。一弹指就有三十二亿百千念,单位是百千,百千就是十万,三十二亿乘十万,就是三百二十兆,这一弹指就有三百二十兆个念头。一秒钟可以弹指七次,三百二十兆再乘七,可以换算出二千二百四十兆次,一秒钟里头就有二千二百四十兆个念头,每个念头都是独立的,这种微细的念头频率太高了,所以弥勒菩萨说,这个意念极其微细,没有办法执持它,它太快了!心念的速度如此之快,所以短时间内就种下了许许多多的种子,将来这些种子结成果报的时间也就很长。

  经上记载了目犍连尊者的因果故事,目犍连尊者过去有一生曾经企图杀害父母,那时他的父母双目失明,他的妻子不愿意奉养失明的公婆,就设法让丈夫对父母产生怨恨,又说了很多坏话,离间他们的感情,最后唆使丈夫杀害父母,她的丈夫受到妻子的蛊惑,竟然真的生起谋害父母的恶心!
  按照计划,有一天,他带着父母外出,要经过一个森林,在森林里,他假装强盗来了,然后拿起预备好的木棒,狠狠地打父母,想要把他们打死,没想到,就在他痛打父母的时候,他的父母不是呼唤儿子来救自己,而是呼唤儿子赶快逃命,不要被强盗所害,他被父母的慈爱感动了。最后他良心发现,跪下来,向父母坦承自己的过错。 由于企图杀害父母的恶业,他那一生短命,死后堕在地狱里,受很长久的痛苦煎熬。离开地狱之后,还受畜生恶鬼道的苦,后来转生为人,五百世当中,每一世都是骨头被打碎而死,乃至最后,到了生为目犍连的这一世,也不例外。
  虽然他跟随佛陀出家修行,证得阿罗汉果,成为佛陀座下神通第一的大弟子,可是当业力成熟时,由于强大的业力,使他无法入定,也就无法生起神通,这就是所谓神通不敌业力。结果他被一群执丈外道痛打,直到全身骨头都被打碎,因而造成他入涅槃。这个故事充分显示因小果大的现象。
  他企图谋杀父母只有一次,为什么能产生这么多世的极大苦报呢?原因就是心念的速度太快了,所以即使只有一次造业,所造下的业因也是非常多的。假设他过去生痛打父母的时间是半个小时,根据弥勒菩萨的说法,一秒钟按弹指七次算,一秒钟他就种下了二千二百四十兆个企图杀害父母的极重恶业,半个小时就是再乘上一千八百倍,所以他造下的重大恶业的数量,是非常惊人的!这些极重的恶业,不但造成他那一生多病短命的现世报,也就是花报,而且造成他死后堕入地狱长久受苦的果报。还造成离开地狱之后,在畜生道和饿鬼道的余报,后来五百世作人时骨头都被打碎,也都是过去生那次恶业的余报。
  从这里也让我们看到,重大的业,能够产生当世的现报,来世的果报,以及未来世的余报,真的波澜不休,没完没了。看到作恶的报应如此惨烈,你还敢忤逆父母吗?你还敢造作其他恶业吗?

  《易经·系辞传》说,「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意思是说,积累善行的家族,会有多余的恩泽,使后代也承受福报。积累恶行的家族,会有多余的罪业,使后代也遭受灾殃。这段话就是因小果大的一个明证。
  印光大师说,既然有余庆余殃,那就一定有本庆本殃,本庆是积善的人,自己享受善业的果报,余庆是他的善业,荫子孙得福,这是他善业的余报。本殃是积恶的人,自己承受恶业的果报,余殃是他的恶业,连累子孙受苦,这是他恶业的余报。 我们还要了解,不但因小果大,而且果报到来的时间拖得越久,程度就变得越严重,这就好像债务拖欠得愈久,利息就愈多一样。所以造了恶业之后,要赶快忏悔,赶快勤修善业,把恶业的严重程度削弱,甚至提早报掉,重罪轻报,你日后才不会遭受严重的苦报。 佛门有句话说,「菩萨畏因,凡夫畏果。」菩萨是明白人,了解因小果大的道理,知道造作恶因之后,未来的果报非常可怕!所以会非常谨慎小心,不敢造恶因。至于恶报,菩萨知道那是自己过去生中造作恶业所产生的,受过之后就报掉了,并不可怕,所以菩萨能够安心接受果报,不会因此而生起烦恼。这就是随缘消旧业,更不造新殃。随缘让旧的恶业报掉,不造新的恶业,以后就不用遭受新的恶报了。
  凡夫迷惑颠倒,只知道恶报很可怕,努力想避免恶报,却不知道停止造恶,才能真正避免恶报。当他受到恶报的时候,内心生起烦恼,为了脱离恶报,不惜损人利己,造作种种恶业。他看到现在造了恶业之后,并没有马上得到什么不好的结果,所以就不怕造恶业。现在他继续造作恶业,以后他的下场就非常可怕!这就是佛菩萨所说的可怜悯者!由于不明因果,凡夫不断起烦恼,造业受苦,受苦之后又起烦恼,然后又是造业受苦,如此在生死苦海当中轮转,没完没了!

  四、善恶不相抵消

  世间所谓的功过相抵,在因果法则里面是不成立的,作善就在自己心田里落下善种子,善因。作恶就在心田里落下恶种子,恶因。善种子和恶种子不能互相抵消,到它们因缘成熟时,各结各的果报,不会互相混淆。 虽然善恶不能互相抵消,但是善恶会相互影响。现在造作善业,对于以前的善种子的助缘,会增强它们的影响力。对于以前的恶种子的障缘,会削弱它们的影响力。所以你做了善事之后,如果继续行善,你之前的善种子就得到愈来愈多的助缘,力量会愈来愈强,将来结成更强的善报。正如《易经·系辞传》所说的,「善不积,不足以成名。」不断累积善行,才能成就美好的名声。
  相对的,你做了恶事之后,如果努力行善,你的恶种子的力量就被削弱,将来结成的恶报就减轻,这就是重罪轻报。就像玄装大师即将圆寂的时候,生了很重的病,他怀疑是不是自己翻译佛经有问题所造成的,结果到了晚上,菩萨给他托梦,告诉他这是重罪轻报,由于他翻译佛经的功德很大,使得他过去生中的许多重大恶业,经由这个病而报掉了。反过来说,现在造作恶业,对于以前的恶种子是助缘,会增强它们的影响力。对于以前的善种子是障缘,会削弱它们的影响力。所以你造作恶业之后,如果继续造恶,你之前的恶种子就得到愈来愈多的助缘,力量会越来越强,所谓恶贯满盈,将来结成更强的恶报。
  正如《易经·系辞传》所说的,「恶不积,不足以灭身。」不断累积恶行,才会导致自身的毁灭。相对的,你做了善事之后,接着如果造了很多恶业,你的善种子的力量就被削弱,将来结成的善报就变弱。大家看《历史感应统记》里面有好几位,前生都是大修行人,这一转世之后就不如前一世了,所以往上提升是很难的,往下堕落是很容易。从这里可以看到六道轮回的可怕!

  以上只是简单说明,善恶业因相互影响的情况,事实上,因缘果报之间的相互影响非常复杂,不是三言两语能够讲得清楚的,即使菩萨和阿罗汉都无法彻底了解,只有佛陀才完全明了。

  五、因果不空,业果不坏。

  经上说,「假使百千劫,所作业不亡。因缘会遇时,果报还自受。」我们所造的善恶业习种子,落在阿赖耶识心田之中,阿赖耶就像个大仓库,业种子藏在这里面,永远不会失掉,永远不会变质,这个事情很麻烦!这是因,业因。哪怕经过百千劫那么长久的时间,一旦遇到适当的助缘,这些业因还是会结成果报,这个果报你决定要受。必须等到结成果报了,这些业因才会消失。
  因此,只要还在六道轮回当中,你就逃不出因果报应。所以迷惑糊涂的人才敢造业,觉悟的菩萨决定不敢造业。因果报应丝毫不爽。即使成佛了,还是必须承受恶业的果报。
  释迦牟尼佛晚年时腰疼得厉害,原因是久远的过去生中,有一世他曾经是摔跤选手,由于受到对手两次欺骗,所以怀恨在心。比赛时,就把对手的腰脊折断致死,这个猛烈的恶业,让他那一生短命早死,死后堕在地狱受极苦的果报。出了地狱之后,备尝其他恶道痛苦的余报,再投生为人时,生生世世都受腰疼的余报。乃至经过久远劫之后,到了成佛这一世,余报还没有尽,还产生腰疼的苦报。
  佛陀还示现受到其他的恶报。有一次,佛陀的脚被木片刺伤了,那是他过去生中以矛刺伤别人的脚的余报。 有一次,佛陀三个月的结夏安居当中断粮,只能吃喂马用的饲料,那是因为他过去生,在毘婆尸佛的时代作外道领袖,由于嫉妒毘婆尸佛受到众人供养,所以批评说,佛只配吃马吃的饲料,这个口业的余报,造成释迦牟尼佛这一生吃了三个月的马粮。
  憍萨罗国的琉璃王攻打释迦族的时候,佛陀三次阻止,还是无法避免释迦族的劫难。那时佛陀头疼了三天,这是因为过去生中,他用棍子敲打一条大鱼的头三下的缘故。由此可见,因果不虚!即使成佛之后也不能避免。
  那么修行净土法门而往生极乐世界的人如何呢?是否往生净土之后,以前杀人的就可以不用偿命?以前欠债的就可以不用还钱呢?不是的!重罪可以轻报,但是不可能不报。极乐世界只是提供我们一个很好的修行环境,让我们有无限长的时间,可以一直修行到成佛。阿弥陀佛让我们暂时不用偿还恶业,但是可没说把我们的恶业都消掉,那是不可能的。
  将来我们在极乐世界成佛之后,到他方世界度众生,过去所造的恶业成熟时,还是要承受恶业带来的恶报,只是那时你已经成佛了,对于这一切因果报应了然于心,所以内心是如如不动,解脱自在的,不会因此而感到忧苦。 所以,修净土的人也要努力断恶修善,不要以为有极乐世界阿弥陀佛作依靠,就有恃无恐,肆无忌惮。你如果放逸造业,以后是要吃大亏的! 因果法则是真理,是世间运行的事实真相,而这些事实真相不在远方,就发生在我们身边,不相信因果的人,看不到身边正在发生的因果现象。一旦他明白因果法则之后,他就会发现,因果报应就发生在自己周遭的一切人事物当中,可以说一切都不离因果。

  结语、
  因果教育挽救人心。因果报应的道理非常深广,以上所说的只是简单的介绍,让大家有个基本的认识。如果想得到进一步的了解,建议大家学习《太上感应篇》《文昌帝君阴鸷文》《了凡四训》《俞净意公遇灶神记》《历史感应统记》《安士全书》这些都是印光大师当年极力提倡的。其中《历史感应统记》是从二十四史当中,收集因果报应的实例,都是记载在史书上的事实,非常值得参考!《安士全书》是印光大师最推崇的一本书,印祖赞叹这本书是善世第一奇书。《安士全书》里面全讲因果。道教的《玉历宝钞》也是因果教材。江逸子居士根据《玉历宝钞》画出《地狱变相图》,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

  我们几年前,从《大藏经》里面收集佛陀讲到地狱因果的经文,编成《诸经佛说地狱集要》,比《玉历宝钞》更详细,读了令人怵目惊心!不敢造恶。

  最近我们助印了印光大师曾经提倡的《道德丛书》一万套,这部书用简易的文言文写成,详细蒐(搜)罗了许多历史人物的事迹,以阐述因果报应的道理,是非常好的因果教材,也是很好的文言文读本。这部书的电子版可以从网路下载。

  最近,有些道德讲堂办得非常成功,七天之内能将恶人转成善人,将贪官变为廉洁,使逆子变成孝子,使离婚的人复婚,使上瘾的人脱瘾,成功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为什么能够这么成功?主要原因就是强调因果教育。让大家明白人死之后还有轮回,所做的一切都有报应。
  了解这个道理的人,就会警惕自我,努力断恶修善。伦理道德教育使人不好意思作恶,因果教育使人不敢作恶,后者比前者的功效更加明显快速。
  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因果教育,实在太好了!是当今这个时代的救命良方!要真正挽救当前已经沉沦的世道人心,唯有靠因果教育,没有比这个更好的方法。
  所以,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学习因果教育,明了因果法则。从自身做起,深信因果,改恶向善,改邪归正,并且要劝导与我们有缘的人,一起接受因果教育,让他们也能转迷为悟,离苦得乐。这样,我们的社会就会越来越安定,世界会越来越和平。

  最后,祝福大家!六时吉祥!道业增上!净满圆成!光寿无量!

  祝福圣教,复兴光大,全球弘扬,千秋万世,利益无疆!

  祝福祖国,国泰民安,国运昌隆!

  祝福世界,安定和平,永续大同!

  谢谢大家!
  恭录自2016香港【清明祭祖法会谈话—因果教育挽救人心】净空老法师主讲


如何进行伤病因果关系鉴定
1、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因果关系,与其他因素的参与不矛盾,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不同情况。(1)一因一果,是指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结果的原因只有医疗过错行为一个原因。这种因果关系形式较为容易认定。(2)多因一果,这是大多数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常见状态。2、医疗鉴定的因果关系多...

炸病炸伤是因果关系么
炸病和炸伤之间的因果关系在于,爆炸事故中产生的压力波、冲击波、热辐射、化学毒性等因素不仅会直接对人体造成伤害,还会影响人体的免疫系统和生理机能,导致炸病的发生。同时,炸病的发生也会影响人体的抵抗力和恢复能力,使得炸伤的程度更加严重。在爆炸事故中,炸病和炸伤是相互关联的,两者之间存在...

如何鉴定伤与病的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也包括损伤直接导致的后遗症、并发症。如严重颅脑损伤引起的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即颅脑损伤为原因,脑器质性精神障碍为结果,两者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二)间接因果关系。指疾病的发生虽与损伤行为有关,但并非损伤直接引起的必然后果。如用有限的外力作用于某人体,这种外力对正常健康的...

法医学鉴定中,如何判定伤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间一种联系:表现为由损伤引起,产生或造成疾病的一种现象,即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这就是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此,判定损伤与疾病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一定要深人到客观事物中进行调查研究,即了解案情,了解受害人损伤前的身体状况等。2.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

伤病因果关系与伤有关怎么办
这一生如果你受的是贫穷多病的果报,可见过去生你一定是造了悭贪杀生的恶业。同理,今生跟未来生也有因果关系,所谓,「欲知来世果,今生作者是。」如果你想知道来生会得到什么样的果报,只要看看你这一生造作的是什么业就知道了。你这一生如果造作财布施,以财物帮助他人;法布施,把自己的学问技术传授...

如何判定法医学鉴定中伤害赔偿的因果关系
1、 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间一种联系:表现为由损伤引起,产生或造成疾病的一种现象,即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这就是因果关系的客观性。2、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的区别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只从损伤与疾病之间的一联串链条中抽出其局部加以研究才能明确表示因果关系,这叫做直接因果...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3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伤病关系处理原则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

外伤参与度与因果关系的认定
后果完全由损伤所造成,疾病未起作用,损伤与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为100%。②、既有损伤又有疾病,后果主要由操作所造成,疾病只起辅助作用,则损伤与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为70~90%。③、既有损伤又有疾病,两者单独存在都不能造成目前的后果,或者在造成目前后果的作用上同等重要,...

...如何证明伤人行为与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间一种联系:表现为由损伤引起,产生或造成疾病的一种现象,即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这就是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此,判定损伤与疾病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一定要深入到客观事物中进行调查研究,即了解案情,了解受害人损伤前的身体状况等。——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

法医鉴定参与度问题
1、损伤与疾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单纯损伤引起的疾病,损伤参与程度为百分之九十六到百分之百,损伤与疾病为为完全作用。2、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疾病与外伤两者独自存在均不能造成目前的后果,为两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等,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共同因果关系,损伤参与程度为百分之四十六到百分之九十五,...

洪湖市18740806543: 医疗事故中因果关系怎么认定 -
邢骨正安: 正如所有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因果关系都作为必备要件一样,医疗过失行为(医疗过错)与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是构成医疗损害的核心必备要件.有因果关系,则属于医疗损害责任.而无论鉴定的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损害...

洪湖市18740806543: 人身伤害案的立案前一定要进行伤害的行为与伤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鉴定吗? -
邢骨正安: 有没有因果关系,这应该在审判过程中解决,立案时审查的是只要有证据证明有这种医疗行为就可以,如适当的医疗费用发票的复印件等,这样就可以按医疗侵权纠纷立案,至于鉴定程序按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应该在诉讼中进行.

洪湖市18740806543: 工伤鉴定因果关系后需要重新工伤认定吗 -
邢骨正安: 你的问题不甚清楚.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如果已经做出,那么你只有在指定期限之内向上级提出重新鉴定,如果已经重新鉴定,那么劳动能力鉴定这个程序已经结束.你所说的因果关系可能是指目前伤情与工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个其实应该是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在次过程中如果有必要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司法鉴定进行鉴定,对做或不做这个因果关系鉴定而得出的工伤认定的部位或范围不服的,都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再由复议部门或法院进行审查.至于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明确是否有因果关系的,一般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组织鉴定时会有所考虑,但不太会委托司法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不可诉的,只有申请重新鉴定.

洪湖市18740806543: 员工不做工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签定怎么办 -
邢骨正安: 单位或者个人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由劳动部门认定,如果个人不配合,无法确定是工伤 .

洪湖市18740806543: 对方不承认伤与他有关系.因果关系关系应该是对方提出还是法官提出更和理? -
邢骨正安: 对方不承认上虞他有关系英国关系关系是应该是对方提出来还是法官提出了更合理应该是法官提出更合理

洪湖市18740806543: 交通事故十年后车祸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 -
邢骨正安: 因果关系鉴定就是所谓的参与度鉴定.这个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的定论.举个例子说下情况. 2012年10月13日16时25分许,被告王某驾驶小轿车与原告肖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书认定...

洪湖市18740806543: 伤残鉴定中.伤残因果关系伤者的伤参与度为80%.请问是不是伤残赔偿的话我用赔偿80%?
邢骨正安: 伤残因果关系伤者的伤参与度为80% 指的是伤者自己要负责80%的责任,你若是要赔偿伤者的话应该赔偿你参与的部分,如果是两个人造成的就是1-80%,你只需要承担20%的责任. 如果有第三方,则是你和第三方共同承担20%的责任. 前文...

洪湖市18740806543: 建筑工地,工伤事故,原本有病的,怎么处理? -
邢骨正安: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司法伤病关系鉴定.在损伤程度鉴定与伤残鉴定时,通常要求对损伤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实际上是对外界致伤因素在损害后果中原因力大小的分析.按照《国际功能与疾病分类》,法医临床鉴定中习惯上将外界致伤因素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分为没有作用、轻微作用、次要作用、同等作用、主要作用和完全作用6种情况,并以参与度加以量化.

洪湖市18740806543: 请问司法鉴定伤残鉴定时限是多久!有没有什么《标准》? -
邢骨正安: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2 鉴定时机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

洪湖市18740806543: 作伤与病的直接因果关系司法鉴定,在认定工伤时有法律效应吗
邢骨正安: 没有,工伤签定不是对伤者病情签定的,而是对事故发生的起始来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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