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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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废止了吗~

你好,是没有废止的,只是进行了修改,你查最新版本就可以了。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改。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7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杨栋梁
2015年5月27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等领域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
废止《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4月24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7号发布)。
二、对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2.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3.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

一、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

  废止《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4月24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7号发布)。二、对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2.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3.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4.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二)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1.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2.将第五条修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3.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5.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6.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修改为“竣工验收报告”。删去第二款。

  7.将第三十二条中的“竣工验收意见书”修改为“竣工验收报告”。

  8.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三)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2.删去第九条中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3.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

  (四)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2.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3.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4.删去第八条。

  5.删去第十一条第二项。

  6.删去第十四条第一项中的“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

  7.删去第十五条中的“安全条件论证和”。

  8.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

  9.删去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

  10.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二)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三)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四)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六)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八)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九)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11.删去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12.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文件、材料,并组织现场检查的。”将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3.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14.删去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15.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可以分期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五)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六条中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均修改为“竣工验收报告”。

  2.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3.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六)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中的“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明复制件”修改为“竣工验收报告”。

  2.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明”修改为“竣工验收报告”。

  3.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此外,对相关部门规章的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表述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下简称石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石油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是指对石油管道的勘察、设计、制造、施工、运行、检测和报废等全过程实施安全监督与管理。第四条 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制定有关法规和行业标准,监督石油企业贯彻执行。第五条 石油企业负责所辖石油管道的安全运行,落实安全职责,并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管道受到外界破坏的情况。第二章 管道勘察设计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规定范围内从事石油管道勘察设计工作,同时承担石油管道安全的勘察设计责任。严禁无证、越级勘察设计。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石油管道工程的设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计责任制,并对所提供的资料和设计文件负责,同时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第九条 工程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通过安全卫生预评价评审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第十条 新建的石油管道在勘察选线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沿线地质及社会环境等情况对管道安全可靠性的影响,以及石油管道跨越公路、铁路、航道时对有关设施安全可靠性的影响。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同时审查职业安全卫生专篇、消防专篇和环境保护专篇,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三章 钢管制造第十二条 钢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国家规定的资质认证,并取得相应的石油管道用的钢管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证生产石油管道用的钢管。第十三条 钢管生产企业在生产石油管道用的钢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钢管生产技术标准。第十四条 钢管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完善的钢管生产、试验与检测条件。生产、试验、检测设备的精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第十五条 生产钢管用的原材料,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一律不能使用。第十六条 钢管生产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按照钢管制造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控制。第十七条 钢管生产企业生产钢管应当严格按照钢管检验标准进行试验和检验,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须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第十八条 钢管制造应当实行监理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监制。凡未经监理单位监制的钢管,不得用于输送石油天然气。第四章 管道施工第十九条 承担石油管道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资质认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接工程。第二十条 石油管道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活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未按规定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第二十一条 石油管道施工质量应当实行施工单位领导负责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施工管理负责人等承担的质量责任。第二十二条 石油管道施工应当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承担。第二十三条 石油管道工程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压力试验,经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试运行。第二十四条 石油管道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资料应当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第五章 管道运行第二十五条 石油企业对新建或停运后再启用的石油管道,在投入运行前应当编制投产方案,并严格按投产方案组织投产。第二十六条 石油企业对运行中的石油管道,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并在生产指挥系统的统一调度下安全合理地组织生产。第二十七条 石油企业应当根据输油(气)量的改变和季节变化,及时准确地调整管道运行的各项工艺参数。第二十八条 石油企业应当与管道途经地区的城建规划、公路、铁路、气象、水文和公安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避免或减轻因建设施工、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对管道安全运行造成的危害。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 管道施工
石油管道工程建设需遵从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管道安全。第十九条,施工企业需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资质认证,仅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施工,禁止越级或超范围承接工程。第二十条,石油管道工程必须遵循国家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确保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及诚信原则。未经规定程序招标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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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下简称石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石油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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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规定明确由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油气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制定有关法规和行业标准,监督石油行业贯彻执行;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从勘察设计、钢管制造、管道施工、管道运行、管道检测、事故调査和处理、管道报废等全过程实施安全监督与管理。为保障管道安全对管道建设、运行中各阶段涉及到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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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正常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的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一)管道及其防腐绝缘层、阴极保护装置,以及其他防护设施;(二)管道沿线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配气站、处理场、阀室、油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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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三十号令)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是主管部门负担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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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不适用与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但是石油、天然气属于危险化学品,管理上还是要归安监局管理,属于非煤矿山。希望能帮到您,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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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15785226744: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的第六章 管道检测 -
征咐盐酸: 第三十三条 从事石油管道技术检测检验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并对其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石油企业有权选择检测检验单位,任何部门不得为石油企业指定检测检验单位.第三十四条 石油管道应当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新建石油管道应当在投产后3年内进行检测,以后视管道运行安全状况确定检测周期,最多不超过8年.第三十五条 石油企业应当定期对石油管道进行一般性检测.新建管道必须在1年内检测,以后视管道安全状况每1至3年检测1次.第三十六条 石油企业对检测不合格或存在隐患的管道路段,应当立即采取维修等整改措施,以保证管道运行安全.第三十七条 石油企业应当建立石油管道检测档案,原始数据及数据分析结果应当妥善保存.

奉化市15785226744: 天燃气埋地管线使用期限 -
征咐盐酸: 我国现有的长输、集输管线大部分在运行寿命在15年左右,由于机械、人为等因素造成的损伤大量存在.2000年4月颁布的《石油和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道暂行规定》就要求石油天然气管道必须进行定期检测,新建管道必须在投产后一年内进行全面检测,以后视管道状况,每一到三年检测一次.

奉化市15785226744: 石油管道施工安全规范有哪些 -
征咐盐酸: http://wenku.baidu.com/view/ea37547ba26925c52cc5bf8a.html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

奉化市15785226744: 请问工厂安全生产所涉及的法律就有哪些?谢谢. -
征咐盐酸: 劳动安全法,刑法

奉化市15785226744: 如何理解这两个管道规范?
征咐盐酸: 两个都是部门标准没有谁权威的问题,只是管理部门和范围不同,交叉部分应当以要求严格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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