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装修管理规定

作者&投稿:巩路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住建部关于房屋装修规定~

如果你是小区业主的话,应该按照你们物业的规定遵照规章制度进行房屋装修,千万不可以违规装修,房屋装修必须要符合你们小区物业制定的标准,否则的话属于违规装修是不可以的。

房屋装修,避免违规装修。

个人购买住房后,对居住环境改善的要求非常强烈,购房后再次装修已成必然,各种违规装修的行为不断发生,对于违规装修的行为国家也制定了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对房屋装修进行约束,这就要求物业公司要按照相关的规定履行自己职责,保护相关业主的合法权益。

住宅装饰装修必须办理的手续

1、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在进行住宅房屋装修时,必须提前通知物业管理部门,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2、装修人员进出小区,必须办理小区出入证。

住宅房屋装修存在的违规行为及危害

1、住宅房屋装修存在的违规行为

破坏承重结构

在门口的对面墙开洞,用来做成鞋柜;门洞变换位置;在厨房间的承重墙内凿槽,用来放置消毒柜、微波炉和其他家用电器或柜子等;在卫生间的承重墙内凿槽,用来放置洗漱用品;拆除连接阳台的承重墙等。

随意拆除非承重墙体

业主为了增强采光或增加使用面积,在装修时将卧室、厨房及与阳台间的墙体或墙垛拆除,更换成门或柜子等,这种现象是很普遍的,认为非承重墙可以随意拆除。

屋顶及小院乱搭乱建

开发商为了房子更好销售,在顶楼设置了露台,而露台是与房顶的公共部位相连通的,业主为了增加使用面积在露台上随意搭建,却不考虑存在安全隐患。

封闭阳台

对于阳台两侧的落地窗,有的业主在装修过程中将两侧的下半部分玻璃用砖封闭起来,这种现象也比较普遍。

装修扰民及装修垃圾的乱堆乱放,不及时清运

装修企业在装修过程中不按照装修协议的约定,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装修垃圾不进行袋装化,不按规定位置和规定时间进行清运。

擅自改动、封闭房屋原水、电、气、暖等设施。

护栏安装不遵守规范,安装超高超宽的护栏。

业主违规装修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和危害

随意拆改楼体结构(承重墙、非承重墙体等)带来的危害

拆改承重墙不仅直接破坏和削弱了承重墙的承载能力,也破坏了楼房结构的完整性和抗震性,造成邻近墙体超重负荷,导致邻近墙体的开裂、倾斜等现象,会大大缩短楼体的寿命。非承重墙要承受墙体的自重,非承重墙也属于抗震墙的范畴。房屋的墙体、楼板和屋顶等不仅是起着分隔整个房屋居住空间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起着维系所有居住者居住安全的作用。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5条装饰装修活动中的禁止行为规定:未经原设计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屋顶及小院私搭乱建的危害

房顶的私搭乱建会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在露台上搭建的小房与楼房主体不是一体的,达不到应有的牢固程度,禁不起强风的袭击,存在高空坠物的安全隐患。另外,也加大了楼体的荷载,加快楼体的下沉度。

小院是建房时统一规划留出的院落,在院内搭建小房会造成视线的障碍,也影响了小区的整体美观,私自搭建的小房可能会存在安全隐患。对于私自扩充的院落,会占用公共部位,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权益。

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6条中规定:装修人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另外,该办法第12条规定:在装修中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封闭阳台的危害

业主对落地窗的局部进行封堵,封堵的部分不能和原有结构融为一体,导致极易开裂,发生墙皮脱落或封堵部位分离脱落带来的安全隐患。

应对违规装修行为的有效措施

1、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若逾期不整改,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

2、加强门卫的管理,对装修人员和装修车辆的进入进行严格的把关,做好出入登记工作。并对其查看是否办理施工准入手续,如未办理禁止进入小区,并及时告知物业公司,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

3、物业公司可以对房屋装修有关规定做好宣传工作,提高业主对违规装修危害的认识,增强自我约束的意识。

以上是我们针对小区住宅装修中常见的违规行为和危害进行的简单分析,针对各种违规行为物业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相信在物业公司和业主共同的努力下,物业公司在装修管理方面会更加成熟,共同营造和谐美好的社区环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第二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第七条 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第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第十条 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第三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十一条 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第十三条 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五)法律、法人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等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确定。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第十五条 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第四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法律分析: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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