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交哪些材料

作者&投稿:海谦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请问一下医疗器械许可证变更法人需要哪些材料?~

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2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电子申报文件一份(同一企业在许可证核发或其他事项中曾经提交过电子申报文件的不用再次提交电子申报文件);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原件及1份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质量管理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的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在职在岗证明材料。
5、企业拟变更内容的情况说明1份; 如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工作简历 1 份,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 1 份复印件;
6、质量管理人员在岗自我保证声明;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1 份,包括申报材料目录和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7、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8、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确认书

答:《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非常具体的规定。
1:第二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现在你的证快要到期了,不太好办了弄不好得重新按新办申请。
2:第八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四)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
(五)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七)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八)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九)经办人授权证明;
(十)其他证明材料。
3:如果你经营的是第二类医疗器械,现在按备案管理。与许可的区别就是不需要上述第八项: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保证医疗器械经营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销售,也可以委托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
第四条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要许可和备案。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医疗器械检查、检验、监测与评价等专业技术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技术工作并出具技术意见,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统筹推进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第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等信息以及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结果,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九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二)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
(四)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五)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鼓励从事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相关材料复印件;
(二)企业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
(三)医疗器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四)经营场所和库房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文件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五)主要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六)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七)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
(八)经办人授权文件。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自受理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发证部门、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事项。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样式,由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印制。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其他事项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变更。
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申请。
原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延续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许可的批准时间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延续起始日为原许可证到期日的次日;批准时间不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延续起始日为批准延续许可的日期。
第十七条经营企业跨设区的市设置库房的,由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发证部门或者备案部门通报库房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十八条经营企业新设立独立经营场所的,应当依法单独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应当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与原许可证一致。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暂行)》、《当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请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事项的审批(承诺类)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15号)《四川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三、申请材料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变更证明文件:
1、注册和仓储场地变更须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和被租赁方产权证明)复印件、地理位置图、平面图及存储条件说明(药品经营企业须提交变更后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涉及政府拆迁和重新核定街名、门牌号的,还需提交政府相关部门的拆迁通知或证明材料;
2、新增加经营范围须提交拟经营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具备合法资质第三方承诺承担质量责任的协议或质量承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仓储合法使用证明文件以及存储条件说明;
3、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以上申报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鲜章。
四、审批流程
(一)对外公布流程
1、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提出申请;
2、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资料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受理后,属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在说明理由的同时,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部门内部审批流程
1、窗口受理
2、现场核查
3、处室分管领导网上签署审查意见
4、分管局领导网上审批
5、窗口印发批件
五、申请表格《四川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六、审批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无
八、审批方式无审批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给予许可
九、审批条件成都市行政辖区内已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资格,且工商营业执照由成都市行政辖区内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经营范围不含体外诊断试剂,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登载事项需发生变更,且符合《四川省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检查验收标准》(试行)要求的医疗器械专营或兼营企业。
十、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十一、事项类别承诺类十
二、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十
三、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市政务服务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十
四、行政审批决定机关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事项的审批(承诺类)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15号)《四川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三、申请材料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变更证明文件:
1、注册和仓储场地变更须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和被租赁方产权证明)复印件、地理位置图、平面图及存储条件说明(药品经营企业须提交变更后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涉及政府拆迁和重新核定街名、门牌号的,还需提交政府相关部门的拆迁通知或证明材料;
2、新增加经营范围须提交拟经营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具备合法资质第三方承诺承担质量责任的协议或质量承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仓储合法使用证明文件以及存储条件说明;
3、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以上申报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鲜章。
四、审批流程
(一)对外公布流程
1、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提出申请;
2、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资料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受理后,属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在说明理由的同时,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部门内部审批流程
1、窗口受理
2、现场核查
3、处室分管领导网上签署审查意见
4、分管局领导网上审批
5、窗口印发批件
五、申请表格《四川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六、审批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无
八、审批方式无审批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给予许可
九、审批条件成都市行政辖区内已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资格,且工商营业执照由成都市行政辖区内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经营范围不含体外诊断试剂,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登载事项需发生变更,且符合《四川省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检查验收标准》(试行)要求的医疗器械专营或兼营企业。
十、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十一、事项类别承诺类十
二、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十
三、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市政务服务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十
四、行政审批决定机关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完整和可追溯。进货查验记录包括: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二)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备案编号;
(四)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购货日期等;
(五)供货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满后2年;没有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第三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医疗器械运输、贮存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要求,并做好相应记录。
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第三十四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应当对受托方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评估,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运输、贮存过程中的质量责任,确保运输、贮存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三十五条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运输、贮存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质量责任,并具有与产品运输、贮存条件和规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具备与委托方开展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质量管理全过程可追溯的信息管理平台和技术手段。
第三十六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销售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对销售人员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医疗器械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销售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销售记录包括: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数量、单价、金额;
(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销售日期;
(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销售记录还应当包括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等。
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满后2年;没有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第三十九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提供售后服务。约定由供货者或者其他机构提供售后服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售后管理,对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及时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
第四十一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协助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对所经营的医疗器械开展不良事件监测,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第四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发现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等有关单位,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认为需要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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