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2009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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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结合本州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端正教育思想,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民族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第三条 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义务教育的领导,办好普通中、小学校和普通职业学校;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办好民族小学、民族中学和民族职业学校。
  学校应当推广和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第二章 规划第五条 本州实施义务教育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第一步,先普及初等教育(小学五年或六年),然后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中三年,包括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第二步,在普及初级中等教育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国家规定的九年制义务教育。第六条 根据本州经济发展状况、文化教育基础和办学条件,实施义务教育的步骤为:
  (一)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1993年普及初等教育,1997年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在此基础上,经过三年的巩固提高后,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二)农业区,1995年普及初等教育,到2000年有一半以上的儿童、少年受完初级中等教育,2015年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在巩固提高的基础上,逐步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三)牧业区的小块农业区,2000年普及初等教育,并使三分之一以上的儿童、少年受完初级中等教育。
  (四)纯牧业区,主要办好寄宿小学,提高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普及率,从1990年到2000年,每个乡累计培养出150名以上合格的小学毕业生,积极为普及初等教育和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创造条件。第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必须实行普通教育同职业技术教育、扫盲教育以及扫盲后的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年龄在13至15周岁的少年,凡具备学习能力但未受完小学三年教育的,必须接受扫盲教育,同时接受一定的实用技术培训。
  年龄不满16周岁的小学毕业生未能进入初级中学就读的,要继续接受一定的文化科学知识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第三章 学生第八条 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农业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牧业区最迟不得超过9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或者免于就学的,须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由县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证明,经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使子女或被监护人按规定年龄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招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务农、放牧、经商。第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入学或者不能坚持学习的,可以减免杂费、课本费,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村(牧)民委员会给学校以相应补贴。第四章 教师第十一条 教师应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提高思想、道德、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严谨治教,为人师表。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通过在职培训、自学、离职进修、委托培养等形式,提高教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在五年内使80%的小学教师和50%以上的初中教师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标准或取得教师资格合格证书。
  委托培养和离职进修的教师,毕业后必须回原单位从事教育工作。
  任何单位未经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抽调和借调教师做其它工作。不得将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人员调入学校担任教师。第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办好民族师范学校,提高教育质量,为初等教育事业培养合格的师资,不合格的,不予分配工作。第十四条 全社会都要尊重教师,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和物质待遇。对长期坚持在边远山区、牧区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具体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制定。
  逐步提高民办教师的待遇,其报酬除国家补助部分外,其余由县或乡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按时发给。

  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我国目前的单行条例数不胜数,在此列举一些:
  1.化隆回族自治县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条例
  (1985年5月化隆回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5年10月10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
  (1988年1月11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8年7月21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修改延边朝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
  1997年8月2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1989年3月1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5月20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
  1997年8月2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4.海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
  (1989年4月14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9年6月30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5.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文化工作条例
  (1989年3月1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7月23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文化工作条例的决定
  1997年8月2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6.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
  (1989年3月25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9年5月20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发展海北教育事业,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民族文化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及《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牧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保障农民工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第四条 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学校管理、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
  对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义务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干部业绩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第五条 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研究解决义务教育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二十五年以上,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方面成果显著的;
  (三)捐资助学表现突出的;
  (四)为教育事业做出其它重大贡献的。第七条 自治州义务教育由州人民政府协调实施,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自治州义务教育发展规划;
  (二)指导各县义务教育发展;
  (三)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和趋势,及时审核上报教职工编制,补充教师,解决校舍问题;
  (四)对财力有困难的县给予补助;
  (五)对各县义务教育进行督导评估;
  (六)统筹学校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七)组织开展助学活动。第九条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具体组织实施义务教育;
  (二)调整本地区学校布局,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三)按省、州核定编制数分配学校教职工编制;
  (四)负责本县校长、教职工的管理、培训;
  (五)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六)统筹办学资金,改善办学条件,按有关规定依法征用、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需土地,组织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着力解决县以下学校校舍不足问题;
  (七)禁止在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开设网吧、电子游艺、歌舞厅、彩票销售网点等场所,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八)组织开展助学活动;
  (九)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现义务教育规划目标的措施、办法,保证有效实施;
  (二)积极动员组织辖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接受义务教育;
  (三)维护学校周边的治安安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
  (四)巩固提高“两基”水平,逐步实现高水平、高质量义务教育。
  (五)实现“两基”目标的地区应当重视和发展学前教育。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牧)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义务教育工作,适时依法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第十二条 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中小学的规模、办学形式、教学内容和招生方案;
  (二)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本地区中小学校的开办、合并、搬迁、停办等布局调整意见;
  (三)负责本辖区内教师的招聘、交流、培训、考核、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和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考核工作;
  (四)管理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改革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定期组织进行质量检测和评估验收;
  (五)监督教育经费的管理、使用;
  (六)在省、州编制部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根据生源增长情况,向编制部门提出增编意见。


海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2019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义务教育教学质量,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推动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义务教育实行州...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2修正)
(二)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平安县、乐都县、湟中县、湟源县、互助土族自治县,西宁市所属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海南藏族自治州所属贵德县,海北藏族自治州所属海晏县、门源回族自治县,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所属乌兰县、教兰县、格尔木和德令哈市郊区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力争在本世纪末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果洛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七章 经费保障
果洛藏族自治州的义务教育条例第七章专门阐述了关于经费保障的详细规定,确保教育投入的持续增长和公平分配。首先,州和县级政府需强化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逐年提高教育经费在年度预算支出中的比例。州级教育经费支出比例应不低于20%,县级不低于35%,并逐年递增。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独立列支,确保按照教职...

甘孜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
自治州应当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就学困难、学习困难等原因失学,严格控辍保学。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自治州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机制,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均衡配置教育教学资源,实行区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的补充规定(1998)_百...
以招收藏族学生为主的中、小学校实行藏文教学时,各科须使用藏、青、甘、川、滇五省区统编藏文教材。自治州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编写和审定乡土教材,作为州内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教材。第六条 自治州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学校传播宗教,不得利用宗教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自治...

果洛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果洛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基础教育事业,提高民族文化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及《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实施...

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第六章 自治州的各项社会事业
玉树藏族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致力于发展各项社会事业,以民族特色和地方优势为导向,提升人民的文化素质和健康水平。教育方面,他们按照国家方针制定教育发展规划,保障各级学校的设置和教学质量,重视教育投入,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民族教育,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教育事业。义务教育普及和提高是重点,包括普通高中、扫盲、...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宗教事务条例详细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包括依法批准并登记的固定场所,如寺院、宫观、清真寺等,以及临时性宗教活动处所。设立和登记需遵循国务院和四川省的相关法规。新建或改建宗教场所需符合土地和城乡规划,同时文物保护单位需经文物部门审批。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仅限于...

理塘义务教育普及率
97%以上。理塘县隶属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位于四川省西部,县域内有多所小学、初中、高中,义务教育普及率达到97%以上。截至2019年,理塘县常住人口73141人,人口自然增长率为6.52%,有藏族、汉族、蒙古族等9个民族。

盐都区17586489271: 小明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为什么 -
岑追派维: 小明(13 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答案:(有,父母不得因离异 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

盐都区17586489271: 儋州户籍的小孩在儋州上一年级要办理居住证吗 -
岑追派维: 不需要办理居住证:1、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2条的规定,学龄儿童原则上来说,应该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2、根据我国《居住证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户籍地就读的,不属于需要办理居住证的情形之一,不需要办理居...

盐都区17586489271: 学校规定凡是将小灵通`手机`MP3`MP4等物品带进学校一律没收.这样做违法吗/学生应怎样对待 -
岑追派维: 不违法.因为学生进入学校,义务教育法就有规定学校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根据自己的学校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是合法的.

盐都区17586489271: 在我国,凡是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凡是阻碍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体现的是() -
岑追派维:[选项] A. 义务教育的公益性 B. 义务教育的普及性 C. 义务教育的强制性 D. 义务教育的自愿性

盐都区17586489271: 《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几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
岑追派维: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盐都区17586489271: 有没有规定,不上幼儿园不能上小学? -
岑追派维: 读幼儿园是自愿的,并非强制性的规定 小学到初中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这是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 没有人可以可以剥夺这种受教育的权利

盐都区17586489271: 义务教育之后的教育有(). - 上学吧
岑追派维: 养育义务和教育义务都有的.因为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个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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