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的提起公诉

作者&投稿:张建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的批准逮捕~

近日从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法院获悉,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故相关责任人目前已开始移送法院审理,其中两名公职人员蓝群峰、韦毅已于近日分别以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和涉嫌受贿罪被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据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法院介绍,被告人蓝群峰,男,现年48岁,原系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保护局纪检组长兼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被告人韦毅,男,现年35岁,原系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两被告人均于2012年2月3日因在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故中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被依法刑事拘留。2012年年初,广西河池市龙江河发生严重镉污染事故,镉浓度一度超标80倍,使沿江居民和下游柳州市百万居民的饮水受到威胁。污染事件发生后,当局采取多种措施降低污染影响,通过一个多月的努力,才使河水达到国家地表水标准,解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经查,广西河池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在履行职责方面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河池市副市长李文纲等9名责任人被处理。其中蓝群峰、韦毅涉嫌渎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目前,这两起案件正在审理当中,并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大化县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对2012年初发生在广西河池市境内的龙江河镉污染事件11名责任人做出一审判决。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对龙江镉污染事件责任污染源污染之一的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做出一审判决。判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兼金河公司冶化厂厂长覃乃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余阳先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环管理部原经理罗传兴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法院认为,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质重金属镉,严重污染环境,严重威胁沿河民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相关人员未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对企业污染镉排放的新标准,造成金河公司冶化厂违法将含镉量超标的生产污水排放入岩洞流入龙江河,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对龙江镉污染事件责任污染源企业之一的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相关负责人共7人判处3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2009年8月22日被告人曾宜租用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后,采用湿法提铟生产工艺非法生产铟、碳酸锌等产品。经认定: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私设暗管、私建偷排竖井,并利用暗管将高浓度含镉废水偷排入厂区内私建的竖井,是造成2012年1月龙江河宜州段重金属镉超标的污染源之一。法院认为,被告人曾宜、李四军、毛文明、高景礼、潘国强、杨远、覃里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将含镉量严重超标的生产污水排放入龙江河,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广西河池市大化县法院对河池市环保局分管环境监察等工作的原副局长曾觉发做出一审判决。曾觉发因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觉发身为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企业长期疏于监管,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共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曾觉发还利用担任河池市环保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辖区内被监管企业财物共计4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同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法院一审宣判,原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保护局纪检组长兼环境监察大队正、副大队长蓝群峰、韦毅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所得赃款均予以没收。 蓝群峰、韦毅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3年10月16日,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名相关责任人涉嫌污染环境罪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的7名相关责任人在此次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故中,以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2年12月10日在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被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2012年年初,广西龙江河发生重大环境突发事件,镉浓度一度超标约80倍,使下游百万人口饮水安全受到威胁。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由此被专家组确定为造成龙江河宜州段重金属镉超标的污染源之一。
公诉机关称,2009年8月,被告人曾某租用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随后另有2名责任人入股。他们采用湿法提铟生产工艺非法生产铟、碳酸锌等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含镉浓度极高,而该厂缺乏萃余液重金属回收装置、废水处理设施,相关责任人安排工人将生产废液直接排入龙江河。
公诉机关称,2012年1月12日至15日,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进行卫生大清扫,所清洗的污水也直接排入龙江河内。经专家组认定,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无污染防治设施,私设暗管、私建偷排竖井,并利用暗管将超高浓度含镉废水偷排入厂区内私建的竖井。
2名环境监察官员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受贿罪
此外,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公开审理2名在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中负直接责任的环境监察官员。
被告人蓝群峰、韦毅均分别以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和涉嫌受贿罪被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据悉,被告人蓝群峰原系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保护局纪检组长兼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被告人韦毅原系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检察机关指控称,两被告人在任职期间,负责对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污染源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开展环境保护检查,征收排污费等工作。两被告人在对辖区内所属的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下简称鸿泉厂)进行日常监管时,未能认真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未能严格按照金城江区环保局的规定履行职责,致使鸿泉厂得以常年逃避环保监管。鸿泉厂从2011年4月起非法进行重金属铟的生产,并在没有建设相应排污设施的情况下,将生产铟所产生的大量高浓度含镉废水排放入厂区内溶洞竖井处。由于溶洞竖井与龙江河相通,因而高浓度含镉废水流入龙江河中。在龙江河镉污染事件发生后,鸿泉厂被认定是本次事件责任污染源之一。
除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之外,两被告人还被控涉嫌受贿罪。其中,蓝群峰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先后8次收受其所监管辖区内一些污染源企业所送财物人民币2万多元,韦毅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2次收受其所监管辖区内一些污染源企业所送财物人民币2万元。
对检察机关环境监管失职的指控,两被告人辩称,其对鸿泉厂进行多次检查时,由于工厂大门紧闭,仅两三名工人,对周围社区居民进行询问时也未见有人反映情况,遂认为这家工厂未开工而未入内进行检查。同时,两被告还称该厂环境评测时也未提到“水污染”一项,每年缴纳的排污费是以“噪声污染”的名义收取的。两人在镉污染事件发生后才知道该厂排放废水。对于受贿指控,两人认可收受财物的事实,但却辩称其收取的财物为正常的人情往来,并非受贿。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处理方法
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的处理方法主要包括:立即停止污染源、加强水质监测与信息公开、采取紧急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安全,以及开展环境修复工作。在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发生后,首要任务是立即停止污染源,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政府相关部门迅速行动,对涉事企业进行了关闭,并切断了污染源,有效防止了污染物的继续排放。

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对当地人的危害
综上所述,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对当地人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包括饮用水源污染、食物链污染以及生态环境破坏等。这些危害可能对当地居民的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长期影响,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对当地人的危害
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导致当地居民饮用的水源受到严重污染,长期饮用这样的水,当地居民可能出现肾脏损伤、骨骼疼痛、呼吸系统疾病等多种健康问题。此外,镉还具有致癌性,长期暴露于镉污染环境中,居民罹患癌症的风险也会增加。生态环境破坏也是镉污染事件的严重后果之一。镉污染会导致土壤和水体质量下降,影响农...

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的介绍
2013年7月16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法院对2名在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中负直接责任的环境监察官员做出一审判决。2人因环境监管失职罪、受贿罪,一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3年10月16日,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名在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中负直接责任的环境监察官员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的提起公诉
在龙江河镉污染事件发生后,鸿泉厂被认定是本次事件责任污染源之一。除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之外,两被告人还被控涉嫌受贿罪。其中,蓝群峰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先后8次收受其所监管辖区内一些污染源企业所送财物人民币2万多元,韦毅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2次收受其所监管辖区内一些污染源企业所送财物人民币2...

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的判决结果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对龙江镉污染事件责任污染源企业之一的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相关负责人共7人判处3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2009年8月22日被告人曾宜租用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后,采用湿法提铟生产工艺非法生产铟、碳酸锌等产品。经认定: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无任何...

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的善后处置
通过采取除镉、调水稀释等综合应对措施,目前龙江河镉污染高峰值已从超标约80倍降到超标25倍左右,事件态势仍在控制之中。同时首次公布河池市人民政府已经责令流域内涉重金属企业停产排查整顿的消息。指挥部新闻发言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巡视员冯振年说,龙江河镉污染事件发生后,河池市政府已责令流域...

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处理方法
碳酸盐,以及由以上几种沉淀剂组成的混合沉淀剂。当向含镉废水中加入以上几种沉淀剂时会生成沉淀物,废水的PH对沉淀效果有很大影响。吸附法:吸附法是利用多孔性的固体物质,使水中的一种或多种物质被吸附在固体表面而除去的方法。所以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处理方法可以采用化学沉淀法和吸附法。

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的伴随事件
抢购瓶装水受柳江上游镉污染事件影响,网上及坊间流传柳州市要停水3至10天不等,2012年1月24日下午起,柳州市联华超市、南城百货超市、大润发超市及中石化各加油站连锁店均出现市民抢购瓶装水,部分超市瓶装水一度被抢购一空。少数大型超市也只剩下价格达4元一瓶的瓶装水。为了应对瓶装水春节期间物流配送...

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的防控整治
为确保柳州市饮用水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程序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环保厅决定启动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应急响应。河池市龙江河近日发生水体重金属镉污染事件后,自治区环保厅于2012年1月22日启动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成立了自治区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目前,广西...

昌邑市14730163850: 历史上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是怎么回事?
运国胰胆: 2012年1月15日,广西龙江河拉浪水电站网箱养 鱼出现少量死鱼现象被网络曝光,龙江河宜州拉浪码头 前200m水质重金属超标80倍.时间正值农历龙年春 节,龙江河段检测出重金属镉含量超标,使得沿岸及下 游居民饮水安全遭到严重威胁.

昌邑市14730163850: 请问2012年有哪些重大的水污染事件?公开的未公开的都可以回答,感激! -
运国胰胆: 广西龙江河发生镉污染超标事件 2012年1月15日,广西龙江河拉浪水电站网箱养鱼出现少量死鱼现象被网络曝光,龙江河宜州拉浪码头前200米水质重金...

昌邑市14730163850: 什么是突发水环境事件 -
运国胰胆: 突然发生的关于水源、水体污染、消失等关于水环境被破坏的事件,就是突发水环境事件.例如前段时间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就是一起典型突发水环境事件.

昌邑市14730163850: 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如何处理?
运国胰胆: 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作如下处理:(1) 提起公诉.经过侦查,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部门进行审查.(2) 不起诉.经审查后,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具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3) 撤销案件.经侦查,检察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应当终止侦查,撤销案件.

昌邑市14730163850: 2012年春节,广西龙江发生的镉污染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镉在元素周期表中的信息如图所示,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运国胰胆:[选项] A. 镉原子核内有48个质子 B. 镉离子核外有48个电子 C. 镉的相对原子质量为112.4 D. 镉属于金属元素

昌邑市14730163850: 公安刑事案件办案程序
运国胰胆: 一、公安刑事案件办案程序通常情况下,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和侦查,由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和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由法院负责审理,最后由监狱负责执行.1、立案和侦...

昌邑市14730163850: 广西怎么镉污染 -
运国胰胆: 河池市市长何辛幸2月1日宣布,此次镉污染事件对企业的违法排污查处取得突破性进展,司法机关已对涉嫌违法排污的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两家企业的8名相关责任人依法刑事拘留,其中3名是广西金河矿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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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市14730163850: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地位和权利义务上有哪些异同 -
运国胰胆: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地位和权利义务上有哪些异同.答: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是执行控诉职能的当事人.他的诉讼权利主要有: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

昌邑市14730163850: 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有什么区别? -
运国胰胆: 公诉案件是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公诉的案件,公诉案件是不允许和解、撤诉的. 自诉案件是由法院直接立案审理,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案件.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不告不理,告了法院才受理.当事人双方如果和解了,是可以撤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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