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

作者&投稿:周栋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授予~

第九条 资格审查(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三)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硕士学位证书;2.最后学历证明;3.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4.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学位授予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已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第十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一)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应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曰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论文答辩。(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1、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3)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4)申请人必须到学位授予单位,在该单位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的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2、论文评阅。(1)论文评阅人:学位授予单位聘请不少于五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三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三个月以前,由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3、论文答辩。(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方案》,为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下称“新增单位)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新增单位工作的指导思想新增单位工作,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以保证和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核心,按照“国家分类管理、加强省级统筹、重在规划建设、优化结构布局”的原则进行,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单位工作实施分类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增单位工作实施分类管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适当的规划周期内,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位授权体系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状况为基础,综合考虑经济社会人口等相关因素,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合理分类,并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对其新增单位规划、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实施分类管理,目的在于根据各类省份的不同情况,建立有针对性的引导、约束和调控机制,加强宏观调控,优化结构布局,实现协调发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综合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授权体系和研究生教育的规模、结构及其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程度的基础上,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分为以下四类:Ⅰ类省份:研究生教育发达,学位授权体系能够满足需要。Ⅱ类省份:研究生教育比较发达,学位授权体系基本满足需要。Ⅲ类省份:研究生教育欠发达,学位授权体系尚不满足需要。Ⅳ类省份:研究生教育发展滞后,学位授权体系在层次或类型上存在较多空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育发展总体发展规划和调整结构、优化布局的实际需要,确定相应规划周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属类别和新增单位的数量限额。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的少数单位,不受上述的地区分类限制,由国家统筹考虑。各分类地区的规划周期、规划及立项建设要求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宏观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一个规划周期结束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下一规划周期各省分类和新增单位数量限额进行调整。三、进一步强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筹管理职责在国家分类管理和指导下,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学位委员会要加强对区域内新增单位规划、建设工作的统筹管理。1.统筹考虑本地区内各级各类学位授予单位和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情况,根据本地区以及国家、部门或行业需求,作好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规划工作。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规划和建设,要统筹考虑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人才培养需要和不同单位的办学特色,充分发挥已有学位授予单位作用,做到科学分工,合理定位。2.统筹落实建设资金和各项建设措施,集中力量对批准立项的单位进行建设。3.对本地区内各单位立项建设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和指导。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部署,对立项建设单位的中期检查和验收时间等提出建议安排。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新增单位审核工作,由军队学位委员会参照省级学位委员会规划、立项、建设、验收的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进行。部委属单位拟立项建设为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应列入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立项建设规划。此类单位的立项和建设阶段的工作,由主管部委按照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立项建设规划组织进行。中期检查和验收工作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商主管部委同意后统筹进行。四、做好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各省级学位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分类指导意见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加强省级统筹的总体要求,在认真分析现有学位授权结构布局、人才需求和培养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本着“科学分工、合理定位,统筹规划、优化结构,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的原则,研究制订相应规划周期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立项建设规划应包括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发展在国家宏观发展战略中的基本定位、发展现状及高等教育基本情况分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授权体系现状及建设需求;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学位授权体系建设需求的适应性分析;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及其主要学科现有条件和水平分析;拟新增单位总体建设目标、项目建设目标和主要建设措施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地区分类和新增单位规模控制方案要求制定的《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含立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规划》,下同),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五、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立项建设1.立项。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各省级学位委员会或主管部委与拟建设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正式立项建设。2.建设。省级学位委员会在立项建设期内协调相关部门在师资队伍、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物质条件及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支持,保证各种投入资源落实到位。立项建设的单位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3.中期检查。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统一安排,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4.验收。按照新增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完成建设任务并达到建设目标的立项建设单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或委托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对建设工作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单位,报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授权;未通过验收的单位,由省级学位委员会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求,在本规划周期内继续建设。超过一个规划周期仍未通过验收的单位,是否继续进行建设,将根据新的规划周期规划要求,重新进行规划论证。六、加强对新增单位审核工作的监管和监督建立国家和省级两级监管体系,对新增单位规划、立项和建设过程进行监管。对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和首届毕业生质量进行专项评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新增学位授予单位规划、立项和中期检查工作,要做到依靠专家、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廉洁评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各拟建设学校提交的规划论证材料、评估验收结果等,均需以适当方式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二、为保证所授学位的质量,采取逐步开展的方针,先在经批准有权向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此项工作。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应已有五届以上毕业硕士生;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历申请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至少应已培养出两届博士生。开展此项工作的单位应是管理机构健全,有专人负责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历申请学位的日常工作。三、学位授予单位对硕士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按照暂行规定第七条办理。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学位申请书;(2)准备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3)最后学历证明;(4)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学位的批准书;(5)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6)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两位推荐人须了解申请人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或曾指导其论文工作;两位推荐人中一般应有一位是接受单位的硕士生指导教师。
  学位授予单位应收齐上述材料,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政治、品德和业务等方面全面的资格审查。必要时,可以到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应对其进行大学本科主干课程考试。考试课程门数和要求,由学位授予单位针对不同学科、专业的特点做出具体规定。
  学位授予单位完成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后,将是否同意申请的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如学位授予单位同意申请,还应将同意申请日期和要求一并通知。申请人根据同意申请通知的要求,到学位授予单位办理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有关事宜。
  申请人3年只能申请1次。如本次申请无效,下次提出申请的间隔不少于3年。四、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按照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进行。考试科目与要求须符合学位授予单位相应学科、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达到该学科、专业毕业硕士研究生的水平。
  申请人必须完成课程学习,方可参加课程考试。学习方式可分两类,一类是研究生班毕业或随学位授予单位硕士研究生同班学习课程的;一类是自修全部课程或参加有关进修班学习。在举行论文答辩前,对两类不同学习方式的申请人的课程考试成绩的认可,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班毕业或随学位授予单位硕士研究生同班学习课程的:
  (1)申请人已获得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举办的研究生班的毕业证书,其所学课程符合学位授予单位相应学科、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其课程考试成绩予以认可。予以认可的课程成绩的有效期,从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之日起到接受申请学位时,3年有效。
  (2)申请人曾参加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其考试成绩达到当年的录取标准,并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批准,在规定期限内边工作边随硕士研究生同班学习,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修满相应学科、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全部课程,与研究生同一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通过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其课程成绩予以认可。予以认可的课程成绩的有效期,从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之日起到接受申请学位时,3年内有效。申请人自通过第一门课程考试到举行论文答辩前的期限,不得超过6年。
  (3)申请人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批准,其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等与第2项相同,但未参加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其课程成绩的要求和认可以及成绩的有效期按第2项办理。为考核申请人是否已具有毕业硕士生同等学历的水平,在同意申请之后、举行论文答辩之前,学位授予单位必须专门组织相应学科、专业硕士学位课程水平综合考试。通过考试,成绩合格,方可认可申请人的全部课程成绩。
  不属于上述3种情况的课程成绩,均不得认可。
  (二)自修完全部课程或参加有关进修班的:
  这类人员应在学位授予单位同意接受其申请后的半年内,按照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通过全部学位课程考试。参加有关进修班学习的申请人的学位课程考试按自修课程对待。
  上述两类人员中,学位课程考试如有1门不合格,允许补考1次;补考后仍不合格,本次申请无效。
  课程成绩的认可,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严格把关,并在课程成绩认可后的半年内举行论文答辩。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应进行逐个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
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二、为保证所授学位的质量,采取逐步开展的方针,先在经批准有权向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此项工作。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主要机构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主体机构包括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指导研究生培养和学科建设,管理研究生院和国家重点学科,以及参与“211工程”、“985工程”等重大项目的实施和协调。此外,办公室还负责人事、文秘、财务、对外宣传、档案管理、...

同等学力申硕条件
同等学力申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都可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要求与办法,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三、考试通过后,参加院校论文答辩 申请人通过了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国家组织的全部考试以及学位...

哪些学校有同等学力申硕
招收同等学力申硕学生的院校如下: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山东大学、山东财经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华东交通大学、武汉工程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北师范大学、西安邮电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安工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暨南大学、锦州...

体制内认可同等学力申硕吗?
体制内认可同等学力申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等有关文件,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可以申请硕士学位,符合条件者经过一定程序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位。这是我国公民获得学位的重要渠道之一,也是中国学位制度的特色之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学位委员会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为了加强科研实力,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经过深入的院务会议商议,决定设立新一届学位委员会,以提升学院的学术研究水平和决策能力。以下是新一届学位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主任:任阵海 副主任:孟伟,段宁,罗桂玲,周岳溪 委员包括但不限于:刘鸿亮,王文兴,于云江,王业耀,王琪,刘咸德,...

工程硕士有几种类型?
经国 务 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批,决定统筹工程硕士和工程博士专业人才培养,将工程专业学位类别调整为电子信息、机械、材料与化工、资源与环境、能源动力、土木水利、生物与医药、交通运输8个专业学位类别。工程硕士领域中的项目管理、物流工程、工业工程3个领域调整到工程管理专业学位类别。调整后的8...

关于学位证查询,如图“申请单编号”和“报告编号”分别是什么。学位证...
申请单编号是学历认证报告申请单。报告编号是学历认证报告的编号,做了学历认证后才有,在学信网成功申请纸质认回证报告。学历查询是不需要报告编号的,只需要输入毕业证编号就可以。本科学士学位证书可以在手机百度APP里面搜索学位证查询,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就可以查询到自己学位证书相关的信息,具体方法...

我国高等教育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学位制
随后,国务院建立学位委员会,拟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两个文件。规定我国设学士、硕士、博士3级学位,即大学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可授予硕士、硕士生继续攻读博士学位,毕业后授予博士。3、1981年1月13日...

良庆区15925231448: 在职研究生报考条件及流程? -
达奚奇通窍: 1、同等学力报考条件及流程 (1)条件 学员以同等学力报考2022年在职研究生入学有大专学历即可,对工作年限没要求.课程结业后,达到有学士学位满3年的条件,或者已经获得其他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能申硕. (2)流程 a、研修班学...

良庆区15925231448: 如何申请学位? -
达奚奇通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在拟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硕士学位申请.学位授...

良庆区15925231448: 同等学力申硕和同等学力考研有什么不同 -
达奚奇通窍: 同等学力申硕和同等学力考研区别:第一,同等学力申硕和同等学力考研两者含义不同.同等学力申硕是在职研究生报考方式的一种形式,同等学力人员通过参加申硕考试从而可获得在职研究生硕士学位证书;而同等学力考研则是通过其他途径...

良庆区15925231448: 同等学力申硕条件是什么?
达奚奇通窍: 同等学力申硕条件含课程班条件以及申硕考试条件.同等学力课程班条件是具备大专... 都可以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

良庆区15925231448: 什么是同等学力加试?什么是同等学力? -
达奚奇通窍: 同等学力是非本科、硕士生毕业者报考硕士生、博士生,以及不具备硕士生、博士生学历的人员申请硕士和博士学位时的必要条件.在我国,同等学力资格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证明以及接受其报考或申请的单位审核.在考研报名时,通常是指专科生,有时包括其他非全日制本科生,如成人本科生等(不同学校界定稍微有不同,要看具体招生简章的) .在进入复试后,通常要加试两门课程.如果是全日制本科,根本不用看这个了,呵呵.加试是对同等学力考生的基本要求,也是国家教育部的统一要求,其目的在于以直接的形式检测考生的实际水平.加试要求考生必须达到及格水平.对于专业课加试的情况,考生应该在初试完毕接到复试通知后,尽早了解报考专业的要求,提早做好准备.

良庆区15925231448: 考研考场根据什么安排位置? -
达奚奇通窍: 主要是以根据报考院校,还要看考生的报考地点 根据本地区报考学校和专业的学生来安排,报考同一学校的一般在一个考场,如果是同专业,基本就是前后座. 每个人都有自己得考题,用密封条封住,一个考场的有可能有同一专业的考生,但...

良庆区15925231448: 什么是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 ? -
达奚奇通窍: 本科毕业获得学士学位以后,在工作岗位上通过各种学习途径,使自己的专业知识的结构及水平以及学位论文达到研究生毕业的水平,即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都可以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要求与办法,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是国家为同等学力人员开辟的获得学位的渠道.这对于在职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和干部队伍建设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申请人通过了学位授予单位及国家组织的全部考试、并通过了学位论文答辩后,经审查达到了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者,可以获得硕士学位.

良庆区15925231448: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是不是“研究生”? -
达奚奇通窍: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是研究生. 同等学力申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都可以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要求与办法,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了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国家组织的全部考试以及学位论文答辩后,经审查达到了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者,可以获得硕士学位.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是国家为同等学力人员开辟的获得学位的渠道,这对于在职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和干部队伍建设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良庆区15925231448: 大专生可以考硕士吗 -
达奚奇通窍: 在职考研:专科生如何考取硕士学位 每个人都怀揣着研究生的梦想,在人们传统的观念里,上完大学,再考研究生是常见不过的了,但是每年报考人数永远大于通过人数.最近马上就要GCT考试了,很多专科生也抱着自己的理想想获得一次读...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