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作者&投稿:汉旺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分析?~

你好,住客在住宿酒店被他人殴打,酒店将承担住客被打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通俗讲,住客住酒店,酒店有安全保障义务。因为住客与酒店是住宿服务合同,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酒店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此酒店对住客人身伤害负有赔偿责任。至于人身精神赔偿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可参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条。在夲案,如果对方打人者,已付过赔偿金,此时人身精神赔偿,可以让对方向住客赔礼道歉为处罚。

一、 消费者汽车维保 4S店使用拼装机油案
【案例简介】
温岭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部分保养、维修车辆的实际更换机油使用量不足整瓶的情况下,未告知客户机油使用量的真实情况,而以整瓶结算费用,多余的机油则被回收、拼装成整瓶后重新入库按新品予以再次销售。
【案例点评】
本案中,当事人在实际更换机油使用量不足整瓶的情况下,本应按实际机油使用量与消费者结算费用,却未告知消费者真实信息,并以整瓶的机油使用量为单位向消费者收取费用,实属谎报用工用料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千足金”金不足 消费投诉“一赔三”
【案例简介】
2014年4月份,消费者陈女士在台州临海某珠宝店花了4908元,购买了一副千足金手链,事后却发现其购买的是足金首饰,而不是千足金首饰。与店家协商不成后,陈女士向临海市12315中心投诉。经法定机构检测,鉴定结果成色是足金、黄金含量为99.00%,而不是含量为99.9%的千足金。
【案例点评】
该案中珠宝店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的销售行为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意向,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该消费欺诈行为,按照“新消法”退一赔三规定,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启动“诉转案”,以行政刚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 全省首例违反新消法 侵害个人信息案
【案例简介】
2014年3月17日,杭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杭州某家装公司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有部分楼盘业主名单。
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为了推广公司的家装业务,提高公司业绩,该公司业务员从市场圈内朋友处收集了已销售某楼盘部分业主名单,名单内容包括业主姓名、所买楼层号码、联系电话等,且当事人所得业主名单信息均未经业主同意或授权。
【案例点评】
当前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滥用现象日益严重,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时有发生。案件中当事人在未经消费者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当的方式收集业主名单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属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四、 串通设计师给回扣 橱柜企业受处罚案
【案例简介】
2014年4月,金华市工商局在开展家装服务和家居建材商品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项行动中,发现市区某从事橱柜销售的家具用品店通过串通设计公司的设计师诱导消费,以达到拓展市场份额目的。
【案例点评】
案例中部分家装企业在经营中通过串通设计公司的设计师,采用财物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以达到拓展市场份额目的,通过设计师开展诱导消费,直接影响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购物成本。此类现象一度成为了家装服务行业的潜规则。
五、 微信虚假促销 水果店受处罚案
【案例简介】
2014年12月绍兴某水果连锁零售企业为吸引人气,通过微信平台等宣传方式,发布“疯狂车厘子”广告,其内容称只要任何人完成“下载活动APP客户端、点击我要分享、积满29个赞”,就可以优惠价格购买该种黑色樱桃。
广告吸引参与者上万人,然而完成“集赞换礼”三个步骤的消费者到该公司总店,欲以承诺优惠价格购买樱桃时,被告知必须购买充值一定金额的预付卡作为购买前提。
【案例点评】
微信广告、微信朋友圈销售商品是一个新兴事物。“集赞换礼”则是一种向不特定人群发布的悬赏广告。
依据《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经营者在履行过程通过隐瞒事实和隐藏设置条件诱使消费者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合同违法行为,理应依法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法制中国-浙江工商发布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院近期受理一起原告毛源宏诉被告北京阳光山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网上购物而引发的纠纷。二OO四年十月,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贤士湖住宅区54栋3单元601室的毛源宏在新浪“一拍网”注册,并在网上拍下商品编号为5596482的二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格为3350元,卖家为湖南省长沙市建设北路华天商城枫祥科技,联系人是李凤。十一月一日,毛源宏按照网上资料向枫祥科技的个人(财务人员杨永花)帐户汇款3400元,但没有收到电脑。此后,联系人李凤手机关机。经向湖南省长沙市工商管理局查询,发现长沙市并无建设北路,也没有华天商城,设在华天商城的枫祥科技更属子虚乌有。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毛源宏向南昌市东湖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新浪“一拍网”的所有人和经营者北京阳光山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34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含旅差费)。经东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新浪“一拍网”提供双方买卖这一平台,负有对卖家起码的审查义务。但“一拍网”向网民提供完全虚假的交易信息,而原告完全是基于对“一拍网”此知名网站的信任,与虚假的枫祥科技进行交易,造成的损失“一拍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调解,被告表示愿意赔偿原告的损失,但要求原告协助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网上购物引发的纠纷案件,目前在我院尚属首例,随着市场化程度不断拓展,开展网上购物、网络经营活动大势所趋。应如何维护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经营者的行为,是摆在我们执法者面前的一项新课题,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当今互联网迅猛发展,传统的交易方式也正在受到互联网的冲击,网上交费、网上证券买卖、网上购物等形式多样的网上交易也正逐步走向我们的日常生活。网上交易是一种以互联网为操作平台和数据传输媒介的交易方式。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网上交易具有速度快、信息丰富、操作便捷等优势。中国的网上交易还处于“初级阶段”, 网上交易的基础还相当薄弱,在此背景下,这一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暴露了诸多问题:首先,中国网民存在网络购物恐惧症。阿里巴巴旗下中国第二大在线拍卖网站淘宝网(www.taobao.com)的总经理孙彤宇说:“中国人的确很想在网上购物,但很多人都害怕迈出第一步,他们有很多担忧:在线支付安全吗?我买的产品会不会有瑕疵甚至是假货呢?” 现今,中国约9000万的上网者中,仅10%的人通过互联网购物,而相比之下,在美国该比例达到38%。分析师也曾指出,因为中国仍然以现金为主要支付手段,所以大约有四分之一的网上交易还是交易者们当面结清的,而仅有30%是通过网络来支付的。数据也显示,中国有13亿的人口,但信用卡发卡量却不足200万张。究其原因,中国人缺乏在网上购物的足够信任。其次,邮递系统难以信赖,配送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网上交易的出现与发展是时代的需要,它必将促使传统相关业务的转型,并对未来社会产生深远影响。虽然 目前我国已相继颁布了《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这些也为我国网上交易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和支持。但同时,随着我国信息基础建设的规范和完善,实施网上交易的条件已经逐渐成熟且发展潜力巨大,而相关法律支持与其发展规模的差距还很大。我国目前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也基本呈空白状态,行业间的监管对于网上交易毫无力度且法律上对行规以难以认同,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有效的市场信用体系极不完善,严重影响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也为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其中有相当多的法律问题是不容回避且又亟需解决的。
  第一,要约的撤销问题。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除法律规定不可撤销的情形外,但撤销通知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在网上交易中,因网络数据的传输速度极快,要约的发出与到达几乎是同时的,并且接受方的计算机往往具有自动审单的判断功能,可以及时作出承诺,所以要约方能够撤销要约的机会微乎其微。我认为,网络本身的特点就是快捷、短程,风险与利益并存,网上交易是抓住商机的最佳选择,如果不愿承担风险,可以选择传统的交易方式。另外,发出要约时,网络一般会让使用者再次确认要约内容是否正确,如果加以确认,可以视为放弃要约的撤销权。
  第二,电子签章的问题。网络交易合同(或称电子合同)是指在专用的或公开的网络环境里通过数据电文达成的非纸质的数字化的合同。电子合同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网站达成,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电子数据交换来达成。从各国现有的实践来看,传统的合同仍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有关法律往往要求有当事人的亲笔手签或机构的盖章。网上业务作为一项电子交易,具有无纸化的特点,这使其有别于传统的合同交易形式,此时,作为合同成立标志的签章问题则遇到了挑战。倘若合同的成立还需签章,则使电子交易的优势无法体现。
  第三,交易证据的收集问题。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数据电文证据的法律地位及其认定的具体要求。电子交易的无纸化使得纠纷发生时,证据的收集甚为困难。目前,学术界针对数据电文到底归入何类证据有两种观点:一为视听资料;一为书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视听资料应与其它证据结合方能确定其证据力。所以,如果将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一类,其证明效力就将大打折扣。而《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表明,《合同法》已经把数据电文视为书面资料,笔者赞成将数据电文归入书证类证据中。
  第四,事故、故障造成损失时当事者的责任承担问题。网上交易业务的正常开展对服务系统的依赖性极强,网络系统的事故和障碍所引发的民法律责任是银行和客户极为关注的问题。我国法律对此问题尚未规范,笔者认为:病毒入侵、“黑客”袭击网络系统等网络犯罪不应纳入不可抗力事件,因为网上交易的安全系统是保障网上服务安全性、可靠性的重要技术系统,如果该系统出现故障或被破译,以致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害,该安全系统的提供者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网络服务系统所有者、经营者是否为当事者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网络服务系统在提供在线平台服务中,负有谨慎注意之义务,对买卖双方负有审查职责,买卖双方也是基于对网络服务系统的充分信任才促成了交易行为。一旦网络服务系统提供虚假的交易信息必然会给当事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由网络服务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作为当事者也有义务协助网络服务系统所有者、经营者行使追偿权,这样也减少了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诚信体系的建立,网上交易将有着广阔前景。目前中国正逐步开放快递市场,中国邮政很快将面临来自诸如敦豪速递公司(DHL),联合包裹服务(UPS)及其联邦快递(FedEx)的竞争,市场环境将逐步改善。中国的某些网站也在尝试新的配送机制,比如,组建由年轻人构成的自行车配送队伍,这些配送员会负责收取用户的付款,充分利用中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特点,为网上交易展示光明前途。

  摘自豆丁网。


谁有关于消费者权利的案例?一个就行,加上分析及观点。急急急!!!_百 ...
[问题]1. 消费者享有的维护尊严权的含义是什么?2. 本案中的自选超市是否侵权?[分析]1.消费者享有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

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关于电子商务,也就是在线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哪位能给我几个案例,不管是有审判结果还是没有的都行,感激不尽啊!!!很急啊很急啊!拜托大家了!!... 关于电子商务,也就是在线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哪位能给我几个案例,不管是有审判结果还是没有的都行,感激不尽啊!!!很急...

新消法退一赔三
新消法退一赔三是退还货款并且赔偿三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规定必须退货退款或者不用退货,需要消费者跟商家自行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下规定:1、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

贪图便宜买买低价的产品,出现问题,工商部门会管么
工商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提醒:近来,一些美容体验、免费监测等马路拉客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切勿轻易被马路拉客者所盅惑,一旦权益受损,请及时向公安、工商部门举报。 (案例二)网上销售假冒商标服装案 工商普陀分局接“清水湾居委会红盾维权联络点”举报,在凯旋北...

中消协可以退款是真的吗?
这些案例表明了中消协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总的来说,中消协退款是真实的,但并不是所有投诉都会得到退款。退款通常是在消费者投诉得到验证,并且经营者同意调解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因此,如果消费者遇到了问题,可以通过中消协进行投诉和寻求帮助,但具体结果会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或案例
愤怒的消费者为此找到南谯区工商局、区消协,要求种子经销商赔偿损失。接到投诉后他们高度重视,成立了专案组,一面会同区农业执法大队和相关技术人员冒雨深入田间勘察分析;一面耐心细致地做农民思想工作,打消他们准备集体上访的念头。同时,工作人员积极向经销商宣传《消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点外卖被配送员调包,连小票单据都是假的,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首先,如果我们遇到的消费问题可以和店家面对面的沟通交流,也可以通过网上交流,与商家沟通,说明自己的情况。相信很多商家也很讲道理,她能理解我们的消费问题后,会积极帮助我们处理。这当然也是一个最好的结局。如果我们在消费时遇到一些不公平的待遇,也可以拨打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目...

英国消费者是怎样受到保护的?
这是英国金融管理局对危害消费者利益处理的最新一起案例。英国金融服务中类似处罚危害消费者利益的案例不胜枚举。除金融部门之外,在旅游、公用设施的使用以及教育与医疗等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各消费领域,英国消费者的权益也都会得到相应的维护。当前,英国消费者权益之所以得到比较好的维护,主要出于两个...

双十一期间,你被商家套路过吗?你是如何维权的?
要么选择抵制,要么选择举报。不然最终受害的只有作为消费者的自己。第二,我们若是受到这种套路的侵害,我们可以选择举报 但如果我们本身已经消费事后发现自己被套路,那么我们可以选择向消费者协议进行举报,如今无论是法律还是相关的保护机构对于每个人的合法权益都有着完善的保护措施和规定。因此若是我们遭遇...

1995年5月,李某到市电信局联系安装住宅电话,电信局工作人员告诉她,本...
答:(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据此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意愿,真正出于消费者的意愿建立交易关系,他要求:第一,消费者有权决定是否与经营者进行交易,经营者不能强卖"服务”。第二...

咸安区17661763434: 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 搜狗百科
氐蓉邦纳: 2000年辽宁省维护消费者权益10大案例 2000年辽宁省维护消费者权益10大案例昨日提名上榜.仅此10件案子,就为消费者挽回损失47.7万余元. □兴城市166户农民联合投诉在兴城市某种子公司下属的8家单位购买的豆种为假豆种和混合豆种...

咸安区17661763434: 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氐蓉邦纳: 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应当返还价款,并承担一倍的赔偿责任.

咸安区17661763434: 有关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的事例 -
氐蓉邦纳: 女顾客在洗浴中心与他人发生争执,结果遭到对方带入女更衣室的两名男子殴打.作为场所管理者,洗浴中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4月6日,荥阳市人民法院就这一案件作出判决:洗浴中心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予赔偿.不...

咸安区17661763434: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中提到材料的案例 -
氐蓉邦纳: 1. 某公司以炒股票为由不断从受害者手中骗取钱财.2. 化妆品美容不成反毁容.3. 新笔记本电脑15天瘫痪. 详见百度文档: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1]

咸安区1766176343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 -
氐蓉邦纳: 我想应该不可以 因为他修好了你的鞋 那么这个就不是他的问题了 退款必须是商家的问题才可以 如果你的鞋再次坏了的话是可以退款的 不要找他修理 直接退款 但是我想不会推给你全款的

咸安区1766176343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
氐蓉邦纳: 1、商店表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当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三包”是...

咸安区17661763434: 《市场经济法律概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
氐蓉邦纳: 你好, 根据您的案例分析,回答如下: 第一,这肯定是一个侵权行为.超市保安不是一个有执法权的主体,因此,她对A的搜身很明显是侵权行为; 第二,A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望采纳,谢谢.

咸安区1766176343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2
氐蓉邦纳: 消法第四十条

咸安区1766176343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
氐蓉邦纳: 可以申请消协12315调解.或到工商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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