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辛普森案件里,警察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哪些不足和错误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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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辛普森案件里,警察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哪些不足和错误的地方?~

(1)警察发现谋杀事件后,并未按规定办理搜查证就径直前往辛普森家中搜查,取证方式严重违法;
  (2)警察在后来补办的搜查证上竟然写错了理由,说明警察的办案能力低下和严重的失职;
  (3)警察调查人员未能把犯罪现场完整地保护下来,他们从布朗家中拿来一块毛毯将受害人尸体遮盖住,受害人身上发现的毛发及纤维物质究竟是谁的成了疑问;在从尸体上提取头发纤维物质样品之前,曾把尸体在院内拖动搬移,增加了尸体沾染他人头发和纤维物的可能;
  (4)在现场调查的警官未能按洛杉矶警察局规定的工作章程及时通知验尸官和法医前往尸检,现场提取的证据的可信性有疑问;
  (5)在现场搜查的洛杉矶警察法医当时并未在犯罪现场后门反吸大量血迹,也未在辛普森袜子上发现血迹,他们是在几个星期后,从辛普森身上取了血样后,才发现这些血迹的;
  (6)洛杉矶警方法医在现场并未计算收集到的血液和血迹数量,进行干燥处理后也未计算数量,每次化验分析也不计数量;
  (7)警察证人福尔曼对黑人有偏见,经常骂黑人为黑鬼,且曾向房客要过辛普森汽车的钥匙,有栽赃陷害的可能。
  (8)控方证人丹尼斯-方出庭证明搜集证据的有效性,但辨方经过法庭质证,使其不得不承认:取毛毯盖尼科尔尸体使一个致命的错误;警察没有及时招集犯罪学家到现场;未用警带围住辛普森的野马车;将在辛普森家发现的手套带到了发作现场;提取证据未戴乳胶手套;辛普森汽车旁的四滴血未进行记录,且少了血滴。物证受到污染;
  (9)控方证人塞尔马公司实验室主管洛宾-克顿出庭证明DNA的检验的科学性DNA血样与辛普森血样的相似性,指出现场发现的血样的提供者是辛普森。辨方首先指出DNA分析统计方法并非完全可信,血样在6月天很热的卡车里长达7小时可能变质。举出塞尔马公司曾检验DNA出现的例子,说明现有检验结果的可信度值得怀疑。

洛杉矶市警署刑事实验室设备简陋,管理混乱,检验人员缺乏训练,没有按照正常程序采集现场血迹。由于证据样本处理不当,所以检验结果令人生疑。比如,按照正常程序,在采集血迹样本进行DNA分析时,应当先用棉花沾起血迹样本,待自然风干之后,才能放入证据袋中。可是,警方检验人员在血迹尚未风干时,就已将样本放入证据袋。据此,辩方律师舍克毫不客气地表示,警署的刑事化验室简直就是个“污染的粪坑“。
在法庭上,辛普森先带上了为预防污损而准备的超薄型橡胶手套,然后试图戴上血手套。可是,众目睽睽之下,辛普森折腾了很久,却很难将手套戴上。辩方立刻指出,这只手套太小,根本不可能属于辛普森。检方请出手套专家作证,声称手套沾到血迹后,可能会收缩一些。但辩方专家认为,这是一种经过预缩处理的高级皮手套,沾血后不会收缩。控辩双方各执一辞,争论不休.

  (1)忽视现场勘查常识

  死者被发现后,西区警察分局局长布歇决定派几位刑警赶赴相距约4公里的辛普森住宅,通知他前妻遇害但孩子无恙的消息,并让辛普森着手把两个受惊的孩子带回家。这时,一位名叫福尔曼的白人刑警自告奋勇要求带队前往。在1985年的一次家庭纠纷中,妮可被辛普森殴打后报警,福尔曼曾上门处理过他们的家庭暴力案件,知道辛普森住宅的准确地址。于是,主持调查凶杀案的瓦纳特警长便率领福尔曼等四名警探驱车前往辛普森住宅。
  布歇局长的这一决定铸成了警方的第一个重大失误,因为前去的四位白人警官都曾进入过血迹遍地的第一杀人现场勘察,他们的警靴和警服上很有可能已不小心沾染了血迹。照常理,布歇局长应当派几位压根儿就没进入过第一现场的警官去通知辛普森,防止第一现场的血迹与后来被警方宣布为第二现场的辛普森住宅的血迹发生交叉沾染,这是刑事案现场勘查的基本常识。可是,警方在辛普森案中却完全忽视了这种常识。
  在采集证据和保护现场方面警方也出现了很多忽视常识的重大失误。案发之后,大批刑警和刑事检验人员迅速来到现场,但法医却姗姗来迟,在案发10小时后才到达现场,错过了准确地鉴定被害人死亡时间的最佳时机。法医在解剖尸体时,不但没对尸体进行X光检查和采集妮克的右手指纹,而且对妮可死亡前是否受到性侵犯未作任何医学鉴定,致使破案线索大大减少。为了“保护”现场,警方人员顺手从妮克的公寓中拿了几条白被单,小心翼翼地盖在了尸体之上。可是,由于辛普森与妮克离婚后仍然藕断丝连,案发数周前他曾在妮克公寓过夜,并经常来公寓看望孩子,被单上难免会有他的头发或皮屑,结果致使检方呈庭的DNA证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根据案发现场照片,辩方专家发现妮可尸体裸露的肩膀上有七点血滴,从这些血滴的形状和滴落方向看,它们不可能是妮可本人滴落的。根据常识推理,这些血滴很可能是妮可倒地后有人流着血从她尸体旁走过时滴落的,因此,如果这些血滴不是来自另一名被害人戈德曼,那一定就是凶手滴落的。这样,如果能证明这些血滴属于辛普森,那么他的嫌疑便倍增。可是,当辩方专家向警方检验人员提出查验这些血滴时他们深感惊讶,因为警方完全忽视了这些血滴的重要性。妮可的尸体在解剖前已进行冲洗,这些血滴永远消失了。

  (2)警方涉嫌非法搜查

  6月13日清晨5点,四位白人刑警来到建有围墙的辛普森住宅。他们在前门按了很久电铃,但一直无人应门。这时,福尔曼独自一人沿围墙搜索了一圈,发现围墙后门的路上停着一辆白色福特野马型越野车。经细心观察后,福尔曼高声叫瓦纳特警长过来察看,说在驾驶员位置的车门把手上发现了微小血迹。温纳特和另两位警官看到血迹后大惊失色,他们担心住宅内的人有生命危险,便决定进入住宅进行紧急搜查。
  在辛普森案中,从当时福尔曼发现血迹和长时间无人应门的情况看,四位警官擅闯民宅之举勉强可以算是具有“合理相信” 。但是,警官们进入住宅后一旦发现辛普森及其家人没有生命危险就应停止搜查,只有当与法官取得联系申请到搜查许可证后才能对辛普森住宅进行合法搜查。但令人费解的是,在没有面临迫在眉睫危险和非紧急情况下,福尔曼警官独自一人迫不及待地在辛普森宅内继续搜查,结果铸成了警方在此案中的第二个重大失误。
  决定进入住宅后,福尔曼自告奋勇抢先翻越围墙,从里面打开前门,四位警官便直奔豪宅。可是,按了很久的电铃仍然无人应门,于是他们绕行到住宅后边去三间独立客房敲门。在第一间客房,有一位睡眼惺忪的白人出来应门,他自称是辛普森的哥们儿,名叫凯林。凯林称,大约在晚上10时45分左右他听到客房背后一声巨响,墙壁上的挂画都被震动得摇晃起来,他当时以为是轻微地震,没放在心上。福尔曼疑心大起,立即单枪匹马到客房后搜查。大约18分钟后,福尔曼高声叫来其他刑警,说在屋后悬挂式空调机下的走道上发现了一只沾有血迹的右手黑色皮手套,这只手套与在凶杀案现场发现的另一只手套相配。但是,在血手套现场没发现其它血迹以及可疑的脚印和痕迹。福尔曼解释说,估计在半夜三更、黑灯瞎火之时,凶犯潜逃在屋后,一不留神撞在了空调上,在惊慌失措中遗落了手套。
  发现血手套后,刑警们又找到了更多线索。他们发现,在围墙前门车道以及从前门通往住宅大门的小道都有血滴的痕迹。这样,警方认为已有足够理由怀疑辛普森是凶杀嫌疑,便宣布辛普森住宅为凶杀案第二犯罪现场,正式向法官申请搜查许可证。在后来的搜查中,福尔曼在二楼卧室的地毯上发现了一双沾有血迹的袜子,它成为指控辛普森涉嫌杀人的重要证据之一。
  可是,在没有搜查许可证和非紧急情况下福尔曼独自一人在辛普森住宅中大肆搜查一事给警方造成了涉嫌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严重问题。依照美国法律,在某些人命关天的特殊情况下警官可以用电话或其它现代化通讯手段与法官取得联系,法官了解现场情况后可以口头授权警察进行搜查。只有在面临生命危险或罪证可能被销毁的紧急情况下警察才能破门闯入民宅搜查。可是,警官们进入辛普森住宅后的境遇并非如此。
  在预审时,辩方指控4位白人警官心怀偏见、先入为主,早在案发之初就已把辛普森内定为主要嫌犯,然后故意寻找借口闯入民宅非法搜查。这样,假如法官判决警方违宪,则搜获的血迹和血手套都会成为“压下不用的证据”,不能在审判时呈堂。但法官听取了警方的辩解后裁决搜查行为合法。尽管如此,在庭辩期间,面对辩方律师的穷追猛打,福尔曼死活也解释不清,作为一个有多年刑事侦察经验的老手,在非紧急情况下,明知没有搜查许可证,为何仍然独自一人在住宅内搜查?辩方借此怀疑,福尔曼之所以急不可耐地闯入搜查,很可能是为了借机伪造证据,用栽赃手法嫁祸被告。

  (3)警官携带血样返回现场

  6月13日中午12点,当辛普森从芝加哥匆忙赶回洛杉矶时,警方已封锁了他的住宅。主持调查的瓦纳特和兰吉警官让他到警署总部来一趟,澄清一些疑点,辛普森便随口答应了。这时,辛普森的私人律师要求随同前往,但辛普森坚持说自己与凶杀案绝对无关,用不着律师。
  在盘问开始之前,瓦纳特向辛普森宣读了“米兰达告诫”,提醒他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在盘问时在场。但辛普森同意放弃沉默权,独自一人与两位刑警谈了半个多小时,希望能给警方提供一些破案线索。
  照常理,如果辛普森是杀人凶手,沾有血迹的手套和袜子还遗留在客房后和卧室地毯上,杀人时刺破的手指伤口未愈,就是借他十个胆,恐怕他也不敢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单枪匹马地与经验丰富的刑警周旋。在案发当天那种心绪激荡、大受刺激的情况下,如果他在盘问过程中颠三倒四、自相矛盾、谎言连篇、破绽百出,他的口供将成为检察官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在美国社会中,犯罪嫌犯拥有沉默权的“米兰达告诫”家喻户晓,如果心怀鬼胎,他完全可以依法拒绝审问,或者至少要求律师在审问时坐镇压惊。但是,辛普森并没这样做。
  在审问过程中,瓦纳特告诉辛普森警方已在他的住宅内发现了一些可疑血迹。辛普森当即表示愿意提供自己的血液样品,以便澄清真相。于是,警署的护士便从辛普森身上抽取了血液样品。按常规,为了防止血样凝固和变质,警方在辛普森的血样中添加了防腐剂(EDTA)。这时,瓦纳特注意到辛普森左手用绷带扎住,且有肿胀迹象。辛普森解释说手指不知咋整的弄破了,对于弄破的具体时间他解释得含含糊糊、前后矛盾。征得辛普森同意后,瓦纳特指挥摄影师将伤口拍摄下来。值得一提的是,辛普森此时仅是犯罪嫌疑人,法官虽已颁发搜查许可证,但尚未正式颁发逮捕令,辛普森如果心里有鬼,他完全可以拒绝与警方合作,拒绝抽取血样和拍摄伤口照片。
  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得到辛普森的血样后瓦纳特警长并未将它立即送交一步之遥的警署刑事化验室,反而携带血样回到了32公里以外的凶杀案现场。说出来可能没人敢信,天下竟然有如此荒唐的刑警,瓦纳特那天手持血样在血迹遍地的凶杀现场遛达了三个小时之后,才磨磨蹭蹭地将血样交给正在现场取样勘查的刑事检验员丹尼斯·冯(Dennis Fung)。在庭审时,面对辩方律师的质问,瓦纳特解释说,根据工作条例,所有证据必须先登记编号,然后才能送交刑事化验室存档,而丹尼斯·冯正是负责登记编号的警员,所以他才携带血样回到了犯罪现场。可是辩方死死抓住这个重大疑点大加渲染,辩方律师卡克伦把瓦纳特和福尔曼贬称为一对大骗子,使陪审团对警方涉嫌违法乱纪、栽赃陷害的疑虑大大加深。
  瓦纳特身携血样返回第一犯罪现场,铸成了警方在此案中第三个重大失误。在庭审时,警署护士出庭作证时说,他那天从辛普森身上抽取了大约7.9至8.1毫升血液样品。可是,辩方专家在警方实验室只发现了6.5毫升的血样。换言之,大约1.4至1.6毫升的辛普森血液样品竟然不翼而飞。辩方借此怀疑,瓦纳特携带血样回到第一犯罪现场很可能是为了借机伪造证据。

  以上回答,节选自百度百科“辛普森杀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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