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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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及消防设施安装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消防设施安装质量监督与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第二章 建筑工程设计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格证书,不得超越设计范围,严禁无证设计。第五条 设计单位应遵循“谁设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编写建筑设计防火专篇。第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包括装饰装修方案)及图纸须报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经审核的方案和图纸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审核的施工图纸不得交付施工。第三章 消防产品设备材料第七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在本市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含设备、材料,下同)的单位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发给许可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无证经营的消防产品,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第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进的消防产品和工程所需的阻燃、难燃、不燃材料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技术检测,达不到国家标准的,不准使用。第九条 装饰装修工程应采用难燃或不燃材料,禁止使用易燃及燃烧时产生有毒或窒息性气体的材料;电气设计与施工必须符合安全用电和防火规范。第十条 进口消防产品,应事先将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报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产品引进后,经省以上消防部门复核合格、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注册登记,方准使用。第四章 施工企业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分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从事消防设施安装和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颁发的《消防设施安装许可证书》。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成立法人代表为主的消防安全组织落实施工防火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重点工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要制定各种防火安全制度及岗位责任制,明火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严格明火作业审批制度。工程建设期间,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可与施工企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装饰工程,未办理防火审核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接受监督。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中,消防设施安装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竣工时,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验收、评定等级,并签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建筑工程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设备,并具备灭火性能。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核查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消防设施安装许可证书,核查所用消防产品生产、销售许可证书和装饰装修材料是否符合防火技术规范。第六章 奖惩第十七条 对在建筑工程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和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和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等处分;拒不整改的,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其资质等级证书、消防设施安装许可证书;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一)建筑、装饰设计方案和图纸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擅自出图或施工的;
  (二)建筑、装饰工程开工前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不按防火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
  (四)装饰装修工程采用易燃及燃烧时产生有毒或窒息性气体材料的;
  (五)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备或管理不善影响灭火效能的;
  (六)未办理有关证照,擅自进行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安装的;
  (七)未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擅自承担装饰装修任务的;
  (八)装饰工程电器配管线未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认可即行隐蔽的;
  (九)工程竣工未经验收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无证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减少和防止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监督、消防验收以及消防设施施工、监理和消防产品采购,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负责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消防设计第四条 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项目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并对所承担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项目的设计质量负责。第五条 从事消防设施设计应当持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消防设施专项设计资质证书。禁止未取得消防设施专项设计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消防设施设计。第六条 建设单位编制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同时依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编制消防设施设置计划。第七条 设计单位进行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将消防设施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
  为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及其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消防设计专篇。第八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
  (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三)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构造;
  (四)安全疏散通道和消防电梯;
  (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
  (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十)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
  (十一)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二)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
  (十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必须将其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申报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按下列规定期限审核,符合规定的,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不符合规定的,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一)一般建筑工程10日;
  (二)编制消防设计专篇的建筑工程20日;
  (三)需组织专家论证的建筑工程30日。
  对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有关的消防安全问题,省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第三章 施工监督第十一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消防设计图纸确需变更的,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变更,报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第十二条 从事消防设施的安装、检测、维护保养,必须取得省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许可证。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禁止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等级安装、检测、维护保养消防设施。
  消防设施的安装、检测、维护保养许可证不得借用、转让。第十三条 消防设施施工、监理和消防产品采购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法定资格的监理单位对消防设施施工进行监理。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消防设施安装、监理和检测单位签订消防设施安装、监理和检测合同,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规章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第十七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选用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
  公安消防机构在实施建筑工程施工消防监督检查时,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消防产品质量、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实施随机抽样检查或者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所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
  具体监督审核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实施情况作出规定。第三条 凡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建筑物所有者以及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建设、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的责任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填写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兴建。第五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设计时,必须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
  由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他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该专篇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说明和工程项目中涉及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内容的图纸资料。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图纸。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消防设计管理工作,检查消防设计质量;技术负责人应当把消防设计纳入工程设计审查范围,凡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工程设计不应当签发;设计单位应当组织工程设计人员学习、掌握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定期进行考核。第七条 施工安装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第八条 凡含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五项至第九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组织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第十条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后,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落实建筑消防设计的管理和值班人员,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第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必须选用已经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许可的单位。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和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
  建筑消防设施、防火材料等必须选用经国家产品质量认证、国家核发生产许可证或者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第三章 消防监督机构的责任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实行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及其所辖区(市、县)两级和地区(州、盟)及其所辖县(市、旗)两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分工审核制度。具体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省、自治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区有关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检查本辖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参加、指导对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的消防监督审核。
  跨省、跨地区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由公安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组织。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建筑防火设计、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分专业实行分工审核和技术总复核制度。
  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内部应当将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权和消防验收管理权分离。在实施消防验收时,应当组织防火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灭火战训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等部门的专为技术人员参加。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
第三章至第四章规定了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条件、所需材料和程序,如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需进行专门的审核和验收。消防设计如有特殊情况,可能需要额外的专家评审和特殊设计文件。第五章明确了执法监督,包括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职责,以及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的公正性和透明性要求。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

住建局审批消防手续
建筑物在进行建设、改造或使用过程中,需要向住建局提交相关的消防申请材料,经过住建局审核并批准后,方可进行后续的工程建设或使用。一、提交消防申请材料 在申请住建局审批消防手续前,申请人需要准备齐全相关的消防申请材料。这些材料通常包括建筑物的设计图纸、消防设施布置图、消防设备清单、消防安全管理...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什么样的建设工程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一)设有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

什么样的消防工程是必审必验的工程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

建筑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是哪年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6 号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 2009 年 4 月 30 日公安部部长 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总 则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谁规定的_百...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问题?
当前我国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工作中还存有许多问题,这也是引发火灾隐患、导致火灾事故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给予解决。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中需注意的问题(一)审批时限方面我国在立法上针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审核验收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时限要求与标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单位尚未严格按照相关...

建筑消防验收流程是什么
验收重点 1、检查竣工图纸、资料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的内容及与消防机构审核意见是否与工程一致;2、检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中提出的消防问题,在工程中是否予以整改。3、检查各类消防设施、设备的施工安装质量及性能。4、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功能及联动情况。

乐安县13055512507: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 搜狗百科
敏易氧化: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于2009年4月3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该《规定》分总则,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49条,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予以废止.

乐安县13055512507: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十三条和十四条是不是一样 -
敏易氧化: 不一样,十三条是人员密集场所,十四条是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都是依据《消防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乐安县13055512507: 消防有哪些法律法规 -
敏易氧化: 1、消防法律.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同年9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分为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五十四条.为适应经...

乐安县13055512507: 什么样的建设工程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
敏易氧化: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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